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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

辦法1.72W

深圳政府令(第290號)

《深圳政府關於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的決定》已經市政府六屆五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透過,現予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本市城市更新活動,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產業結構,改善人居環境,推進土地、能源、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城市更新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主體對特定城市建成區(包括舊工業區、舊商業區、舊住宅區、城中村及舊屋村等)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區域,根據城市規劃和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綜合整治、功能改變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動:

(一)城市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亟需完善;

(二)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三)現有土地用途、建築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影響城市規劃實施;

(四)依法或者經市政府批准應當進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城市更新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劃統籌、節約集約、保障權益、公衆參與的原則,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

第四條 城市更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更新實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動的基本依據。

城市更新年度計劃應當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五條 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由市、區政府、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實施。

第六條 市、區政府應當保障開展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經費,對城市更新項目提供適當的資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當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相應的項目資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

第七條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擬訂城市更新相關的規劃土地管理政策,統籌城市更新的規劃、計劃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關技術規範,組織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負責城市更新過程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回和收購工作。

第八條 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組織轄區內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組織轄區內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和市政府確定由其實施的拆除重建類更新項目的實施,對功能改變類和其他拆除重建類更新項目的實施進行協調。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定城市更新相關的產業指導政策,統籌安排涉及政府投資的城市更新年度資金。市財政部門負責按照計劃安排覈撥城市更新項目資金。

各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能範圍內爲城市更新活動提供服務並實施管理。

第二章 城市更新規劃與計劃

第九條 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與近期建設規劃相銜接,明確全市城市更新的重點區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標、時序、總體規模和更新策略。

第十條 法定圖則應當對其規劃範圍內的城市更新作以下規定:

(一)城市更新單元的範圍;

(二)城市更新單元範圍內應當配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和規模;

(三)城市更新單元的規劃指引。

第十一條 對於城市建成區中具有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情形,需要進行城市更新的區域,應當在保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關技術規範,綜合考慮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產權邊界等因素,劃定相對成片的區域作爲城市更新單元,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

一個城市更新單元可以包括一個或者多個城市更新項目。

第十二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制定,依法進行公示、徵求意見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市更新單元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產業方向及其佈局;

(二)城市更新單元內更新項目的具體範圍、更新目標、更新方式和規劃控制指標;

(三)城市更新單元內城市設計指引;

(四)其他應當由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予以明確的內容。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涉及產業升級的,應當徵求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根據法定圖則所確定的各項控制要求制定,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未制定法定圖則地區應當在現狀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分區規劃確定的各項要求擬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法定圖則的制定。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對法定圖則的強制性內容作出調整的,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相應的內容應當納入法定圖則並予以公佈。

第十四條 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對包括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計劃、已具備實施條件的拆除重建類和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項目、相關資金來源等內容。其中,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項目可以單獨制定年度計劃。

第十五條 各區政府可以組織其相關職能部門對轄區內各類需要進行城市更新的項目進行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