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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股票質押和貸款的管理辦法

辦法1.2W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股票質押的貸款業務的開展,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證券公司股票質押的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股票質押的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質押,向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質押物,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綜合類證券公司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以下統稱股票)。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借款人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設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總公司貸款人爲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其他商業銀行總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爲本辦法所指質押物的法定登記機構。

第五條股票質押的貸款業務的歸口管理機關爲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經濟學論文《證券公司股票質押的貸款管理辦法》。商業銀行開辦股票質押的貸款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六條借款人透過股票質押後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貸款人、借款人

第七條申請開辦股票質押的貸款業務的貸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內控機制,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二)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的貸款業務;

(三)有專門的業務管理資訊系統,能同步瞭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資訊;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爲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監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準備金;

(四)在近一年內經營中未出現重大的違規違紀行爲,現任進階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任何重大不良記錄;

(五)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

(六)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第三章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

第九條股票質押的貸款期限最長爲6個月。貸款合同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的貸款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辦理。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

第十條股票質押後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商業貸款利率確定,並可適當浮動,最高上浮幅度爲30%,最低下浮幅度爲10%。

第十一條用於質押後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爲質押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