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代理服務費計付管理辦法全文
爲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代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代理服務費付管理,制定了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代理服務費計付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代理服務費計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代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代理服務費(以下簡稱服務費)計付管理,明確服務費的內容、標準和計付辦法,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銀行支付結算管理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是指財政部按照《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管理辦法》(財庫〔2013〕204號)等檔案規定,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中央財政直接支付業務和中央財政授權支付業務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費,是指財政部按照本辦法規定,根據代理銀行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量和執行雙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情況,按年度計算並支付給代理銀行的各項費用總稱。
第四條 服務費按照代理銀行提供的服務項目、業務量以及年度綜合考評結果進行綜合計算。財政直接支付業務和財政授權支付業務執行統一的計算辦法。
第五條 計付服務費的項目和標準詳見附件。計付標準參照有關銀行向社會公佈的服務項目價格制定。財政部將按照市場化原則,根據價格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計費項目和標準。
第六條 每年1月,代理銀行總行根據本行上年實際發生的服務項目和業務量,按照規定的計付標準計算有關費用,並於1月15日前(節假日順延)報財政部。
第七條 財政部根據各代理銀行總行上報的材料,按實際發生服務項目、業務量和計付標準計算各代理銀行年度服務費金額。
第八條 財政部根據年度綜合考評確定的代理銀行服務質量等級,在按業務量計算的服務費總額基礎上,按照上下15%的浮動比例,覈定最終應支付各代理銀行的`年度服務費金額。
第九條 代理銀行服務費覈定後,財政部按照規定的資金支付程序及《委託代理協議》有關條款規定,於每年4月10日前將服務費統一支付給各代理銀行總行。
第十條 代理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不得虛報業務量,不得超出本辦法規定的計付標準計算費用,不得另行向預算單位收取本辦法規定的服務費。
第十一條 代理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及雙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有關條款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的服務費(手續費)仍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手續費計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6號)和《財政部關於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手續費計付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庫〔2012〕178號)規定執行。2016年服務費(手續費)計付工作完成後,上述兩個檔案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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