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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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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申訴狀

  借款合同糾紛申訴狀

申訴人(一審被告):

被申訴人一(一審原告):

被申訴人二(一審被告):

申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 **日做出的**號民事判決並有**號,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一、請求解除執行檔案,申訴人並未收到執行通知書,也不知判決書何時生效。剝奪了申訴人要求再審的時限。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判令《借款合同》無效並返還所供款項、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

三、請求審查覈實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交所有證據真實性。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買賣合同原件並加蓋騎縫章對質,並對所有提交證據簽字或蓋章確認。因爲實現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脫離買賣合同而存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明顯是僞造的房屋買賣合同。

申訴人聲明在**號再審案件中提供證據必須有指印爲證。

四、請查證**6327號與**號合同買受人是否爲同一人。

五、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xxx年1月5日,申訴人與**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籤主山假日××認購書,xx年1月12日申訴人因相信律師基於認購書主體事實存在而簽了填空處爲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與公證書(內含借款合同),兩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於xx年3月8日籤公證書,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於xx年3月15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匯入中天力通帳戶,申訴人與興業銀行第一次接觸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簽收借款借據,從買賣合同與公證書的備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訴人是在此後纔拿到買賣合同複印件與公證書,說明興業銀行可不透過申訴人的借據簽名先轉到被申訴人中天力通的帳戶上,兩被申訴人可自行交易。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複印件看到上面填空處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如雙方未約定應該按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則來履行,此合同主體不是認購書上的出賣人和公證書上的主體感到疑惑,被申訴人中天力通聲稱與買賣合同上出賣人是掛靠關係並不出具原件確認。申訴人要求興業銀行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對比,回覆存放在房管所沒有原件,但是上訴時卻有假買賣合同,兩被申訴人明顯存在惡意磋商隱瞞事實真相行爲。在交首次按揭款時瞭解在籤認購合同前銷售人員承諾在規定時間內由開發商交納財產保險的優惠,但興業銀行告之並未交納,申訴人擔心中天力通不誠信,小開發商存活期不是很長影響後期的權益,於xx年9月14日變更了按揭年限爲15年,這份協議卻有騎縫章加蓋。

xx年申訴人房屋質量問題找不到買賣合同的委託代理機構即中天力通相關負責人,致電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東城開發房地產公司回覆並未收到申訴人購買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沒有責任處理。後對比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發現售樓款專用帳號不同。由於申訴人的買買合同與興業銀行的借款合同是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致電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問基於同一事實的款項爲何不是匯入買賣合同中指定房款帳號,興業銀行迴避此問題。由於申訴人所持買賣合同複印件後於公證書成立時間,所以一直擔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xx年交契稅時卻能夠順利透過並顯示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爲xx年4月5日,同時房管所工作人員告知並未確權辦不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7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而興業銀行所籤的借貸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顯違背了國家法令,無法確認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訴人中天力通一直稱已確權,多次索要購房發票也無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退房。申訴人不斷的被兩被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造成權益得不到保證,於xx年初向興業銀行提出要求退房由於找不到中天力通負責人而斷供,並要求告之合同事實真相。期間也因質量問題找不到開發商至建設局投訴要求退房,書面回覆是中天力通是有資質的開發商了事。當時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購房屋,申訴人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檔案參考卻沒有下文。

斷供期間收到兩被申訴人的律師函與催款單,發現興業銀行從連帶保證人中天力通帳號劃入申訴人的帳號與借款合同內帳號不一致,保證款項帳號也不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只有一個卡帳號,興業銀行隱瞞了事實真相單方面的開立並擁有申訴人借款合同帳號即借據上存款戶賬號,證明借款借據中的申訴人簽名只是兩被申訴人的交易幌子,申訴人並未實際擁有借據上的帳號。現發現房屋買賣合同上房號爲××與公證書內××有略微不同,現知房產證上房號與門牌號也不同,而且得知現在也辦不到房產證,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訴人的實際還款帳戶又無法確認是供的什麼款項,脫離兩合同存在。銀行交易存摺也沒有17萬的交易記錄存在,近期銀行告之銀行借款帳號爲虛設帳號,說明申訴人根本就不曾向銀行實際的借出款項,不存在借貸行爲。

根據《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條規定可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並返還所供款項、利息與借款借據。

二、一審判決證據不足:

興業銀行提供的上訴證據自相矛盾。興業銀行自行打印的買賣合同非申訴人所籤東莞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而且提供副本顯然不可能出現在一式三份約定,明顯是造假行爲。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中付款方式爲一次性付款,證明此買賣合同不需辦理貸款;其中預售許可證爲空白不符貸款流程.預售房款處開戶銀行爲空白和被申訴人中天力通的不一樣,明顯是想隱瞞事實;簽章處格式內容與被申訴人中天力通不一樣,上面竟然有申訴人的簽字,上面連合同成立日期也沒有,明顯是僞造。借款借據在xx年3月15日發放款項先於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與公證書,證明申訴人在不知合同有問題情況下籤的字,借據上申訴人存款帳戶與催款通知上的帳戶不同,無法確認真實性。

興業銀行提供個貸查詢記錄裏顯示貸款到期日是2021年來推算說明借款期限爲15年,並非判決書、上訴狀、抵押登記表上25年,同時顯示保證金額爲零,跟其上訴狀與判決書中保證人所提到被申訴人中天力通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不符,明顯是假帳,沒有詳細帳單,如何確定款項?難道興業銀行隨便出據個數字申訴人都要認可嗎?

興業銀行提供個貸催收通知書上扣款帳號明顯非貸款合同上的帳號,逾期期數也非xx年斷供以來的期數,明顯是假證,可向銀監調查此事。

興業銀行提供房地產抵押他項權證明書日期爲xxx年12月3日,而申訴人於xx年初就斷供了,申訴人從未委託任何人辦理抵押手續,抵押他項證明書上也未有申訴人的名字,說明此抵押他項權證明書與申訴人沒有任何關係。申訴人從未委託他人作抵押登記,不知被申訴人提供打亂房號的按揭登記表有何意義?

綜興業銀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證,兩被申訴人惡意隱瞞事實,證明興業銀行與申訴人不存在實質上的借貸關係,申訴人是兩被申訴人惡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審結束後申訴人被法官要求在筆錄上簽字,因看到兩被申訴人未看內容就匆匆在後面簽字走了,本着誠信原則相信書記員的筆錄也在最後一頁簽字,後發現筆錄第一頁明顯失真,無法認同筆錄準確性,如將申訴人性別寫爲男,未出庭審判長列爲出席,獨審製爲合議庭,長達兩小時也被縮短時間了,兩小時的辯論不可能全都記住,庭辨中書記員表示筆錄電腦資料不見了,發現不少庭辨並未記錄進去,由於有錄音,並未確認後面的內容,四頁筆錄(每頁都有簽字)申訴人簽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辯論中也表示會再審對比合同原件,不料卻突然有了判決書,申訴人無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證也能立案與勝訴。申訴人法律專業知識不夠,不知筆錄的重要性,請求再審不以一審筆錄作爲判決依據。

綜上一審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一審判決以自相矛盾的假證作出判決,明顯是偏袒行爲。辯論中申訴人請求法官要求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在其出據的`證據上簽字確認卻被拒。

從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訴人只要拿着申訴人的簽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並任意更改合同內容惡意磋商侵害申訴人的權益,違反公平、公正與誠信原則。

三、 一審判決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爲獨審制非判決書中合議庭。被申訴人興業銀行的證據自相矛盾的情況下作出判決不符《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庭審中出現事實不清,法官要求中天力通提供合同原件再審,申訴人相信法官之言會再次開庭確認一直疑惑的買賣合同真相。一審剝奪了申訴人質證的權利作出了錯誤的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證情況下錯誤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作出判決。

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銀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預售款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項;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九條、四十一條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可確認公證書內借款合同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帳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帳戶。

根據興業銀行交易記錄,未有貸款××萬的交易記錄,因而不存在借貸關係。未辦理任何抵押手續,不存在抵押合同。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中級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申訴狀一式三份

  申訴人:×××

  xxx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關知識

有名合同糾紛和無名合同糾紛

1、有名合同糾紛從合同法規定來看,有名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15種:

(1)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糾紛,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等。

(2)供用電合同糾紛,包括供用電、氣、水、熱力等合同糾紛。

(3)贈與合同糾紛,包括饋贈合同糾紛、遺贈合同糾紛等。

(4)借款合同糾紛,包括各類長短期限的民間或商業借款合同糾紛。

(5)租賃合同糾紛。

(6)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含融資租賃關係中買賣合同糾紛。

(7)承損合同糾紛,包括來料加工合同糾紛,來件加工合同糾紛,補償貿易合同糾紛等。

(8)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勘察設計合同糾紛。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糾紛等o(9)運輸合同糾紛。包括水路、鐵路、陸路、航空運輸合同糾紛。

(10)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委託開發和合作開發)合同糾紛,技術轉讓(專利技術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技術諮詢合同糾紛,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等。

(11)保管合同糾紛。

(12)倉儲合同糾紛。

(13)委託合同糾紛。

(14)行紀合同糾紛。

(15)居問合同糾紛。

2、無名合同糾紛除了(合同法>規定的15種合同外,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各種各樣的合同,它們分別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規所調整。這些合同爭議也屆於合同糾紛之列。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臺同糾紛。

(1)保險合同糾紛,包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人壽保險合同糾紛等。

(2)擔保合同糾紛,包括保證合同糾紛、抵押合同糾紛,質押合同糾紛,留置合同糾紛等。

(3)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買賣、租賃合同糾紛,土地位用權轉讓合同糾紛等。

(4)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包括農村承包經營合同n(5)勞動合同糾紛,包括僱傭合同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涉外勞務合同糾紛等。

(6)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專利合同糾紛、商標合同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等。

(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中外合作企業合同糾紛、中外合作勘探開發白然資源合同糾紛等f(8)臺夥合同糾紛,含隱名合夥合同糾紛。

(9)其他合同糾紛,如固培訓合同、票據貼現合同、儲蓄合同、影視合同、廣告合同等引起的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