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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

上訴狀2.18W

今天,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

  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反訴原告):xx市 xx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鎮

法定代表人: xxx,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一審反訴被告)xxx光電照明科技(湖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縣經濟開發區xxxx處

法定代表人:範xx,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x。

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湖長商初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湖長商初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

2 請求判決維持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湖長商初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

3 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重大錯誤。

一審法院認定“xx大橋加上其他兩座大橋上拆卸下來的故障燈具6075套,信號放大器42套,防雨電源123套。”“另查明,xxx年12月3日,xx大橋仍有三分之二燈具故障。xxx年1月17日,xx大橋亮化工程等計4860根燈具有故障。”並據此數據計算出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此次損失的依據是兩份xx省xx縣出具的兩份公證書。一份(xxx)浙長證字第1642號,該份公證是對被上訴人庫房堆放的燈具進行清點,共計燈具6075套,信號放大器42套,防雨電源123套。”對於該份證據,上訴人質證意見如下:1、只能證明一堆堆放在被上訴人庫房的燈具數量,沒有確定該燈具的製造商。2、該公證書也不能證明堆放的燈具產品具有質量問題。

xxx年4月7日,一審庭審後,應審判法官的要求,上訴人代理人及上訴人技術人員何xxx、被上訴人代理律師、審判法官汪普慶一同驅車前往被上訴人庫房覈實。庫房堆放有三、四堆燈具。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指着其中的最大一堆燈具說:“這是維修好了的護欄管。”上訴人發現其中很多燈具不是上訴人生產的,燈具上標識其他廠家的名字。被上訴人工作人員解釋說其中有部分是其他廠家的產品。上訴人技術人員何xx從中隨手抽出一條上訴人生產的護欄管,仔細觀察後責問:“這哪裏維修過,都沒有維修的痕跡”。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回答:“因爲是2條線全部更換,所以有些好的也一起換了下來”。隨後,上訴人希望找根“壞”的燈具,當場檢測,尋找質量問題。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回答,都拆解了。這樣造成燈具產品無法檢測質量問題。當問到爲何公證後的燈具作爲證據不好好保管時,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回答邊維修邊安裝,減少損失。現場汪法官、被上訴人代理律師、上訴人代理人及技術員何xxx、被上訴人部分員工均在場。

第二份公證書是(xxx)浙長證字第1645號,該份公證書是對xx大橋上的LED發光的現場狀況進行證據保全,證明xx大橋仍有三分之二燈具故障。對於該份證據,上訴人質證意見如下:1、對現場狀況進行證據保全,現場狀況是一個不斷髮展變化的過程,這本身就無法保全。xxx年12月3日晚,被上訴人把xx大橋亮化工程控制電源關閉,讓公證員進行現場狀況公證,公證現場有三分之二燈具不亮。假設在xxx年12月4日晚,被上訴人把控制電源全部開啟,全部燈具啓亮。現場公證全部燈具均亮。這種公證現場有何作用和公信力?2、被上訴人慾舉證證明上訴人燈具不亮,存在質量問題,故申請進行公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鑑定、評估事項的;(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燈具是否不亮,燈具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這都是有關質量鑑定部門的職權,公證機構沒有質量鑑定的職能和資質。3、該公證書附視頻,視頻屬於民事證據中的視頻資料種類。因被拍攝燈具在被上訴人控制,燈具亮與不亮、亮多少米均可以掌控。該視頻由被上訴人單方提供,無法確認被拍攝內容的真實性。對於無法確認真實性的內容,公證法第三十一條也明確禁止公證。4、即使大橋上xxx年12月3日晚,燈具不亮,燈具不亮的原因有各方面的,上訴人生產產品質量原因只是其中的一種可能。安裝工程不規範、外力認爲破壞等均可以造成燈滅不亮。

法院據此公證書認定:“另查明,xxx年12月3日,xx大橋仍有三分之二燈具故障。”一審法院是如何查明的?三分之二具體是多少?在被上訴人提供的“xxx賠償清單”第二項註明“xx大橋現有壞的LED全綵色線條燈有6條線×1400只×2/3=5600只。一審法院在xxx年12月3日查明xx大橋仍有三分之二燈具故障。在xxx年1月17日,統計出xx大橋亮化工程等計4860根燈具有故障。同樣是三分之二,被上訴人統計是5600根;一審法院統計是4860根。相差740根。

xxx年12月 晚,上訴人的代理人及上訴人員工親自到xx大橋核照相和拍攝,整座大橋8條線均亮化正常,不存在死光現象。(見照片和視頻)。

對於被上訴人單方提供的證據,根本無法證明燈具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存在質量問題的燈具數量是多少、出現燈具不亮的原因查明、有質量問題的燈具生產商是哪家。按“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證據規則,被上訴人舉證不能,應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請求。

二、上訴人積極履行了保修義務。

1、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清單五(xxx與世紀經典對貨明細)能夠證明上訴人積極履行保修義務,雙方簽名確認。其中註明了對不良品的維修數量、維修備品等的數量及發貨時間。事實情況在是上訴人安排了三個技術人員現場指導安裝調試,安裝工程調試竣工後,被上訴人親自給三個技術人員出錢購買回xxxx的差旅費。

2、按訂購合同約定:工程竣工調試後,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貨款的10%(見證據訂購合同第三款)。上訴人多次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剩餘貨款,被上訴人以資金緊張拖延付款。對於被上訴人不按約支付貨款的行爲,上訴人有權不履行保修義務。上訴人行使後履行義務抗辯權。

3、xx三橋燈具安裝調試竣工後,如果燈具出現不亮、死光現象,依據合同約定、上訴人應進行保修。現在被上訴人第一是無法證明上訴人燈具出現了質量問題,需要維修。第二是被上訴人擅自更換2條線全部的大橋燈具(不管燈具是否好壞),被上訴人擴大損失。對此更換費用,被上訴人無權要求上訴人承擔。第三是被上訴人對此同時對公證後應保管的證據擅自拆解,造成無法查實燈具質量問題。對此後果,應由被上訴人承擔

4、一審法院還認定“原告自行修理的4860條故障的燈具費用,按合同約定價格每條155元計算,即753300元。”對此,一審法院依據被上訴人提供的現場不良燈具清單一份。對該份清單,上訴人質證時指出:該份清單是被上訴人自行清點,單方製作,不予認可。同時也不能證明上訴人的燈具有質量問題。

“原告自行修理的4860條故障的燈具費用,按合同約定價格每條155元計算,即753300元。”“4860條故障的燈具”是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到xx大橋現場清點“不亮”的燈具,該燈具還安裝在xx大橋上,被上訴人還未“自行修理”,上訴人也沒有拒絕“修理”。損失還不確定,一審法院就匆匆裁判,明顯錯誤。

其二,法院計算單價錯誤。合同約定燈具一套155元(見訂購合同圖片)。該一套含三件東西,分別是管線、管線固定架、連接卡座。假如燈具不亮了,只需把管線取出維修。維修好後再安放到線管固定架上連接卡座即可。被上訴人拆下來的就是一套其中的一條線管了,該部分價值約爲四十元。4860條就是指的是線管。一審法院錯誤把所有的線管都按155元計算。

5、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計算賠償數額某些竟然高於被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違背了訴訟當事人的自由處分原則。

被上訴人提供的賠償清單中第一項:從xx大橋拆下來的壞的燈具損失762374元。一審法院認定該項損失合計965858元。(一審法院附表,該表計算也有錯誤。數字777480寫成77748)即使該損失真正是965858元,被上訴人要求賠償762374元,一審法院也無權干涉被上訴人自願處分的原則。同理,被上訴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上訴人賠償拆裝費用共計183508元,一審法院竟然判決賠償203075元。相反被上訴人在賠償清單中第二項線條燈燈殼,數量903,單價50元,合計45150元。(見證據“從xx大橋拆下的壞的燈具清單”)在一審法院判決賠償附表中也列舉了該賠償項目但卻沒有計算出來,讓人一頭霧水,看不懂。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判決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爲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相關知識

同糾紛主要種類

有無效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的效力角度來對合同糾紛進行的劃分。

1.無效合同糾紛

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合同無效後,合同當事人因各自返還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發生的糾紛,合同無效責任應由何方承擔,承擔多少之糾紛等等。

2.有效合同糾紛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爲有效合同糾紛。

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的形式角度來對合同進行的劃分。

1.口頭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口頭合同雖然簡便易行,但因爲沒有書面的證據,所以,一旦發生糾紛是不易獲得解決的。口頭合同多是即時清潔的合同,一般來說,發生糾紛的情況較少。

2.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合同糾紛是書面合同糾紛。這與書面合同應用之廣泛分不開的,解決書面合同糾紛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合同書或確認書,以及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有與合同有關的來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當事人注意儲存所有的與合同有關的書面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可以舉證,此外,有時在一項合同履行過程中,既有因書面協議引起的糾紛,也有因口頭協議引起的糾紛,口頭協議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法律是不承認其效力的。

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來劃分合同種類的。

l.國內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國內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國內合同糾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來說,單純從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涉外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涉外合同糾紛因爲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時要比國內合同困難得多。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體一方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法律關係發生在國外,合同標的位於國外等。解決涉外合同糾紛時,往往會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合同語言問題,解決糾紛地點問題等等。甚至糾紛解決後的執行問題也很複雜,所以,應儘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發生糾紛。

有無名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爲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爲無名合同。

1.有名合同糾紛

從合同法規定來看,有名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15種:

(1)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糾紛,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等。

(2)供用電合同糾紛,包括供用電、氣、水、熱力等合同糾紛。

(3)贈與合同糾紛,包括饋贈合同糾紛、遺贈合同糾紛等。

(4)借款合同糾紛,包括各類長短期限的民間或商業借款合同糾紛。

(5)租賃合同糾紛。

(6)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含融資租賃關係中買賣合同糾紛。

(7)承攬合同糾紛,包括來料加工合同糾紛,來件加工合同糾紛,補償貿易合同糾紛等。

(8)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勘察設計合同糾紛.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糾紛等o

(9)運輸合同糾紛.包括水路、鐵路、陸路、航空運輸合同糾紛。

(10)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委託開發和合作開發)合同糾紛,技術轉讓(專利技術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技術諮詢合同糾紛,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等。

(11)保管合同糾紛。

(12)倉儲合同糾紛。

(13)委託合同糾紛。

(14)行紀合同糾紛。

(15)居問合同糾紛。

2.無名合同糾紛

除了《合同法》規定的15種合同外,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各種各樣的合同,它們分別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規所調整。這些合同爭議也屆於合同糾紛之列.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合同糾紛。

(1)保險合同糾紛,包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人壽保險合同糾紛等。

民間借款合同糾紛

(2)擔保合同糾紛,包括保證合同糾紛、抵押合同糾紛,質押合同糾紛,留置合同糾紛等。

(3)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買賣、租賃合同糾紛,土地位用權轉讓合同糾紛等。

(4)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包括農村承包經營合同。

(5)勞動合同糾紛,包括僱傭合同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涉外勞務合同糾紛等。

(6)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專利合同糾紛、商標合同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等。

(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中外合作企業合同糾紛、中外合作勘探開發白然資源合同糾紛等f

(8)臺夥合同糾紛,含隱名合夥合同糾紛。

(9)其他合同糾紛,如固培訓合同、票據貼現合同、儲蓄合同、影視合同、廣告合同等引起的合同糾紛。

標準和非標準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條款是否標準化的角度來劃分合同糾約納。

l .標準合同糾紛

是指固合同中的標準條款而引起的爭議。標準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指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對於因對標準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標準條款一方的解釋。法律對因標準合同糾紛的解決的規定主要從保護被動接受標準合同一方的角度出發的。

2.非標準合同糾紛

除標準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糾紛均爲非標準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爲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