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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範例

上訴狀3.2W

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會發生合同糾紛,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範例,供大家閱讀參考。

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範例

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範例1

上訴人(原審原告):潘白X,男,漢族,1xxx年9月2日生,住址:xx省xx市xxx區豐xx路XX號9幢xx室,郵編:xxx,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原審被告一):上海xx電子有限公司,住址:xx區xx鎮環東一路65弄XX號1586室,法定代表人:陸根X,郵編:201501,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二(原審被告二):陸根X,男,漢族,xxxx年10月19日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戶籍地:江蘇省興化市茅山鎮府前街X號,郵編:xxxx,現住址:xx區合xx鎮xx村xx宅X號,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xx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xx)金民三(民)初字第1772號判決書第二項,依法改判支援原審訴訟請求:“要求被上訴人二向上訴人支付欠款人民幣614,461.00元的利息,自xxxx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計息,直至付清之日”;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二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利息的訴請,實屬欠妥,具體理由如下:

1、雙方約定貨到付款,被上訴人二並未依約行事。上訴人考慮到維持合作,故允許被上訴人二在收到貨物後遲幾天付款,該事實可從已付幾筆貨款中得到印證,但上訴人並未同意可以無限期延遲付款,且與一般交易習慣不符。

2、上訴人曾採用多種方式,不斷向被上訴人二追討貨款,並透過借高利貸(月利2分)維持生意,對此被上訴人二亦已明確知曉,且其曾承諾在xxxx年11月底前將全部欠款結清,但事後依舊沒有履行。

綜上,被上訴人二應當支付上訴人同期貸款利息,以彌補違約造成的利益損失,否則有失公平。現上訴至貴院,請求二審法院支援上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範例2

上訴人(一審被告)姚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東省xx市XXX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XXXXXXXX.

上訴人(一審被告):xxXX經貿有限公司,住所地:xx中國財富陶瓷城XXXX, 註冊號: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X

上訴人(一審被告):李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東省xx市XXXXXX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廣東XX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金利鎮金陶工業園,註冊號: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xx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xx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一審程序違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68條之規定:“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衆多的”。本案中,訴訟標的近百萬,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雙方爭議意見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數衆多,可謂事實不清楚、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確、爭議存在原則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審依法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法院按簡易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定,屬程序違法。

2、判決書多列訴訟參加人,亦屬程序違法。本案判決書中列明被上訴人(原告)的委託代理人“黎XX,廣東經緯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但一審訴訟過程中,從來沒有該律師參加過法庭庭審等訴訟程序,一審判決書中卻列明該律師爲被上訴人一審的委託代理人,屬於多列訴訟參加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亦屬程序違法。

3、本案一審追加上訴人李X爲被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李X在本案爭議合同中沒有簽名,不是合同當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權利,當然也不能承擔合同義務,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4、上訴人姚X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籤訂合同的行爲是作爲xxXX經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業法人的對外代表機關,其行爲是法定的職務行爲,因此,本案姚X簽訂合同的行爲本身就是xxXX經貿有限公司的行爲而不是個人行爲,xxXX經貿有限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一審隨意將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爲被告並判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本案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關於代理權濫用問題。“李通”是被上訴人的銷售業務人員,本案《經銷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訴人與xxXX經貿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簽訂,在該《經銷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託,代表姚X及xxXX經貿有限公司辦理與自己公司的同一銷售合同事務,明顯屬於在同一民事法律行爲中同時爲雙方代理的代理權濫用的法律禁止行爲,該行爲如同在同一訴訟案件中,一個人同時接受原、被告的委託進行同一訴訟代理行爲,這樣的代理在開庭時會出現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讀完起訴狀又接着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讀相反意見的答辯狀,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爲。民事法律行爲的成立,不能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爲成立的唯一要件,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利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即所有的民事行爲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就是無效的。因此,一審判決中以“姚X作爲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權原告的員工李通作爲業務代表,是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爲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權濫用法律事實的成立,嚴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2、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鏈相互矛盾,不能自圓其說。(1)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不能因合同標的達千萬之巨就可認定合同已經履行,合同條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觀念上的權利義務,不能成爲現實的權利義務,這與標的額大小沒有必然聯繫。而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所涉《銷售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合同沒有履行“有違一般陶瓷行業大額交易的常理”爲由認定合同已經履行,完全是一種主觀臆斷。如現在的借貸糾紛,只有借條或借款合同,而沒有交付事實,不管合同數額多大,都不能認定還款義務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訴人簽訂合同後,被上訴人從來沒有向上訴人履行交貨義務,被上訴人也從來沒有進行任何形式的結算付款義務,被上訴人提供的對帳單、銀行結算流水明細等證據形成的證據鏈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證。被上訴人出示的對帳單沒有被上訴人的簽字確認,而與對帳單一一對應的銀行結算明細的結算人是黃明鑫和劉健,經查證,黃明鑫是被上訴人的銷售業務人員,與李通是同事,劉健上訴人則均不認識。而對這一明顯的事實,一審判決卻故意遺漏分析,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從被上訴人提供的電話通話明細,都是首先撥打0533-5XXXX的電話,然後撥打0533-5XXXXX,而0533-5XXXXX並不是上訴人的電話,0533-5XXXXX又是一個打印社的公用傳真號,存在不特定多個公司、門面共用的事實,況且,電話通話只是一種通信方式,並不是意思表示本身,無法證明本案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實。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明顯讓人感到地方保護、有意偏袒被上訴人的判決取向。被上訴人隱瞞事實,移花接木,欺詐訴訟,意圖讓上訴人無端償債,違背誠信原則和公平正義,嚴重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X經貿有限公司

  姚X 李X

  xxxx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