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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上訴狀精彩範文

上訴狀2.98W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土地糾紛上訴狀精彩範文,僅供大家閱讀。

  土地糾紛上訴狀精彩範文1

上訴人高**,男,漢族,1x4x年x月x日出生,住無極縣xx鎮xx村。

被上訴人趙**,女,1x5x年4月23日出生,漢族,住無極縣xx鎮xx村。

一審被告無極縣xx鎮xx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 高** 職務 村委會主任

上訴人爲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無極縣人民法院(xxxx)無民初字第xx1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直接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或者裁定將本案發還無極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二、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是要求解除合同,而一審判決結果確是終止佔地協議,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有不同的法律後果,一審法院擅自變更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之規定。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違反了立法法的規定。

本案中一審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那麼一審被告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x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得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承擔繼續履行、賠償被上訴人損失的民事責任,一審法院不適用上位法,反而適用最高院司法解釋判決終止合同,違反《立法法》的規定。

2、一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4條是錯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是1x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該規定第三章“權利義務的轉讓”是對土地流轉的效力和如何處理所作的具體規定,本案屬於土地轉包合同,土地轉包合同屬於土地流轉的範疇,如果適用也應該適用第三章,而該規定的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規定的是發包人和承包人間權利和義務的變更和終止,該規定第24條屬於第四章,故不適用於本案。

三、一審判決結果錯誤。

1、判決結果明顯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的耕地被村委會佔用發放宅基地,在發放宅基地時被上訴人的親家擔任村支書,當時上訴人要求村委會給上訴人地,村委會當時說給上訴人糧食,在上訴人的一再堅持下,村委會同意給上訴人地,當時也丈量了,而被上訴人的丈夫聽說此事後,主動找到他的親家,後黨支部、村委會給我做工作,讓我耕種被上訴人家的地,我答應後,怕被上訴人反悔,便在村委會的組織下訂立了土地轉包協議,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難道被上訴人說解除就解除嗎?被上訴人家有2塊地,那一塊地還有好幾畝,被上訴人家還耕種着,而上訴人家就這一塊地,如果給了被上訴人,上訴人一家吃什麼?一審判決上訴人將耕地退給被上訴人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承包權。

2、上訴人已經履行完合同義務,被上訴人無權要求解除合同。

上訴人、被上訴人和一審被告簽訂的土地轉包合同,是三方都互付權利義務的土地流轉合同,上訴人的權利和被上訴人的義務是上訴人耕種訴爭土地至2x2x年,被上訴人的權利和一審被告的義務是向一審被告給付轉包費,一審被告的權利和上訴人的義務是佔用上訴人的原有耕地發放宅基地,在此合同中上訴人已經將原有耕地交給一審被告發放宅基地,被上訴人已經將耕地交給上訴人耕種4年多,上述事實說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都已經誠實履行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而被上訴人在履行完自己的合同義務後,依法只能向相對人主張權利,而無權剝奪已經履行完自己義務上訴人耕種土地之權利。

3、一審被告並非不履行合同義務。

開庭時,一審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稱現在村裏沒有能力給付被上訴人糧食,如果有了能力,該給多少給多少,上述事實說明一審被告是想延期履行並非不履行合同義務。

4、一審判決結果會產生不穩定因素。

一審被告在上訴人耕地上發放宅基地十幾戶,如果上訴人的耕地被收回,上訴人沒有土地耕種,沒有糧食可吃,那麼上訴人會向佔用上訴人耕地的人主張權利,要求撤銷他們的土地證書,到時候,他們可能會起訴政府要求賠償,對社會會產生不穩定因素。

四、被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沒有法律依據。

五、一審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一審確有錯誤,請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高**

  xxxx年12月24日

  土地糾紛上訴狀精彩範文2

上訴人:xxx,女,1x××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縣×××鎮×××村×××村民組。

被上訴人:××縣××鄉×××村×××村民組

負責人:×××,該組組長

上訴人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xxx×)×立初字第x1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xxx×)×立初字第x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由××縣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於1xx3年按照國家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承包了××縣×××鎮(當時爲×××鄉)×××村××ד南鬥半”丘x.3x45畝稻田。1xxx年,被上訴人按照國家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及集體實際情況,繼續將“南鬥半”丘稻田發包給上訴人,承包期爲3x年。xxxx年5月2x日,被上訴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在未經上訴人同意,亦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擅自作出“×××小組關於土地平整以後稻田調動的決議和幾項制度”,將上訴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進行了個別調整,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在多次要求相關部門解決未果的情況下,遂訴至××縣人民法院。

原審人民法院認爲,上訴人未向法院提供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故上訴人不能被認爲已經取得“南鬥半”丘x.3x45畝稻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遵循法定原則和程序發包,上訴人應依法向鄉(鎮)人民政府尋求解決,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糾紛的可訴性,不屬於人民法院的範圍,裁定不予立案。上訴人認爲該裁定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上訴人未取得“南鬥半”丘x.3x45畝稻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錯誤的。

上訴人是“南鬥半”丘x.3x45畝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經營權人。自1xx3年至今,上訴人一直持續在“南鬥半”丘稻田上耕種。1xxx年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發包時也沒有任何變動,當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因上訴人所在鄉進行拆並鄉鎮而遺失,導致包括上訴人在內的當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均未能發放。爲證明上述事實,上訴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鎮經管站出具的書面材料。上訴人認爲,原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顧現實的客觀情況,僅以上訴人未提交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爲由,完全否認上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資格,系錯誤的認定本案事實。

二、原審人民法院以沒有書面的承包經營合同爲依據爲由不予受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案當中,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但自1xx3年以後包括1xxx年土地第二輪承包以來,上訴人一直作爲 “南鬥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發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爲此,承包人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義務的證明。上訴人認爲,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並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立。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因爲政府的原因導致當地都沒有實際拿到,如果說原審法院的理由成立,那麼將導致當地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都無法得到司法救濟,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訴人認爲,上訴人目前的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就是“南鬥半”丘x.3x45畝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經營權人。

同時需要說明的是,合同要求的書面形式僅只是一個證據效力問題。沒有書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合同關係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內容,使得證據效力受到影響,但是並不意味着合同關係不存在。最終是否可以認定雙方的承包經營合同關係應由法院在進行審理後認定,而不是在起訴時審查。

三、原審人民法院認爲本案不具有可訴性是錯誤的。

所謂可訴性,是指基於法律規定,法律關係的主體在自身法益受到損害時,可以透過法院訴訟來尋求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因此,上訴人依法有權就土地承包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擅自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而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存在明顯錯誤,剝奪了上訴人透過訴訟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爲。上訴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xxxx)×立初字第x1號民事裁定書,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