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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上訴狀

上訴狀8.53K

近年來,物業公司與業主間不時發生矛盾糾紛,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物業糾紛上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物業糾紛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 ,性別: 出生: 電話:

民族: 職業: 住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市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區xxx北路xx花園x號樓x門底商,法定代表人:楊xx,董事長

上訴人因xx市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 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北民初字第 號判決;

2.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並有誤

(一)原判決“本院認爲,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法有效”,並以此認爲原審原被告之間存在物業服務管理,其認定事實錯誤。

1.《xx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四)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六)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雖然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但是合同中既沒有明確服務標準、服務費用,也沒有約定服務起始時間,事後雙方也沒有任何補充約定。也就是說,合同最根本的條款不具備,合同內容根本就不具備應有的法律效力。

2.事實上,被上訴人xx物業公司自始至終根本就沒有對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其根本就沒有開始服務,更談不上退出的問題。xx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博德房地產公司同屬一個法人代表,其在小區內的工作只是開發商售後服務。xx物業公司只是在業主入住的時候,利用其強勢地位迫使業主預交半年物業費(含電梯),而其與業主之間根本就沒有交納物業費及服務開始時間的約定,也沒有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其收費屬於無權收費,應該予以返還給上訴人。

3.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透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被上訴人xx物業的進駐既沒有透過投標方式,也沒有透過經行政部門批准採取協議的方式,顯然違法。

同時《xx市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報物業管理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即xx物業公司進駐小區,必須向所在地xx區物業辦公室辦理備案手續,而事實上,xx物業根本就沒有在物業辦備案,其根本就不具備進駐小區服務資格,更談不上收費權。

4.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三)物業質量保修檔案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但是,到今日爲止,被上訴人仍然未向本小區業主會移交上述大部分資料及設施(有xx區物業辦協調會記錄爲證),沒有履行一個正常物業公司的義務。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證明了,該物業公司的信用、責任心很有問題,其根本就沒有在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的資格。

5.被上訴人在xx區法院起訴的幾十位業主,都是先前起訴開發商以啓動電梯的。而對於其他近三百戶未起訴開發商的業主,xx物業並沒有起訴。從此也能看出,xx物業顯然是和博德開發商相勾結,對先前起訴的業主們進行打擊報復。

(二)原審判決在錯判的同時,還出現多次計算錯誤,暴露了原審判決的及其隨意性!

1.物業費方面。上訴人入住時,被迫預交了含有電梯的半年物業費 ______ 元(0.7元/平米/月),而原審法院是按照0.5元的標準計算的,對於上訴人多出來的0.2元卻視而不見,即使按照錯判的結果,也給上訴人多計算了________元的物業費。原審法院顯然是在完全按照被上訴人的主張計算,絲毫沒有進行審查,其工作態度和職業道德難以令人信服。

2.案件受理費翻倍計算。原審判決判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雙方分擔,而原審被告收到的原審原告起訴狀副本上明明寫着的是案件受理費25元!

二、原判決缺乏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

1.上訴人購買的是帶有電梯的房屋,簽訂的合同也是含有電梯的合同,上訴人從來沒有與xx物業之前簽訂不含電梯的服務合同,而原審法院認爲“上訴人應按其房屋的建築面積每月按每平米0.5元向被反訴人交納物業費”沒有法律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xx市xx區物價局北價發(xxxx)25號檔案規定的服務費也只是一個指導標準,不具備強制力。現實中,許多小區是按照0.3元收取,甚至還有更低的,物價局並不強制。而原審xx區法院憑什麼就按照0.5元的標準計算?更何況小區許多配套還不到位!如果按照xx區法院的思維,咱們國家的《合同法》就形同虛設了,國家頒佈一個指導價就可以了!

2.原審判決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和第九十三條,上訴人認爲,原審判決純粹是在濫用法律,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本案物業公司進駐違法,物業合同也根本沒有備案,所以合同根本就沒有應有的效力。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而本案涉及的物業合同根本就沒有約定物業費和合同起止時間,根本就無法按照約定全面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物業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協商一致,也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根本就談不上合同解除的問題。

由上所知,原審判決引用的法律依據顯然是隨意引用,強詞奪理,無中生有。

3.《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xx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享有下列權利:……(二)依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在法律適用上,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作爲專門規定物業管理的行政特別法規,《xx市物業管理條例》作爲地方法規,在沒有違背《合同法》強制規定的同時,其效力顯然要高於《合同法》,這是法律常識!原審判決顯然違背了兩個專門物業法規的規定。

由以上法律法規規定得知,無論是《合同法》,還是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xx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雙方必須按照雙方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而被上訴人xx物業公司與上訴人之間根本就沒有物業費收取標準的約定,原審法院任意擴大解釋雙方簽訂的合同,並依此判決,顯然是濫用法律,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不明,缺乏主要關鍵條款;同時,被上訴人xx物業公司既缺乏服務資格,也沒有提供相應服務。而原審法院完全置法律與事實於不顧,僅憑一紙缺乏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判決本人承擔物業服務費用,實在是濫用權力,枉法裁判。故此,上訴人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能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給予公正的判決。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5月 日

附件:本上訴狀副本1份。

物業糾紛上訴狀2

上訴人(一審被告):劉xx,男,xxxx年4月13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xx路x號中xx名苑xx室,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xx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路xx號xx花園2棟xx室,負責人:李xx,經理

上訴人因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瑤海區人民法院xxxx年10月10日做出的(xxxx)瑤民二初字第01601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並未透過法定程序來主張拖欠的物業費

1、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上述條款,只有在業主委員會督促欠費業主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情況下,物業管理企業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一審中,被上訴人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業主委員會督促上訴人限期繳納物業費,同時也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在收到業委會的督促通知後仍然拒絕繳納相應物業費用。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也明確規定:經書面催繳,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末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法院應予支援。根據上述條款,除了業委會應當履行相關催繳義務,物業公司也應該履行法定的通知繳納義務,且送達方式正常應爲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只有在上訴送達方式均無法有效聯繫到上訴人的前提下,方可適用透過小區公示牌等公告送達等方式。本案在一審訴訟過程,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透過直接送達等方式向上訴人書面催繳了物業管理費用。

二、被上訴人並沒有完全履行相關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具體如下:

1、被上訴人並未盡到相應維修義務。上訴人自xxxx年7月份裝修時,就發現廚房煙感裝置無法正常工作,給自己的生活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爲此,一審原告多次找到被上訴人,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維修義務。但物業方一直未予以修復。

2、被上訴人並未盡到相應安全防範義務。xxxx年夏季,上訴人的一輛電動車放在物業規劃的停車位被偷,事後物業公司也一直未予以正面處理。

3、被上訴人並未盡到相應職權範圍內的其他管理維護義務。xxxx年夏季,上訴人的機動車放在小區地面停車位被撞壞,保險公司要求物業出具相關證明纔可以保修,然而上訴人多次找到物業,對方均不提供職權範圍內應當提供的證明檔案。同時,xxxx年6月,上訴人樓上房主因爲下水管道堵塞問題,透過物業協調修理。該修理過程前後持續一年之久,致使上訴人家中長期漏水、吊頂變形並砸壞淋浴房,並對家人的生活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並造成了相關物品的損失,但多次找到物業要求處理,對方也是一直推脫,沒有積極予以處理。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從而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