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法律文書 > 上訴狀

經典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

上訴狀6.16K

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經典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僅供參考。

經典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

經典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1

上訴人:xx,男,漢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xx市xx回族區貨棧街xx號。

被上訴人:xxx,女,漢族,xxx年5月1日生,住xx市xx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漢族,住xx市xx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回族區人民法院(xxx)管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並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徑直採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錯誤。

發身交通事故時,被上訴人僅系11週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的技術、熟練程度及經驗等均不能達到常人的技術水平、標準,再加之被上訴人駕駛自行車高速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因此,被上訴人未滿12週歲擅自在機動車道上駕駛自行車高速行駛,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認定,徑直採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顯然錯誤。

2、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盡監護職責,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

被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僅11週歲,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行駛本身就是非常危險的事情,作爲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對其進行監護,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因此,作爲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沒有履行監護義務,沒有保護被上訴人的人身安全,致使違反法律規定駕駛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高速行駛。顯然,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而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3、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事故車輛的車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司機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錯誤,應以糾正。

上訴人與肇事司機雖系僱傭關係,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是肇事司機,而不是車主上訴人,根據“誰侵權,誰賠償”的基本侵權法原則,肇事司機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上訴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xx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僱主責任、義務幫工責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適用第1條第3項規定:“賠償權利人只起訴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賠償權利人釋明另一方應當參加訴訟的必要性,經釋明後,仍堅持不起訴另一方的,視爲其放棄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並列明當事人。在判決承擔責任時只需根據查明的事實,對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一方應承擔責任的份額作出認定即可,對賠償權利人堅持不起訴的另一方應當承擔責任的份額不予判決。”而一審判決對直接侵權的肇事司機不與追加參加訴訟,對其肇事司機的重大過失也不予查明,不認定肇事司機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僅認定上訴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而肇事司機、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拒不承擔任何責任,嚴重錯誤,致使適用法律錯誤。

三、一審判決程序違法。

1、被上訴人申請一審人民法院進行殘鑑定時,未經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協商選擇鑑定機構,一審法院就徑直委託xx市隴海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6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一審法院未經雙方協商就徑直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且上訴人認爲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嚴重錯誤,被上訴人的傷情根本不構成9級傷殘。顯然,一審判決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一審判不論決認定事實,還是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且程序違法,因此,上訴人特依法提起上訴,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後,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經典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2

原告一:楊,男,身份證:

住址:xx省商丘市

原告二:xx市xxx

住所:xx市溫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何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xx市xx新城東興南路號,電話:

被告一:,男,身份證

住址:四川省富順縣

被告二:xx市

住址:xx市xx區車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xx

住址

法定代表人:電話:

被告四: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

地址:xx市珠江新城華就路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連帶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58938元,評估費2800元;

2,判決被告四在交通強制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3,判決上述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