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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離婚民事上訴狀

上訴狀1.26W

民事上訴狀的作用,主要是有利於保護第一審民事案件敗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防止錯案的發生,有利於保證審判質量。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經典離婚民事上訴狀範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經典離婚民事上訴狀

經典離婚民事上訴狀 篇1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x,男,生於20xx年6月22日,漢族。身份證號:xxxxxxxxxxxx,住重慶市xx區xx鎮xx村x組x號。電話: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利,女,生於20xx年8月24日,漢族,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住重慶市xx區xx鎮xx村x組x號。電話:xxxxx。

上訴人不服重慶市xx區人民法院(xxx)渡法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有失公正,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重慶市xx區人民法院(xxx)渡法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非因感情不合分居

被上訴人雖然從1993年離家出走,到浙江等地打工,與上訴人分居,但分居的原因是爲生活所迫。爲增加收入,維持家庭生活,被上訴人背井離鄉到外地謀生。儘管如此,雙方的感情一直很好,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常電話聯繫,互相問寒問暖;被上訴人打工回到家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團聚,一家人其樂融融。雙方雖事實上分居,但其原因並非因感情不和。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感情並未破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前經過充分交往、瞭解,因情投意合而結合,婚姻基礎牢固;婚後互敬互愛,互相關心,感情篤厚;婚後又生育子女,加深了雙方情感聯繫,雙方建立起了真正的感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特殊的原因未在一起生活,但雙方的感情還是穩固的。這從被上訴人發給上訴人若干短信中可以看出。事實上,被上訴人也是願意與上訴人重修舊好。只要解決了上訴人心中的心病,雙方完全可以繼續和和美美生活下去,雙方感情有和好可能。

3、被上訴人有重婚行爲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上訴人違背道德、違反法律與他人結婚,並生育子女。被上訴人爲逃避重婚罪的法律責任,而要求與上訴人離婚,其離婚目的不純,其不正當的訴求不應當受到法律的支援。

4、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一往情深,爲被上訴人付出很多,被上訴人要求離婚有違道德

1993年,被上訴人受人欺辱,上訴人知情後,爲被上訴人洗刷恥辱而不惜與人打架、拼命。爲此,上訴人身上留下很多傷痕;但更多的傷痕在上訴人心中永遠無法撫平。幾十年來,上訴人一直生活在爲被上訴人報仇雪恨的折磨中,痛苦不堪,正常生活盡毀;而被上訴人對此不理解,不感恩,反而提出離婚。其似有忘恩負義之嫌。鑑於法律有社會引導功能,對此不道德之舉,法律似以否定評價爲妥。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有失公正。

1、原審法院適用《婚姻法》32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雙方離婚系適用法律錯誤

《婚姻法》32條:“………(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前已述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因生活所迫而分居,並非因雙方感情不和而分居。原審法院既然未查明雙方感情不和的原因,徑直機械適用該法條判決雙方離婚,是爲適用法律錯誤。

2、雙方並非感情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前已述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只要雙方協商解決一些分歧,雙方完全有可能重修舊好。此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離婚的唯一原則: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從社會和諧的政治高度出發,本案以判決雙方不准許離婚爲妥。

3、被上訴人有重大過錯,法院不應該支援過錯方

此案中,被上訴人的過錯在於,其與上訴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此爲嚴重違背道德,嚴重違法乃至犯罪行爲,其提出離婚目的不當。一審法院支援被上訴人之訴請,有縱容、鼓勵被上訴人違反道德、違法犯罪之嫌疑,有違法律立法宗旨。法律的功能被異化成敗壞社會風氣、懲善揚惡之工具,是爲法律與法律人的悲哀。

此案中,被上訴人的過錯在於,其對上訴人的多年巨大付出不感恩,不理解,辜負上訴人的情意,自私自利,肆意傷害上訴人的感情。其行爲不合道德,其訴求不應該得到主張。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至爲不公,應予撤銷並查清事實後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爲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訴來你院,請法院支援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20xx年3月21日

經典離婚民事上訴狀 篇2

述人(原審被告):張××,女,××歲,××省××縣人,住本縣渠江路66號。

被上述人(原審原告):陳××,男,三十一歲,××省××縣人,住址同上。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於一九九×年×月×日(50)民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上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原判決認爲:雙方婚姻系父母包辦,缺乏感情基礎。婚後不久,雙方因一些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和打鬥。近年來,女方毫無根據地懷疑男方另有外遇,經常到男方工作單位吵鬧,影響工作,雙方感情日益破裂。爲此,夫妻分居已兩年。現男方提出離婚,法院調解無效。經調查,證實雙方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無法和解,因此判準離婚。

上訴人認爲原判認定的事實和理由,是不正確的。我與被上訴人的婚姻,雖系父母包辦,但訂婚後,我們彼此不斷約見,進行交流和了解,彼此印象不錯。結婚也是被上訴人自願的,沒有異議,這有親友可證。我們結婚已有幾年,生下了我們自己的孩子,在生活中並無大的分歧。根據這些事實,是不能認定我們沒有感情基礎的。況且,認定父母作主,必然無感情,這是形而上學的觀點,不能成立。只是由於近一兩年來被上訴人在經濟上和生活上對家庭照顧不夠,始有爭吵。但爭吵的內容畢竟只限於“家庭瑣事”,原審判決也是如此認定的。因瑣事爭吵而判決離婚,於法無據。至於我去對方單位反映情況,方式上欠妥,但目的卻是爲了解決問題,爲了和好,原審據以爲判離理由,未免武斷。至於上訴人認爲被上訴人另有別戀,也不是原判中所說的“毫無根據”。早在兩年前,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與鄰居xxx關係曖昧,後經多方瞭解,並有周圍同志及鄰居證實,他們的關係確已越出正常的範圍。經過上訴人的勸解,被上訴人對此有所收斂,但還是揹着我和xxx發展不正常關係。去單位反映,既是爲了家庭,也是爲了被上訴人不致越陷越深,鑄成大錯。原審不查究竟,得出了錯誤的判斷。

據上所述,只要被上訴人出於至誠,放棄錯誤思想,改善夫妻關係,我們倆完全可以恢復和好,破鏡重圓。我也有缺點,願今後改正。爲了家庭的幸福,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不準離婚。

此致

××縣人民法院轉送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蓋章)

1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