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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民事起訴狀

起訴狀1.53W

書寫離婚起訴狀是要在事實及理由部分將結婚的時間,婚後的情況,及不能再維持夫妻關係的理由寫清楚,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離婚的民事起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離婚的民事起訴狀

  離婚的民事起訴狀1

原告:吳xx,男,漢族,XXXX人,1xXX年XX月X日生,無業,住所地:XXXXXXX,聯繫電話:××××。

被告:王xx,女,漢族,XXXX人,1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XX公司員工,聯繫電話:XXXXXXXX。

訴訟請求

1、原告與被告離婚;

2、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3、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依法支付撫養費;

4、案件受理費由雙方分擔。

事實和理由

1xxx年3月原告與被告經徵婚相識,由於當時原告已年屆三十,考慮對方條件還不錯,受過高等教育,又有正式工作,就抱着美好的憧憬與她交往,4個月後,即1xxx年x月登記結婚,婚後第二年12月生有一女。

由於雙方婚前相處時間太短,對彼此性格瞭解還不深就草草結婚,結婚以後,發現雙方性格差異太大,根本無法溝通,經常爲一點小事發生爭執,導致感情日益淡薄,加之被告與原告父母之間相處不融洽,對原告父母不尊重、不孝順,進一步影響了夫妻感情。被告生下女兒後,原告非常疼愛孩子,儘管被告每次吵架都會提出離婚,但是爲了避免傷害與孩子之間的感情,原告一直沒有同意,並且對婚姻一直在做挽留的努力,無奈被告性格偏執、情緒易變,使得夫妻感情根本無法得到改善。

爲了逃避這痛苦的家庭生活,xxx0年起原告外出工作,從此雙方兩地分居,本以爲距離能讓雙方矛盾緩和,無奈事與願違,不但夫妻感情沒有絲毫改善,反而分歧越來越大,在原告短暫的回家期間,幾乎每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爭吵越來越激烈,使原告痛苦不堪。今年3月,被告與原告父母發生激烈衝突,原告得知後非常難過,遂不再對婚姻抱有希望,今年4月和x月,原告兩次回家與被告商量離婚事宜,被告表示同意離婚,並且簽有兩份離婚協議,但是被告在簽訂協議後又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反悔,不願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失敗是由於婚前缺乏瞭解、沒有感情基礎,婚後又沒有建立起感情,雖經原告多年努力,仍沒有好轉的跡象,原告對這場婚姻已徹底失去信心。因此原告只想儘快結束這場讓雙方都感到身心疲憊、痛苦不堪的婚姻。

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裁判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離婚的民事起訴狀2

原告:XXX,男,漢族,廣西xx市人,生於1xx0年11月21日,現役軍人,住駐xx某部隊。郵編:xxxxxx,電話:1333x230XXX1,XXXxx3x。

被告:XXX,女,漢族,廣西xx市人,生於1xxX年X月2x日,戶籍所在地:xx市港北區中山路11號,聯繫電話:54XXXx22。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准許原告與被告離婚;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非婚生子XXX由被告撫養;

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萬元,判決返還婚前財產及其他費用14萬元。

4、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在部隊服役期間,於xxxx年經他人介紹與被告XXX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於xxxx年5月x日辦理了結婚登記。xxxx年x月13日被告生育非婚生子取名XXX。原告於xxxx年10月1x日起訴離婚,後被港北區人民法院裁定剝回起訴,現原告再次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原告由於在部隊服役,雙方僅憑電話交流和僅見面一次,便在雙方父母的勸說下草率結婚,原、被告之間沒有任何感情基礎。同時,被告嚴重違背社會道德,在與原告結婚期間,竟然與他人同居懷孕,嚴重傷害了原告的`人格,使原告在部隊無法安心服役,精神上已遭受到嚴重打擊。加之由於被告性格古怪,不珍惜婚後倆人的感情,好吃懶做,不理解和支援部隊的工作,不僅在家對原告實施身體傷害,而且被告先後二次隨其母親到原告住地部隊無事生非,與原告大吵大鬧,將部隊配發的生話設施砸爛和被告要求原告將其帶入部隊軍事禁區,被告的行爲嚴重影響到了部隊的管理制度。更爲嚴重的是在今年x月2日原告回家探親期間,晚上被告在招待其前男朋友走後,晚上原告叫其被告洗澡過程中,被告不問任何理由,用腳狠狠向原告下身踢去,當場導致原告疼痛難忍,並無法站立,因被告的傷害行爲先後使原告在XXXX醫院輸液治療。在遭其傷害後,被告及其母親還對原告強行搜身和扣留其探親所攜帶的衣物,原告因身無分文次日還是其父從老家ZZZ乘車帶來路費將原告接回黃龍鄉衛生院繼續治療。由於被告的上述行爲不僅嚴重傷害了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感情,更爲嚴重的是被告的行爲嚴重影響到部隊的各項軍事訓練及軍隊管理制度,並造成原告不能安心服役。原被告之間的婚姻糾紛經部隊連、營、團和司令部各級組織和領導多次調解無效,現原、被告雙方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雙方感情現確已破裂。

綜上所述,由於被告不履行夫妻忠誠義務,在婚姻存續期內,又與他人非法同居,並生育一子,使原告身心受到了嚴重打擊而無法安心在部隊服役。同時,被告與原告結婚是看重部隊工資高而達到騙婚的目的,並沒有與原告共同組建家庭的願望,現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在婚後多次發生家庭矛盾後,被告也曾多次向原告提出離婚要求,但因被告提出給付賠償費用過高未果。爲解除原告與被告的痛苦婚姻,經部隊司令部同意原告與被告離婚。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特再次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港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二0xx年十二月九日

附:本訴狀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