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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期內不提交答辯狀的原因及建議

答辯狀2.47W

被告答辯期內不提交答辯狀的原因主要有:

被告答辯期內不提交答辯狀的原因及建議

一是庭審中允許的`口頭答辯代替了書面答辯。在庭審法庭調查中,即使被告未在答辯期屆滿前提交書面答辯狀,爲了查清事實、依法公平做出判決,承辦法官也會允許甚至主動要求未提交答辯狀的被告進行口頭答辯,並記錄在庭審筆錄中,因此被告將答辯期提交答辯狀看成可有可無,多此一舉的事。

二是被告將不提交答辯狀當作勝訴或“賴訴”的策略。有的被告認爲答辯期提交答辯狀就是將自己的觀點和反駁原告的理由與證據在開庭前暴露給對方,這樣不利於自己庭審中佔據主動,所以爲了給對方造成“出其不意”從而取得勝訴,不提交答辯狀就是很好的勝訴策略;還有的被告因明知道自己理虧,或者出於厭訴的心理從一開就想“賴訴”不參加訴訟,所以更不會提交答辯狀。

三是部分被告受知識、經濟限制不知如何書寫答辯狀。受知識水平特別是法律知識水平的限制,很多農民羣衆不知道如何書寫答辯狀,若請律師代寫又要一定費用,所以乾脆不提交答辯狀。

對此,筆者建議:

一是大力宣傳答辯的意義。承辦法官與書記員在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應訴手續時應告知其在答辯期內不答辯的法律後果提醒其避免。

二是規範口頭答辯條件,規定書寫答辯狀確有困難的才能允許口頭答辯。

三是規定被告在答辯期不提交答辯狀的法律後果。可規定被告未在答辯期屆滿前提交答辯狀或口頭答辯的應視爲是對原告訴訟請求的默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