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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範文精選3篇

答辯狀3.25W

答辯狀,就是被告和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民事答辯狀範文精選3篇,歡迎閱讀。

民事答辯狀範文精選3篇

  民事答辯狀範文精選3篇1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長。

被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經理。

答辯人就XXXX有限公司訴XXXX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後,經詳細調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幾任單位領導更換進行財務交接時也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債務的交接手續。

2、我單位作爲國家機關,遵循單位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報銷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員到沒有簽訂掛賬協議的商店隨意掛賬。我單位與被答辯人沒有采購合同,沒有授權工作人員到被答辯人處採購商品。民事答辯狀範文精選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瑕疵,不能採信。

1、關於被答辯人所訴XXXX元的欠條。證據瑕疵一,我單位印章的全稱應爲:“XXXX單位”,而被答辯人提供的欠條證據中的印章爲:”XXXX單位”。此印章不屬我單位印章。證據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經查,我單位既沒有該筆欠款的財務記錄,也沒有相關物資的入賬資料。證據瑕疵三,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僅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單位公章。

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該證據與我單位沒有關聯性,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關於被答辯人提供的有個人簽字的XX張“銷貨清單”。

我單位從未授權任何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也沒有收到銷貨清單上的任何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該賒購行爲的民事責任不應由我單位承擔。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的XX張“銷貨清單”,其記載日期均爲xxx6年和xxx7年,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上述銷貨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貨清單上記載的時間爲準,到今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答辯人也早已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單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辯狀範文精選3篇2

答辯人:***,男,51歲,漢族,住***鎮小學

被答辯人:***縣***小學。

法人代表:*** 任校長職務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關係,談不上合同糾紛,答辯人現住房是xxx3年從該校教師嶽文昌名下轉讓而來,未曾與被答辯人簽訂什麼合同,不存在合同約定不屬於本校教職工封閉一樓後門的說法。房屋後門與生俱來,不屬於答辯人私開。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屬被答辯人早年所建,由於前門距地面達1米多高不能正常出入,答辯人只能從自家後門出入,後門一旦封閉將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出行。被答辯人在當初建造房子時,就理應考慮到給購房者留有合理的出路。如果沒有房屋後門的支撐,答辯人將不會購買一個沒有出路的房子。學校安全固然重要,但防範的措施也並非一種,而答辯人的權益也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並沒有不屬於該校教職工必須封閉一樓後門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以損害答辯人權益爲籌碼,依法不能成立。請求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4年10月2日

  民事答辯狀範文精選3篇3

答辯人:趙XX,男,白族,1xx0年02月14日生,雲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雲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x3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x歲,住雲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雲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爲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爲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吃飯並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xxx5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後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爲自己酒後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於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xxx5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後,趙XX、劉XX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並積極參與了李XX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XX死亡後,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XX和劉XX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於xxx5年04月0x日與被答辯人李XX就李XX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XX、劉XX二人自願一次性彌補李XX家屬壹萬貳仟元(1xxx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xxx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爲。

根據三方xxx5年04月0x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後,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後,三方不得以任何藉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後,三方不得以任何藉口糾纏此事。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係變成了合同關係。

原被告三方於xxx5年04月0x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爲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爲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願達成補償協議,並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並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爲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願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係變成了合同關係。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爲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於合同關係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後,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麼合同之債權債務關係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本答辯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XX死亡後,考慮朋友關係,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XX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爲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爲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並獲得履行後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