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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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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一、結構上的相關關係: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關係

1、對立:①一個表徵利益,一個表徵負擔;②一個是主動,一個是受動。

權利和義務是法這一現象兩個分離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兩個相互排斥的對立面。

2、統一:相互依存:權利和義務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發展,一方的存在和發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爲條件。相互貫通:權利和義務相互滲透、相互包含,並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

二、數量上的等值關係

1、一個社會的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是相等的。

2、在具體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補關係

1、權利直接體現法律的價值目標,義務保障價值目標和權利的實現。

2、權利提供不確定指引,義務提供確定指引。

3、義務的約束機制有助於建立秩序,權利的導向和激勵機制有助於實現自由。

四、價值意義上的主次關係:現階段,應以權利爲本位。

注:權利本位的法律特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權利義務關係範圍內,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在於實現權利;權利是第一性因素,義務是第二性因素,權利是義務存在的依據和意義。

3)在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和強制的情況下,可作出權利推定,即推定有權利(自由)去作爲或不作爲……

4)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時,只受法律規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於遵照和保障他****利。

5)人們在享有權利、成爲權利主體前提下,應承擔相應義務,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實踐中實現權利義務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