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知識文庫 > 專業資料

預防犯罪的措施

預防犯罪的措施分類

1、一般預防。指透過健全各種法律保障體系,開展各種各樣的教育活動,倡導良好的社會風氣,改善宏觀社會環境和家庭、學校等社會化機構的微觀環境,抵制和消除社會上各種消極因素的影響,加強條件性防範措施,減少犯罪的機遇和條件等。

2、特殊預防。指採取特殊手段來預防犯罪,對犯罪分子依法進行監禁和改造,防止他們重新違法犯罪。透過死刑的適用,從肉體上消滅罪大惡極的罪犯,徹底消除其重新違法犯罪的可能性;透過無期徒刑的適用,將罪犯與社會終身隔離,剝奪其在社會上重新違法犯罪的條件;透過有期徒刑的適用和教育改造,使犯罪人親身體驗到刑罰的痛苦,使犯罪人自覺地消除重新違法犯罪的念頭。

3、微觀預防,指設定各種防線,預防和減少社會犯罪和重新犯罪。透過動員人民羣衆積極投身到打擊犯罪、預防犯罪的方式減少犯罪的發生。

預防犯罪的措施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措施,措施是針對情況採取的處理辦法。你知道怎樣寫措施才能寫的好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預防犯罪措施,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措施,措施是針對情況採取的處理辦法。你知道怎樣寫措施才能寫的好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預防犯罪措施,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預防犯罪措施1

1、建立職務犯罪預防辦公室,實行單位黨政主要領導負全面責任,班子成員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責任制;

2、建立完善系統內部職務犯罪預防制度,健全防範機制,強化監督職能。把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進行檢查考覈;定期召開會議,認真研究分析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加強與職務犯罪預防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繫;及時上報工作資訊和工作總結;利用各種形式,認真抓好乾部職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傳教育,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

3、強化監督機制,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增強紀律觀念、要把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列爲年度述職的一項內容,接受民主評議;黨員幹部要模範遵守《黨的監督條例》和《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嚴格遵守黨的各項紀律,主動接受羣衆監督;

4、嚴格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對重點工程項目、電力物資採購、大額資金使用、人事變動等重大問題嚴格實行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主要領導在做出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時,要提交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分管領導對職權範圍內的重大問題,事前要向主要領導和班子及時溝通,事後及時彙報情況,並對處理結果負責;

5、加強對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雙籤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三方共同簽訂工程廉政條款,在工程投資預算、工程招投標、材料採購、資金撥付使用、質量監督等主要環節上,嚴格執行行業法規,進行公開透明監督;

6、加強對電力物資材料採購的監督管理,凡簽訂定貨合同的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廉政條款,並報黨委紀檢部門審查備案。

7、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基層供電所財務收支、電費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收費依據和標準,堅持“一支筆”審批;

8、加強電網建設改造工程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省公司及嘉電局制定的從工程建設規劃、設計、招標採購、施工、監理監督、竣工驗收,到資金流向、預算、決算方面的詳細的有關制度和辦法。實行農網資金單獨立賬,專人管理,在各級審計部門的監督下封閉執行,堅決杜絕電網改造領域職務犯罪現象的發生。

9、堅持政務公開制度,按照注重實效、利於監督的原則,積極推行承諾服務和24小時值班制度,實行工作人員掛牌上崗、規範服務;進一步建立完善監督機制,及時通報情況,徵求建議,聽取意見。

10、嚴格落實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聯繫和協作制度、案件線索通報移送制度、聯席會議制度、調查研究和預防對策研究制度、宣傳教育制度、業務交流和培訓制度、檢查考覈制度等,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確保電力系統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順利開展並取得成效。

預防犯罪措施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達到“打防並舉,標本兼治”的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意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十五大精神爲指導,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經濟建設大局,在院黨組和上級業務部門的領導下,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堅持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爲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服務。

第三條 預防職務犯罪的基本任務是:結合辦案,及時分析職務犯罪的規律、特點和產生原因,提出對策和措施,爲各級黨委、人大和政府當好參謀;結合辦案,向發案單位提出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堵漏建制,減少和消除產生犯罪的條件;結合辦案,選擇典型案例開展法律宣傳。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四條 "打防並舉",在自偵工作中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法制、政策教育,使犯罪嫌疑人認罪服法,實現特殊預防。

第五條 促進發案單位管理機制的改革和完善,遏制職務犯罪的發生,實現個案預防。

第六條 加強行業職務犯罪狀況研究,實現行業預防。

第七條 從根本上推進法制的完善,體制的改革,管理機制的健全,實現標本兼治。

第八條 深入開展法律諮詢與法律宣傳,發動社會公衆參與犯罪預防;開展羣防羣治,實現一般預防。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九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採取領導分管,專人負責制。由分管自偵工作的.副檢察長分管,由反貪局負責人、法紀科負責人及上述二科的內勤組成預防職務犯罪小組,專門負責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法

第十條 結合查辦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工作,透過對個案、類案及犯罪的行業特點的綜合調研,研究職務犯罪的原因、特點和發展變化的情況、規律,找準源頭問題,搞好犯罪預測,及時向黨委和有關部門提出深化改革,強化監督制約機制的建議,以剷除滋生腐敗的土壤。

第十一條 加強同紀檢、監察部門的橫向聯繫,配合紀檢、監察部門的檢查、監察,並講究方法,形成預防合力,有效地防患於未然。

第十二條 充分發揮檢察建議的功能和作用,結合辦案中發現的問題,針對一些部門、單位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問題,靈活採取書面、口頭等形式向發案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幫助其查原因、定製度、抓措施,督促其整改,堵塞漏洞。

第十三條 透過辦理經濟、法紀案件,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有關單位提出書面檢察建議:

(一) 漏洞突出;疏於防範,需要認真整改的;

(二) 管理混亂,給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隙,需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

(三) 法制教育差,屢次發案而需汲取教訓的;

(四) 對違法犯罪分子庇護、知情不舉,或以說情及其他形式干擾辦案;影響法律正確實施,尚未達到須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而需黨紀、政紀處理的;

(五) 企事業單位以不正常手段獲取非法利益,給公民、集體或國家造成損失,需及時指出限期糾正的;對於其他一般性問題,可以口頭提出檢察建議。

第十四條 認真做好"三機關一部門"和金融、房地產、基建系統等熱點區域和行業的預防工作。要做到"同步預防、關口前移、全程監督。

第十五條 大力開展反腐倡廉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一) 反貪、法紀部門要協同控申舉報、起訴等部門,利用法律諮詢日、檢察長接待日以及新聞媒介等多種載體;擴大宣傳面。

(二) 派員到轄區內各行政機關、街道、企事業單位舉辦職務犯罪大要案圖片巡迴展,使反腐倡廉觀念深入人心。

(三) 定期或不定期地到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上法制課;舉辦法律講座,送法律上門,寓預防於教育之中,提高人民羣衆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

(四) 有重點地選擇轄區內幾家國有企業,建立聯絡制度,瞭解國企改革進程,併爲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法律諮詢,提供服務。

預防犯罪措施3

一、 思想教育

1.各單位應當將思想政治教育作爲預防犯罪工作的中心環節,教育引導所屬人員樹立堅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打牢預防犯罪的思想基礎。堅持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教職工,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職工,堅持用先進的思想文化佔領學院陣地,堅決抵制西方敵對勢力“西化”、“分化”的政治圖謀和各種錯誤思潮、腐朽思想文化對學院的侵蝕影響,保持教職工政治堅定和思想道德純潔。

2.各單位應當根據敵情社情動態,開展反滲透、反心戰、反策反、反竊密教育,增強所屬人員的國家安全和軍事利益的行爲作鬥爭。

3.各單位應當組織所屬人員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軍隊條令條例,開展形式多樣的警示性法制教育活動,增強所屬人員的法紀觀念。

4.各單位應當教育所屬人員嚴格遵守下列政治紀律:

(一)不準發表反對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中央軍委決策指示精神的言論;

(二)不準擅自成立和參加軍隊條令條例規定之外的組織;

(三)不準擅自與國外境外人員交往或者與社會上的非法組織、非法刊物、非法網站以及有政治性問題的人員發生聯繫;

(四)不準圍觀、參與或者以任何方式支援社會上的遊行、示威、靜坐、請願活動,或者組織、參與串聯、集體上訪等活動;

(五)不準擅自接受地方媒體採訪,或者違反規定收聽收看、瀏覽國外境外的廣播、電視節目、網站;

(六)不準傳看、抄寫、張貼、複製、私藏有政治性問題的宣傳品;

(七)不準編造、聽信、傳播政治謠言和其他有政治性問題的資訊;

(八)不準參加宗教活動,或者參與迷信活動;

(九)不準參加邪教組織以及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的活動;

(十)不準違反上級規定的其他政治紀律。

5.各單位應當注重做好下列個別人員的教育疏導和轉化工作:

(一)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有不滿言行的;

(二)思想道德不健康,追求低級趣味,貪圖金錢和享樂,有不良行爲的;

(三)法紀觀念淡薄,作風紀律散漫,屢有不假外出、酗酒滋事、違規上網等違紀行爲的;

(四)個人主義嚴重,不能正確對待職務安排、崗位調整、復員轉業、獎勵處分等組織決定,有嚴重牴觸情緒的;

(五)婚戀受挫、身體病殘、家庭變故、生活困難,以及親屬受到刑事處罰、紀律處分或者不法侵害,本人不能正確對待、思想負擔較重的;

(六)與他人關係緊張,矛盾突出、隔閡較深的;

(七)社會交待和消費開支不正常,經濟來源不明的;

(八)違反保密紀律,有失泄密苗頭的;

(九)有嚴重心理問題的;

(十)其他思想基礎差、自控能力弱、遇到實際問題不能正確對待和處理,或者有違法犯罪跡象、具有現實危險的。

6.各單位對個別人員的問題應當及時發現,準確掌握,正確處理;指派幹部和思想工作骨幹進行重點幫教,以教育疏導爲主,堅持說服教育與嚴格管理相結合,促進思想進步與保持心理健康相結合,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發現有違反犯罪跡象的,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範和控制措施並及時上報。

開展對個別人員的工作應當區分不同對象和情況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並注意控制知情範圍,防止矛盾激化。

二、政治考覈

1.各單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政治考覈:

(一)接收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特招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公勤人員和其他人員;

(二)調入首腦機關、要害部門、核心涉密崗位、尖端科研單位和配備重要武器裝備單位工作的人員;

(三)擔任保密員、通信員、保管員;

(四)參與尖端科研試驗等重大任務的人員;

(五)參加重大涉外活動、出國(境)執行任務的人員;

(六)按照規定需要進行政治考覈的其他人員。

1.政治考覈以被考覈人員的現實表現爲主。考覈內容包括本人主要經歷、政治態度、思想品德、社會交往、遵規守紀、涉外關係,以及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係等情況。政治考覈主要採取談話瞭解、以主測評、調閱檔案、調查覈實等方法進行。

2.政治考覈工作按照“誰使用、誰考覈”,“先考覈,後使用”的原則,在黨委領導下,由政治機關組織實施。對公勤人員、職工和其他聘用人員的政治考覈,在上級政治機關的指導下,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擬調入(聘用)單位的黨組織負責實施。黨支部(基層黨委)對政治考覈對象提出鑑定意見,黨委對黨支部(基層黨委)鑑定意見進行審覈,作出結論,並報上級玷污機關備案。各單位對政治考覈中發現有問題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三、管理控制

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管理所屬人員,要求所屬人員做到:

1.不得瀏覽、下載、複製、儲存或者傳播國際互聯網和移動電話上的有害資訊;

2.不得購買、收藏、傳看或者複製含有宣揚色情、暴力、迷信等內容的書刊、軟件和音像製品;

3.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或者參加不健康娛樂活動;

4.不得私自離隊、不假外出、酗酒、賭博、尋釁滋事和打架鬥毆;

5.不得私藏槍和彈藥、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劇毒品等違禁物品和涉密載體;

6.不得經商、參與傳銷或者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職業和有償中介活動;

7.不得爲地方單位和個人提供不正當的服務和保護,或者介入地方經濟糾紛;

8.不得進行不正當的社會交往活動;

9.不得參與地方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網站等大衆傳媒開展的交友活動;

不得違反上級的其他紀律規定。

1.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軍事管理區的管理規定,加強對外來人員的管理,嚴禁不明身份的人員進入軍事管理區。

2.各單位對出差、探親、休假以及退休待安置移交等人員,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教育管理,防止失控和發生問題。對參加培訓、實習、借調、住院等在外人員,由其臨時所在單位負責教育管理,原單位予以協助。

3.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計算機、傳真機、複印機等辦公設備,以及計算機網絡、各種涉密載體、移動通信設備使用管理規定,嚴禁用非保密移動電話談論祕密事項,嚴禁將涉密計算機接入國際互聯網,嚴禁在國際聯網計算機上處理、存儲涉密資訊和使用涉密存儲介質,嚴禁以軍人身份在國際互聯網上聊天、註冊域名、開設個人網站或者網頁,防範在國際互聯網上散佈有害資訊、泄露軍事祕密、從事非法活動等問題的發生。

4.各單位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材料等危險物品,必須按照規定嚴格管理,防止被盜、丟失、外泄或者人爲破壞。

5.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物安全防範規定。存放大額現金、貴重物品的場所應當設定完備的安全防範設施,健全和落實登記、保管、發放、運送、使用等制度,防止被搶、被盜或者丟失。

6.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領導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重要崗位人員的教育管理,嚴格落實各項制度,完善監督制約措施,透過組織生活、思想彙報、談心交心、民主考評、述職述廉等方式,及時瞭解掌握人員的思想狀況,進行經常性的思想考覈和教育引導。對不適合在重要崗位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7.各級應當做好小散遠直單位的預防犯罪工作,選準配強幹部、黨支部保衛委員和思想工作骨幹,發揮各類基層組織在預防犯罪工作中的作用,機關業務部門與小散遠直單位對口幫建,加強檢查指導。

四、心理疏導

1.各單位應當針對教職工心理特點和變化規律,積極探索運用心理科學做好預防犯罪工作的有效途徑,培養教職工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質,防止因心理問題引發違反犯罪和自殺事件。

2.各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對教職工進行心理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幹部重點掌握分析心理現象和解決常見心理問題的一般方法;教職工主要了解心理科學常識,提高自我調節、控制的能力。幹部和骨幹應當透過日常觀察、個別談心、情況分析等方法,掌握教職工心理活動情況,做好經常性的心理教育與疏導工作。

3.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組織專業人員對重要崗位、臨時執行重大任務人員進行心理測查。心理測查可以結合政治考覈一併進行。測查結果由保衛、衛生部門掌握,不得公開。

4.各單位對有嚴重心理問題的人員,應當做好教育疏導和矯治工作,對在涉槍、涉彈、涉密等重要崗位工作的應當及時調離。

5.各單位的衛生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組織專業人員經常深入部隊普及心理衛生知識,開展心理諮詢,提供心理衛生服務。對有心理疾患的人員,應當及時接診治療。

五、矛盾化解

1.各單位應當認真落實教職工一直的原則,教職工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幫助,鞏固和發展團結、友愛、和諧、純潔的內部關係。對教職工之間發生的矛盾,應當透過談心和互學、互助、互教等方式及時化解。幹部和骨幹應當嚴於律己,講究工作方法,妥善處理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嚴禁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打罵、體罰學生的,必須依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各單位對於幹部任用、士官選取、考學提幹、選送學兵、立功受獎等涉及教職工的意見。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按照規定,充分聽取官兵的意見。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妥善處理。

3.各單位應當教育所屬人員依靠組織解決問題。對所屬人員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應當關心體貼,做好穩定情緒的工作,並積極採取措施幫助其解決。

4.各單位應當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得公開教職工個人隱私,不得非法扣押、拆看私人信件、不得擅自翻閱個人日記,不得非法查閱私人電子郵件、竊聽私人電話。對所屬人員依法行使申訴、控告、檢舉等民主權利,應當予以尊重和保護,嚴禁壓制、阻擾和打擊報復。

5.各單位處理所屬人員發生的不正當男女關係、小偷小摸等問題時,應當控制知情範圍,進行個別教育,不公開點名批評;必須給予紀律處分的,應當做好思想工作。

6.各單位應當尊重少數民族官兵的風俗習慣,並在生活上給予必要的照顧;對影響學院正常秩序或者明顯迷信色彩的風俗習慣,應當給予勸阻,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7.各單位在所屬人員與地方人員發生糾紛時,應當教育保持冷靜剋制,依靠組織依法解決;對所屬人員的過激言行,應當堅決制止,防止事態擴大。

六、技術範圍

1.各單位應當綜合運用電子資訊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安全技術範圍工作,及時發現、控制和處理違法犯罪活動。

2.機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本系統重要目標進行風險評估,確定安全技術範圍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與預防制度。

預防犯罪措施4

1.形勢分析制度。學院每學期、各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預防犯罪工作形勢分析,形勢變化、季節變換、任務變動或者組織重大活動時,應當及時進行分析,執行緊急任務時應當隨機進行分析。重點分析所屬人員的思想狀況、誘發犯罪的因素、突出的傾向性問題和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預測學院可能發生的案件和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措施,明確工作責任,督促抓好落實。

2.安全檢查制度。學院每學期、各單位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預防犯罪工作檢查;執行重大任務或者開展重大活動,隨時進行檢查。重點檢查預防犯罪工作措施落實情況,排查各類案件隱患,指導部隊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3.骨幹工作制度。黨支部應當每月聽取一次思想工作骨幹工作情況彙報,並進行講評,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要求。學院各單位每半年,應當對思想工作骨幹進行一次考察和培訓。

4.情況報告制度。學院每學期、各單位每季度,結合形勢分析,向上級報告預防犯罪工作情況;重大任務、重大活動結束後應當專題報告。本單位發生犯罪案件和嚴重政治問題後,應當按照規定向上級報告,不得拖延、隱瞞或者虛假報告;發生特大、重大案件,必須立即報告,並在偵查終結後一個月內,將案件發生的原因和教訓逐級上報。對沒有明確規定、把握不準的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情況緊急需要立即處置時,可以邊處置邊請示報告。對學院發生的各類案件和嚴重政治性問題,不得擅自向新聞媒體披露。確需公開發布資訊的,必須報政治部批准。

5.軍地協作制度。各單位應當加強與地方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聯繫與溝通,積極參加駐地平安建設活動,建立完善軍地隱蔽鬥爭協作、互涉案件偵辦、民警民聯防聯治應急處置等制度,共同做好預防犯罪工作。

標籤:預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