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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徵

1、權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

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

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

組織所設定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爲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社會屬性

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爲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二、救助站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爲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救助站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救助站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條爲了對在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並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國家鼓勵、支援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並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

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並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繫;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救助站爲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藉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範化管理。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

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爲工作人員幹私活;不準調戲婦女。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舉報;民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提供救助,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救助站安全管理制度2

爲了保障受助未成年人在站期間的人身安全,預防和制止他們擅自離站,根據《城市生活無照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城市生活無照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範》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員應對新進流浪兒童進行安全知識教育,教育時要耐心細緻、深入淺出,提高其對確保場所安全穩定和加強自我保護意識的重要性的認識。

二、工作人員應對新進流浪兒童進行安全檢查,對其隨身攜帶的危險品應按有關規定予以收繳,保障流浪兒童的人身安全和場所的安全穩定,防止自殘、自傷和其他傷害事件發生。

三、凡新進流浪兒童統一更換服裝,其隨身攜帶物品物品及換下的衣物應裝袋暫存,標明姓名,妥善保管,走時歸還,確保兒救中心管理的規範有序,防止混入危險品。

四、工作人員對流浪兒童身上攜有的錢款或貴重物品,應按規定辦理暫存手續,待其離站時簽收歸還。

五、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兒童提供相應的飲食、洗浴、穿衣、如廁等生活照顧,防止跌傷、摔傷等意外傷害,洗漱、洗澡時,工作人員應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滑工作。洗澡前,工作人員還應先將水溫調試好,再組織流浪兒童開始洗澡,防止燙傷。

六、按照性別、年齡、身心狀況等安排兒童分類居住,女童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對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安排單獨食宿,採取消毒隔離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七、中心依法實行監護性管理,值班老師要加強責任心,禁止兒童利用就餐、進行室外活動等機會單獨行動,預防他們擅自離站。

八、值班工作人員每隔30分鐘對兒救中心各處巡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領導彙報,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九、嚴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認真清點兒童人數,重點人員當面交接清楚,並做好值班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