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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小學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小學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小學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

依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和學校開展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泥小安全文明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1、學校校長爲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校園安全文明工作。

應該做到:工作思路清晰,各部門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定期召開安全文明校園領導小組會議,商討佈置相關工作。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確應擔相關管理責任的,由上級主管部分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處分;校內作適當的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2、學校到校長爲安全工作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全校的校園安全文明工作。

應該做到:工作重視,管理規範,督促各部分負責人做好相關工作,定期檢查反饋、整改,並時常向全校師生進行宣傳校園安全文明工作的重要性。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確應擔負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做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3、學校德育處負責同志,具體負責學生的行爲規範教育,行偏生幫差工作,校內傷害事故預防,安全文明教育宣傳,常見病和其它傳染病的防治工作等。

應該做到:思路清晰,責任明確,定期檢查、反饋、整改。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確應擔負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4、學校總務處負責同志,具體負責學生的食品,飲水衛生,學校體育設施和其它硬件的安全,學校危險品的保管和使用,校辦廠的安全等相關工作。

應該做到:工作重視,思路清晰,責任明確,定期進行檢查,反饋和整改。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的,確應擔負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5、學校相關崗位如門衛、食堂負責人、設施維護人員、實驗室管理員、各年級組長、教務處負責青保的同志等,應該嚴格遵照自己的崗位職責,做好相應的安全文明工作。

經常檢查管轄區內的設施,操作流程,學生身體情況等,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上報一切事故隱患。一旦發生事故,確應擔負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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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2

一、安全責任範圍劃分

(一)學校基建、房屋修繕,學生生活、學習用電的設施設備,食堂食物的進出及飲食衛生安全,生活用水安全,醫務室及疫情疾病預防安全,小賣部各種食品的進貨、銷售安全,由總務處負責人主管。

(二)學生的安全教育,校內、校外各種學生活動安全,學生寢室安全,門衛安全,教學樓安全,消防設施的安全執行,由學生處負責人主管。

(三)學生上課(含室內、室外體育課及鍛鍊課)安全,學生機房、實驗室、多媒體教室的使用和防盜安全,圖書館安全,由教務處負責人主管。學生外出實習的交通、財務、人生安全,由各專業負責人主管。

(四)財務室、財經票據及現金安全,由財務處負責人主管。

(五)教職工活動安全,由工會主席主管。

(六)全體教職工以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爲安全責任範圍。

二、安全責任劃分

(一)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的安全工作負總責。副校長、調研員對分管工作負責。

(二)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類人員安全責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處理學校安全突發事件。

(三)安全責任具體劃分

1、各處室、部門負責人是所負責處室、部門的第一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爲:

(1)負責擬定所轄工作人員職責和本處室、部門安全工作措施和辦法。

(2)負責所轄工作範圍的安全督查和責任人職責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不留任何隱患。

(3)審批、回覆有關人員的請示或報告,及時解決職責範圍內的安全問題。

(4)彙報和落實安全的.有關工作。

(5)安全事故發生後,在採取緊急措施的前提下,30分鐘內向校長報告,並在1小時內擬出事故報告草案。

2、實驗室主任對各實驗室的安全負完全責任。實驗室應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對帶腐蝕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記造冊,按規定存放,責任落實到人,一旦發生失竊,應及時報告,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3、教學樓安全工作:學生處負責人爲直接責任人。

4、班級學生安全工作:班主任爲直接責任人。班級經學校同意外出參加活動時,班主任是各班的具體責任人,活動的'組織者負主要安全責任。

5、重大活動或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含外出社會實踐活動)安全工作:組織者爲全過程的直接責任人。

6、宿舍內學生安全工作:白天宿舍管理人員爲直接責任人、夜間保衛科值班人員爲直接責任人。

7、一週常規管理安全工作、門衛安全工作:保衛科科長爲直接責任人。責任人要對學校公共場所的學生活動進行管理,對學生活動安全負責。

8、消防安全器材的購進、安置和管理由保衛科科長負責。

9、食堂和小賣部安全工作:總務處負責人爲直接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爲:

(1)認真貫徹《食品衛生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管理規定》,抓好食品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預防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2)建立健全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

10、防病、防疫管理工作:總務處負責人爲直接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爲:

(1)認真貫徹《傳染病防治法》,落實“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做好疫情的防治、監控和報告,防止各類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和流行。

(2)醫務室負責人要定期對學生的出勤、健康情況進行巡查,一旦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要及時向學校和蒙自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3)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培養學生養成健康的衛生習慣。

11、各處室、部門管理的車輛的安全,各負責人爲直接責任人。

12、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學生處負責人爲直接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爲:

(1)重視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動聯繫轄區的派出所、村委會抓好治理工作。

(2)保衛科除做好校內的巡視工作,還要注意對校園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校外不良分子襲擊學生時,要及時報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護學生的安全。

(3)教育學生敢於與壞人作鬥爭,並教給學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學生的自護能力。

13、全體教職工是自己崗位和工作內容範圍的直接責任人:

(1)對本崗位工作(含值班)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2)對本崗位工作範圍的安全工作,若需採取措施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三、安全責任追究

安全工作事關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關係學校的發展和穩定,責任重大、意義重大,各責任人務必高度重視,牢固樹立“安全第一”、“安全無小事”、“安全責任重於泰山”的思想,以對學生、對家長、對學校和對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切實做好安全工作。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誰失職、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相關責任。

(一)各處室、部門不履行安全職責發生安全事故時,追究處室、部門負責人責任。

(二)各處室、部門一但發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時處理的同時,迅速將事故情況報告學校;各班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要立刻報告校級領導;學生曠課一天,班主任必須及時與學生家長聯繫,並將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學生處。瞞報、遲報、漏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不經學校同意,各處室、部門、班級不得組織學生外出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其他活動。擅自外出活動的,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班主任責任。

(四)各科教師在教學活動時要嚴格按照學科教學要求保證學生的安全,上課期間,教師不得要求學生中途離開教室,對學生的實驗、實習操作,應按安全規程嚴格要求。違反的,追究該課任教師的責任。

(五)後勤人員應做好學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經常性地對學校的校舍、圍牆、固定設施、水電、電杆、樹木等進行檢查並作記錄,保證樓道的照明,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領導,並採取措施,及時修繕和處理。因疏於管理而發生意外時,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

(六)總務處對食堂和小賣部食品衛生監管不力,發生師生中毒事件的,追究管理者的責任。

(七)醫務室對傳染病監控、預防不到位,發生傳染病在校內流傳,追究醫務室負責人責任。

(八)學校採購或爲教學提供的設備、儀器物資要符合相關規定和安全標準,如因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追究採購人員的責任。

(九)學校集會、做操應由學生處統一指揮,保證集會、做操的紀律。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爲單位排隊進場,上下樓時不要擁擠,不催促學生快跑,進出會場要有序,嚴防擠壓、踩踏事故的發生。組織集會、做操負責人要負責維持秩序、保護學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發生。組織者管理不到位而發生意外事故,追究組織者的責任。

(十)負有管理車輛責任的處室、部門,因車輛管理不善,或借車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造成意外事故,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處室、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十一)在遭遇不可預見的洪災、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否則,組織者負全部責任。

小學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3

爲切實加強學校的安全工作,保障學校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經學校研究決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 的原則,實行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責任管理制度。

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總責,各行政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當事人對負責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爲明確責任,切實抓好安全落實,具體要求如下:

1、課堂教學安全

任課教師負責落實好課堂教學安全及課外學習、競賽等教學活動中的師生安全及各功能用房在使用期間的安全。教師要保證課堂紀律,維持課堂教學秩序,確保讓每個學生全身心投入學習,及時穩妥處理好課堂上出現突發事件,重大問題要及時通知校長或主管教師及值班教師,以便協助處理。上課時間教師不得隨意離開課堂,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堅決杜絕將學生隨意趕出課堂。

值班教師認真抓好課堂教學安全工作的督查,發現問題,要向任課教師及時指出,並抓好落實。對值班領導提出課堂教學安全問題,及時落實整改措施。任課教師在教育教學中因責任不到位,造成安全責任事故,學校將追究其相應責任,情節嚴重,除按規定嚴肅處理外,負責人要承擔相應領導管理責任。

2、班級管理安全

班主任負責班級常規安全管理和學校組織校內外大型活動中的學生安全。班主任要時常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強化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安全防範能力,認真做好班級安全管理工作。如發現打架鬥毆、學生隨意逃課等安全問題,班主任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對值班領導提出的班級安全管理問題,要立即落實整改措施。若學生上學期間逃課,而班主任未及時通知家長,在校外發生學生傷害事件或因班主任工作不到位造成校內學生責任事件,情節嚴重,學校將追究班主任的責任。

3、教學功能用房管理安全

功能用房管理人員要在落實學校專項檢查同時,要經常進行安全自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彙報,並督促立即整改,消除隱患。若教室或功能用房管理人員出現不及時關窗鎖門等工作不到位行爲,將予以警示告誡,屢教不改,學校將嚴肅處理。教室或功能用房發生被盜、被破壞等安全事故,管理人員要第一時間向負責人彙報,若彙報不及時,將追究分管負責人和處室管理人的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管理人員要負相應崗位責任;若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被盜、被破壞等安全事故,管理人員要負全責。

4、校門安全管理

門衛要按規定開關校門。值班人員在上課時間要確保學生不出校門,禁止外來車輛隨意進入校園,防範可疑人員進入校園。若出現擅自離崗,學生私自外出、校外人員不經登記私自闖入等失職行爲,經查實,學校將嚴肅處理,有關人員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門衛要落實好夜晚值班制度,發現安全隱患或異常情況,要第一時間向領導彙報,以便及時消除隱患。若學校發生被盜、被破壞等安全事故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經覈實,對在崗門衛人員予以加倍扣罰。若出現校外人員進校造成師生傷害或學校發生被盜、被破壞等安全事故,門衛人員未及時向領導彙報,造成嚴重後果,學校嚴肅處理門衛人員,嚴重者予以辭退。

5、校內外集體活動安全

舉行校內重大集會,要制定重大集會疏散預案,精心組織,按秩序退場。組織校外活動的責任教師要嚴格執行師生校外活動校長審批制度,不經校長允許,不準擅自組織學生外出活動,對於擅自組織學生外出活動造成不良後果的責任人或教師,學校將嚴肅處理。

6、值班人員按規定時間到校值班,堅守崗位不得擅離

維護學校正常秩序,如遇擾亂學校秩序破壞學校公物等情況,應立即採取制止措施。值班人員要經常巡視校園,及時發現課堂教學和學生常規管理上安全問題,立即告訴有關責任人,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同時仔細檢查門窗是否異常,以便及時消除隱患。及時發現並處理學生偶發事件,做好每天放學後學生離校工作。若值班時遇到惡劣特殊天氣,值班人員要提前到崗,確保學生安全。若因值班人員失職而造成學生傷害事件,一切後果由值班人員負責。

7、其他安全問題經安全領導小組研究後,責令有關人員抓好落實,若因瀆職造成嚴重後果,按有關規定處理。

8、實行學校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度。從校長到每一位教職工,年度工作中如出現安全工作責任事故,一律不得參與評先進,年終考覈不得評爲優秀等次,情節嚴重,報請上級主管部門,予以嚴肅處理。

小學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4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安全事故,應承擔責任:

1、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

2、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3、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時,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採取必要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

4、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

5、知道或應當知道學生有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6、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相應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7、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8、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二、由於學生父母(監護人)的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承擔責任。由第三人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三、完全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部分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四、安全事故發生後,受傷害的學生、其父母(監護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對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發生學校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有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六、對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人,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辦法適用廊下小學全體在職在職教職員工和全體在籍在校就讀學生。

八、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

九、本試行辦法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