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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級領導幹部請假制度

科級領導幹部請假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想必許多人都在爲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科級領導幹部請假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科級領導幹部請假制度1

第一條爲了加強對我縣科級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不斷規範科級領導幹部請銷假和外出考察、學習、出差等活動,根據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全縣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因病、因事需要請假的,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因公外出考察、學習、出差和參加會議,不能正常在崗工作的,必須按規定履行外出審批手續。

第三條適用範圍:縣管科級領導幹部。

第四條領導幹部請假或外出,須到組織部領取並填寫《淳化縣科級領導幹部請假外出審批表》

第五條審批程序及權限:

(一)鄉鎮和縣級部門、企事業單位的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請假、外出學習、考察、出差在三天以上的,須經、縣政府主要領導簽字審批,交組織部備案;請假、外出三天以內的,須徵得縣級主管領導同意並簽字,由組織部審批。

(二)科級副職領導幹部請假、外出三天以內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所在單位辦公室備案;三天以上的,須經縣級主管領導簽字審批,交組織部備案;7天以上的,須徵得縣級主管領導同意並簽字,由組織部審批。

第六條請假、外出手續原則上由幹部本人親自辦理。有特殊情況者,必須口頭請示縣級主管領導和組織部,並徵得同意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但有關手續必須委託本單位其他領導班子成員補辦齊全。

第七條因病請假的,須持有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情診斷證明。

第八條嚴禁以學習、考察、出差等名義外出旅遊、觀光或參加沒有實際意義的參觀等活動。

第九條考察、出差活動要嚴格按照審批的時間、路線進行,嚴禁借因公外出之便改變路線探親、訪友或繞道旅遊觀光。外出中途遇到特殊情況或因工作需要需改變線路和延長時間的,要請示主管領導同意後,方可改變。出差回來後要在兩個工作日內,向組織部將改變路線或延長時間情況作文字說明。

第十條科級領導幹部返崗後,原則上要在一個工作日內向組織部進行登記,並向主管領導進行書面或口頭彙報。外出承擔工作任務者要書面說明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要嚴格遵守科級領導幹部外出審批制度,並把遵守此項制度的情況作爲年度考覈評定等次和獎懲幹部的依據之一。凡科級領導幹部不履行請假、外出審批手續,擅自離崗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有“不假而走”現象或假滿逾期不歸、未銷假超過3天或出現兩次者,年度考覈不能評定爲優秀格次;有“不假而走”現象三次或假滿逾期不歸、未銷假超過7天的或外出無故改變外出路線、延長外出時間的,年度考覈評定爲不稱職格次,並進行誡勉談話;有“不假而走”現象三次以上,假滿逾期不歸、未銷假超過10天,或借考察、學習、出差等名義外出旅遊、觀光、探親訪友,嚴重影響工作或造成不良後果的,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組織處理。

第十二條婚、喪、產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科級領導幹部請假制度2

一、請銷假範圍

因公因私離崗外出不能履職的均需履行請假手續。

二、適用人員

學校處級在職黨政領導幹部(省派或校內派出的扶貧、掛職人員、幹部調訓、學習除外)。

三、請銷假程序

1、學校二級單位或部門黨政正處級幹部離崗3天(含)以內、黨政副處級幹部離崗一週(含)以內的,需向二級單位黨組織或部門進行書面請假,寫明請假事由,安排好請假期間代管工作及責任等有關事宜。黨政正職請假須相互溝通書面告知,並對工作做出安排。

2、學校二級單位或部門黨政正處級幹部離崗3天以上的,黨政副處級幹部離崗一週以上的,本人應先向二級單位黨組織或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寫明請假事由,在徵得負責人同意並安排好請假期間代管工作及責任等有關事宜後,經校黨委組織部審覈後,還需報分管或聯繫校領導履行審批手續。

各學院書記、黨羣團職能部門正職還須經校黨委書記審批,各學院院長、行政職能部門正職還須經校長審批,待批准後報黨委組織部備案。

3、學校黨政正副職處級幹部若屬於國內外進修訪學情況的,本人在徵得所在單位黨組織同意負責人簽字後,安排好請假期間代管工作及責任等有關事宜後,國內進修人員需經組織部、人事處聯合審覈,國(境)外留(訪)學人員需經組織部、人事處、外事辦聯合審覈,之後還需報分管或聯繫校領導履行審批手續。

各學院書記、黨羣團職能部門正職還須經校黨委書記審批,各學院院長、行政職能部門正職還須經校長審批,待批准後報黨委組織部備案。

4、處級黨政領導幹部請假返崗後,應在第一時間向批准請假的單位報告銷假,併到黨委組織部辦理銷假手續。若是回國(境)的領導幹部,應在回國(境)後10天內將因私出入(境)證件交回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因公出國(境)證件情況由外事辦將因公出入(境)人員名單及證件編號向組織部統一備案。

四、有關要求

1、處級黨政領導幹部請假,須提前履行好請假手續,妥善安排好離崗期間的工作後方可離崗,不得先走後補辦請假手續。

2、處級黨政領導幹部離崗期間,要保持聯絡暢通,要嚴格遵守請假規定,按期返回,不得擅自超假,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返崗,應提前向有關領導報告,電話續假徵得同意後再補辦續假手續;因公出國(境)的按照外事管理條例不得超期返崗。

3、各二級單位黨政負責人,機關各部門處級幹部原則上不能全部同時請假離崗。二級單位黨政正職請假要互相通氣並相互簽字履行請假手續,如確因工作需要同時請假時,必須同時徵得書記校長和分管聯繫校領導同意,並指定代管工作的.領導。

4、處級黨政領導幹部臨時因教學科研工作或外出開會等原因無法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會議、學習等活動時,由二級單位黨組織依據請假情況,由黨組織負責人簽字蓋章後統一以書面形式上報組織部,並指派專人進行傳達,報告單上要明確指派人。由於未履行請假手續造成未參加會議、學習等活動或由於指派人未及時傳達導致的資訊失靈或工作失誤由未請假人或指派人承擔。

5、職能部門組織處級黨政領導幹部集體外出的,由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後,報學校書記校長審批,經批准後報黨委組織部備案。

6、處級黨政領導幹部國內外進修訪學時間,原則上正處級幹部不超過半年,副處級幹部不超過一年,不得超期返崗,若超期,免去其現任職務,保留其相應職級,待返校後根據崗位情況,再行安排工作。

7、處級黨政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限內國內外訪學原則上不超過兩次。

五、組織保障及違紀處理

1、各二級單位或部門要按照本辦法建立處級黨政領導幹部外出請銷假臺賬制度,記錄領導幹部外出時間、次數、外出目的等,加強對本單位班子成員的外出備案和請銷假管理,杜絕一切不必要的外出活動。

2、加強對處級黨政領導幹部外出經費的監督管理、檢查與審計,每學期各二級單位對領導幹部外出經費明細情況向校紀委書面報告一次,並隨時接受紀委和審計抽檢。

3、嚴禁借考察、出差、會議等名義外出公款旅遊。

4、在工作紀律檢查或會議簽到中發現無故離校或曠會行爲的,將向校紀委通報情況,並向全校進行公示,每年度發生2次(含)以上的,進行誡勉談話並不得在年度考評中評優。發生多次的,由校黨委研究後形成處理意見

5、處級黨政領導幹部請銷假情況實行定期通報制度,每學期通報一次。凡不按照要求嚴格履行請銷假制度的領導幹部,要以書面的方式按幹部管理權限向管理部門和上級領導說明理由,對嚴重違反請銷假制度者,要視情節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組織紀律處理。外事逾期不歸人員要按照外事紀律和組織紀律處理。

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爲準。

科級領導幹部請假制度3

爲及時準確掌握全縣科級幹部的公務活動和外出情況,進一步增強幹部的組織紀律意識,規範科級幹部行爲,提高全縣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鄉鎮、各部門、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羣團組織、縣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科級主要領導幹部因事外出,到縣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報組織部批准;副職領導或其他科級幹部因事外出,到縣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後,報組織部批准。

二、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科級幹部因事外出,到縣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後,報組織部批准。

三、縣屬事業單位的正職領導因事外出,到縣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經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同意後,報組織部批准;副職領導或其他科級幹部因事外出,到縣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後,報組織部批准。

四、科級幹部因事外出,到縣外3天以內或在休息日、節假日出市外的,正職要向其他班子成員溝通;副職要向本班子主要負責人彙報。

五、科級幹部外出請假原則上以書面呈報方式進行,並填寫《xx縣科級幹部外出請假報告表》;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書面呈批手續的,可採取當面或電話方式請假。

六、請假人按期返回縣內後,要在3天以內向同意人、批准人及登記備案機關銷假。

七、科級幹部未按本制度規定辦理請假報告手續、擅自外出的,將予以通報批評。

八、本制度由中共xx組織部負責解釋。

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科級領導幹部請假制度4

根據《xx縣科級幹部外出請假報告制度(試行)》(縣組部發〔xx〕49號)和《關於嚴格遵守工作紀律進一步加強幹部管理的通知》(辦發〔xx〕28號)要求,組織部於近期組織人力,採取查閱資料、座談走訪、統計分析等方式,對全縣科級幹部外出請假報告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了檢查。現將相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從檢查情況看,《xx縣科級幹部外出請假報告制度(試行)》和《關於嚴格遵守工作紀律進一步加強幹部管理的通知》下發後,絕大多數領導班子都高度重視,組織廣大幹部職工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切實抓好落實。大多數科級幹部在外出時,都自覺按《xx縣科級幹部外出請假報告制度(試行)》的規定程序,向縣上分管領導或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單位主要領導彙報,徵得同意後報組織部批准。其中絕大部分鄉鎮、部門黨政主要領導外出時,都嚴格按《關於嚴格遵守工作紀律進一步加強幹部管理的通知》要求,及時向主要領導請假,徵得同意,經組織部審批後,向辦、政府辦登記備案。外出歸來後,大部分科級幹部都能及時銷假,因公外出的同志憑組織部出具的外出請假證明報銷差旅費及出差補助。縣財政部門特別是會計覈算中心和鄉鎮財政管理局在報銷相關費用時,注意做到嚴格把關,認真核對,對沒有組織部門證明或證明內容不符的,不予報銷。透過各級領導班子和廣大領導幹部的共同努力,全縣科級幹部外出請假報告制度得到較好落實,有力地促進了幹部隊伍建設水平的提高。

二、存在問題

在檢查中發現,一些單位和科級幹部在落實外出請假報告制度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極少數單位對外出請假報告制度的重視程度不夠。一些單位沒有及時組織幹部職工學習外出請假報告制度,對其重要意義和具體程序不清楚,落實不到位,在到財政部門報銷相關費用受阻時,才知道外出前要履行請假手續;少數單位對請假制度認識上有誤區,認爲外出都是爲了工作或者是上級領導安排的,請不請假不重要;個別主管部門不能帶頭遵守請假制度,對下屬單位要求不嚴,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造成本系統的.單位普遍對請假制度落實不力;個別單位認爲自己屬差額撥款或自收自支單位,不存在到財政部門報賬的問題,不按規定進行請銷假。

2、極少數科級幹部對外出請假報告制度的認識不到位。有的科級幹部對請假制度瞭解掌握不夠,在程序上不知如何操作,只請假不銷假;部分科級幹部特別是一些主要領導存在先外出、回來再補辦手續的情況;個別單位“一把手”認爲自己是陪縣上領導外出,沒必要再履行請假手續;有的副職領導和非領導職務科級幹部認爲已經給單位主要領導彙報了,不用再到組織部辦理請假手續;還有的同志認爲自己是因私外出,不存在報銷費用的問題,嫌麻煩,不履行請假手續。

3、個別單位和幹部在執行外出請假報告制度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現象。有的請假後的活動與請假事由不一致;有的請假外出後,實際時間地點與申報的不符,在報賬時擅自更改組織部出具的《請假證明》上的時間地點;極個別單位爲迴避請銷假程序,存在領導擅自外出而用一般幹部的名義報賬的問題,影響了請假制度的落實。

三、今後的工作要求

嚴格執行科級幹部外出請假報告制度,是及時掌握幹部外出情況、搞好乾部監督、落實《公務員法》的基本要求,對於進一步增強幹部的組織紀律意識,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幹部隊伍整體建設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1、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增強貫徹落實外出請假報告制度的自覺性。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科級幹部要充分認識貫徹落實外出請假報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統一思想認識,強化組織領導。單位黨政主要領導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請銷假制度,並嚴格監督,抓好請銷假制度在本系統、本單位的貫徹落實;其他科級幹部要增強組織紀律意識,外出時要主動彙報,自覺遵守請銷假制度;各單位辦公室特別是主管部門的辦公室要充分發揮上傳下達和協調溝通的作用,及時提醒、督促本單位、本系統的科級幹部按規定履行請銷假手續,確保制度得到有效落實。

2、嚴格履行手續,確保科級幹部外出請假報告制度得到有效落實。全縣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和科級幹部要對《xx縣科級幹部外出請假報告制度(試行)》和《關於嚴格遵守工作紀律進一步加強幹部管理的通知》進行再學習、再認識、再提高,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一級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外出或住院治療,要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並向主要領導請假,報組織部審批,最後還要向“兩辦”登記備案;二級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要經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同意,報組織部審批;其他科級幹部要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報組織部審批。科級幹部外出請假原則上以書面呈報方式進行,要如實填寫《xx縣科級幹部外出請假報告表》,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書面呈批手續的,可採取當面或電話方式請假。請假人按期返回縣內後,要在3天以內向同意人、批准人及登記備案機關銷假。

3、強化日常監管,不斷提高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水平。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領導班子要按照創建“五好”領導班子的要求,充分履行職責,加強對科級幹部的日常監管,嚴格落實外出請假報告制度。特別是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屬單位領導班子和科級幹部的教育管理,樹立領導幹部的良好形象。縣財政部門特別是會計覈算中心和鄉鎮財政管理局要嚴格把關,認真核對,對不符合程序的堅決不予報賬支付,並建立臺帳,對科級幹部差旅費報銷情況詳細登記,以便與組織部的請假臺帳相覈對。組織部將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違反外出請假報告制度的單位和科級幹部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並將其作爲“五好”領導班子命名錶彰、領導班子和科級幹部年度考覈的重要依據,確保制度得到有效落實,使全縣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提高到一個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