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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主體問性與交往理性論文

淺析主體問性與交往理性論文

淺析主體問性與交往理性論文

論文關鍵詞:市場經濟 主體間性交往理性

論文摘要:市場經濟以主體的普遍性交往爲根本性規定。以往國內主流價值哲學片面強調的主體“爲我性”,無法與市場經濟的根本性規定相契合。西方學者透過對啓蒙理性及主客二元觀的哲學反思,關注主體間性,提出了交往理性理論,重構了自康德以來的主體性原則。在加強法制建設的同時,價值哲學只有以主體間性爲取向,確立交往理性原則,才能構建市場經濟主體生存和發展的良性價值理念前提,才能益於在價值觀層面矯正目前國內市場經濟主體間誠信缺失、交易成本過大、整體生存環境不佳的現狀,推動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一、引言

在西方近代哲學中,主體性原則的理論建構,成就於德國古典哲學大師康德,他在自然法則統治的必然領域之外,開闢出道德法則統治的應然領域,將人塑造爲自我立法的實踐理性主體,從而確立了人的能動地位、主體地位。康德昭示給人們的主體性原則主要指向主體自我,是以超越感性自我的理性尺度審視、評價自我,強調主體自身的道德倫理性,以成就高尚自我爲目的,趨向於主體的內省或自省,即從主體內部世界尋找“應如何”的根據。但在18世紀的歐洲,努力掙脫封建統治的人們迫切需要的並不是內省或自省,而是自由、平等和人權,因而當時的啓蒙思想家們的理性主張正逢其時,並以此構築了主體性原則的另一重要層面,即在主客二元格局中強調主體的地位和價值,強調自我的應得、應有,並且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中,人們更願意在這一層面上將主體性原則發揚光大,因爲它更能體現主體的外在能動性,併爲主體在意志和行爲上的“爲我”提供合理性依據。

然而,對主體性原則的這種單層面理解畢竟是有害的、甚至危險的,其結果使主體由“爲我”轉向“惟我”,走向狂妄自大和自我中心主義。正如西方世界已經歷的歷史階段那樣,“把一切都看作是主體自我意識的表象,是主體絕對活動的支配物和佔有物”…(哪’。當人們沿着這條路走得過遠時,終於導致物我、人我關係惡化,使原本被推崇的高大可與天地齊的“理性人”變得可憎、可怕,這迫使人們不得不重新反思啓蒙理性所倡導的主體性原則。

從19世紀中期起,“回到康德去”的聲音就不絕於耳,實際上就是要使過分張揚的自我回歸康德建構主體性原則時所倡導的道德義務取向,迴歸到康德的實踐理性,即回到主體自我理性制約的層面上來。不僅如此,人們還意識到,由於康德倡導的實踐理性是超驗的,並且是將價值思考侷限於主客二元格局中,儘管有將自我對象化的審視,但也只能從主我與客我的關係中去進行道德或價值的判斷,侷限於從主體自身內部尋找最終的道德根據,因此難免流於空洞的形式,沒有實際經驗的內容,難以適應社會現實和發展需要。先行的思想家們意識到有必要由此擴展研究,而其中最根本性的突破就在於將價值考量從主客體間拓展到主體間,從主體問性的維度反思主體性應有的核心內涵,即交往理性。這對重建社會的道德體系意義重大,尤其對市場經濟意義重大,因爲在這個領域內,主體問性突出地體現爲個體主體的共在關係,這正是每一個體主體的生存環境和條件。對於市場經濟而言,主體間相互的理性交往不只是一種道德的呼籲或訴求,它毋寧是對每一個體主體自我生存的考量。基於此,對主體間性及交往理性的重視,可以理解爲對主體性原則在更高層面上的理解乃至重構。

在這一理論演進過程中,費希特是一個十分重要的人物。哈貝馬斯認爲“直到費希特才把康德的概念提高到個體問題的高度”。這裏個體自我是被本體化地區別於他者的存在,並且是一種理性的存在。由此,主體不再是籠統的,而是透過自我的獨立化與他者或其他個體區分開來的,從而使主體間關係作爲一個新的思考維度顯現其重要意義。費希特將這種關係理解爲個體確認自我的條件,主體不再只是從主客體之間思考自己“應如何”,而是把主體之間的關係作爲新的要素放到思考的中心位置上來,從而給康德的形式化的主體性、實踐理性注入了社會性內容。費希特的理論創見就在於強調將主體與主體區分開來,探尋到主體思考自己“應如何”的新的方向和進路:我不是別人,但在我之外有他者,那麼在我與他者的關係中,我應當如何?正是由於他者使我面臨只有透過自由意志才能得到滿足的要求,所以我把自己體驗爲一種能夠獨立的存在:我的自我和獨立是受到他者的自由制約的。這不僅意味着“費希特本人使他的思想朝着主體間性理論方向邁出了重要一步”,也意味着主體性原則向更高層面的提升。

正是有了“主體間性”思考的基礎,“交往理性”才自然地發展爲一個重要概念。儘管哈貝馬斯將其用於更爲宏大的理論架構——民主治國的商談理論,並認爲它不是告訴行動者應該做什麼的主觀能力,似乎並不強調交往理性本身的規範意義。但筆者以爲,由此開發其規範性資源有實踐意義,並且也更符合費希特的理論意圖。

二、立足於國內市場經濟現狀的反思

較長時間以來,我國的主流價值哲學一直將價值理解爲主體需要與客體滿足的關係,將主體性原則理解爲主體在這種關係中的“爲我性”,認爲“價值主體性是價值本身的特點直接與人、主體的本性相聯繫,它直接表現和反映着人的需要,是以主體爲尺度的”;“所謂主體性原則,一般說來就是承認重視堅持主體在實踐和認識中的地位作用的原則,在實踐和認識的活動中,主體性主要表現爲目的性和能動性,它具有一種‘爲我性”。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將主體性原則的意義侷限於處理主客體間關係,忽略了主體間關係這一更重要的層面,忽略了主體對他者的關懷,在社會實踐中必然失去其合理性。如果我們理解到主體作爲個體的普遍存在,主體的需要只能從普遍個體的角度來衡量,我們就會進一步認識到,個體需要不可能單獨、孤立地自我確定其合理性,不能直接成爲價值的基點或歸結點。這裏應當強調的正是,價值判斷必須將不同主體的關係——主體間性作爲一個思考的要素,思考主體對於他者“應如何”,即對於他者所負有的道德義務,這種義務的來源就在於他者也是主體,也是道德權利主體。

彰顯主體自我的價值、地位和能力時,不應忽略主體間性的思考向度。主體意志、行爲的理性指導和約束,或主體對內心道德法則的敬畏,最終必須反射到對於他者的關懷上,只有這樣纔不會把他人僅僅看作工具,纔會真正把人看作是目的自身。對主體性原則僅作“爲我”的單層面的理解,在市場經濟中極易助長個體私慾的膨脹。當主體僅從自我需要和主客二元觀出發時,必然以自我爲目的而以他人爲客體或手段,必然會無視他者的主體地位和利益,從而損害主體間的共在關係,其結果則是主體自身生存條件的破壞或整個市場經濟大環境的惡化。

市場經濟是以主體交往爲基礎的經濟形態,將主體間性納入對主體性原則的理性反思與重構中有其客觀必然性,個體不僅要注重自我的主體性,更要注重主體間性和交往理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尊重他者的存在或主體地位,惟此才能維護彼此的共在與親和。西方學者將實踐理性發展爲交往理性,無疑對於市場經濟有重大意義,基於這種經濟形態的共通性,對我國的市場經濟也會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三、市場經濟的主體性原則——交往理性原則

費希特稱個體主體爲“有限的理性存在物”,彼此承認對方的存在是個體自身自由的必要條件,從本體論意義上講,就是強調不同主體間自在與他在的關係,也即主體間的共在關係。這種共在關係重要性的凸顯是歷史性的,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條件下,人與人的彼此關聯對個體生存並不顯得重要,但進入市場經濟尤其是發達的市場經濟時代,主體的生存發展便再也離不開相互之間的聯繫和交往,即不可能有孤立的個體自在,而必須由自在和他在廣泛結合爲整體或共在。於是主體便處在了個體與整體、自在與共在的矛盾關係之中:一則主體作爲獨立自在的個體,有獨立的利益追求;二則必須保持與其他主體的緊密聯繫,主體是自在又共在、疏離又親和的關係,基於此纔有真正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體性原則。 在市場經濟主體的生存與發展中,自在與共在是矛盾的不可分離的兩個方面。首先,個體的“自我”和“爲我”是經濟活動的原動力,因此它必須主體化,否則,便沒有真正的市場經濟。其次,主體對自在與爲我又不能過分強調,不能“惟我”,否則必然破壞主體間的共在關係,而後者又恰是個體的生存環境和條件,它決定了個體的生存質量和發展前途。因此理性思考所應當確立的主體性原則是既尊重個體自在,又要尊重他在或共在,即建立和保持主體間的親和關係,體現主體間性的相互要求,正如費希特所言:“只有我本身把一個確定的理性存在物作爲一個理性存在物加以對待,我才能要求這個存在物承認我是一個理性存在物”。這實際上已表達了一種交往理性要求。

當我們強調個體的主體化、主體性時,這裏的個體不是特定的,而是具有普遍性涵義的,也就是說每一個體都是主體化的,都具有主體性,這樣任何個體都沒有理由在交往關係中將他者視爲客體或手段,大家在主體地位上是平等的,這就決定了主體間性成爲個體主體在經濟行爲中進行道德考量的重要因素,它(他)必須以此爲基準考慮自己“應如何”,其中便包括了對他者的主體地位、權利、利益的尊重,集中體現爲承諾的真實可靠。應當說這並不是利他主義的思考,因爲在交往中,這種對他者的尊重是相互的。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一個體都與他者結成廣泛的共同體,這種共在關係的親和意味着個體良好的生存環境。

因而市場經濟本身要求個體對他者保持親和,這種親和作爲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交往關係,不論以何種方式進行,實質都是不同主體間的交易。在此過程中實現各自的利益,各自得所應得,體現安全和公平,使交易正常、穩定地進行。因此主體間的親和只能建立在相互信守承諾的基礎上,這是主體間的一種應然關係狀態,而這種“應然”的內涵就是市場經濟實踐理性,更具體地講應當進一步理解爲,交往理性對個體行爲具有指導作用。

市場經濟的主體間性體現爲主體間的平等,在交易中對彼此主體地位、利益、權利給予尊重是彼此誠信的基礎,有了這個基礎,交易雙方纔有可靠的承諾,最終體現爲交易的安全和可預期,惟此纔有彼此穩固的聯繫或良好的共在關係。在這種情況下,交易的安全指數高,使交易的安排和進行順暢便捷,交易方式會越來越先進和現代化,效率也得以極大提高。如果個體主體只注重爲我,無視他者的存在,他者的主體地位和利益以及所有市場承諾都會失去可靠性,彼此共在的關係便會疏離,這將導致主體間彼此高度戒備,在交易中會更多設定有形和無形壁壘,致使交易方式、手段退化,交易困難,成本極大增加。這種疏離的共在關係意味着個體主體賴以生存的環境和條件惡化,但它們又不得不生存其中。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體性原則作爲普遍個體行爲原則,必須能夠爲個體主體提供理性思考和選擇自我行爲的指導,顯然通常理解的僅從爲我角度詮釋的主體性原則是片面的,是有悖於市場經濟本身的客觀要求的。由於它缺少主體間性的思考維度,缺少對他者、對其他同樣作爲主體的個體的承認和尊重,其最終必定表現爲惟我,以自我爲目的以他者爲手段,以自我爲中心,無視交往對方的主體地位、利益和權利,所作承諾便可能輕易失去自我約束力,導致在交易過程中失信的普遍化,破壞個體主體賴以生存的共在關係或基本條件。因而真正完整的主體性原則實際是主體的爲我與相互間理性交往相統一的原則,這是市場經濟自身的本質特徵或主體自在與共在矛盾關係的客觀要求,因此也是該原則所必須確立的理性反思維度。市場經濟本身的客觀要求是,每一個體主體應當在注重自我、爲我的同時,也注重主體間的關係,爲此除了努力建立良好的法治環境,從外部加強對個體主體的約束之外,更主要的還是個體主體所應當具備的處理主體間關係的理性能力,市場經濟呼喚理性,呼喚交往理性。

關於理性,要給它一個完整的定義是困難的,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爲人類的一種最重要的能力和趨向,是一種主體內心對於應然的呼喚。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解釋道:“理性乃是人類用理智理解和應付現實的有限能力”,“有理性的人——它可能客觀地和超然地看待世界和判斷他人,他對事實、人和事件所作的評價並不是基於他本人的那種不加分析的衝動、成見和僻性,而是基於他對所有能有助於形成深思熟慮的判決的證據所作的寬宏大量和審慎明斷的估價”。可見理性雖不屬於價值,卻是主體超越利益自我的能力,筆者以爲它也是主體性中最完善的一面。市場經濟是一種主體間彼此獨立又相互依賴的經濟形態,它以主體間共在、親和爲基礎,主體作爲自由的存在,既相互反對,又彼此尊重,透過這種交互關係形成一個“自由的領域。供衆多存在相互分享”。這個自由領域的形成意味着交往的順利便捷,意味着個體生存發展的良好環境和條件而這些需要個體主體普遍的理性迴歸,理性地思考自我以及自我與他者的關係,形成普遍的交往理性,使理性交往原則深入到主體的交往理念中,其中蘊含了誠信、對他者的尊重、交往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等價值訴求。

關於市場經濟的“誠信”,目前國內來自倫理學、經濟學以及法學界的呼聲很高,但筆者以爲其終極關懷還應來自對主體性原則的理性反思,而後者的根本取向應當是從以往對個體“自我”的強調,進步到對主體間性的關注,即從偏狹的“爲我”,進步到理性的自我超越,進步到交往理性,從價值哲學高度探索主體間親和的途徑。因此,僅僅試圖把不健全的現實提升到法律層面,是難以使不健全的現實得以健全的。外在的強制作用固然重要,但卻十分侷限我們以爲,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同利益主體的共在和必然的交往關係本是不同主體自在生存的基礎,尊重這個事實是市場主體理性的表現,由此自覺形成個體行爲的約束,纔是交往理性的表現。它不同於康德式的純自我內在的道德約制,而是基於對自我之外的他者的存在和主體地位的尊重。爲此,價值哲學所應努力爲之的,就是引導市場經濟主體的理性迴歸或提升,即能夠一定程度地超越自我,合理選擇、決定自己的交往行爲,而不是過於偏狹的“爲我”。只有依此重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價值體系,恢復主體間的理性交往關係,努力使市場經濟主體全面理解和把握主體性原則,理解自我與他者的共在關係,理性地處理這種關係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新的、更高層次的交往理念、價值體系才具有更爲根本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