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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禮儀微覽中的特權和豁免

按照國際法的規定,爲了方便使館和涉外人員履行自己的應盡職責,應該讓他們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

所謂特權,就是給予外交官的一些特殊權利。如人身不受侵害、使館檔案檔案不得搜查。

所謂豁免,則是指免除外交官的一些應盡義務。外交官駐在國外,免除或不履行那個國家要求它本國公民應盡的如納稅等義務。

外交特權和豁免是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或者加入國際公約的國家,給予交往對象優遇優待。實際上它是本着對等的原則進行具體操作的。

什麼樣的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

按照《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規定,使館館長以及外交職員(或具有外交身份的職級員)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

外交官可分爲以下幾個級別: 最進階別是大使,接下來便是公使、參贊、祕書、隨員。

大使館下設很多職能機構,如武官處、科技處、教育處、商務處等不同的辦事機構,各個不同機構的一把手就稱爲參贊。

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出於國家正常交往的需要,以下部分人員也享有完全或部分的外交特權和豁免:

其一,外交代表,使館館長,外交職員的`家屬和子女;

其二,一個國家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出訪工作之時;

其三,在使館工作的行政人員和技術人員;

其四,在使館從事事務性工作的人員。

必須指出的是,外交特權和豁免是不可以濫用的,要雙方本着對等的原則,不能亂來。

一些有用的相關英文表達:

大使館 embassy

領事館 consulate

大使 ambassador

公使 minister

參贊 counselor

隨員 attache

領事 consul

另外想補充一點,領事官員一般在外交圈外的人看來,和外交官沒有什麼區別。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領事官員不同於外交官員。所以不能享有外交人員那樣廣泛的特權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