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行政公文 > 決定

行政複議決定書(7篇)

決定6.64K

行政複議決定書1

申請人:易××。

行政複議決定書(7篇)

委託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 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 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於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我廳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複雜,經我廳負責人批准,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築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爲合法建築。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於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爲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後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築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築並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爲其建築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於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於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 .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並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爲其房屋建於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爲未經規劃審批,屬於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行政行爲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於行政複議案 件的受理範圍,複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複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於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爲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後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築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鑑於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x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並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爲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 》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築。

我廳認爲: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爲違法建築。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爲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2

(一)堅持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所謂合法就是既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又不能犧牲國家利益。及時是指複議機關應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給予答覆,特殊情況除外。在此基礎上,做到準確、及時把複議決定書送交申請人。

(二)堅持依法複議,不用調解的原則

由於行政複議要解決的焦點是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和適當的問題,而該行爲是否合法,衡量的標準只能是法律、法規,不能用雙方協商、調解的方式來解決。

(三)行政複議決定書是公務文書

除要求格式規範外,文字表述要做到用詞準確、語氣肯定。

行政複議決定書3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爲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4

一、當前行政複議決定書存在的幾個問題

《行政複議法》對如何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未作明確、具體的規定,各地做法不盡統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 20xx年度印發了一套行政複議法律文書格式,對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從形式上規範了格式規定,但實踐當中仍存在着不統一的現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複議決定書以檔案形式出現,使人難以界定是檔案還是法律文書?是檔案又不符合公文的有關規定,是法律文書卻又套上紅頭檔案,容易混淆了兩種文書的用法;有些行政複議決定書前面未寫上覆議機關的名稱;有些在標註編號上以“府複決字第號”,“政行復號”或“府復號”等形式出現; 有些還乾脆寫上抄送單位等等,在內容上,更是形式多樣,有些沒有申請人稱或被申請人稱,就直接進入複議機關查明階段,無法知道申請人的訴稱內容和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有些在複議機關查明部分寫上“經本機關查明,又查明,另查明,還查明”等情形,缺乏了連貫性和嚴謹性;有些在認定事實、事由等方面未加以概括、歸納,複議決定書寫得不夠精煉,篇幅過長,缺乏了嚴密性;有些沒有引用複議決定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等等。總之,在當前國家沒有統一格式的情況下,複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不少。這些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隨意“改革”和“創新”,影響了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質量,以及應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們必須認真對待,高度重視。

二、認識行政複議決定書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行政複議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複議決定書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縮影,它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機關嚴格執行具體行政行爲的依據。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依據。對外代表政府行爲和形象,如果複議決定書沒有嚴格的規範要求,不講究用語的技巧,粗製濫造,缺乏邏輯性和說服力,或偏離客觀事實和錯誤適用法律依據,那肯定會影響複議案件的辦理質量,老百姓就會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懷疑的態度,從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複議決定書撰寫得好與不好,關係到複議機關對複議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水平,關係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充分、正確地認識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複議決定書必須做到規範、合法

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規範、合法,主要從格式、內容、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加以綜合考慮,儘量形成統一的法律文書,當然,也不排除在規範、合法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對內容部分作適當的創新。比如對事實、理由等內容進行壓縮、提煉,講究用語技巧等,儘量做到簡潔、明瞭,但又不失真。“創新”並不意味着對複議決定書的內容隨意誇大和改變客觀事實,或隨意適用法律依據。比如,複議決定書用檔案下發,複議決定書前面不寫上覆議機關名稱,沒有申請人的訴稱內容或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等等,這樣,就顯得不夠規範了。在適用法律依據問題上有些行政機關爲了保險起見,對作出的處罰決定採用多個法律或多個條款項目;有些應同時適用法律和法規規章的,它僅適用法律,沒有適用法規規章,複議決定書也未予以更正或體現,那就顯得不合法了。《行政處罰法》對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嚴格的格式規定,我們在檢查考覈各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時,也重點對案件質量特別是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範性合法性予以檢查、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因此,作爲指導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門,我們自己應首先做到,特別是在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時更要有嚴格的要求,務必在格式和內容上做到規範、合法,這也能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導作用。

四、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必須做到簡明、準確

行政複議決定書作爲複議機關對複議案件進行權威性判定的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因此在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時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標題,編號,複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複議原因,複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複議機關查明事實,複議決定及告知訴權,落款時間和蓋章。這樣比較符合邏輯規定,也符合法律文書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複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清楚、具體,參加行政複議的當事人主要是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他們是行政爭議的雙方,複議機關爲了解決行政爭議而作的複議決定,應當就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稱謂及其基本情況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地,法人或其組織的要寫上具體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委託代理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複議原因部分。要簡單說明一下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原因和時間,以及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時間。比如,申請人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某單位某具體行政行爲,於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時間必須載明,有的申請人將行政複議申請書早已寫好,但沒有及時送到複議機關,若不載明收到複議申請書的時間,人們認爲是已超過5日的法定受理時間。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7條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有必要對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時間加以載明。

第三、複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部分。這部分視爲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說理的地方,我們應允許,在複議決定書中應予以體現。通常以“申請人稱和被申請人稱”兩部分組成,也就是說,先由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依據,再由複議機關作出對錯評判的一般程序。同時,因申請人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寫作水平的不同,對行政複議申請書的寫法也不一樣,在實際中我們也有碰到,有的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寫得洋洋灑灑,抓不住重點,這時候,我們必須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實質問題,抓住重點,然後加以必要的概括、歸納,但又要儘量接近申請人所反映的問題,保持內容的真實性。當然,也不能斷章取義,或完全抄摘申請書的內容,這樣,行政複議決定書就顯庸俗、不精煉,因此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我們應掌握簡明、準確的原則,篇幅不宜過長,只要把問題講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機關查明部分。這部分是複議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它是複議機關如何解決複議參加人之間的行政爭議的基礎,但要簡明扼要,突出針對性。主要查明與案件有直接關係的事實,如果已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合法或不合法的,其他聯繫不緊密的事實或申請人提供不相關的證據材料就不必去審查,在複議決定書中更不必去闡述,否則,查明事實部分就過於複雜,更不必查明事實部分作出論述或發表意見

第五、本機關認爲部分。這部分是複議決定書主文,必須做到簡明、準確、合法,但不宜作過多的論證。同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和給予任何選擇餘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論和執行上的困難。比如在一起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治安複議案件中,只要指出申請人的行爲違反了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治安挽留的決定,從事實,證據,處罰內容和適用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來論證說明其正確性就可以了。

因此,規範行政複議決定書的撰寫工作,是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的重要標誌,也是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我們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行政複議決定書5

(一)標題

行政複議決定書的標題要符合公文標題要求,即由複議機關、案由、文種組成。通常用這樣的格式:““祕書工作”×(機關)行政複議決定書”。

(二)首部

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機關的有關情況。

1.申請人的情況。如果申請人是公民,應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有關情況。如果申請人是法人或組織,應寫明法人或組織的全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如符合規定,有第三人申請參加複議的,也要寫明第三者的有關情況。

2.被申請人的情況。應寫明被申請單位的全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地址等有關情況。如果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它們是共同的被申請人,也應列出有關情況。

(三)正 文

正文是行政複議決定書的核心部分,不管其文字長短,都要寫明下列三個內容。

1.引述申請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這是正文開頭。無論是請求,還是理由,都應該在申請複議書上寫明,此處是引述,應當如實敘寫,不可走樣。

2.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這是行政複議案作出裁決的文字表述。它要闡明覆議機關認定的具體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要寫好這部分內容,應當認真閱讀爭議雙方的有關材料,根據雙方提供的事實和理由,抓住爭議焦點,辨明是非,確立複議的事實和理由。一般來說,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可能是申請人在複議申請書中寫明的,也有可能是被申請人在受理案後新產生的。但不管是那一種,都應該有同等的效力。只要複議機關實事求是,秉公解決爭議,就能令爭執的雙方心悅誠服。這部分內容的'表述要做到認定事實確鑿無誤,依法評斷,根據充分。

3.行政複議裁決的結論。行政複議最終的目的是下結論,結論文字要求表述明確,語氣肯定,便於理解和操作。由於結論是供執行用的,往往還要提出執行意見。如屬終局裁決,要寫明執行期限;非終局裁決可寫明不服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四)尾 部

行政複議決定書的尾部有兩個作用,一是附項,說明附件或註釋的內容;一是落款。落款要寫明覆議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簽名,加蓋複議機關印章,用漢字寫明作出複議決定的日期。

行政複議決定書6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於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檔案,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透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於徵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徵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檔案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爲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覈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覈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複覈。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覈定複覈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複覈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爲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檔案,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透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爲:

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並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執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爲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檔案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爲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徵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複議決定書7

申 請 人:王某

被申請人: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x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xxxx〕*號),於xxx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該決定書,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作爲某集團公司的一名員工響應公司的工作安排,積極執行各項工作安排。xxx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組織客戶清遠水上樂園及漂流項目遊玩,我被公司指派帶領大約40名客戶座一輛大巴前往遊樂目的地,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帶領客戶到指定地點進行制定項目的遊玩。20日上午10點多到達目的地,在帶領公司客戶參加水滑梯項目時發生意外,導致申請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發生後公司派人將我送到清遠市醫院急診部診斷爲: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爲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車將我送至xx市某醫院,確診爲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並在該院接受手術治療,此過程參加會議的客戶及公司人員皆能證明。同時申請人公司行政部經理洪某瞭解全部過程並出具了證言證詞證明申請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傷。

被申請人闡述申請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實屬條例不清玩忽職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小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和意外應當視爲工傷,同時第五項明確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應當認定爲工傷,以上兩條規定申請人完全符合條例規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xxxx〕*號)、《工傷認定申請受傷起因及過程說明附件》、《病歷》、《事故在場證明》等。

被申請人答稱:

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於xxxx年3月2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註冊基本資料、病歷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

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一、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劉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二、申請人與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三、xx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申請人帶領客戶到某景區遊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爲:“右脛骨平臺骨折”。

我局認爲:申請人帶領客戶到某景區遊玩時不慎撞傷的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和第十五條項視同工傷的規定,不應認定爲工傷。因此,我局於xxxx年4月19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爲工傷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此次受傷爲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xxxx〕*號),並依法於當月21日直接送達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經審理後查明:

申請人是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的員工。xxxx年3月21日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述稱:xx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王某帶領客戶到某景區遊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爲:“右脛骨平臺骨折”。被申請人受理後即展開調查,後於xxxx年4月19日以申請人受傷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爲由,作出認定爲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xxxx〕*號),並依法於當月21日直接送達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爲:

本案中,申請人王某於xx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帶領客戶遊玩中不慎從水上滑梯滑下撞傷右腳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xxxx〕29號)第四點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申請人該次受傷爲工傷。被申請人作出不認定申請人爲工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xxxx〕*號)屬適用政策法規依據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變更被申請人xxxx年4月19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xxxx〕*號)爲:認定申請人xx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爲工傷。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0xx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