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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增強疫苗價格的管理方案

方案1.33W

一、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接種單位(包括各級疾控機構的直屬接種單位、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城鎮醫療衛生機構)在接種第一類疫苗時,不得向受種者或其監護人收取任何費用。接種單位在爲兒童辦理兒童預防接種證時,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關於增強疫苗價格的管理方案

二、第二類疫苗是指除第一類疫苗以外,由公民自費並且自願受種的其他疫苗。第二類疫苗價格管理按照既有利於正常流通和接種,又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爲、減輕受種者經濟負擔的原則,實行流通環節差率管理。

1、在疾控系統內調撥供應第二類疫苗,各級疾控機構均以實際購進價爲基礎(包括直接從疫苗生產企業或疫苗批發企業購入的第二類疫苗),順加規定的流通差率調撥供應。流通差率市級疾控機構按不超過8%(均以每人份疫苗爲單位,下同),縣區級疾控機構不超過12%自行確定。

2、接種單位,應以實際購進價爲基礎,按不超過以下最高流通差率計算零售價向受種者收費並出具收費憑證:

3、《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內的疫苗,仍執行政府定價藥品加價率的規定。

4、疫苗預防接種服務價格仍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衛生廳關於疫苗接種價格問題的通知》(價費〔〕366號)規定執行,即疫苗接種服務費每人次1元;接種耗材費,使用普通一次性注射器的,每人次0.7元;使用自毀式注射器的,每人次0.8元。此外,不得收取上述費用以外的任何費用。

四、市和區疾控機構應在各批次疫苗銷售(調撥)前,憑《第二類疫苗進銷價格備案公示表》(見附件)及其電子文檔、有效進貨憑證原件和複印件到我局駐市行政審批中心視窗備案,並負責督促所銷售(調撥)的接種單位在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各接種單位在該批次疫苗接種過程中,不得撤銷公示內容。未經價格備案公示的,不得在接種單位使用,違反規定使用的',接種者可以拒付相關費用。

接種單位直接從疫苗生產企業或疫苗批發企業購入的第二類疫苗,由接種單位按上款要求直接備案並負責公示。

五、第二類疫苗實行流通環節差率管理後,各級疾控機構不得再按疫苗生產企業或疫苗批發企業出具的公示、備案價格制定疫苗銷售價格。各級疾控機構從疫苗生產企業或批發企業獲得的價外收益,應在計算實際調撥價、銷售價時予以扣除。

六、各疾控機構和接種單位要高度重視,明確專人負責二類疫苗流通環節差率管理工作;各區物價部門要會同衛生部門,負責轄區內疾控機構和接種單位對第二類疫苗流通環節差率管理制度的落實工作;各級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對不履行備案公示程序擅自銷售(接種)疫苗,不執行規定加價率,對違反規定向疫苗接種者收取費用的,以及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爲要嚴肅查處。

本通知自年4月1日起執行,文中確定的流通差率試行一年,各縣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管理辦法。

標籤:疫苗 方案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