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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農民建房實施方案

方案1.13W

爲加強我社區農(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規範農(居)民建房行爲,根據《石門縣縣城規劃區私人住宅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石政發【20**】13號檔案規定及要求,結合我社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社區農民建房實施方案

一、組織機構

成立寶塔社區農(居)民建房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

成 員: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統一規劃的原則。凡農(居)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首先必須經規劃部門許可,原則上必須進入居民集中安置規劃區,任何規劃之外的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均屬違章建築。

2、堅持“一戶一宅”的原則。嚴格分戶條件,原則上一個戶只能享受一處宅基地。

3、堅持拆舊建新的原則。居民新建住宅前,必須拆除原有住房。

4、堅持嚴格報批的'原則。凡農(居)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的,按石政發【20**】13號檔案規定報批,未依法取得土地、規劃等相關手續的不得擅自動工建設。

三、農(居)民申請建房的條件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宅基地:

1、年滿十八週歲的原住村(居)民因原有住房面積不足確需分戶建房的;

2、自然災毀或因國家、集體建設項目佔用需要拆遷的;

3、原有住房破舊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規劃的;

4、原有住房破舊需另選址新建住房,本人同意進入居民集中安置規劃區;

5、原住村(居)民無住宅用地的;

6、石政發【20**】13號檔案規定可以申請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安排宅基地

詳見石政發【20**】13號檔案第二十六條

四、建房戶應辦理的手續及程序

詳見石政發【20**】13號檔案第二十八條

五、管理措施及辦法

1、居委會協助規劃、國土等部門制定集中安置小區詳細規劃,並按政策及程序組織實施。在指定規劃小區內建房,由居委會出面統一徵地(執行標準爲常德市【20**】11號檔案),其勞力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及其他附屬物補償等費用均由各建房戶分攤,如若原老屋不拆,每宗宅基地(1戶)2.5萬元。往若國家需徵用,按相關檔案不予補償。

2、進入安置小區內水、電、道路、下水道等主幹線路均由居委會出資建設,其餘到戶建設費用概由建房戶自理。

3、進入集中安置小區的新建房戶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建房戶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以放寬到108平方米(開間9米,進深12米);

(2)建房戶也可採取“以地換地”的辦法解決新徵宅基地費用。即:在拆除原有住房及其他附屬物的基礎上,該建房戶同意與居委會簽訂土地置換協議,待該宗土地因國家、集體或城鎮建設需要徵收時,按當時新徵地標準相應扣除0.3畝作爲該戶支付新建宅基地徵地費用,但其原徵地與新徵地價格差則不予補償。

(3)確屬土地已徵完的特困建房戶,其分攤費用均按4#地塊標準執行,即每宗宅基地1.5萬元。

4、凡屬在規劃區內建房的,必須辦齊土地及規劃證,其費用由建房戶自行支付,居委會派專人免費統一辦理。

5、在實施過程中,由居委會統一協調建房矛盾並確保良好的施工環境,嚴禁徵地戶個人與建房戶發生任何經濟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