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行政公文 > 報告

人民調解工作職業化專業化的調研分析

報告2.88W

人民調解工作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體系中具有基礎作用,在和諧社會構建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經濟社會轉型期,原有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工作方法、隊伍結構等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如何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以更好地適應新形勢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已經成爲擺在司法行政系統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人民調解工作職業化專業化的調研分析

一、職業化專業化是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必由之路。

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是民間糾紛多樣化、複雜化趨向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基層法治工作對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內在需要。當前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一系列問題,要求人民調解工作走上職業化、專業化發展之路。

傳統的調解領域和方法不能適應矛盾糾紛化解需要。傳統人民調解主要對家庭、婚姻、鄰里等民事糾紛進行化解。當前人民調解工作範圍不斷擴大,已經擴展到交通、醫患、勞動、消費等領域。民間糾紛已演變成爲個體型、羣體型共存的的矛盾糾紛,如仍採用傳統的調解方法已經不能有效地解決糾紛。

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及設定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傳統的人民調解組織主要是村(居)調委會和企事業調委會,設定在基層農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新時期這種配置已不能覆蓋全部糾紛領域,於是很多領域的糾紛主要依靠行政調解和訴訟手段解決。而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行業等非村(居)領域等發生糾紛較爲陌生,做起工作來力不從心,客觀上限制了自身的發展。

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不能適應現實工作的需要。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基本是由村(居)委會和支部成員兼任。這些人員往往兼職過多,無法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同時,人民調解員隊伍存在的人員不穩定、缺乏專業知識等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人民調解員要能熟練掌握法律法規、嚴格依照法律規範、懂得相關專業知識,嫺熟運用調解技巧來化解矛盾糾紛息訟止紛。

――人民調解經費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目前,許多地方還未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沒有建立人民調解專項經費,致使調解員津貼、補貼過低,激勵機制尚未形成。

於是,在社會分工日益細密、利益日趨多元的情況下,推動職業化、專業化進程已經成爲人民調解改革和發展的必由之路。

二、__市人民調解工作職業化專業化的探索

我市主要從新型調委會建設和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着手,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和隊伍建設取得了突破性發展。

――新型行業、專業調解委員會建設。20xx年,我局選擇__港務局開展現代企業制度與人民調解制度有機結合的嘗試。市港務系統新建、充實企業調委會15個,500多名人民調解員接受了培訓和考覈。同年,我局在浙江萬里學院組建了由資深法學教師和法學專業學生組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開設了《人民調解理論與實務》課程,培訓了300多名具有任職資格的大學生人民調解員,並先後派出10多支人民調解假期社會實踐活動隊伍走向社會。20xx年在市和縣(市)區兩級全部組建了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並會同市消費者協會對新任人民調解員組織了上崗前培訓。20xx年,各縣(市)區總工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全部建立,66名專職人民調解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後專業從事勞動爭議糾紛的調解工作。20xx年,在民事糾紛集中多發區域――繁華的天一廣場商貿地區,整合公安、司法和工商力量,組建了中央商貿區區域性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鄞州區建立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機制,成立了鄞州區交通安全司法所,下屬8個交通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承擔全區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糾紛賠償調解工作。今年4月,我局聯合市公安局下發了《關於在交通事故糾紛處理中全面推行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的通知》,各縣(市)區將在年內全面執行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此外,我局還在諸多領域開展人民調解委員會創建指導工作。目前,我局與市衛生局就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了一致意見,全市性的保險糾紛、旅遊糾紛和公交糾紛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也已進入規劃階段,__大學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在籌建中。

――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按照我局的工作部署,__區於20__年率先開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工作,以“人員職業化、工作專業化、待遇工薪化”爲目標。透過統一的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考試,64名社區專職調解員經過篩選和培訓後上崗。這些人民調解員專職從事社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報酬由區和街道兩級政府解決。爲促進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出臺了相應的制度與之配套實施。一是建立工作指導制度。成立了區調解工作指導小組,由__區司法局和區法院、區政法委有關人員組成,每月定期分批到街道參加專職人民調解員學習交流會。二是落實職責建立考覈制度。統一制訂了社區專職人民調解員年度考覈辦法。考覈成績作爲續聘、評先表彰、等級晉升和獎金髮放的主要依據。三是建立培訓制度。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年至少集中培訓兩次。自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以來,無論從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上看,還是從工作實績上看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20__年,該區共受理調解民事糾紛2581件,調解成功2561件,成功率爲99%,全部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僅僅受理了10件,佔千分之0.5,其它都在社區基層得到解決。而同期全市鎮、鄉、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平均佔全部的爲21%,人民調解的受理量和成功率均大大高於全市平均水平。目前,我市多個縣(市)區也開始着手建設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推行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工作的方法及成效

我市在推進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進程,主要抓好四個工作環節:

――統一思想,認真抓好前期籌備工作。一是深入基層調研,充分論證。二是取得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援,整合力量。如__區司法局多次向區委區政府專題彙報“關於建立社區專職調解員隊伍的建議和報告”,使區委、區政府認識一致,從人、財、物上給予充分的支援和保障。天一廣場中央商貿區區域性聯合調委會就充分整合了司法行政、公安、工商等多家職能,顯示了調處優勢。三是選準試點,穩步推開。

――嚴把“三關”,建立專職專業調解員隊伍。我們在工作中注意把好人民調解員的入口關、培訓關和業務指導關。透過嚴格標準、廣納人才,打造素質過硬的.專職專業人民調解員隊伍。

――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規範調委會運作。結合行業專業特點,制定和健全相關業務工作制度。

――保障經費,爲調委會發展提供財力支援。在各地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試點中,經費得到較好地解決。規劃中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我局跟市衛生局確定了經費預算方案,其中的專職人民調解員薪金將按社會工作者市場標準制定。

人民調解工作向職業化、專業化方向發展,能有效克服當前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障礙,實現四個方面的轉變:

――實現了由調處一般矛盾糾紛向複雜疑難矛盾糾紛和重大羣體性民事糾紛的轉變。從過去的只能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一般矛盾糾紛,到目前複雜疑難的交通、醫患、環保、土地糾紛和重大羣體性民事糾紛,使基層政府能將主要精力集中在發展社會經濟上,維護了社會安定和諧。

――實現了由傳統調解到依法調解的轉變。透過強化培訓、規範管理,使大多數調解員都能在發揚傳統調解優勢的基礎上,熟練運用法律手段開展調解工作,人民調解的法治化程度不斷提升。

――實現了由簡單調解到規範化調解的轉變。人民調解工作在制度建設和規範性運作上已經日趨成熟。我市推行統一的調解協議書,規範化率達到100%,沒有發生一起人民調解協議書爲法院撤銷。

――實現了單方調解向聯合調解,被動調解向主動調解及委託調解的轉變。人民調解由被動調解轉爲重大特殊案件主動介入,跨邊界地區人民調解組織聯防聯調,專業領域糾紛以專業調委會爲平臺,部門配合、行業聯動,優勢互補,更好地發揮出調解成效。

四、進一步推進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工作的一些思考。

吸收專職社會工作者進入人民調解,建立職業化、專業化人民調解員隊伍,能顯著調動工作積極性,對矛盾糾紛的反應更加迅速,使工作更爲高效規範。應該以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爲主要載體,推進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工作機制的創新和工作領域的拓展。

思考之一:爭取黨委、政府支援,努力培育職業化、專業化調解組織機構。

人民調解工作應該由羣衆自治性組織來承擔,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對人民調解工作加強扶持,培育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司法行政部門應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援,積極培育職業化、專業化調解機構。

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的職業化和專業化,要藉助黨委、政府的支援,大力發展行業性、區域性調委會。藉助社會組織、社會力量來調處矛盾糾紛。在條件成熟的行業和社團組織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發揮社團組織的優勢,增強專項糾紛的化解力度。

思考之二:創新管理方式,推動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建設。

實踐證明建設一支專業的、職業的、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是必要、必須而迫切的。組建專業化調解工作機構,由街道、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出資聘請專職調解員,有利於探索組建一支專業化、社會化的調解員隊伍。

――吸收專門工作者從事人民調解工作。透過公開考試、考覈,招募符合條件的人員,專職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整合、利用好區域法律資源,特別是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可以發揮其長期從事基層社區法律服務的優勢,積極引導、鼓勵、支援他們從事人民調解工作。

――探索新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培訓管理形式和機制。提高專業知識培訓力度,尋求專家諮詢支援,提高操作實踐水平。進一步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和協商,透過選聘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組織調解幹部觀摩審判等方式,有效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調解藝術和工作水平。對人民調解員實行持證調解、分類管理,培育發展後備力量。

思考之三:創新工作機制,建立調解工作新格局。

爲進一步發揮職業化、專業化人民調解效能,必須創新工作機制,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工作銜接,形成綜合優勢,強化人民調解在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中的基礎性地位。

――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探索並鼓勵人民調解組織在法院的建議或委託之下,參與訴前等各階段的糾紛調解,推動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機結合。如在基層法院設立“人民調解視窗”,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工作平臺,爲訴訟當事人提供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選擇途徑,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有效地支援訴訟活動。

――依託綜治平臺,推進部門聯動聯調。以基層綜治中心,爲聯合化解矛盾的平臺,透過綜治矛盾排摸、工作例會、聯動調處、宣傳教育等工作機制,有效地預防、化解矛盾糾紛。

新時期,進一步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任重道遠,意義重大,只有加強人民調解專職化、專業化建設,人民調解在改革發展中才能永葆青春活力,從而爲增強社會自我調控功能、推進民主法治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