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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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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報告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報告根據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類型。你還在對寫報告感到一籌莫展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民事訴訟調解工作調研報告,歡迎閱讀與收藏。

民事訴訟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民事訴訟中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在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透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從我國幾十年的司法實踐來看,它對於及時、有效地解決民事糾紛,提高辦案效率、減少訴訟成本,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會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在黨中央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的歷史時期,法院調解制度再一次被提到了重要位置,透過調解審結案件,對於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發展第一要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 民事訴訟中調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與判決相比,調解結案的好處在於:1、直達訴爭雙方的思想根源解決矛盾糾紛。由於許多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不僅僅是單純的財產關係,而且還涉及當事人的人身關係和情感世界,因此,用判決的方式很難更好地解決這類糾紛。調解能很好地抓住當事人之間矛盾癥結,既能從事實上又能從思想上、心理上徹底解決這類問題。2、案件調解結案後無須啓動二審程序,當事人一般也沒有提起申訴,很少啓動再審程序,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大多能自覺地履行從而減少執行案件數量,減輕執行環節的壓力,這樣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也有利於人民法院提高案件的審判效率。3、訴訟中的調解,尤其是庭前調解制度的實行,簡化了繁瑣的訴訟程序,及時開展調解,提前解決糾紛,這樣減少了訴訟環節,避免了訴訟資源的浪費。採取調解方式審結案件,不但能提高辦案效率,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能防止各種不穩定因素的產生,有利於促進社會穩定。由於民事訴訟調解具有諸多優越性,在化解社會矛盾方面具有的巨大功能作用,受到了民事訴訟當事人和法官們都樂於接受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在民事訴訟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訴訟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認識上存在片面性。首先,對民事訴訟調解的地位認識片面。隨着審判方式改革的推進,着重對庭審方式進行改革,強化庭審功能,強調當庭宣判率,從而制約了法官在庭前、庭審、庭後調解,削弱了法官的調解意識,導致部份法官不再重視調解,而過於熱衷於裁判權的行使,甚至簡單採取“一判了事”的方式結案。

(二)工作上存在敷衍性。

由於對調解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部份法官對調解工作採取敷衍的方法,因調解工作法官需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而做了大量工作不一定達到預期目的,費工費力,有時甚至出力不討好,不如判決結案簡單明瞭,所以,調解與否並不重要,只要當事人一方不同意調解,便順水推舟不再作調解工作,導致調解流於形式。

(三)方法上存在單一性。

有些法官對民事案件的調解,只是在走程序,在庭審中徵詢當事人意見,若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則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即終止調解;若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便終止調解;法官不注重說服教育,擺事實、講道理、分清是非,闡述有關法律規定,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不能充分發揮法官調解案件的能動作用,只是被動的簡單應付了事。

(四)督導上存在軟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