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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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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知曉一個情況、一個事件時,我們需要帶着創新精神去開展調查,一般會把調查結果彙集成一份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怎麼寫才能避免假大空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法調查報告,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法調查報告

勞動法調查報告1

《勞動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頒佈、2008年1月1日實施以來,我區高度重視《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一方面透過多方宣傳、舉辦培訓班、座談會交流、大量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大力促進《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宣傳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加快推進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實施,着力強化勞動合同管理,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監控力度,及時妥善處理勞資糾紛,有力地促進了《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確保我區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現將調查情況彙報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的基本情況

(一)《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促進了勞動合同簽訂率的提高。

《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經過廣泛的宣傳培訓工作,我區各類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性積極性大增。據調查,至今年3月底,我區在崗職工60844人,簽訂勞動合同的30422人,勞動合同簽訂率59%,與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長了10個百分點。其中農民工23001人,簽訂勞動合同12000人,簽訂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長10個百分點。

(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促進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向長期化方向發展。《勞動合同法》強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際是從法律層面促使用人單位改變用工短期行爲,考慮用工長期化。《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我區各類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從之前的一年期限爲主轉變爲三至五年期限爲主,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均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促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勞動關係更爲穩固。

(三)《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促進了用人單位用工管理行爲的不斷規範。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要把規章制度作爲勞動合同內容,要求勞動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從根本上促使用人單位規範內部管理行爲和外部經營行爲,從而有利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我區各類企業對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及時進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勞動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較好的遵守執行。企業用工逐步規範,勞動關係日漸穩定。

(四)《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1、部分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認識存在片面性。

目前還存在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部分勞動密集小型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持觀望態度,維持原有的用工方式,還未完全根據新法進行調整。還有部分規模較小、用工環境差,管理較差的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持消極態度,不遵守法律規定,嚴重違規用工。對於一些季節性增加用工和臨時性用工,企業不願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也認爲沒有必要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依然存在。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據我區企業反映,企業要求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部分員工不願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員工有的是因爲誤解簽訂勞動合同後限制其自由流動;有的是因爲不願繳交社會保險費;有的是誤以爲不簽訂勞動合同,一個月後一年內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在勞動密集型尤其是加工企業這個問題更爲突出,有些企業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比例甚至達到50%以上。

3、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意願不強。

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願參加社會保險,主要原因有:一是個別私營企業誤導勞動者,使勞動者誤認爲參加社保會減少收入,造成勞動者參保意願不強;二是當前社會保險制度還不夠完善,未能在全國範圍內甚至全省範圍內自由轉移和接續,一些企業外 來務工人員對社會保險認識不足,認爲不能在當地連續參保至享受養老待遇的最低15年參保年限,回原籍後社保關係又不能順利轉移,不願參保;三是一些外來務工人員現實中離職後選擇退保,覺得退保手續麻煩,而單位繳交的社保統籌金不能退還也不能遷走,主觀上排斥參保。

4、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法》個別條款的理解有異。

我區不少企業反映《勞動合同法》有些條款不容易理解,操作性不強。主要包括計件工人、季節性用工加班工資的計算和計發加班工資的基數確定、勞動合同範本條款過細不利於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操作及管理、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界定、流動性較大的員工重返用人單位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不當可能導致企業用工僵化以及勞務派遣適用的崗位和具體操作程序等問題。

(五)完善《勞動合同法》配套法規政策的意見和建議。

《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執法部門難以操作、用人單位難以理解掌握的問題,因此急需出臺實施細則和辦法,提供指導性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及時完善配套法規政策,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逐步解決社保轉移接續問題。必須儘快健全社會保險制度,建議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轉移銜接問題。

2、明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操作辦法。主要是細化條例,明確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簽訂,經濟補償應如何計算;對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辭而別的,應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用工約束權等。

3、進一步明確年休假、加班工資待遇。年休假計算是否按員工的累計工齡,或是在現企業的工作時間;對於主動要求加班的,是否允許,應如何計算加班工資等。

4、對於特殊性行業、季節性行業的用工進一步明確。對特殊行業,如建築業、餐飲業、服務業等,研究制定有別於生產性行業,適應自身行業特點的規定;對於淡旺季週期生產、臨時性增加用工情況,也制定適用的法律實施細則。

5、規範勞務派遣的具體內容。對於臨時性用工,季節性用工,透過勞務派遣的形式應如何規範操作。研究制訂關於勞務派遣公司的監管細則。

6、明確細化勞動者的責任。對於勞動者自身主觀原因沒能及時簽訂合同,勞動者主動要求延長工作時間的情形如何界定等,應制訂明確細化的操作程序指導用人單位具體操作。

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

(一)、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

1、發揮區工會組織的監督作用。工會監督和檢查企事業單位行政執行勞動法,是工會的重要權利和責任之一。工會組織成員分佈在各地區、各領域、各層次,直至基層車間、班組,與勞動者關係最密切,因此對違反勞動法的現象和行爲最敏感,反映最及時,這種監督有更高的效率。工會透過對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有關問題的調查,對違法行爲提出處理意見,行使職代會權利,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爲受侵害職工承擔法律支援來發揮其監督作用。近三年來我區各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作了大量工作,及時調解和處理職工來信來訪、各種勞動爭議案件2300餘起,使勞動爭議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爲促進企業和社會的穩定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2、發揮各鄉、鎮、街道經發辦勞動法律監督的作用。鄉、鎮、街經發辦是企事業領導部門,既有權利和責任領導企事業單位的生產或業務工作,也有權利和責任監督和檢查各所屬單位貫徹執行勞動法。如果發現所屬單位違反勞動法,有權和責任加以制止和糾正。

3、發揮區級勞動行政機關和其他有監察權機關的監督作用。如勞動保障局、紀委這種監督具有很大的強制性和權威性。各鄉、鎮、街勞保所和紀委是國家機關中的職能部門,不僅要嚴格貫徹執行勞動法,同時還有權力和責任監督和檢查各企事業單位切實貫徹執行勞動法。

4、發揮職工羣衆的監督作用。不斷提高職工羣衆法律意識,增強自我維護能力,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行使勞動法律權利,這是最根本最有效的監督。職工羣衆的監督往往以勞動爭議的形式出現,所以處理好日常的勞動爭議,既起到了監督勞動法律的作用,又是落實勞動法律實施的具體體現,不僅解決了勞動法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問題,還進一步做到了勞動法律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存在問題

1、企業行政認識不足,支援不夠。企業行政認爲工會組織就包括勞動法律監督、勞動爭議調解等等維權工作,沒必要再成立諸如勞動法律監督、勞動爭議調解之類組織,出現此類問題就由工會組織出面即可,沒必要建立那麼多組織機構。

2、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權威性不夠,缺乏一定的執法力度。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羣衆組織,沒有執法資格,只能是對執法進行監督,而監督中發現問題只能提出意見和建議,能否得到採納還是未知數,因而在職工羣衆中信任度不高。

3、監督組織建設不健全,監督作用發揮不好。雖然工會法律監督組織都有機構、有牌子、有人員,但是監督作用發揮不好,監督員履行職責不夠,當然也存在監督員素質不高的問題,特別是企業工會法律監督員不能針對企業行政制定的規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對策建議

1、強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健全監督機制。當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工會法》和1995年全總制定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試行辦法》。由於《勞動法》、《工會法》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規定比較原則,加之基層工會不敢對本單位行政勞動違法行爲進行監督,致使監督成本較高。因此,儘快制定和出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法》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用法律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各項權力的實施,將使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得以落實。這些權力應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違法案件和行爲的調查權,請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司法協助權,參與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權、參與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權,受理勞動者的投訴權,責成政府及相關部門、司法機關處理勞動違法案件權等。同時,對地方工會、用人單位工會在勞動法律監督中的權利與義務、組織和人員設定、監督程序、監督時效、辦公經費等都應作出明確規定,從而使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有法可依和具有可操作性。

2、強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完善監督程序。一是堅持事前監督,運用協商協調機制穩定企業勞動關係,透過企業勞動合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規範企業勞動關係,從制度上保證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二是堅持決策監督,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由職代會行使審議權,這實質上是對企業內部管理從源頭上進行監督;三是堅持高層監督,運用工會與企業行政聯席會議、高層協商參與機制保證勞動法律監督及早發揮作用;四是堅持全過程監督,運用企業職代會、廠務公開、集體合同、民主測評、職工董事與職工監事等民主管理有效機制全過程參與進行監督,透過全過程的有效監督,最終保證源頭監督的實施。

3、強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設監督隊伍。建設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隊伍,爲開展勞動法律法規監督創造良好條件。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工會工作的一個新的領域。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是工會履行勞動法律監督職責的具體執行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素質,關係着工會代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職能的實現;關係着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把工作責任心強,具有一定勞動法律法規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辦事公道,密切聯繫羣衆的有關部門人員,吸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中。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人員培訓,在培訓的內容、方式和對象上注重理論與實踐、定期與不定期、集中研討與業務自學三個結合,提高監督隊伍素質。

4、強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制定監督措施。要想真正維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光靠政府勞動行政執法是不夠的,最有力的手段是:一方面要積極發揮基層工會組織的維權作用,強化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作用的發揮。只有強化用人單位工會的制衡功能,才能從本質上彌補勞動者的弱勢地位,真正把勞動者的權益維護好。另一方面則要發揮地方工會爲基層工會組織和工會幹部撐腰壯膽的作用,積極探索維護基層工會組織和監督員合法權益的新辦法、新路子。如派駐工會法律監督員到用人單位,建立區域性、行業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明確地方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分級監督的原則、範圍、內容、任務、責任等,同時要加強地方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與人大執法檢查、政協視察、勞動監察的配合,形成制度和優勢互補,增強監督的效力。

勞動法調查報告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佈實施10年來,重慶市各級工會始終堅持以貫徹實施《勞動法》爲重要契機和突破口,切實履行《勞動法》賦予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積極參與勞動關係的調整,努力構建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爲我市的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從2005年4月至8月,我們針對工會貫徹實施《勞動法》的主要成效、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研,並提出了有關建議。

一、重慶工會貫徹實施《勞動法》取得了明顯成效

重慶工會貫徹實施《勞動法》10年來所取得成效表現在:《勞動法》賦予工會的職責職權得到進一步落實,推動了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的建立,促進了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建立和作用發揮;推動工會工作重心實現了重大轉移,工會組織得到發展壯大,《勞動法》逐步深入職工人心,廣大職工羣衆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基本形成。

(一)始終把立法參與從源頭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放在突出位臵。參與立法,是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10年來,尤其是重慶直轄以來,市總工會先後參與了《工會法》、《破產法》、《公司法》、《婚姻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條例》、《勞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立法和修改論證工作,提出了工會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與和推進與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先後重點全過程參與了《重慶市工會條例》、《重慶市廠務公開條例》、《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重慶市集體合同條例》(該條例於今年9月29日由市人大常委會透過,明年3月1日正式實施)等法規的調研、起草和制定,反映了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提出了工會的建議和主張,使職工的意見得到直接的法律表達。

同時,努力推進貫徹實施《勞動法》的制度建設。10年來,爲了推進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市總工會從制度建設入手,自2000年起,市政府與市總工會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市政府吳家農、童小平等副市長都親自出席會議,通報有關情況,陸續研究解決了“三條保障線”、困難勞模補助、技術工人隊伍建設等涉及職工權益的重要問題;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司法局、安全監察局等建立了涉及職工權益重要問題的資訊交流制度,互通資訊,溝通情況,不定期研究解決職工反映的有關問題。建立了人大、政協議案、提案徵集制度,堅持每年下達調研課題,對涉及職工勞動經濟權益基本狀況進行調查,對重點課題,還與科研院校聯合開展調研論證,形成調查報告,透過人大、政協中的工會代表,用議案和提案等方式反映涉及職工權益的突出問題,爲市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勞動法律執法監督檢查提供依據。

(二)積極推進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的建立。2000年,市總工會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經委、市企業家協會建立了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會議制度。近年來,三方着力配合推行了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三方協商機制“三項基本制度”。到2003年,全市40個區縣(自治縣、市)建立了這一制度,目前還延伸到了部分鄉鎮。同時,還以“雙愛雙評”、創建和諧勞動關企業(工業園區)等活動爲載體,促進企業協調勞動關係制度的完善和落實。目前,我市集體合同建制工作已初具規模,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出臺了《關於深入開展建立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工作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做好三資企業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等規範性檔案,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得到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企業達2.81萬戶,佔應建制企業總數的81%。其中,國有、集體及控股企業建制率達95%;外商投資、私營、鄉鎮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建制達70%。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穩步發展。全市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企業有2119戶,佔應建制的8%。

(三)加大參與勞動法律監督檢查力度。全市各級工會積極配合人大和勞動行政部門,開展了多次《勞動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1995年10月,市人大牽頭組織市總工會和市勞動局開展了《勞動法》的第一次執法檢查,重點檢查全市宣傳貫徹情況。之後,市總工會陸續參加了市人大、市政協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組織開展的《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勞動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積極參與了對企業拒繳養老保險費、拒籤勞動合同、化學危險品管理等突出問題的檢查和專項治理。最近三年來,市總工會連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了支付農民工工資專項執法大檢查。去年5-7月,爲紀念《勞動法》頒佈10週年和《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實施1週年,市總工會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六個部門聯合開展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執法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的用人單位發出了“勞動保障監察指令書”,要求限期整改。

市總工會十分重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檢查隊伍的培訓工作,提高他們參與勞動法律監督檢查能力。近年來,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培訓了180多名兼職勞動法律監督檢查員,頒發了監督檢查員資格證書。截至2004年底,全市基層工會建立了勞動法律監督組織799個,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3338人,受理安全生產違法、違紀案件114件,其中工會直接處理的案件67件。

(四)加大勞動爭議處理參與力度。爲解決好發生在基層的大量勞動爭議案件,市總工會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近年來重點抓了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員的培訓,以及勞動爭議的調處工作。到2004年底止,全市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1443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7535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3096件,其中集體勞動爭議案件60件。此外,市總工會加大了直接參與重大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協調處理力度,參與了涪陵區12起職工工傷、多家商業銀行分流安臵出現的勞動爭議糾紛、重慶化妝品廠等多起集體仲裁案件的處理。近三年來,全市共參與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1200多件,爲緩解勞動關係矛盾做出了積極努力。

(五)努力促進全市擴大就業工作。1995年以來,全市工會始終把促進擴大就業工作放在重要位臵,努力構建幫扶困難職工長效機制。從1992年開展的單純爲困難職工送溫暖活動,已經發展到2002年的爲困難職工、下崗職工送觀念、送技能、送服務、送崗位的“四送”活動。三年來,全市各級工會共爲下崗失業人員送觀念13萬人次、送技能5萬人次、送服務12萬人次、送崗位7萬餘個。透過成立工會再就業中心、建立再就業基地、開辦下崗職工夜市、舉辦現場招聘會、建立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等形式,千方百計爲下崗失業人員創造就業機會;全市各級工會自辦或參與舉辦專場招聘會383場,22.3萬人次進場求職,有6.36萬人達成用工意向性協議;全市工會還透過建立市、區縣、企業不同層次的多個職工消費合作社,爲下崗職工直接提供了1000多個就業崗位,拓寬了就業渠道,擴大了就業。

(六)大力開展宣傳貫徹勞動法的教育培訓活動。《勞動法》頒佈以來,全市各級工會深入持久地開展了一系列學習宣傳教育活動,把40多萬冊《勞動法》、《勞動法釋義》及其勞動法配套法規文字等學習材料送到職工和基層工會幹部手中。基層工會利用閉路電視、宣傳欄、黑板報等,廣泛組織廣大職工反覆學習《勞動法》,把《勞動法》作爲職工“三五”、“四五”普法的主要內容;市總工會開展的百萬職工學習《勞動法》知識競賽活動,參賽單位達到5000多個,全市重點工業企業全部參加了競賽,參賽職工超過100萬人。1995年,市總工會組織13個行業、15個代表隊參加的《勞動法》知識決賽,在電視臺直播後引起全市職工巨大反響。據統計,全市參加學習《勞動法》的幹部、職工達到了90%以上。與此同時,市總工會還對區縣市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大中型企業工會、基層工會三個層次的工會幹部舉辦了100多期、1200多工會專兼職幹部參加的《勞動法》專業性培訓班;另外,全市各級工會會同市勞動局等部委陸續開展了《勞動法》諮詢日、宣傳月等活動;近兩年來,市、區縣總工會與人大、勞動、法院、司法等部門聯合開展了“爲實現公平和正義——法律援助在工會”、“12.4法制宣傳日”、“紀念《勞動法》頒佈十週年、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進城務工人員法律援助宣傳”等大型公益宣傳活動,對上百萬市民進行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法律、法規、政策的`現場解答,發放了《勞動法》、《工會法》、《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法律援助條例》、《進城務工人員維權手冊》等法律文字和宣傳資料100多萬份。今年7月,在市總工會組織的以《勞動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爲主要內容的“四五”普法考試中,全市近20萬職工和工會幹部直接參加了考試,及格率達到100%以上,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10年來,職工學法、懂法、用法蔚然成風,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日益成爲自覺行動,《勞動法》逐步深入職工人心。

(七)《勞動法》推動工會工作重心實現重大轉移。按照《勞動法》關於“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的規定,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提出的“以貫徹實施《勞動法》爲契機和突破口,帶動工會各項工作”的工會工作總體思路,市總工會成立了貫徹實施《勞動法》領導小組,明確了領導職責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勞動法》貫徹實施情況調研活動,建立了情況彙報制度,按照《勞動法》的內容對工會職能進行了調整,使勞動法律的宣傳、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逐步成爲工會的主要工作。一方面,注意總結推廣工會貫徹實施《勞動法》中的先進典型。近年來,針對進城務工人員多,維權難的狀況,推廣了南川市總工會建立“4+X”進城務工人員維權聯動機制的經驗;針對建築施工企業拖欠進城務工人員工資等問題,推廣了重慶廣廈一建集團善待進城務工人員的“四好”經驗;針對勞動關係矛盾日益突出的狀況,推廣了嘉陵、ABB電器公司等創建和諧勞動關係企業的經驗。另一方面,注重暢通職工反映情況的渠道,提供服務。在市、區縣兩級工會開通了“12351”職工維權熱線電話,爲職工利益訴求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和視窗,今年3月開通以來已受理職工熱線電話2000多人次;還在市和區縣兩級建立了職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爲3250多名職工提供了勞動法律、法規、政策諮詢,以及勞動仲裁和法律援助代理等服務。

10年來,《勞動法》的貫徹實施,推動了工會組織的發展壯大。市總工會按照《勞動法》關於“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規定,以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作爲重要任務,在鞏固國有和國有控股、集體企業等工會組織建設的基礎上,全市新建企業組建工會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到2004年底止,全市40個區縣市和2個開發區新建工會組織累計達到3.57萬個,發展會員70.45萬人(截至2004年底,全市職工爲237.49萬人,會員215.20萬人),全市1311個鄉鎮(街道)全部建立了工會工作委員會或工會聯合會,全市有658個社區組建了工會,在進城務工人員中也着手建立了工會,使他們有了自己的“家”。

總之,10年來,全市工會在全面、深入宣傳貫徹實施《勞動法》的過程中,逐步實現了從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活動型工會,向市場經濟條件下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作爲基本職能的重大轉移。

二、貫徹實施《勞動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10年來,重慶市委、市政府、勞動保障等部門和工會爲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付出了艱辛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侵害職工勞動經濟和社會保障權利的情況仍然突出。此次調查發現,職工反映的以下問題比較突出:

(1)一些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的合同中,試用期過長、基本內容不完備、不公正、未經雙方協商等問題突出;不少合同包含違法的霸王條款,有的連工資和基本的福利待遇都隻字不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簽訂率極低,據我市化醫工會調查,某化工企業全部3552名職工中,僅有1.3%的職工與企業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91%以上的職工簽訂的都是3年及其以下的勞動合同;企業不按合同執行,隨意處罰和辭退職工的情況時有發生。

(2)有的企業變相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定額偏高,迫使職工加班加點,有的工作時間長達18個小時,職工超時勞動的狀況比較嚴重,而且有的企業不支付或不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3)以各種名義或變相剋扣、拖欠職工工資,尤其是建築施工企業和私營企業拖欠嚴重,據調查,有的區縣50%以上的建築施工企業都不同程度拖欠進城務工人員工資。

(4)在部分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外資企業以及一些新興行業,如保安公司、物業管理、保健娛樂行業及大型商場的專櫃人員大多未參加社會保險,一些虧損困難企業拖欠養老金現象也比較突出。在參保企業中,醫療、工傷、生育等參保險種不完全,少報繳費基數、基數不清、人數不清的情況也不同程度存在。私營企業爲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不到20%。在這些企業中,參保的一般都是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市總工會去年在對41家企業的勞動保護調查中發現,僅有8家企業爲職工辦理了工傷保險,參保率爲19.5%。

(5)侵犯女職工權益的行爲時有發生,一些企業在招工時,明確告訴女職工在合同期間不能懷孕。另據市總工會女職工部今年4月份對34戶不同類別企業的調查,勞動合同中涉及女職工權益條款比較全面的,僅爲1.17%。

(6)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情況參差不齊,私營企業幾乎沒有得到落實。

(7)有的企業在改制、破產過程中,未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透過,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沒有得到完全落實。

二是職工勞動保護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狀況有待改善。一些企業在於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很少載明和告知職工有關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職工拒絕違章指揮權難以實現;有的企業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處於弱勢的職工往往不敢抵制,因爲一次合法的抵制,後果可能就是失業;安全技措工程、安全設備和安全教育費用投入少,或者根本沒有投入的現象比較突出。一些單位不重視、不支援工會的羣衆監督。《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實施以來,原來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和安全部門、衛生部門新的管理體制尚未理順,職責職權不清和交叉現象比較突出,給工會參與“三同時”的職責帶來了較大影響。

三是企業職工基本醫療制度改革滯後矛盾突出。重慶作爲老工業基地,老職工多,欠賬多,資金缺口大。目前大部分企業的職工未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制度改革矛盾突出,有職工形容醫改是一座“圍城”,沒有參加醫保的想參加,而參加了的又想退出,認爲得不償失。職工普遍對目前的醫改不滿意,“看不起病,吃不起藥,住不起院”成了患病職工的口頭禪;醫患矛盾突出,“醫保藥拖命,自費藥救命”,“小病不看大病拖”等說法和現象反映出患病職工的不滿和無奈。職工普遍反映,一些醫院在抗菌類藥上大做文章,動不動就開頭孢,廉價的青黴素卻說沒有,甚至出現了打青黴素找熟人開後門的現象;一些完全不必要的檢查檢驗項目,讓職工難以承受。目前職工因爲醫療費、住院費不能及時報賬、大病統籌制度未建立等問題,影響了企業穩定。另外,對於參加醫保後,職工直系供養親屬報銷50%的醫療費規定被取消,困難職工反映很大。

四是勞動關係中的新問題亟待解決。工程項目承包和分包等無用工主體資格招工比較普遍,造成職工在勞動爭議仲裁中舉證困難,合法權益難以主張;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員再工作後的勞動合同、工傷保險亟待規範;勞務派遣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用工主體資格尚需確認;有的用人單位鑽社會保障制度的空子,單位本應按20 %承擔社保費,但實際卻按10%的錢返給職工,讓職工自己到社保局建立個人帳戶,逃避另外10%的社保費,導致退休時與同工種和同年齡職工的養老金差距較大,社保基金缺口加大;另外,由於企業困難,長期不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在個別企業還出現了滿60歲的職工領不到養老保險金,而不能退休的現象。

五是建築施工企業拖欠進城務工人員工資情況複雜。據市總工會上半年對主城區19戶建築施工企業調查,拖欠金額達進城務工人員工資8000萬元的主要原因:

(1)未完工程墊資、業主未按約定給付工程款,企業無力支付工資;

(2)建設單位在工程完工後以種種理由不辦理或拖延辦理工程決算,工程尾款不能及時回收;

(3)建設單位資金不到位,工程成爲爛尾樓,施工企業前期工程款收取困難;

(4)分包單位與施工企業簽有墊資合同,分包單位未按合同支付進城務工人員工資造成拖欠;

(5)一些地方公共基礎設施、交通建設項目拖欠部分工程款;

(6)部分包工頭受農民工親屬委託扣下部分工錢,年底交與其親屬,以免農民工在外亂花錢。

三、對存在問題原因的簡要分析

一是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國企改革步伐加快,就業壓力嚴峻。發展經濟的中心工作與職工就業、勞動權益保護的矛盾,是貫徹實施《勞動法》中長時期存在的突出矛盾。重慶二元結構矛盾突出,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和結構性矛盾凸顯,就業形勢十分嚴峻;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與勞動者爭取合理勞動報酬、企業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擇業自主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存在實事上的不平等三大矛盾突出。重慶作爲老工業基地,產業基礎薄弱,技術、資本、人才匱乏,缺乏新的經濟增長點,就業崗位嚴重不足。特別是三峽庫區企業關閉、破產量大面廣,產業層次低,還沒有形成新的產業帶和產業鏈,職工就業門路狹窄。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加快,城市周邊土地被徵用的農民、其他進城農民工約6500萬人(其中市內約320萬人),以及新增城鎮勞動力增長較快,都給就業工作帶來嚴峻形勢,給《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帶來更大的壓力。

二是個別地方和一些企業對貫徹實施《勞動法》的認識不到位。個別地方領導認爲,要推動企業改革,發展市場經濟,提高經濟效益,犧牲職工利益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片面強調推動改革,發展經濟,忽視或漠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把不繳、少繳、緩繳社會保險費作爲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在一些地方招商引資、企業在爭取生產訂單時,往往忽視了職工利益,還津津樂道於工資低成本的引資比較優勢。 三是區縣勞動保障監察力量薄弱,執法難度較大。我市從去年以來加強了市一級勞動保障監察力量,但區縣勞動保障監察力量仍很薄弱,目前我市區縣的勞動監察人員受編制限制,一般只有3人左右,只能應付日常的職工投訴,沒有足夠的力量及時有效處理和制止衆多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爲,跟蹤整改和處罰很難到位。在區縣勞動保障監督執法中,來自社會各方面的阻力大,包括有些地方領導和執法部門上級單位的干預,導致執法難度增大。

四是《勞動法》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如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事實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處理、拖欠工資和養老金,侵犯休息休假權和加班加點不給報酬等,缺乏強有力的處罰措施;又如在企業改制、破產中勞動者安臵和分流方案缺乏程序性規範;還如目前出現的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靈活就業人員、退休職工再工作後的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等問題都缺乏規範。

四、對進一步貫徹實施和修改《勞動法》的有關建議

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只有建立起規範、和諧的勞動關係,才能從根本上促進發展、推動改革、保持穩定,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爲此建議:

一是進一步加大學習宣傳《勞動法》的力度,形成依法調整和規範勞動關係的社會共識

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陣地和輿論工具,採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加大《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力度,在全社會繼續深入進行《勞動法》的普及宣傳。特別要透過勞動保障、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工商聯、私企和外企協會等組織,對用人單位和經營者進行重點宣傳教育,提高其依法經營、尊重職工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把《勞動法》、《工會法》等涉及職工權益的法律法規納入地方黨政和企業幹部的培訓內容,作爲“五五”普法重要內容。同時,透過宣傳教育,使廣大職工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切實改變目前部分職工特別是進城務工人員法律意識淡漠的狀況,提高他們學法、知法、懂法、用法的自覺性。

二是整合力量,進一步加大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行爲的查處力度

增強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力量,變被動應付爲主動查處;廣泛強制推行勞動合同制度,重點督促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和建築施工企業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督促企業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透過人大代表視察、政府執法檢查、社會輿論等方式,加大對用人單位拒籤勞動合同的監督和查處力度;嚴肅查處勞動關係領域的各類違法行爲,依法懲處惡意和蓄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典型案件中的單位和個人。繼續開展專項治理,努力從制度安排和源頭上加大對勞務工工資的清欠力度。加快完善企業職工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步伐,加大對企業拖欠職工各項社會保險的查處力度。增強職工社會保險交納透明度,規範繳費基數,在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實行五項保險“一卡通”制度。我市高新區建立的“五險合署”的社保機構,對此作出了積極的探索。要進一步加強對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機構的規範化管理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建設,督促非公有制企業與工會建立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逐步形成和諧、穩定的企業勞動關係。 三是修改完善《勞動法》,加快配套法律法規立法步伐 《勞動法》是在計劃經濟色彩比較濃厚的時期制定的,所涵蓋的對象主要是國有和集體經濟單位,因此應當根據新的形勢發展需要,對如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中的職工、進城務工人員、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權益等方面做出新的明確規定。同時,要加快與《勞動法》配套的《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促進就業法》、《勞動爭議處理法》、《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等立法工作步伐。其中,最爲重要的是加快《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這兩項基礎性和根本性的法律關係到所有勞動者的最根本和長遠的利益的實現,更關係到社會政治的基本穩定。

四、加強各方協調配合,完善《勞動法》貫徹實施機制

從立法、執法、法律監督等環節進一步完善勞動法的貫徹實施機制,是貫徹落實《勞動法》的重要保障。這些機制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企業市場準入機制和誠信機制;建立完善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拖欠工資、社會保險先行抵扣、追償與處罰機制;勞動爭議處理協調機制;勞動法律監察與監督機制;執法檢查機制;羣衆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機制等,爲《勞動法》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體制環境。

勞動法調查報告3

一、調研目的:

掌握大學生對就業勞動法律的瞭解和看法,瞭解大學生就業勞動法律存在的問題。

二、調研對象:

科幹院在校大學生

三、調研方法:

本次調查採取隨機問卷調查。發放問卷是在圖書館隨機選擇學生當場髮捲填寫,並當場收回的形式。總共發出調查問卷36份,收回36份,回收率達100%

四、調研時間:

20xx年12月17日——21日

調研意義:讓大學生知道怎樣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讓組員學會用專業知識解決現實問題。

調研基本過程:

時間 地點 內容 人物

星期一上午 教三507 認真閱讀實訓活動的資料,加強對法律知識的記憶,爲問卷調查做準備。 相翠婷、謝丹敏、楊俊、謝曉青、李惠珍、鍾靖嫺、林樹涵

星期一下午 教三309 根據老師要求,組內討論製作調研方案,調研問卷,法律問題諮詢解答彙編等檔案材料 同上

星期二上午 教三507 針對老師對於調研方案,調研問卷,法律問題諮詢解答彙編等檔案材料存在的不足進行修改 相翠婷、謝丹敏、楊俊、

星期三上午 圖書館 領取調查問卷,放問卷,進行調研,作好記錄,積極做好解答工作 相翠婷、謝丹敏、楊俊、謝曉青、李惠珍、鍾靖嫺、林樹涵

星期三下午 教三309 整理分析問卷,組內成員討論問卷所反應的問題,做好總結 同上

星期四上午 教三507 根據老師要求,結合調研活動中的記錄和總結,製作調研報告和法律問題解答記錄 謝曉青、李惠珍、鍾靖嫺、

星期四下午 教三309 對調研報告和解答記錄進行討論和完善 林樹涵

星期五上午 教三507 由組員彙報本次調研活動的成果 隨機

調查內容:全組7個人按照調研提綱和調研方案制定調查問卷。問卷總共向大學生提出了28個問題。(簡答3道,不定項15道,單項10道)主要調查了大學生有關就業勞動法律的關注程度和學生對勞動合同的社會福利保險待遇以及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利。

調查結果:

一, 大學生對勞動合同法的關注程度高。

從大學生對勞動合同法的關注程度來看,有70%的大學生認爲勞動法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不難看出,大學生對勞動合同法的關注程度高,有對自合法權益的保護意識。

二, 大學生對就業的社會福利保險問題最爲關注。

從大學生對勞動合同最關注的問題來看,有62%的大學生最爲關注社會福利保險,其次只有10%的大學生關注薪酬。同時,在解答問題時,很多人也在諮詢瞭解例如,試用期一般爲多少個月?“五險一金”等問題。這可以說明大學生越來越在意除薪酬之外的其他勞動權益。

三, 大學生在就業的過程中,熟悉維護自己權益的途徑。

從大學生對待勞動糾紛的態度來看,有90%的大學生在處理勞動糾紛時選擇維護自己的權益, 這其中選擇的方式大部分是到勞動仲裁委仲裁。這說明大學生對自己的維權途徑有足夠的瞭解。

四, 學院之間的大學生對勞動合同法的瞭解和關注不同。

機電學院 建工學院 經管學院

調研人數 8 9 8

對社保的關注程度 25% 66% 50%

試用期的關注程度 75% 55% 62%

調研體會:

一, 在調研的過程中,學會理論聯繫實際,運用法律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問題,爲以後的工作積累了經驗。

二, 在小組討論的過程中,加深對理論知識的理解和記憶,達到溫故而知新的效果。

三, 在調研的過程中,問卷的題量設定的有點過多,缺乏效率。應當適當減少題量,提升質量。

四, 問卷的問題有些過於專業化,在調研時需要花過多時間講解,應當把握好問題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