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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調查報告

報告的特點

1、內容的彙報性:一切報告都是下級向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彙報工作,讓上級機關掌握基本情況並及時對自己的工作進行指導,所以,彙報性是“報告”的一個大特點。

2、語言的陳述性:因爲報告具有彙報性,是向上級講述做了什麼工作,或工作是怎樣做的,有什麼情況、經驗、體會,存在什麼問題,今後有什麼打算,對領導有什麼意見、建議,所以行文上一般都使用敘述方法,即陳述其事,而不是像請示那樣採用祈使、請求等法。

3、行文的單向性:報告是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是爲上級機關進行宏觀領導提供依據,一般不需要受文機關的批覆,屬於單向行文。

4、成文的事後性:多數報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發生後,向上級機關作出彙報,是事後或事中行文。

5、雙向的溝通性:報告雖不需批覆,卻是下級機關以此取得上級機關的支援指導的橋樑;同時上級機關也能透過報告獲得資訊,瞭解下情,報告成爲上級機關決策指導和協調工作的依據。

法學本科調查報告

想要了解一些情況或事件時,我們務必要去調查清楚情況,一般會把調查結果彙集成一份調查報告。調查報告要怎麼寫才邏輯緊密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法學本科調查報告,歡迎閱讀與收藏。

法學本科調查報告1

調查目的:

透過對目前農村情況調研和了解,希望能夠引起重視,增強農村法制教育,使依法治國真正的深入人心。

調查方法:

面談,實際走訪

調查地點:

中和鎮,中和街道

調查時間:

xx年12月28日—xx年1月13日

從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到1999年透過憲法修正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第五條,從此,我國真正意義上實施了依法治國,時至今日,依法治國已經實行了十多年了。而起作用也巨大,影響也極具深遠。以此同時,民主意思不斷增強,人民更會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是,這些只是從全國的平均水平來看的,我們當然知道,現在的中國城市生活法制融入的很深,市民們讀懂的運用法律。可是如果從基層來看,特別是從鄉鎮、農村、農民,來看的話,結果又會怎樣了呢?秀山縣也是一直都是緊緊圍繞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國,深入實施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

一、調查內容

(—)法律意思有所增強,開始信仰法律

從我瞭解到的情況來看,現在很多人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的人們都在有形、無形之中有了一種意識,就是遇到糾紛、權利受到侵害時,會多考慮集中解決方法,而很多時候會想到運用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自秀山縣的一位姓王得建築工,他是農民工,年齡也比較大,50大幾了,家裏負擔也比較重,還有個上大學的孩子要他供着,對於那種農民家庭,供一大學生是比較困難的,就靠這麼一點工資,根據他說,也幸好現在建築工資提高了些,因此還算不是很窮。到年末了,其工資還有被拖欠的,爲了拿回拖欠工資,他們已經不像以前建築工人那樣,把建築工地上的東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樣帶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闆鬧事了,索回工資。而是,先跟建築老闆商議,交涉。之後見未果,就去找縣政府,請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資。當時,他們還有一種想法就是如果實在不行就是會去法院對建築老闆提起民事訴訟。基於這種認識我相信,現在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相信法律是解決爭議,維護權利的重要方式,便開始信仰法律了。對這點我感到很欣慰,因爲我們國家封建時間太長,受歷史影響,人治色彩太濃了,能夠樹立法治意識已經很不錯,即使不是很深。

(二)對法律知曉不夠,認識不足

我就是來自農村的,所以對於農村生活還是有較深的瞭解。相對來講是比較深入的,每次,我回家的時候,跟家鄉那邊的村民聊天中發現,他們基本是不知道什麼多少法律,只是透過電視、別人講的知道點法律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權益被侵犯時能夠即使得到救濟。就這樣開始對法律有種崇拜感、高深感。是些很深奧的東西。一般村民是瞭解不到,知曉不多,當得知我的專業就是法學時候,再他們看來,那是個很好的專業,很有前途的。可他們並不清楚,法律其實就是調整社會普遍生活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的規範。就是與他們生活有關,也是從他們的生活中抽象出來的用於指導以後的社會生活。而且,他們有很多人對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認爲法律只是給有錢、有權勢的人準備的,總結起來就是爲有地位的人準備的,一般的農民根本就得不到什麼好處,只要有錢,也只要給錢,就會有相對輕的結果,就能贏得官司,平頭老百姓因爲既沒錢也沒有地位,所以總是吃的啞巴虧,這種看法對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的目標是中曲解,對法律認識不到位,這樣對法制建設產生影響,偏離正常法治軌道,對我國深入實施依法治國產生不良影響。

(三)運用法律解決糾紛較少

基層人民,特別是廣大農民雖然對法律有了一些瞭解,也知曉了一些法律知識,也稍微增強了法治意識。但是,真正會運用法律途徑來解決的糾紛、維護自己的被侵之權的人很少,假期我去人民醫院看望我一個以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舅舅,在那骨科住院部,從其他病人中瞭解到,他們很多人是因爲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骨折。且有些家屬也遇到這種情況,當我得知他們很多人爲了要求行爲人支付醫療費,很多要麼就是透過聯合親戚朋友,強制威脅行爲人賠償,妖媚就是與行爲人私下協商,或者有些怕事的根本就是自己全部支付所有費用。雖然,我國法律並沒有禁止私下解決,即私了。私了,地區解決起來更迅速,但是,這樣的話容易引起打擊報復,相互之間,由於威脅或者忍氣吞聲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裏不平衡,容易引發之後一系列的不良潛在的影響,而且,私了,賠償的數額很多要麼具有敲詐性,要麼就是讓受害人受損。儘管如此,他們還是不願意讓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干涉。

(四)農民提起的訴訟少

我去秀山縣人民法院瞭解到,現在法院受理的案件雖然在增多,特別是,民事案件增多,這說明人民越來越接受司法解決爭議,人民的法律意識得到了增強。後來我才發現那些提起訴訟的原告很少有農民的,聽法院內部人說就民事案件,農民提起訴訟比例不足民事訴訟的10%,基本都是些企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一些收入相對較高的縣城居民。這也說明了,農民中的法治建設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五)弄明對運用法律解決爭議心存恐懼

經過多年的法治建設,廣大農民雖然意識到了,可以運用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但是,在他們心中人仍就認爲法律並不是煮好的途徑,因爲在他們看來,打官司容易引起對方的打擊報復。因爲在我們農民心中,一向喜歡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後果,所以特別是在對方或者對方的親戚朋友,有些權勢,會利用聚集衆人暴力威脅,那勢必對今後的生活引起不良影響。特別是現在咱門中國的黨、政幹部,由於其受嚴格監督,極易濫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以權謀私,到處魚肉農民。同時還有個問題就是,當廣大農民與政府有關部門鬧矛盾,那麼,農民處於弱勢地位,而政府及相關部門又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權,加上執法者的身份,那就是很強勢了。可以透過給農民辦理各種事情透過拖延,敲詐勒索等各種方式來對其進行打擊報復,因爲就與農民關係密切的還是政府,從出生到死亡都是離不開的,也正是在此,即使當時透過法律維護了權利,但是在以後就不好辦了。會惹上更多必要的麻煩。

二、調查結果

(一)司法成本高,效率低

在我國,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很少由農民會運用法律來維權,原因可能是是因爲他們不懂法,害怕法,也可能是害怕纏上國家機關,但最主要的是費用問題,因爲不懂法,所以如果真的要進行司法救濟那麼久的請懂法的律師,那麼就得花費很多,而請律師,我們都知道,費用是比較高的。好像最少也是總費用的百分之十以上。同時由於我國法律不是很完善,很多案件還多是誰告誰舉證,因此花費的時間、精力很多,加之法律知識缺乏。同時,在農民看來就那些訴訟費用也是很高的,訴訟費用可能由於我國人口多,問題也多,而國家給予的經費有限,因此不能完全滿足辦案需要,可能多訴訟費用高有些影響。更爲重要的是,司法工作人員在我國比較少,一個縣就一個法院,一個律師事務所,少量的人在農村地區做法律服務者。據估計也就差不多十萬農民就兩法律服務者,五到七個司法工作人員。而且,因爲案件多,各種舊案,新案都拖沓,堆積,辦案效率地下,一般的民事案件至少需六個月,更甚至一年多之後纔有結果也很正常。假期我去看我舅,因爲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因治療花費大,家裏條件不好,很多親戚朋友湊齊錢進行治療,當對肇事者要求賠償時,肇事者只賠償小額之後就沒有支付。爲此,就請律師打官司,但是,由於自己費用沒有,又不好想大夥借時,律師便提議有律師提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定資金給我舅先行治療,而由律師進行訴訟,而對於勝訴而得到的賠償就歸律師所有。從上述可知,如果真的要運用法律來解決的話,那麼就得拖延很久,對治療就非常的不利。因爲不能及時得到賠償。有點遠水解不了進火。

(二)觀念上不願打官司

在農村生活久了就會發現,現在的農村受傳統的思想影響大,很多人都是排斥國家機關干預他們的生活,特別是司法機關干預他們的糾紛。我在叔叔上班的一名叫金達威飼料公司的工人中瞭解到,其實他們基本都是從農村來的,當問到他們對打官司的看法時,普遍的反應是他們都是害怕,在他們一向看來,打官司都是些不安分的人,感覺都是壞人似的,好像都不是什麼好人,都是有錯的。而且他們也根本就不想跟國家機關接觸,有種對國家機關的恐懼感,而且農民還會感到他們在司法中地位卑微,認爲即使有理由也很難站的住腳,也容易受其借用種種理由敲詐。

(三)司法工作人員及相關法律服務人員素質不高

由於我國實行法治不久,很多司法人員專業素質不過關,很多都是中專生、高中生、或者一些幹部只是經過短期培訓就上崗,很多都沒有接受正規的大學法學專業知識教育,因此他們中很多人,素質低,辦理案件是容易出現錯案,同時很多司法工作人員,職業道德素質也比較差,道德素質也比較差,沒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審查,合理解決糾紛,相反很多人還利用職權,假公濟私,以權謀私,把這種機會當作是發財機會,到處收受錢財。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拋於腦後,給農民以很不良的影響。

(四)法律意識不深,對法律知之甚少

在農村那塊,法制宣傳不夠,農民們對法律知道的很少,也很模糊,只知道些大概,而且很多也都市從別人那聽來的,很多都是不準確的,沒有深刻的法治教育,因此也沒有形成很深刻的法治意識,很多農民遇到正義,首先想到的並不是用法律來解決,而是用比較慣常的手段,鬧或者威脅,只有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才會想法設法去運用司法解決。這就足以說明農民不瞭解法,也沒有形成很深的法律意識。

(五)中國法治建設大背景

在我國,法制建設是在政府的推動下進行的,因此存在着集中明顯特徵,即是政府推進型、政治體制改革滯後型、法制觀念缺失型。因此在政府推進型法治中,政府權力很少受限,這種情況在農村比較典型,很多的法治宣傳都是由政府推進,而且很多的法治執行無形之中也讓基層政府插手了;再者在政治體制改革中,權力制約問題還不完善,這更是阻礙了法制建設,而在農村,這種狀態體現在政府與其他權力機關的權屬不明確,職權錯位;就法制觀念來說,我國距西方發達國家大概相差300年,而就硬件來說,和西方國家沒有多大差異,科技的差別也很小,制度差別也不大。就比如“法律至上”的觀點現在才提出,而人家幾百年前就提出來了,這就是差距。再與我國農民的法治意識中,更是有距離。

(六)經濟基礎

在我國,以馬克思主義爲指導思想,所以我們的法律本質的認識也是以馬克思主義爲立場,採取階級意志劃分的。而根據馬克思的相關理論的理解。階級是有掌握一點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的人組成的一個社會階層,就爲統治階級,相反,則爲被統治階級。而在現實的中國,真正掌握大多數財富的那些認爲人數不多的黨,幹部,以及相當多的富有階層。而廣大農民,收入少,自然也就談不上統治階級。這雖然是有些人的想法,但是呢,這對農民來說,就他們的切身體驗來說,是很貼切的。即使這樣,把黨和人民,幹部和人民割裂了開。因此,在經濟基礎都不牢靠的農民,很少有能有農民會真正運用法律,樹立法制觀念。

三、調查體會

爲了真正貫徹黨和國家依法治國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設,特別是加快基層,而關鍵又是農民那塊。因爲我國農民人數衆多,我國整體提高法治水平是一個挑戰。爲此:

首先,我們得想方設法,透過各種渠道,提高他們的收入,增強農民階層的經濟基礎,是他們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財產,以便於他們負擔各種司法費用,以及相關因爲運用法律而產生的各項支付。

然後就是加強對從事司法工作以及與司法工作有關的服務人員的素質教育,是他們的服務水準更上一個臺階,更好的服務,具體說來,可以是,加強對司法服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嚴格專業法律服務人員的准入和考覈,招收大量受過大學專業法學教育的大學生入司法服務系統,充實整個隊伍,注入新的血液;同時還得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們思想、道德水平,使他們真正樹立公正司法,爲人民司法,而不是以權謀私。

還有,對司法機關進行改革和監督,加強管理,加大簡易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對舊案、積案的處理,在保證公正的基礎上儘快結案,及時解決爭議。

再有,我們應該加大法治宣傳,加強法治教育,發揮各種媒體宣傳作用,可以透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向廣大農民宣傳,同時也引導農民去學習法律,增強法治觀念,增強運用法律維護自己權利的意識,同時,也去積極監督其他主體守法。如,對政府,對黨員,對幹部進行監督。

最後,廣大幹部,黨和領導人,自己要積極主動守法,維護法律權威,同時司法部門應對違法法律的行爲人依法處理懲罰,爲全社會建設法治社會樹立榜樣,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更是要樹立典型。爲全社會建設法治創造良好環境。

我相信,我縣農民法治問題,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會取得長足進步的。

法學本科調查報告2

一、前言

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離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穩定,家庭的不穩定則會帶來社會秩序的混亂。由此可見,離婚不再是個人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昔日曾共同生活、親密接觸乃至有過甜蜜時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終人散、分道揚鑣。作爲法科學生,我們除了需要紮實的理論功底之外,還需要在真正的實踐中得到學習的提高,瞭解到更多的實務方面的'問題。鑑於此我在鹽湖區法院禹都法庭實習期間對離婚糾紛案件審理情況進行了認真調查和分析研究。

調查人:喬鵬

調查時間:xx年9月2日-xx年12月28日

調查地點:禹都法庭

調查方法:旁聽案件

二、事實部分

結婚一直是國人心目中的人生頭等大事,古來就有“洞房花燭夜,金榜題名時”的說法,可見婚姻在國人心中的重要地位。然而隨着時代的發展,人們的婚姻觀念和現狀卻在傳統與現代的矛盾中不斷變化。現如今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大幅度提高下,人民生活水平好過以往任何時期,爲何離婚的勢頭反而越來越高?究竟是什麼促使了人們提出離婚呢?有人說,當初選錯了,不該娶她或不該嫁他;有人說,是因爲性格不合,感情不和;有人說,爲財產,起糾紛了;有人說,是生理缺陷,不過,也有夫妻在申請離婚時,很坦誠地寫出離婚原因:第三者介入。隨着社會的進步國人觀念和意識形態的不斷變化,人們對家庭的依賴程度反而變得越來越少,不少人僅把家庭看成是個吃飯睡覺的地方。很多年輕人認爲,現代社會的戀愛、婚姻是兩個人的事,門當戶對、聽父母的話之類統統過時了,自己的感覺最重要,如果不合適就散夥,互不拖累,婚姻觀念比較淡薄。

對於近年來離婚情況的分析統計如下:

1、離婚者年齡結構爲:30歲以下離婚人數佔35.62%,30-40歲之間離婚人數佔55.62%,40-50歲離婚人數佔6.88%,50歲以上離婚人數佔1.88%。

2、由於家庭經濟困難而引發離婚的約佔21.79%。離婚者身份爲:農民約佔離婚人數的約67.92%,無業人員和下崗工人約佔16.35%,事業單位(主要爲教師和醫生)佔離婚人數的約佔5.03%,機關幹部佔離婚人數的約佔1.25%,其他佔離婚人數的約佔9.43%。

3、由於一方長期外出,又不與家庭聯繫,漠視家庭責任和夫妻感情而引發離婚約佔8.97%。

4、由於婚前缺乏瞭解而草率結婚,婚姻基礎差而離婚的約佔18.58%。

5、婚姻基礎好,但婚後不注重培養感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離婚的約佔5.76%。

對於從抽樣調查的30本案卷的情況來看,“80後”已經成爲離婚的高發人羣。在這些夫妻中“週末夫妻”、“AA消費制”、“合則聚不合則散”等婚姻理念頗受這些80後小夫妻的認可和追捧。他們是第一代獨生子女,從小就受父母驕寵,個性分明,父母對唯一的孩子只付出,不求回報,造成現在這些80後小夫妻的驕縱。在婚姻生活中,缺少必要的寬容與忍讓,遇事容易衝動。凡事只考慮自己的感受,很少會爲對方着想。即使對自己的另一半,也是互不相讓,因爲他們不知道有時候應該作出謙讓。僅僅爲鍋碗瓢盆、油鹽醬醋、家長裏短等小事而打得不可開交,直至鬧離婚。缺乏忍讓和寬容,成爲這些人羣離婚的主要原因。同時,他們對婚姻缺少正確地認識。結婚前,是浪漫而又甜蜜的,把生活想像得過於美好,而結婚後,卻要面對煩瑣而又實際的事情,強大的落差,使他們不能適應。他們缺少責任感,不能承擔責任與義務。浮躁,已經成爲許多問題的根源。一些夫妻,對配偶缺乏必要的關心、尊重和寬容。當他們在婚姻中遇到摩擦時,不是溝通和寬容去解決問題,而是互相爭吵,而溺愛子女的雙方父母加入其中,則導致夫妻之間的矛盾發展成兩個家庭的矛盾,小事變大事。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原告續國強,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漢族,夏縣新建南路9號居民,現住運城市鹽湖區槐豫東路興農信用社家屬院西單元二樓西戶。

被告杜婷婷,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漢族,現住天泰文化苑公司宿舍。

原告續國強與被告杜婷婷離婚糾紛一案,鹽湖區法院於xx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續國強、被告杜婷婷到庭參加了訴訟。

xx年3月3日,原告續國強與被告杜婷婷未經婚姻機關登記便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xx年11月3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續心堯。xx年12月17日,原、被告補辦結婚登記。原、被告在婚後生活中,因被告在娛樂場所工作,經常晚上半夜才下班回家,加之原、被告缺乏溝通,導致原告對被告產生懷疑,雙方爲此經常發生爭吵和打架。xx年,被告向夏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在家人的勸說下撤回起訴。但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並未消除,仍然無法共同生活。現原告要求離婚,被告當庭表示同意。同時查明,被告結婚時的陪嫁物有榮事達半自動洗衣機一臺、美的空調櫃機一臺、大衣櫃一個、鞋櫃一個、餐桌餐椅一套、安吉爾飲水機一臺、豆漿機一臺、萬年曆鐘錶一個、被子十四條、被罩十條、毛毯一條、包袱六個(內有牀上用品五個四件套)及現金2萬元。原、被告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有電腦四臺、冰箱一個、健身器一臺。被告當庭陳述陪嫁的2萬元已經在婚後花完,其餘財產均在原告家中。另查明,原、被告所居住的運城市鹽湖區槐豫東路興農信用社家屬院西單元二樓西戶房屋系小產權房,由原告父親藉資並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而購買,價格爲23萬元,其中被告從其孃家借款2萬元。被告辯稱該房屋系原告父親贈予原、被告的財產,且將孩子過滿月的禮金交給原告父親歸還了房貸,原告否認,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關於女兒續心堯的撫養,被告當庭表示自己暫時無力撫養女兒,應當隨原告生活,待日後有能力時再變更撫養關係。原告稱購買四臺電腦向其朋友借款3萬元,被告否認,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被告的結婚證和女兒的戶籍簿,以及原、被告能夠當庭印證的陳述。

法院認爲:原、被告結婚後因生活瑣事產生誤會,雙方又缺乏溝通,經常爲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和打架,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被告當庭表示同意離婚,法院予以支援。原、被告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被告結婚時的陪嫁物屬於被告婚前的個人財產,應當歸被告所有。運城市鹽湖區槐豫東路興農信用社家屬院西單元二樓西戶房屋,系原告父親藉資並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而購買,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原告應當將被告孃家的借款2萬元予以返還。依照法律規定,原、被告對婚生女兒均負有撫養的義務,鑑於被告當庭表示無力照顧女兒,其女兒可由原告撫養,被告應當承擔部分撫養費。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作出了准予離婚的判決,並對財產進行了分割。

案例二

原告董釗,男,漢族,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員工,住山西省萬榮縣皇甫鄉東社村。

被告吳慶文,女,漢族,住運城市鹽湖區怡景華庭27號樓2單元2樓西戶。

委託代理人陳永寬,山西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董釗與被告吳慶文離婚糾紛一案,法院於xx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釗,被告吳慶文及其委託代理人陳永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釗訴稱:原告與被告吳慶文xx年1月19日登記結婚,由於婚前瞭解不夠,草率與其結婚,加之婚後兩地分居,感情一直不好。同時,被告不孝敬父母,性格暴躁,經常亂髮脾氣,經多次苦心規勸,仍不予改正。被告婚後的所作所爲對家庭及親人極端的不負責任,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由於原、被告的性格不合,雙方自xx年6月分居至今。現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請求依法判決離婚,婚生女兒董子涵由原告撫養。

被告吳慶文辯稱:原、被告自小就是一個村裏長大的,雙方結婚前是瞭解的,由於原告在外地工作,所以結婚後不能長期在一起生活,孩子出生後,我一個人又要工作又要帶孩子,非常辛苦,所以和原告溝通較少。我對原告的父母也盡到了應盡的義務,並非原告所稱的不孝敬。春節期間,原、被告還在一起,所以夫妻感情並未破裂,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xx年1月19日,原告董釗與被告吳慶文登記結婚。xx年9月22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董子涵。由於原告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在家中,原、被告相互溝通較少,導致雙方因生活瑣事及婆媳關係等問題產生矛盾。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遞交的結婚證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

法院認爲:原、被告因異地工作而分居時間較長,相互缺乏溝通,尤其是孩子出生後,雙方對面臨的撫育子女和孝敬父母等生活問題沒有經驗,導致原、被告之間產生誤會和矛盾。原、被告在生活中應當相互包容和積極溝通,共同孝敬好父母和撫養好女兒。原告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對其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法院駁回原告董釗的離婚訴訟請求。

四、分析總結

單一看待離婚問題僅僅只是一個家庭問題,但是離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往往佔據了較大的比例,且也是容易引起社會不穩定案件種類之一。對於離婚案件中問題處理不好往往容易引起新的矛盾和糾紛。對於離婚案件中的問題本人有如下的看法和分析:

1、由於傳統的觀念的改變和變化導致的人們更加追求自由的天性,對於這種情況應當加強對離婚當事人的訴訟引導,避免由於衝動引起的離婚。針對80後小夫妻的草率離婚的問題,需要有針對性地進行疏導、化解年輕一代的婚姻煩惱,增加緩衝和冷靜的過程,可以是的很多受損程度較輕的家庭關係得到緩解和修復。對於法院的調解無效的,法院要做好庭前的指導工作,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瞭解舉證責任分配,知曉舉證不利的後果,促使當事人增強證據意識,提高依法舉證能力,及時收集和儲存證據,保證舉證的合法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實現無過錯方獲得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2、開展法制宣傳,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婚姻觀、價值觀,要進一步加大法律宣傳力度。使得國民知法懂法,加強社會聯動,定期舉行關於家庭觀和婚姻法的知識講座,進一步加大婚姻法的宣傳工作,使得婚姻法中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誠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對夫妻,並且爲廣大的人民羣衆提供婚姻家庭相關法律諮詢服務,將夫妻之間的矛盾化解,普遍的提高羣衆的法律責任意識,達到減少因爲人生觀、婚姻觀、價值觀的改變而發生的離婚案件。

3、程度不同的違法問題,往往是最終導致離婚的原因。比如家庭暴力、非法同居、結婚不登記、欺騙隱瞞真實情況等現象。往往就是這些的違規、違法的行爲嚴重的影響了法律的執行,使得相關人的相關權利受到了損失。同事也是造成了家庭的糾紛和夫妻之間的矛盾,也是離婚案件上升的原因之一。因此預防和治理違法、違規的婚姻也就成爲了當前應該治理和預防的重要任務。這就要透過家庭、單位、有關部門、政府婚姻管理機關等組織和部門發揮響應的作用,建立起一個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綜合預防體系,纔能有效地防止違法婚姻的發生,最大限度地少離婚案件上升。

4、應當對婚姻有一個正確的理念。當今社會在發展進步的同時也同樣會促使人們提升對婚姻的期望值。男女之間的地位在社會上也越加的平等,於是人們對婚姻生活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在此環境下,夫妻對彼此的要求也隨之提高,期待和現實的落差,使得爭吵就多了,爭吵造成了夫妻之間的矛盾激化,促使婚姻走上了末路。對此應當加強教育使得人們對婚姻生活應有個正確的理念。一段婚姻要經過無數風吹雨打,在這個過程中,單靠最初的激情是很難維持的,一定要真正用心去經營夫妻雙方應互相體諒,互相支援。同時幫助雙方明白彼此間面臨的差別和改進溝通方法,鼓勵夫婦雙方努力維繫婚姻,發揮家庭功能,減少婚姻中的衝突,即便透過調解雙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透過調解將離婚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雙方矛盾越來越大、裂痕越來越深。

5、實施向婦女適度傾斜的原則。婦女相對處於弱勢,在婚姻家庭破碎後受到的傷害也相對較深,在合法的基礎上適當照顧女方,是司法關懷的一種體現方法。離婚時在財產處理地方,原則上均等分割,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情況,大部分婦女的經濟條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適度照顧婦女的利益,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而影響其正常行使離婚權利,避免婦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絕境。同時要充分考慮婦女對家庭的隱形貢獻,按照照顧婦女利益的原則給予婦女適當補償。對於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訴訟代理人的農村婦女,法院在依法減免其訴訟費用的同時,可以主動與法律援助部門聯繫,爲其申請法律援助,由律師無償爲其提供法律幫助,平等保護她們的訴訟權利。

6、加強對離異家庭子女的保護。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僅要考慮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還要做好父母雙方的法制教育,非撫養方及時支付撫養費,撫養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視權,使子女能夠感受到父母雙方的溫情,雙方相互,監督減少對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議有條件的法院可以與離異家庭、子女就讀學校建立聯繫卡,時時回訪溝通,瞭解子女生活學習情況,及時制止對子女利益損害情況發生,使我們的審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護離異家庭子女,防止其成爲問題少年。

7、強化離婚案件的調解工作。利用調解前置程序,理清雙方的婚姻狀況及爭執焦點。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司法解釋,將婚姻糾紛列入調解前置程序的框架,這樣便於法官及時瞭解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涉訴緣故,是否有調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數“對症施藥”。對夫妻感情較好的,只因一時衝動草率引訴的,可採用“冷處理”的方法;對雙方因誤解或誤會引起的離婚,幫助雙方消除誤會;對婚姻感情確以破裂,在調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應及時開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糾紛。審判中應貫徹和體現“能調則調,多調少判”原則,對死亡婚姻儘量勸離,讓雙方好聚好散,對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則應儘量調解和好。

法學本科調查報告3

大學生就業形勢日趨嚴峻,法學專業因其就業面狹窄,已經成爲低就業率的一個專業。調查表明,法學專業學生對就業形勢的認識比較理性,明顯感到就業的壓力。調查同時顯示,法學專業學生將報考公務員列爲就業首選目標,大城市以及經濟較發達地區是就業首選地,對就業後收入期望值偏高。

一、就業前景分析

隨着國家經濟、科技和社會的發展,我國法制建設也處在一個迅速發展和逐步完善的時期,特別是我國“入世”以來,社會對法律專門人才的需求急劇增加,各經濟組織、律師事務所對法律專門人才的需求尤爲突出。

法學專業是朝陽學科,從社會需要來看是大有發展前景的。從法律系畢業生就業現狀來看,他們擁有紮實的專業基礎,能夠在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就業前景非常廣泛,做警官、檢察官、法官、行政機關公務員;到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務;做律師;到高校做法學教師;到研究所做法學研究者都是不錯的選擇。

法學專業對人才高素質、高學歷需求較高。他們不僅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素質,還要有深厚的專業知識背景和跨學科的行業知識。隨着近年來對法學人才的學歷要求越來越高,法學類專業畢業的本科生就業情況並不樂觀。但高學歷的法學專業研究生,特別是與經濟、國際交往相關聯專業的研究生,就業前景廣闊。

二、當前就業形勢

“法學怎麼了?”這或許是當下所有關心法學的人最想問的問題。從紅極一時的“專業龍”變成了“專業蟲”;從耀眼的“就業精英”變成了墊底的“就業勞工”;就業已冷到哈氣成冰,每年卻仍有那麼多考生報考得熱火朝天。近些年來,法學畢業生就業率低已經成爲社會廣泛專注的問題。無論是“北大學生賣豬肉”還是“西政學生賣糖葫蘆”,種種新聞媒體誇張的背後,是人們對於法學教育的憂思與考量。根據法學專業歷年就業情況,形式之所以嚴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擴招。太多院校跟風設定法學專業,致法學專業太多太濫,才最終導致法學這塊“優質蛋糕”變了味。事實也確實如此。據瞭解,目前我國並未對高校設定法學院系設定統一標準。設定法學專業的門檻過低甚至沒有門檻,也使得我國高校出現許多“法學專業目睹之怪現狀”,如一些理工院校爲升綜合大學而設法學;一些專科院校爲提升品牌而設法學;一些院校雖設有法學,卻沒有專職教授,甚至沒有科班出身的法學老師。。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我國設有法學本科專業的高校爲292所;2005年約爲560所,4年所增數量幾乎與過去20多年積累的數量持平;截至2008年底,該數值更是達到了634所,法學一躍成爲了目前我國開設數量最多的三大專業之一。有數據顯示,目前我國有30萬左右的法學本科在校生和22萬左右的法律專科在校生,比30年前增長了200多倍。一方面高校對法學專業的招生量在“大步向前”,另一方面,社會對法學人才的需求量卻是“步履蹣跚”,這就把大量“法學遺民”堵在了就業的高速路口。

②司考。號稱天下第一難的司法考試,作爲法律職業的准入制度,阻礙了相當一部分人的前進腳步。

③專業教育。法學專業就業面的狹窄及其過高的門檻,目前高校的法學教育也只是根據傳統着眼於培養在法律職業部門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才,而沒有根據人才市場需求變化着眼於更爲宏觀的市場需求爲社會各行各業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與社會需求相對脫節。

④法學是一門社會學科,要求必須有豐富的社會實踐。就拿律師行業來說,律師所提供的商品是服務,所出賣的是自己的辦案經驗和法學知識的結合物,是利用自己的經驗和法學知識爲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這就需要法學專業的畢業生要有一定的辦案經驗,這樣才能很容易的找到法律工作,而其恰恰正是法學畢業生所缺少的。一定程度上正是法學專業的社會性質所決定的。脫離社會實踐的法律知識是沒有生命的。⑤期望值過高。法學學生畢業後更青睞機關單位,對薪資、社會地位的要求比較高。

三、直面困境,問計未來

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法學專業的學生一方面要努力學好專業知識,提升自身能力,儘早培養一些以後需要的素質,尤其是一些綜合素質的提高,法學畢竟是一門實踐性的學科,所以實際動手能力解決問題能力都至關重要,只有在學習期間鍛鍊這方面的能力,使自己所學能爲以後所用,這樣方可在就業競爭中脫穎而去;另一方面,畢業生也應該轉變就業觀念,拓展就業領域,像在地域選擇上可以考慮艱苦地區,在具體職業的選擇上,不拘泥於傳統的法律職業,而去選擇一些新興職業。

由於法學還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專業學生在充分學好本專業理論知識的情況下,還要深入生活,參加各種實踐活動,如到公、檢、法機關以及律師事務所等實習,學習實務操作,獲得一些經驗,並檢驗理論知識的正確性。法學天生是“以人爲本”的科學,所以學生絕不能脫離社會,否則就是閉門造車。

法學專業學生在進入大四學習時,只要有各種可能的就業選擇,都要盡最大努力去嘗試(主要是參加各類招聘會和人才交流會)。

學生可以選擇考研、參加司法考試、參加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等來拓寬自己的就業渠道。或根據自己的興趣和社會需要,學習一技之長,比如速錄技術,進入法院當書記員也是不錯的就業渠道之一。最關鍵的是不要眼高手低,有時並不是沒有就業崗位,而是學生不願去做而已。

我國目前註冊律師大約有14萬人左右,律師事務所1萬多家,每9000人平均擁有一名律師,其中北京是每1300多人擁有一名律師,上海是每1800多人擁有一名律師,而美國紐約是每200人擁有一名律師。從律師的地區分佈情況看,發展極不平衡。

廣東、北京的律師都在萬人以上,大約佔到全國律師總數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師,個別牧區只有一名律師。全國律師每年辦理業務大致在900萬件左右,業務收入在90億左右,律師人均收入在7萬元左右,平均每件收費在千元左右,但是律師年收入仍然存在嚴重的地區差異,北京最高,律師人均年收入達到26萬元,上海也在20萬左右,江浙在7萬元左右,廣東在5萬元左右,而在有些西部省份律師年平均收入也就只有5000元左右,甚至更少,其差距在十幾倍乃至幾十倍。

無論是執業人數佔整個人口的比例,還是律師界中高學歷、外語人才所佔的比例,以及中大型律師事務所佔律師事務所總數中的比例,中西部律師業與東部發達地區律師業是不可同日而語的。特別是東部與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的極不平衡直接導致律師收入的差距懸殊,並且這種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內有明顯的改變,這也是不爭的事實。由於東部與中西部律師業發展的巨大反差,中西部地區的一些律師正在向東部地區轉移,這種轉移在某種意義上也是符合人才流動規律的。

因此,綜合以上來看,從個人生存和利益來考慮,北京、廣東等發達地區的律師業發展環境最好,也最有利於個人的發展。當然,我們不能光看這些平均數字就認爲律師行業形勢一片大好。律師是強弱差距懸殊的行業,知名大律師年收入上百萬、上千萬的都有,但有很多律師都是疲於餬口,年收入不過萬,有的甚至無錢交納年檢會或會費而被迫轉行。對於初入行的律師來說,90%的其收入都只能維持基本的生存。雖然說成功的標誌不是錢,但是對律師來說,其最有力的評價標準是收入。另外,律師的執業環境也很不好,這些都是我們從事律師行業上的巨大障礙。

社會不是完美的,律師行業也同樣有不盡人意,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律師業只會向越來越好的方向發展,只要我們選擇了律師,就要努力去實現自己的夢想,也終有成功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