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行政公文 > 報告

醫療事故陳述報告

報告3.36W

在現實生活中,報告不再是罕見的東西,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避免篇幅過長。一聽到寫報告馬上頭昏腦漲?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療事故陳述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醫療事故陳述報告

醫療事故陳述報告1

甲方:_______________(醫療機構)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雙方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規定,經協商,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患者基本情況:

姓名: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住院號:____________

疾病診斷:____________

治療結果:___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____________

三、醫療事故原因:____________

四、賠償數額

1、醫療費:____________元;

2、誤工費:____________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____________元;

4、陪護費:____________元;

5、殘疾生活補助費:____________元;

6、殘疾用具費:____________元;

7、喪葬費:____________元;

8、被撫養人生活費:____________元;

9、交通費:____________元;

10、住宿費:____________元;

11、精神損害撫慰金:____________元;

12、患者死亡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____________元(不超過2人)

合計____________:元

五、賠償款給付時間: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七、其他

1、出院處理:____________

2、如爲死亡患者,屍體處理:____________

3、其他事項:____________

八、上述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年____月____日

醫療事故陳述報告2

患者:陳昊,男:3歲

陳述人:陳超,患者,陳昊父親

醫療機構:來安縣人民醫院

本人代表陳昊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並陳述意見,透過理性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現本人代表患兒作以下陳述。供各位專家採納。

一、基本事實經過

患者陳昊於20____年7月13日中午不慎從牀上掉下,當時反映右手疼痛。於當日下午2:30左右到達縣人民醫院骨科門診治療。經拍攝__光確認後,右手骨折,於下午3:30左右在骨科住院部接受石膏固定手術,因當時醫院停電無法再做__光片,下午6點左右醫院來電,親屬再次帶患兒做__光拍攝。而當時周醫生已下班,次日上午來到醫院經周醫生看完__光片後,要求患兒接受手術治療,直至7月23日出院,其間患兒及家屬苦不堪言。出院之後家人發現患兒手指伸不直、右肘關節以下、以小指和無名指爲主感覺消失,用針刺患兒無感覺,並多次向院方醫師反映,周醫生總是要求家長耐心等待恢復。直至9月5日家長髮現患兒患側前臂及手掌間的肌肉萎縮、不能持物。急帶患兒相繼去了南京兒童醫院、上海兒童醫院、上海華山醫院多家醫院診治,結合多次肌電圖確診尺神經和正中神經嚴重損傷。均表示失去最佳治療時間,導致患肢殘疾。

二、院方醫務人員存在過錯

1.患兒在石膏固定術後,根本就不需要進行手術治療,而院方醫務人員卻要求手術治療。南京、上海醫院專家陳亮、方有生等看完石膏固定術x光片後均表示,石膏固定術很成功,根本不需要手術治療,而院方醫務人員不知出於何目的卻做了手術治療,導致患兒的傷殘。

2.患兒在手術後,家長就發現患兒手指伸不直、右手的小手指沒有感覺還冰涼的情況時,向院方醫務人員作了反映,卻沒有引起院方醫務人員的重視。錯過了糾正錯誤和恢復治療的最佳時機,直接導致傷殘結果的出現。

3.手術直接導致正中神經、尺神經嚴重損傷、院方人員在手術過程中,違反技術規定和診療規範常規,過失導致患兒嚴重傷殘結果。雖不是故意,但結果已造成醫療事故。

各位專家,醫學是非常嚴謹的科學,對醫療行爲的評價更應當嚴謹、客觀、公正。本事故中由於院方醫務人員的過失,導致患兒的神經嚴重損傷。作爲家長的我真是痛心疾首。恨不得受損的.是我,而不是孩子。事已至此,我們不能苛求醫方能將患兒恢復到術前一樣。因爲這是不現實的,這樣的要求也是無理的。但是透過鑑定指出院方的過失,確定傷者的損傷,給患兒一個客觀上的公正鑑定結論,應該是可以理解和值得同情的正當要求。謝謝。

  陳述人:____

  20____年10月31日

醫療事故陳述報告3

傷者:____,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身份證號:________,住址:____電話:____

代理人: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身份證號碼:____,住址:____,電話:____

醫方:____醫院。

一、簡要治療經過:

傷者____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車禍受傷,受傷後在____醫院骨科(1)住院治療,入院後初步診斷我身上有多處察傷,透過拍CT、核磁共振、__線等檢查後醫生告訴我: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腰5橫突骨折,右側髂骨骨折、右側恥骨下肢骨折、左外踝骨折。治療措施爲:對骨折情況採取保守治療,小便插導尿管幫助導尿,大便12天后給予我第一次灌腸。同時輸骨肽幫助骨生長,對察傷處用碘酒消毒,紗布包紮。

二、關於醫方存在的違法及過錯:

(1)、____醫院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對已明顯出現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風險未向患者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構成明顯過錯。

____醫院明知患者腰椎嚴重骨折,骶椎骨折等情況下,卻刻意隱瞞了骶椎骨折,並未告知家屬和患者,醫院明知患者在這種特定情況下保守治療對患者存在不利後果,未如實履行向患者告知義務,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具有明顯過錯。

(2)、____總醫院在患者住院一月的過程中對已出現下肢、會陰感覺障礙、不能大小便、身體麻木等明顯異常結果的情況下,未及時的採取正確措施,是導致患者最終須終生靠藥物大便、左腳及會陰部麻木沒知覺的直接原因。

患者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入院至____月____日這____天的時間,患者從未解大便,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當晚,在患者及家屬強烈要求下才採取第一次灌腸,但未解出大便;之後的第四天即(12月15日),傷者感到腹脹難忍,在傷者及家屬多次要求下給予又一次灌腸,還是沒有解出大便,甚至灌進去的肥皂水都未流出,後又接着灌了第二瓶才第一次排出大便,說明大便已經很乾結。出現這種15天都未解大便的情況醫生本應該查明不能解大小便的`原因所在,但他們根本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這表明他們醫生對傷者根本就不負責任。之後傷者解大便也一直靠灌腸,由於傷者及家屬擔心,多次詢問醫生解不出大小便是否是因爲傷着神經,醫生都給出否定的回答,告知解便是靠腹壓,與神經無關。對不能大小便沒查明原因,一味的要求患者自己訓練。這屬於醫生醫療上的嚴重失誤和嚴重誤診。

(3)、____醫院延誤了傷者最佳手術治療時間。

傷者住院一月的過程中,病情在不斷的加重,但醫院仍然採取保守治療,也未查明加重的原因所在,也沒有推薦傷者向上級醫院進行更進一步的治療,而是讓患者一直住在醫院採取保守治療,我認爲醫院耽擱了患者的最佳手術治療時間,延誤了患者病情,也是患者後來神經嚴重受損、乾枯斷裂,導致終生不能解大便的直接原因。

(4)、病歷存在不真實現象,其描述與患者實際狀況不符。

____醫院出院記錄上記錄有患者經保守治療後,小便可自行排出及雙下肢肌力正常。但事實並非如此,患者小便是後來經昆明____醫院手術治療後才自行排出,之前一直是透過導尿管排尿。雙下肢肌力經昆明____醫院測定爲不正常。結合第一條隱瞞骶椎骨折事件本人猜測該醫院有篡改病歷之嫌。

三、關於損害後果:

根據醫學理論,馬尾損傷的症狀特點:

1、根性痛劇烈,位於會陰部、股部或小腿。

2、下肢可有癱瘓。

3、下肢、會陰可出現感覺障礙。

4、大小便、性功能障礙不明顯或出現較晚。

5、以上症狀及體徵可爲單側或不對稱。

根據患者實情,是外傷後導致不能大小便,左腳及會陰部麻木沒知覺,可能是腰椎管的狹窄壓迫了神經,後經轉院到昆明四十三醫院手術後小便可解,由此可知治療的最佳措施就是手術。原則是儘早診斷,早期手術,必要時急診手術。

手術的目的是解除壓迫,鬆解粘連的神經。應該注意的是:

急性馬尾損害必須儘早手術!醫院診斷出患者L1左椎體骨折並椎管骨性狹窄,根據病人車禍後都不能解大小便,這就說明已經壓迫神經,必須儘早手術。可醫院給出可手術和可保守治療,最後的效果都能恢復的錯誤性結論,這勢必給患者造成重大影響。綜上,我方認爲,醫方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及治療護理規範、常規,造成了患方人身損害的嚴重後果,請求醫方承擔相關責任,以保障患者合法的權益,從而也促使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自我糾錯,促進醫療水平的提高。謝謝!

  患方代理人: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