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體裁作文 > 讀書筆記

教育法規讀書筆記範文

當認真看完一本名著後,你心中有什麼感想呢?需要回過頭來寫一寫讀書筆記了。那麼你真的會寫讀書筆記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教育法規讀書筆記範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教育法規讀書筆記範文

教育法規讀書筆記1

爲了增強教育法律意識,提高依法治教的能力,我研讀了《教育法制基礎》。以前模糊不清的一些問題得以明朗,以前不瞭解的一些法律知識得以理解,受益非淺。

依法治教是合法建立、健全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然後嚴格執行這些規章制度。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據是由國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以及其他與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以此爲依據,不能與之相違背,否則便不合法。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創造良好的學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學秩序,爲實現學校的宗旨提供保障,是做好學校工作的基礎。依法治教是確保教育的戰略地位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權益的需要。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國方略在教育系統的具體體現,是在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之上,以一定的教育法律體系爲基礎,依據法律來加強對教育事業的管理和規範,以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過程和手段。依法治教作爲一種手段,是指它與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等一樣,是加強教育行政、學校管理、教育教學及其他教育行爲的有效手段,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基礎。

依法治教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法可依,作爲基層領導應加強學校章程和校內規章制度的建設。有法必依,要增強人們的教育法律意識,要遵守教育法規的基本原則,堅持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要正確行使權利,嚴格履行義務,要堅決執行教育法中的禁止性規定。執法必嚴要求我們在任何時候、任何地點、任何條件下的執法活動都應堅持統一而一慣的執法尺度,要貫徹到日常的行政活動、學校管理活動中去。違法必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執法活動中的具體體現。

教育法是一種教育行爲規範,就是用來約束、規定和保障人們在教育活動中或參與教育活動時實施社會公認和許可的行爲的規則,表現爲約定人們在教育活動中可以做哪些事情、必須做哪些事情和禁止做哪些事情。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教育法具有國家意志性,體現了國家的教育意志。我國的教育法是由有權的國家機關在其法定權限內,依據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來的,屬於制定法的範疇。教育法具有強制性,教育法的實施依靠國家強制力來實施。

我國教育法確認和保障教育的社會主義性質和方向,促進和保障教育平等,透過教育法的實施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國家對教育的管理和調控主要是透過教育法來實現的,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透過政府和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來實現的。不存在獨立的教育法部門。教育法屬於行政法的一個分支,是行業法。教育法在其內容上和實施過程中對其他部門的法律具有很強的依賴性。

教育法的形式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教育法由什麼機關來創立。創立機關的地位不同,教育法的效力也不同。二是教育法表現爲什麼樣的法律檔案,是規範性檔案還是非規範性檔案。教育法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單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教育法規、地方教育規章等。教育法律廣義上等同於教育法,狹義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創立的有關教育的規範性檔案,包括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單行法律。教育法規廣義上與教育法涵義相同,狹義上指國務院發佈或經國務院批准、教育部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教育法的效力上分析,立法機關的地位看,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立法時間看,後定法的效力優於前定法;立法目的看,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我國的教育法律體系呈縱橫二維結構。縱向上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級爲主,表現爲教育法的形式結構;橫向上以教育法的具體內容爲主,表現爲教育法的內容結構。形式結構按照創制機關和效力等級可分爲六個層級: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單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部門教育規章、地方政府教育規章。內容結構按照教育法的調整內容可分爲: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學位法、教師法、教育經費法等。

每部具體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個行爲規則組成的有機整體,其中的每一個行爲規則,就是一個具體的教育法律規範。教育法律規範不等於教育法律條文,只是教育法律檔案的主體和核心內容。教育法律規範在結構上由法定條件、行爲準則和法律後果三部分組成,三部分存在嚴格的邏輯聯繫。按照行爲準則的性質,教育法律規範可分爲禁止性教育法律規範、義務性教育法律規範和授權性教育法律規範。

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的社會關係叫做法律關係。法律關係是由法律規範所確認和調整的,人們在社會活動中形成的法律上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教育法律關係包括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教育法律關係的參與者,是在教育法律關係中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享受權利的一方稱爲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爲義務主體,統稱爲權義主體。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主要包括:個人主體、集體主體、國家主體。教育法律關係的客體,又稱權義客體,是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教育法律關係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形成的基礎,沒有這個基礎,權利和義務就無從產生。教育法律關係的客體包括:物和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行爲。教育法上的權利和義務是教育法律關係的核心。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是指教育法所規定的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利益,表現爲權利主體可以作爲的行爲或可以不作爲的行爲。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義務是指教育法律關係主體依法應當承擔的某種責任,表現爲義務主體按照權利主體的.要求必須作爲一定的行爲或禁止作爲一定的行爲。在教育法律關係中,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權利主體的權利依賴於義務主體是否履行了教育法上的義務。當然不能只強調自己一方的權利而忽視履行義務,也不能僅強調履行義務而忽視權利的行使。

教育法的實施就是透過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動中具體適用教育法的活動。教育法的實施包括教育法的效力、遵守以及違反教育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生效範圍,包括在時間上的效力、空間上的效力以及對人的效力等方面。教育法在時間上的效力是指教育法從何時開始生效與何時終止生效,以及教育法律規範對它頒佈前的事項和行爲有無溯及力的問題。教育法在空間上效力是指教育法在什麼地方發生效力的問題。教育法無論在時間上的效力,還是在空間上的效力,最終都要落實到對人的效力上。教育法對人的效力是指教育法對什麼人有效的問題。教育守法就是在教育活動中遵守教育法,依法辦事。教育違法,就是不依法辦事,不正確行使權利,不履行法定的義務,不遵守教育法規定的禁止性規定。教育法律責任是指人們對其教育違法行爲應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教育違法是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教育法要求作爲的不作爲,禁止作爲的又去作爲,以及不正當行使自己的權利,都可以構成教育違法,都應當承擔教育法律責任。追究教育法律責任應遵循“責由法定、依法定責”和“依法追究責任”等原則。教育違法者承擔什麼責任,應依據違法的性質和程度來定。違反教育法的行爲具有行政違法的性質時,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違反教育法的行爲具有民事違法的性質時,應承擔刑事責任。

教育法規讀書筆記2

在學習教師的各項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又一次讓自己的思想和心靈得到提升,法律法規的制定爲我們從教者指明瞭前進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實現的目標。在學習中認真對照,自我反思;在尋找差距與不足中正視自己。

一、讓法律法規時刻警醒自己。

在《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的相關條文中,明確指出了作爲教師所不應去做的言行,以及對學生要平等對待的原則。品讀條文,對照自己,覺得自己能夠按照相關規定指導自己的實踐,規範自己的行爲。在教育教學中努力做到爲人師表,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爲學生營造了既寬鬆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學習、生活氛圍,讓學生在快樂與幸福中得到發展。在教育教學實踐中,始終牢記法律法規的條文,充分做到尊重學生人格,不歧視學生,對學習或平行存在問題的學生多方想辦法樹立其信心,但有時也有耐心不夠的時候,今後要學會尋找孩子身上的閃光點,用顯微鏡看其不足,我們彼此一定都會多得許多快樂。

二、以德爲先,率先垂範。

人者德爲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談舉止去感染別人,影響別人。教師就是這樣的職業,用德引領,以靈魂塑造靈魂。關於《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暫行辦法》中提出的相關要求,我都努力踐行,嚴格要求自己。我覺得作爲一名教師必須愛字當先,心中有愛,就會愛事業、愛崗位、愛學生,教師要做到爲人師表,率先垂範,教師就是一面鏡子,照不到自己,卻照着學生。在與學生相處中能夠站起來,也能夠蹲下去去,讓學生進而親之,素而敬之。在與家長的相處中,努力做到在溝通中相互瞭解,在交流中達成共識。

三、學典型找差距。

在我們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來有無數的楷模和先進爲我們譜寫了一曲曲動人的,感人的篇章。雖然許多楷模與先進的事蹟我並非熟知,但我國著名教育專家支玉恆,他的那種執着與堅持,敢於挑戰與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覺得自己缺少的就是這樣一種精神,去尋找這種精神,讓自己在當今社會紛繁複雜的環境中能夠擁有一片屬於自己的天空。

教育法規讀書筆記3

暑假伊始,我認真學習了有關學校的法律法規學習。透過學習,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能夠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質的飛躍。學習中我靜下心來,有的放矢地聯繫《新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與學校有着直接聯繫的相關法律法規,覺得還有很多工作需要改進,需要提高,有必要作深層次的思考。

法制社會要求全體公民知法懂法,特別要會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或集體的利益,運用法律指導自己的言行。作爲老師當然要深刻理解相應的教育法律法規,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母法,以及教育部頒發的相關子法和一些條例

透過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使我對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教師的行爲規範、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未成年人的保護、義務教育法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認識。透過學習,我知道要想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師,必須知道國家和人民對教師的要求是什麼,什麼樣的行爲是合乎教師行爲規範的,哪些是違法的,教育的目標是什麼,教師應該擁有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我們作爲人民教師,在教育學生在學會知識的同時,我們還要教會學生什麼。我們不光要培養出知識能力優秀的人才,我們還要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建設教育,還要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中華民族精神教育。在教育的過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對待每一個學生,用真心去關愛他們,發現學生的優點,發展學生的長處,使他們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溫暖,享受到學習的快樂和滿足,過一種幸福的學習生活。決不能像以前那樣,單從學習出發去評價學生,對學習成績好的學生關愛備至,對學習差的孩子漠不關心,甚至冷嘲熱諷,謾罵打擊。因爲我們教育的目的是讓每一個學生都能夠健康快樂的成長,都能成爲社會做所需的多層次人才,讓學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資源,而不是僅爲了那幾個優秀生。應該把教育辦成發現人才、培養人才的場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對孩子的教育一定要注意方式,講究方法。如果方法不當,就可能起不到作用,甚至收到相反的效果。尤其是不能歧視差生、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歧視包括行動上的歧視和心靈上的歧視,比如在教學實踐中,不批改差生的作業,或者根據成績和表現排座位等都屬於行動上的歧視;而對差生不管不問,態度冷漠,則是一種心靈上的歧視。體罰實際上也有兩種,一種是身體上的懲罰,如罰站、抄多少遍書等;還有一種是心靈上懲罰,也叫心罰,就比如語言上的諷刺和打擊,對學生的冷漠等。研究發現,心罰比體罰對學生的傷害更大,往往會摧毀它們的意志力,使他們對自己喪失信心、失去鬥志,丟掉了拼搏進取的勇氣,這是非常可怕的!

透過教育法規的學習,使我深感自己做得還很不夠,有時確實無意識地違反了教育法規。我們班有幾個不大愛學習的孩子,經常作業拖三拉四,交上來的作業,要麼是缺題少做,要麼是一連幾天作業堆在一起。更使人煩惱的事不接受教育幫助。我當時當學生的面說,你不交,不識錯,我還不改呢!我這麼做起不到什麼作用,甚至收到相反的效果。接下來的是學生他不交作業的次數就更多了。透過學習教育法律法規,我認識到自己的做法是錯誤的是剝奪了學生的學習權益,也是對學生心理的一種傷害。在以後的工作中,我一定要心中裝有法律,用教育法律法規不斷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使自己成爲一個真正知法、執法的合格的教師,同時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不做教書匠,爭做教育家!

如今,學生的自主意識和維權意識在日益增強,那種對學生管理只有義務規範而缺少權利規範、片面強調學校權利而漠視學生權益、認爲受教育者就應該以服從爲主以及習慣於用道德評價代替對學生的法律評價的做法已越來越不適用。在過去的工作中,我們發覺學生已經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學校的管理者也應該依據法律的規定來管理學校,不斷提升學校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