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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理論視域下的校長權力表達論文

論文3.12W

摘要:

公民社會理論視域下的校長權力表達論文

公民社會理論融合主體性理論和民主性理念,認爲社會管理活動是在權衡個體行動與集體行動的互動基礎上的組織化結果。它強化社會成員的公民意識,肯定公共理性的存在,爲學校管理工作的變革提供了背景因素和理論支援,同時也對校長權力表達途徑的轉變產生了重要影響。

關鍵詞:

公民社會理論;校長權力;路徑轉變;權力表達

公民社會理論以人的有限理性作爲前提假設,認爲社會決策的選擇是在權衡個體行動與集體行動的基礎上,爲減少行動成本和實現利益最大化,各個社會事務決策參與者進行的組織化的結果。[1]它融合了主體性理論和民主性理念,強調社會的共同需要和社會成員的共同決策認同,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公共理性的存在。公民社會理論認同公民在參與社會權力執行的價值和對公民進行社會責任及公民意識的培養,主張政府、市場和社會成員等多方在參與社會事務管理中的溝通與協作。

一、公民社會理論催化下的學校管理模式變革

隨着公民社會理念的不斷深入,社會的民主化日益提升,學校的社會地位和角色發生了變化,主要表現爲學校的政治功能逐漸被弱化,學校的社會功能開始趨於複雜化。學校與政府、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公民個體之間的相互影響逐漸增強,一方面學校發揮着爲社會培養人才的功能,另一方面學校作爲社會組織也在積極地參與社會事務的管理。同時,學校的管理工作也逐漸社會化,越來越多的校外組織和社會成員開始積極關注並參與學校的管理工作,在學校內部學校成員開始共同分享價值觀並參與學校管理工作。可以說,公民社會中的學校不再是單純的政治工具性組織,在社會環境中,它逐漸成爲了社會生活的中心,就學校本身而言,它逐漸演變爲一個文化的共同體。公民社會理念不僅促進了學校社會地位的改變,同時也催化了學校管理工作的變革。

公民社會理論引導的學校管理工作變革主要是指學校管理模式的變革,即由傳統的學校管理模式向公民社會理念下的學校“治理”模式變革。20世紀70年代末,各國開始重新調整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主張將市場機制引入公共服務,全球化和分權化的社會趨勢開始改變公共管理的生態環境,社會關係日益複雜多變,相互依存性也在不斷加深。隨着這一形勢的逐步深入,原有的市場競爭機制改造公共管理的做法開始出現弊端,合作網絡應運而生,成爲治理公共事務的重要組織形式。治理理論認爲,組織的權力分配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元的,各個主體間責任界限模糊,主體權力相互依賴;與傳統的管理概念不同,治理是一種上下互動的管理過程,強調治理主體的參與性;在治理的過程中,領導者不是唯一的決策者,而是決策的引導者,透過合理的機制引導治理主體的決策選擇。

公民社會理論催化下的學校管理模式向治理模式轉變,可以分爲兩個層面:一是對學校外部管理關係、學校角色和社會地位的調整;二是學校內部權力結構的重新組構。具體表現爲:政府不再是學校的唯一管理者,政府轉變爲學校發展的引導者,社會開始廣泛參與學校管理,多元化的管理主體相繼確立,學校的自治權不斷擴大。學校作爲社會活動的中心性組織,其社會服務功能逐漸擴大,很好地滿足了社會生活的需要。同時,在學校內部,學校辦學自主權不斷增加,學校的管理權不斷得到分化,學校內部成員共同成爲學校的治理主體,共同分享學校管理的價值觀和理念,學校內部事務的管理由學校內部成員透過交流、合作、協商等途徑解決,形成多元化的利益表達渠道。在這樣的治理模式中,我們可以看出,學校—社會—政府之間以及學校內部成員之間的良性互動和相互依賴關係逐漸形成,各個治理主體的主體間性不斷增強,公民社會的屬性得以體現。

二、公民社會環境中校長權力的根本性轉變

從本質上說,治理模式的根本在於強調管理主體的多元化和權力共享的多元化,這種模式與集權政治下的校長權力表達路徑截然不同,是對集權政治下校長權力絕對化與唯一化的否定。

(一)校長權力的來源

由行政授予向職業法律賦予轉變在我國現有的教育管理體制下,絕大多數校長是由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任命的,校長的權力也是由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授予的。在學校外部,校長其實是上級教育政策的執行者和相關工作的落實者;在學校內部,由於學校管理工作的等級制存在,校長擁有學校管理工作的最高權力,對學校事務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擁有着絕對的決策權。作爲管理者,校長與其他學校管理成員之間,校長與學校管理對象之間是一種典型的單向、線性的結構等級關係。

公民社會理論推動的學校管理模式變革使校長的權力在來源方面發生了轉變。校長權力的政治性被削弱,取而代之的是校長權力的職業化與專業化。隨着社會的發展,職業的專業化範圍在擴大,越來越多的社會職業加入專業化進程,專業化的速度也愈加快,校長職業也不例外。這主要表現在:校長作爲一種職業,在其權力的來源渠道上,不再是上級的授予,而是社會遴選機制有效執行的結果,校長權力不再是上級的授予,而是來源於校長職業本身,是一種職業賦予權;在權力的執行上,校長權力的職業化和專業化成分不斷增加。校長職業化對校長職業資格進行了科學的定位,校長專業化則提升了校長的職業地位,使校長權力的界限更加清晰和明確,校長的行政性權力和經濟性權力削減,專業性權力提升。[2]此外,隨着校長權力職業化和專業化程度的提升,校長的定位也發生了改變,即校長不再是政策執行的工具,而是擁有職業技能和專業知識的個體。就校長權力本身而言,其執行目標的政治色彩逐漸減弱,技術性成分不斷增加。

(二)由絕對的管理權轉變爲道德的領導權

根據公民社會理論,學校是一個文化的共同體,其成員共同分享價值觀、信念和組織承諾。校長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也不再獨攬決策權,而是由校長與學校的治理主體協商、交流與溝通後的共同選擇。隨着校長在學校事務管理中的角色轉變,校長的管理權逐漸轉變爲道德的領導權,所謂道德的領導權,是以薩喬萬尼的道德領導理論爲基礎的服務式的領導權力和道德權威。校長不再依靠權力的威嚴和標準的規範去直接管理學校事務,而是動用使學校成員因廣泛共享專業及共同體的價值觀、理想而感到負有義務和責任的那種道德權威去領導學校的治理。

當校長的絕對管理權轉變爲道德的領導權時,校長職業本身的行政等級權力就被移到了邊緣,校長的專業化權力以及校長職業本身的責任與義務將成爲校長權力的中心,校長成爲學校的服務者。

同時,校長在具體事務中的決策權將“給予”相應的.管理者和教師,不再凌駕於他人之上。此外,道德的領導權強調校長的道德權威,而校長道德權威建構的根本就是對學校管理工作核心價值觀的建構,即將管理理念、管理目的和管理行爲的本質共同整合到學校管理的核心價值觀中,使其成爲一種共同價值觀而被大家認同。可以說,校長的絕對管理權向道德的領導權轉變也是校長道德權威的建構過程。

(三)校長權力由主體對客體的直接管理權轉變爲多主體的共同治理權

公民社會理論最根本的思想是公民參與管理社會事務,它意味着原有的校長這一管理主體與教師、學生等學校其他成員等管理客體之間的關係將發生改變,校長與其他管理人員之間不再是直線式的上下級關係,在決策上也不是決策與執行的關係,而是共同參與學校事務管理的多主體的一種主體間關係,即校長與其他學校管理工作參與者之間是平等的協作關係。這種關係的轉變也促進了校長權力的轉變,即校長對學校事務的直接管理權轉變爲多治理主體的共同治理權。社會、政府、教師、學生以及家長等社會其他力量都將積極參與到學校管理中,校長權力的執行主體範圍將被擴大。從根本上說,校長權力代表着多元治理主體的共同利益表達,而其共同利益選擇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校長權力的執行軌跡。這種轉變是學校管理路徑的根本轉變,它不僅增加了學校管理工作的主體性、民主性,也使學校組織的公民社會屬性得以強化,而且對學校成員公民社會意識的培育意義重大。

三、公民社會理論推動下校長權力的表達途徑

(一)校長權力表達的路徑轉變

校長權力的執行路徑往往是自上而下的,這種權力執行路徑更多地強調了上層權力執行的目標和權威,忽視了下層權力執行者的利益表達和目標理解。公民社會理論主張公民要有“公民意識”,主動參與社會管理;主張建構社會的多元化治理結構。從這個角度看,公民社會理論在一定程度上與原始的權力執行路徑相悖離,從根本上說,它主張多元的權力執行路徑,這一路徑改變了簡單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單一權力執行模式。從權力擁有者、權力執行者和權力監督者等多方的互動出發,以各個權力主體之間的博弈均衡點爲單位,還原了權力執行的過程和本質。在公民社會理論推動下,校長權力在執行過程中各治理主體之間的權力博弈均衡點也是多元化的。因此,校長權力的執行從本質上說是從一種均衡到另一種均衡的過程,而整個過程似乎像一張佈滿結點的網,各個權力主體被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在加大了校長權力執行的民主性的同時,也使校長權力的執行更合乎理性。

(二)校長權力資源的有效分配

根據公民社會理論,校長權力從性質上發生了改變,它不再是校長個人獨有的一種行政權,而是一個權力資源的集合。校長權力的行使不再是校長個人的行爲,而是學校以校長爲中心的多元治理主體的共同選擇。因此,公民社會理論影響下的校長權力表達,首要途徑就是對校長權力進行有效分配。

首先,應轉變校長的領導方式,由指揮型領導轉變爲服務型領導。校長權力的行使與校長的領導方式密切相關,公民社會理論從根本上重新詮釋了校長權力,服務式領導方式則是新內涵下校長權力執行的重要途徑。服務式的領導方式其實是校長的個人權力轉變爲權威的過程,也是校長權力轉變爲學校責任的過程。校長權力不再凌駕於他人之上,而是被授予的服務權。

其次,校長權力部分歸屬學校治理委員會。學校治理委員會成員主要來自政府、社會、其他學校、本校教師、學生、家長以及其他願意參與學校管理的社會組織。校長是學校治理委員會的重要領導者,針對學校管理中的重要問題,校長有權利和義務組織參與治理委員會的決策;各治理主體與校長之間是主體間性的關係,有責任和義務在學校管理事務中做出利益表達,學校治理委員會擁有對學校管理中重大事務的最終決策權。

再次,校長擁有學校的行政管理權力,對學校常規管理工作,校長擁有管理和決策權,如在管理理念上,校長有權力構建科學的學校管理理念;在管理方式上,校長有權力變革和創新學校的管理方式;在具體事務的管理中,校長有權力對一些行政事務問題做決策。

(三)校長權力執行監督機制的設立

在公民社會理論中,學校是一個治理結構的文化共同體,與公民社會組織相比,二者具有很大的同構性。公民社會組織所具有的非官方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願性、集體性等都會或多或少地在學校中得到反映。[3]因此,在政府、社會與學校和諧互動的發展環境中,職業和法律賦權的校長權力不但要接受職業標準和法律制度的規約和監督,還要得到更大範圍的政府、社會組織、市場、教師、學生、家長、社區、專家以及其他社會新聞輿論的認同與評價,從而形成一種有效的校長權力監督機制。

校長權力監督機制的設立要從兩個層面進行:一是制度層面。要對校長權力資源的分配、執行以及評價等基本規則進行制度規範,同時將對違反規則行爲的處理辦法做以明確規定,爲監督工作奠定良好的制度化基礎。二是機構設定層面。校長權力監督機構是監督工作執行的主體,它是校長權力分配與執行之外的組織,在人員組成上可以廣泛吸納政府成員、學校的離退休教師、學生家長等。校長權力監督機構對校長權力的執行形成了一定的約束,它能夠使校長權力執行的各個環節更具透明化,有利於增加學校管理工作的民主性。對於校長權力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校長權力監督機構能夠及時發現並對其進行有效控制,從而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和質量。

綜上所述,公民社會理論增加了學校管理變革中的公民成分,多元化的校長權力執行路徑使校長權力的執行更加客觀、目的更加合乎理性,這對於增加學校組織的公民社會屬性和推動現代學校制度的構建都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