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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開徵的必要性及建議論文

論文1.51W

亞洲金融危機以來,作爲新的經濟增長點,房地產行業被列爲重點發展產業,在之後的 10 餘年間得到了快速發展,一躍成爲支柱產業。但是房地產行業一路高歌猛進,最終導致投資熱、炒房等社會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房產稅開徵的必要性及建議論文

爲調整這一狀況,我國於 2010 年頒佈了"國十條"以及相關配套措施,針對房價進行了系統調整。但是高房價、投資熱卻並未得到根本改善,如今的房地產市場還存在着"炒房""倒房"等情況,一旦房地產泡沫,我國的經濟將受到嚴重影響,金融體系將遭到沉重打擊,各種社會矛盾將集中爆發。在這樣的情況下,開徵房產稅十分必要,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產稅開徵的必要性

1. 房屋空置率。相關報道顯示:北京市空置房屋 381.2萬套,佔到總房屋的 28.87%.而正常的房屋空置率一般在5% ~ 10%,危險的在 10% ~ 20% 之間;嚴重積壓的在 20%以上。從北京市的房屋空置率可以看出,我國的房屋出現了嚴重積壓的情況。而導致這種狀況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國房地產保有環節課稅少、稅負輕。而開徵房產稅,將有效改善炒房、倒放等行爲,減少房屋空置率,改善房地產供需不平等的狀況。

2. 減少貧富差距。房產本身是財務槓桿,住房具有保值增值的屬性。然而當前的房地產發展迅速,出現了泡沫徵兆,價格虛浮,基於房地產產生的收入差距不斷拉大。在這種情況下徵收房產稅,能有效減少收入差距。需要注意的是,房產稅是直接稅,可以直接作用於收入調節,縮小貧富差距。

3. 完善財稅機制。地方政府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過渡依賴土地,尤其是土地批租。透過土地批租,地方政府獲得50~70年的土地出讓金,資金獲取容易,可批租土地資源衆多,激發了地方政府的"兇性",大量土地被批爲商品房建築用地。

而實際上土地資源看似豐富,實則是稀缺、不可再生資源,一味依賴批租土地爲生,無疑是竭澤而漁,而最後真正危害到的還是人民羣衆。開徵房產稅可以增加地方政府收入,減輕其對土地財政的依賴,完善我國的財稅體系,更好地促進地方財政管理的發展。

4. 優化資源配置。我國人均土地面積尚達不到世界平均水平,在東部發達地區人地矛盾更爲凸顯。而開徵房產稅,能夠增加房產閒置成本,減少房屋空置率,優化資源配置,讓更多土地的需求者得到資源公平配置的機會。

二、房產稅開徵的建議

1. 完善房產稅制度。具體來說,可以採取如下措施。其一,擴大徵收範圍。"國五條"中針對擴大房產稅試點範圍做出了具體的闡述,建議將城市自主居住用房、農村、事業單位用房等納入房產稅徵收範圍內。其二,完善房產評估體系。政府應出臺房地產評估相關政策,鼓勵、引導新型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的建立;爲確保房地產評估工作的順利進行,政府還應該完善房地產價值評估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政策等。其三,科學制定計稅依據、稅率。在實際的計稅過程中,應該將從價計徵和從租計徵結合起來,統一以房產現值爲計稅依據。此外,政府可以適當提高稅率,這樣不但可以增加地方財政的收入,還能有效改善市場環境,減少投機行爲,實現市場供需的平衡。

2. 調整房地產行業的稅種、行政收費。從當前的情況來看,涉及房地產行業的稅種有很多,其中不但包括耕地佔用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維護建設稅,還包括契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地方政府的行政收費也五花八門,徵收規範性差,種類繁多,缺乏統一的標準。我國的'房地產屬於賣方市場,供需嚴重不平衡,買房處於相對劣勢。房地產相關稅費大多被轉移到買房人身上,如果不理清房地產行業的相關稅費,將加大買房人的負擔,間接提高房價。如果再開徵房產稅,更會使當前的房地產行業收費雪上加霜,加重買房者負擔。這樣,既不能滿足地方政府關於增加自身財政收入的需求,也不能減輕買房者的負擔,還會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行業稅費徵收秩序,使房地產業稅費徵管陷入困局。爲更好地徵收房產稅,需要調整當前房地產行業的稅種、行政收費,只有如此,才能爲房地產稅的開徵創設一個良好的條件。

3. 增設空置住宅稅。在房產稅徵收上,國外一些國家有一些先進的經驗。諸如法國在房產稅改革的過程中,增設"空置住宅稅",將其納入地方稅收體系當中。其中指出:"針對空置超過一年的住宅所有人以房地產年租金的評估價值爲計稅依據徵稅".房屋的空置年限和稅費的多少有直接關係,空置第 2 年、第 3 年、第 4 年的稅率分別爲 10%、12.5%、15%.此外,爲確保稅收徵管的順利完成,法國還收取稅額9%的管理費,將這些稅費作爲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補償那些低收入羣體。

三、結語

房產稅開徵是社會的熱點話題,也關係到買房人的利益、房地產行業的長遠發展,加強對房產稅開徵的研究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分析了開徵房產稅的必要性,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房產稅開徵的建議,希望對房產稅改革有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 崔曉妍 . 房產稅改革的國際借鑑與政策建議 [J]. 稅收經濟研究 ,2012(4)。

[2] 羅川 , 餘俊西 . 重慶房產稅調研思考 [J]. 現代商業 ,2012(12)。

[3] 李永剛 . 房產稅能成爲地方政府主體稅種嗎 ?[J]. 廣東社會科學 ,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