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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在民法與刑法中的區別論文

論文1.69W

所謂正當防衛,即公民在我國公力救濟不能對其進行及時的保護,在危機情勢下使用公民自身力量打擊敵人,避免生命以及財產受到侵害的行爲。在我國的刑法中規定爲了對公民的財產以及個人利益進行保證,免受侵害,採取的正當防衛的行爲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公民正當防衛限度過大,導致出現其他重大損傷,那麼要就其程度承擔刑事責任。然而在民法中也對正當防衛的行爲進行了規定,如果公民因正當防衛導致出現損傷,那麼公民不必承擔刑事責任,當正當防衛超出了必要的程度,導致其出現不必要的傷害,那麼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二者相比可見民法中對於正當防衛行爲的描述缺乏詳細的規定,那麼正當防衛在民法與刑法中存在哪些區別,文章中筆者針對此問題進行了分析。

正當防衛在民法與刑法中的區別論文

一、正當防衛與民法和刑法中的必然聯繫

通常情況下,人們對於正當防衛的首要想法便是從刑法的角度進行思考,而通常情況下在刑事案件中也是這樣。然而正當防衛的概念並不是只能從刑法的角度進行考量,也可以在民法的角度去考量。正當防衛一般是指人們在遭遇危險時本能的反應,是一種保護措施,在面臨生命、財產等危險時,人們通常會正當防衛。經過時代的變遷,儘管正當防衛的定義也從簡單的報復逐漸演變成爲受法律保護的行爲,然而實施正當防衛的同時仍然是人們研究的重點問題。在我國民法與刑法是支撐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儘管這二者對於正當防衛有不同的限定,但是確實透過法律對正當防衛的行爲進行了保護。民法和刑法中存在對正當防衛的規定,儘管沒有一致的限定內容,但在這其中卻體現了我國法律的統一性,同時也能從中感受到我國刑法對民法具有一定的保障意義,在客觀因素的基礎上對其進行約束,以這種形式維護法律的權威,進一步保障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正當防衛在民法與刑法中構成要素差異性

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分別有不同的管理部門,所以在實施管理時管理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差異性。刑法主要負責犯罪刑事案件,而民法則主要負責民事侵權事件,因此可能會出現此事件在民法中屬於侵權,然而就刑法對其侵權的界限來說卻沒有構成侵權的現象,由此也可以體現出民法與刑法存在的區別。針對正當防衛行爲來說,就某一事件的正當防衛行爲儘管在刑法中屬於合乎標準的防衛行爲,但是就民法的相關規定來說卻已經防衛過當,那麼該當事人在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下要承擔民事責任,由此便也出現了何爲“正當”防衛的問題。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存在不同的限定標準,分析在這二者中的區別運用,要分析其在民法和刑法中構成要素的差異性。

(一)防衛動機存在差異

所謂防衛動機也可被稱爲防衛目的,在正當防衛行爲中防衛動機是爲了利用一定的防衛行爲達到某種目的,如果要構成正當防衛,首先其防衛動機則要具備合法性。在一些大陸體系中的民法典中對正當防衛的行爲都有相關規定,而我國的民法和刑法中對於正當防衛的行爲卻是存在一定差異的`,在民法中,實施正當防衛的行爲主要是針對民事侵權形式而言,在規定的條件限制下實施防衛行爲屬合法,對公民的利益進行保障,同時也體現了法律的有序性。在此基礎上民法中的防衛行爲,涉及到的民事侵權行爲所造成的財產損傷、犯罪行爲情節較輕,而實施防衛行爲者則要考慮是否是實施防衛。一般情況下,人們爲了保障國家、社會利益、生命、財產安全不受侵害,會本能地實施正當防衛,而其實施的防衛行爲會在此基礎上出現防衛過當的現象。若實施正當防衛既容易防衛過當,又能夠出現濫用權力的現象,那麼所謂正當防衛則失去了其本質意義。

(二)防衛時機存在差異

一般情況下我國範圍內的違法現象會由刑事機關處理,就公民個人而言並沒有權利進行防衛。實施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刑事機關不能及時處理,在這時公民個人才能夠實施正當防衛。在此基礎上,在法制社會的時代,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要進行嚴格的法律限制,而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條件便是防衛時機。在民法中,正當防衛是針對侵犯權利行爲而言,而侵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爲造成的後果和犯罪行爲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公民面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會有一定的時間思考應對的措施,因此,就平衡雙方權益的而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爲是迫不得已的,也就是除此之外,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因此從民法角度而言,實施正當防衛是一種迫不得已的行爲,爲此,在民法中公民行使防衛權利要將公民是否“迫不得已”作爲評判基礎。而在刑法中,所謂正當防衛主要是針對犯罪行爲而言,所造成的後果要大於民法中的侵權行爲,就其防衛時機而言如果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防衛行爲,那麼可能會對權益造成損害,對我國的法律秩序也會造成影響,所以,公民爲了保障國家、社會以及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我國法律的有效性,在必要時機實施正當防衛,以免當事人在面對權益與防衛二者選擇缺乏決斷,造成損傷。然而在刑法要求中,並不是針對所有行爲都能夠實施防衛,只是在面對時間緊迫、侵害性大的犯罪行爲時才能實施正當防衛。所以,在刑法中,實施正當防衛並沒有迫不得已的約束。

三、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

(一)正當防衛是體現民法和刑法的發展需求,具有統一性

一般情況下,我們說起正當防衛通常是從刑法角度,相關刑法研究人員在對正當防衛展開研究時也會比較傾向於刑法,在具體的應用方面也較多用於刑事案件,然而這不完全代表正當防衛屬於刑法,與民法完全沒有聯繫。針對正當防衛發展過程來看,所謂正當防衛,是指公民在面對生命、財產等受到危害時,出於自我保護而實施的防衛行爲。經過時代的變遷人們的防衛行爲逐漸由私人報復逐漸轉爲受法律保護的行爲。所以,正當防衛形式不僅具備合理性,還擁有合法性,其行爲本身具有雙重屬性,在此基礎上公民才能真正在法律的保護下實施防衛行爲,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免出現濫用防衛權利造成防衛過當的現象。我國的民法與刑法是支撐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同時也是保障人們正常生活的法律,考慮到民法與刑法在保障公民權益方面具有很大效用,那麼同屬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正當防衛也就自然而然成爲民法和刑法中共同擁有的內容,同時也是民法和刑法中的必備內容。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共同擁有的屬性還包括阻卻違法這一點,所以,針對現階段我國在民法中關於正當防衛的相關規定來說,與刑法的相關規定存在很大的共性。

(二)正當防衛在民法與刑法中具有不同的觀念

這裏所說的觀念主要指民法和刑法中對於正當防衛的不同指導原則,引導公民能夠正確認識並運用正當防衛,構建和諧社會。

1.民法與刑法屬性不同。通常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會透過調整對象與方式的不同,分爲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在社會關係的角度,會在所適用法律不同的基礎上,把法律規範分爲公法與私法。公法主要用於調節非平等主體逐漸的關係,也就是國家機關或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係,明確其權利,並且將其服從法律規定作爲主要目標,進而實現保障國家權益、保障國家職能的目的。而私法主要應用於調節社會中各個主體的關係,明確其私權並且保證其私法權利的實現,對社會中公民所從事的社會活動進行保護,進行合理的調動。一般情況下會把刑法歸入公法範圍內,將民法歸入私法。針對二者的調整方式,民法主要以私權至上爲基礎原則,在權利的基礎上形成規範體系,並且透過法律的規定確定所實施的義務。在民事責任方面主要爲補償的形式,透過補償將事態恢復至未被侵害時。而刑法則主要是維護社會公衆治安,維持社會秩序,在義務的基礎上對公民的行爲進行限定,刑事賠償主要爲懲罰的形式,並且懲罰力度較爲嚴格。

2.法律的不同特徵決定了正當防衛的不同屬性。由於民法本身具有私法的屬性與調節形式,與刑法相比較,民法則是權利法,作用於市民羣體,對市民的基本行爲進行約束。解決民事糾紛的常見形式主要有和解、訴訟以及仲裁幾種,主要在事件發生之後,其本身存在一定的滯後性,面對突然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不能及時進行解決。爲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使其在面對突發事件時及時保護自己,爲公民賦予防衛權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見防衛權應該爲民法中的合法權利。所以,之所以有防衛權的存在,主要是爲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只要民法對人身權與財產權進行明確,那麼就等於明確了救濟權。所謂防衛權是透過民法進行明確,因此,民法便是防衛權的主要歸屬。在此基礎上,刑法又是民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保障,使用刑法的前提是在相關部門對於一些事件處理不當,難以滿足對於社會關係的保障,在這時便會將其交由刑事機關處理,追究其刑事責任。那麼以刑法本身的性質來說,便決定了刑法絕非授權性,因此,防衛權便不能是刑法範圍內的權利。

3.刑法的調整方式決定了正當防衛在民法與刑法中的本質區別。刑法主要的目的是爲了維護國家與社會的安定和諧,保障合法權益,在法律的關係內,國家作爲主體與刑法本身具有緊密的聯繫,各個法律關係的形成是在不同犯罪行爲的基礎上,同時也包括正當防衛。如果實施正當防衛時所產生的後果類似於犯罪行爲,這時要對該防衛行爲進行明確,是否將其歸入刑法。在刑法中,所實施的行爲性質,如果沒有觸及社會危害限制,那麼就屬於合法行爲,是否屬於防衛過當、或屬於其他犯罪行爲則需要具體的刑法規定進行判定,以此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在刑法範圍內,實施正當防衛需要依靠公民的主觀意識推動,實施正當防衛的主要前提是爲了維護合法權益。因此,民法意義的正當防衛,其主旨是對公民簡單防衛權的肯定,而刑法意義的正當防衛,則是國家對於公民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爲的判定,由此決定在判定防衛行爲是否合法,也是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運用的本質區別。

4.明確民法中的正當防衛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措施。在刑法中,確定防衛行爲是否防衛過當是國家司法機關進行判定的,在其判定的過程中不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其時間成本也較高。相反在民法中卻不同,正當防衛作爲公民所擁有的合法權利,是允許普遍使用的,公民行使防衛權只要在民法規定範圍內,便可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於解決民事糾紛,增強社會的和諧穩定。由此可見,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不僅能夠有效減少訴訟成本,在減少糾紛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正當防衛是人們生活中十分常見的行爲,然而就其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文章中筆者首先分析了三者之間的必然聯繫,隨後就其在構成要素之間的不同進行了研究,最後在正當防衛是體現民法和刑法的發展需求,具有統一性,正當防衛在民法與刑法中具有不同的觀念兩個方面闡述了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希望以此爲我國構建和諧社會貢獻一份力量。

參考文獻:

[1]林琳.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J].法制與經濟(中旬刊),2010(03).

[2]楊玉英.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J].前沿,2006(09).

[3]閆周.淺析刑法中防衛過當的表現形式[J].法制與社會,2008(33).

[4]王新.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上的區別[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