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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計量與會計準則應用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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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允價值定義

公允價值計量與會計準則應用的論文

1.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關於公允價值的定義:“公允價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願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

2.2006年9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先發表FAS157“公允價值計量”,2007年2月,FASB再發表了FAS159“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選擇權”,進一步允許主體選擇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多種金融工具和某些特定的其他項目,擴大了公允價值的使用範圍。在FAS157中,公允價值的簡單定義與計量公允價值的框架相結合。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s)與IASs中與FASB在財務會計準則(FAS)157號所表述的公允價值,至少有以下五點差異:第一,IASB所表述的公允價值,既不是指脫手價格(exitprice),也不是指入賬價格(entryprice),而FASB在FAS157定義的公允價值,明確是指脫手價格;第二,IASB講的負債的交換價格是清償一項負債的支付價格,而FASB講的負債的交換價格則指轉移一項負債應支付的價格;第三,IASB在定義中描述交易參與者是在一項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雙方,FASB則只用市場參與者來概括,不過IASB認爲這兩種不同提法的本質內容是一致的;第四,IASB對於公允價值應面向市場的觀點與FASB是一致的,但FASB明確指出,在計量日並不存在一項實際交易而只存在假想交易,後來在FAS159中又補充說,存在着確定承諾,但始終明確公允價值是估計價格;第五,FASB非常明確公允價值計量的目標是確定資產銷售或負債轉移的脫手價格,其所以強調脫手價格,是因爲脫手價格代表未來的現金流入或流出,從而符合關於資產和負債的定義。

二、我國的公允價值概念

1.在我國2006年2月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定義如下:“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計量。”(第42條)。

2.公允價值的主要特點及其侷限性。公允價值有四個主要特點:第一,以市場而不是以特定主體爲計量的基礎。第二,以基於確定承諾的假想交易爲對象,因爲此時並無實在的交易。第三,計量日不是交易日,而是確定承諾日和清算交割期以前的每個報告日。公允價值的重要特點之一是它的價格主要隨着市場價格的變化(三級估計——即採用與市場無關的各種估計技術——除外),即它始終跟蹤作爲價值影子的市場價格的消長而調整自己的升降,從而使資產或負債的計量與市場息息相關。第四,由於它主要是參照市場的估計價格,因而即使估計未必完全可靠,它始終面向未來,在它的金額、時間安排等方面力求反映市場的風險和不確定性,而這是歷史成本計量所辦不到的。

當然,公允價值計量也有一個重要的侷限性,那就是估計價格會出現偏差,損害會計如實反映的基本要求。不過,隨着估計技術的發展,這一侷限性會逐步得到改進。

三、應用公允價值須創造的條件

公允價值計量的有效運用,最好逐步創造以下幾個條件:(1)在計量日,該資產或負債有相同資產或負債的活躍市場(或有序市場)存在,隨時可取得作爲公允價值估計參數的市場價格(即可實行一級估計),或者,應有相似資產或負債的活躍市場,隨時取得相似的資產出售價格或負債的`轉移價格(並作必要的少量調整,即可實行二級估計),儘可能不採用脫離市場的估計技術的三級估計;(2)同類或相似的資產或負債的市場最好不只一個,其中要有一個主市場或最有利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上,資產的出售價格最大化,負債的轉移價格最小化;(3)努力提高財會人員的整體素質,特別是估價和判斷水平;(4)大力提高註冊會計師的素質和獨立性,提高他們對公允價值估計的審計能力

我國在基本準則定義公允價值時同IASB一樣,並未明確:(1)公允價值是以假想交易爲前提;(2)是一種脫離現實交易的估計價格。這樣,我們運用公允價值時應注意:(1)要有可能取得公允價值(按我國公允價值定義);(2)所取得的公允價值應當或儘可能可靠,因此,我國公允價值的採用將不受美國FAS157和FAS159的限制;(3)明確公允價值計量目標。

四、公允價值計量對會計準則應用的影響

1.《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合併財務報表準則》規定從我國資本市場的現狀和市場經濟發育的實際出發,謹慎地使用公允價值,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以賬面價值作爲會計處理的基礎,放棄使用公允價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是雙方自願交易,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以避免企業利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進行盈餘管理的行爲發生。

2.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規定,企業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將可能產生利潤,如以優質資產換取劣質資產等。如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可計入當期損益,將會影響企業的當期利潤。上市公司將可以透過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提高當期利潤。雖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規定關聯方關係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但上市公司如想操縱利潤,會想方設法予以規避,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此外,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對商業實質的判斷也存在一定的會計彈性。

3.《債務重組準則》規定:由於債權人讓步,債務人獲得的利益將直接計入當期收益,進入利潤表,而原來是計入資本公積;同時引入公允價值,以實物抵債,將以公允價值計量。該準則對於部分無力清償債務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債務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勢必大幅增加利潤,從而提高每股收益。對於那些無力清償債務的公司(特別是ST、PT公司),一旦獲得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將直接反映在當期利潤表中,負債較大而且可能發生債務重組的公司,其利潤有大幅提升的可能性。投資者可以透過對非經常性損益的分析識別債務重組包裝獲得的利潤,進而作出理性的選擇。

4.金融工具準則規定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並從表外移到表內反映,這將對企業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風險管理的行爲產生重大影響,企業還應當考慮衍生金融工具對會計報表的影響,以避免給會計報表帶來過大的波動。可以說,新金融工具準則對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進行了很好的規範。但是,《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只對金融資產進行了劃分,而沒有對企業的金融資產如何進行分類以及分類標準進行嚴格的界定。

總之,相對於IASB和FASB而言,我國公允價值在使用的前提、範圍及具體方法上更加謹慎,這既是對我國過去曾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出現問題的總結和改進,也是基於我國國情,確保公允價值不被濫用的現實選擇。如在基本準則第43條中就明確指出採用重置成本、可變現淨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此外,公允價值使用的限制性規定還在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股份支付、套期保值等會計準則中得到體現。新會計準則的這些規定向企業傳達的資訊是嚴肅而鮮明的,只有在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基礎上才能使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禁止含有較多假設的估值技術的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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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蘇莉.改進公允價值應用研究[D].復旦大學學位論文,2007.

[5]陸宇建,張繼袖,劉國豔.基於不確定性的公允價值計量與披露問題研究[J].會計研究,2007,(2).

摘要:新會計準則的應用已經過去了三年,而由於鼓勵提倡使用公允價值計量使得會計準則在我國的應用引起了很大的爭議。試圖從公允價值計量影響會計準則應用的角度來分析怎麼樣才能更好地避免所帶來的經濟後果。

關鍵詞:公允價值;會計準則;經濟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