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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聯方會計準則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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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規範的發展初期,會計與稅法幾乎不存在差異,會計基本是是按照稅法的要求進行規範。詳細內容請看下文我國關聯方會計準則。

我國關聯方會計準則的論文

隨着經濟發展,會計與稅法的不同作用越來越明顯,也使得會計與稅法的分離成爲不可避免的趨勢。本文以關聯方及其交易爲例,分析關聯方定義、關聯方交易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方面,現行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規定存在的較大差異,這對會計與稅務的實務工作者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明確提出了關聯方認定的基本標準,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在很多情況下,兩方或多方是否構成關聯方,需視具體情況而定。會計準則對關聯方的認定提出了三條標準,即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當一方擁有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一般認爲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在關聯方的內容上,會計準則涉及的關聯方有:該企業的母公司;該企業的子公司;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該企業的合營企業;該企業的聯營企業;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法並沒有專門定義關聯方,僅以舉例的形式來說明關聯企業,即: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關係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係;直接或間接地同爲第三者擁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可以看出,與會計準則使用的關聯方概念不同,稅法使用的是關聯企業概念,沒有將個人以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涵蓋在內,範圍偏窄,不利於稅收監管。

與會計準則更強調實質重於形式不同,稅法在界定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時,主要以持股比例進行確定,且持股比例的標準與會計準則的數量標準略有差異。稅法規定的關聯方,是指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直接或間接地同爲第三者擁有或者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佔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者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擔保;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進階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理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特許權力才能正常進行;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由另一企業控制或供應;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由另一企業控制;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的關聯關係,包括家屬、親屬關係等。從關聯方的內容上看,會計準則與稅法有以下方面的差異:稅法所指的股份是否包括非表決權股份沒有明確說明;對於控制股份沒有達到25%但實際上具有重大影響的企業是否應視爲關聯企業,稅法沒有解釋;會計準則規定當一方擁有另一方20%或以上的表決權資本時一般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可認定爲關聯方,而稅法認爲應該擁有25%或以上,才視爲關聯企業;會計準則沒有把借貸資金比例當作認定關聯方的標準,而稅法有此規定;會計準則和稅法均未考慮潛在關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