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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銀行治理論文

論文3.1W

1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是指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和相關制度的設定

我國商業銀行治理論文

具體來說就是董事會、管理層、監督層等的組織及制度安排。隨着全球化浪潮的到來,我國的商業銀行治理也逐漸被提上日程。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業銀行盈利的目的更加突顯出來,這也說明了銀行已經成爲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盈利性企業,所以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具有一般公司治理的共性和特點,但是由於商業銀行的特殊性質其治理又具有特殊性。我國對於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研究正在逐步地完善和深入,這些研究有助於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進一步完善。

2從商業銀行的特殊性看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

商業銀行作爲一種企業,具有企業的一般的特點,但是作爲一種主要從事貨幣信貸的企業,它又有自己的特殊性,然而,正是這些特殊性給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帶來了一些相關的問題。

(1)商業銀行經營目標的特殊性。商業銀行從事的業務主要是存款、放款、轉賬結算。商業銀行就是在貨幣的存放款利息之間賺取差額及轉賬結算收取手續費等來進行盈利,可見商業銀行也是追求效益最大化。但是同時銀行從事的是貨幣的吸收和發放的特殊企業,相對於其他類型的企業而言,面臨着擠兌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信貸風險、衍生風險等種類繁多的各種風險。隨着金融衍生工具的大量出現和金融市場投機機會的增多,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各類風險在加大。銀行的管理層,爲了避免銀行經營失敗甚至倒閉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同時,也在追求風險最小化。於是銀行就存在了雙層目標即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但是收益和風險一般都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說風險越大收益越高,這就構成了一個矛盾體。在風險和收益上我國商業銀行的高層管理者常常處於兩難的境地,但管理者的績效又與銀行的收益相掛鉤,導致有些管理者爲了贏得好的績效爲公司創造效益不惜從事高風險的業務,這樣商業銀行就有可能因風險發生面臨困難。

(2)商業銀行委託代理關係的特殊性。商業銀行存在複雜的委託代理關係,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關係包括存款人、股東與銀行的關係;貸款人與銀行的管理者的關係;監管者與銀行的關係等。複雜的委託代理關係導致了我國商業銀行的一些問題:首先,銀行的委託代理成本較高,委託代理的鏈條長。由於銀行存在多方面的委託代理關係,爲了維持這些關係銀行就必須爲此花費較多的成本。其次,由於商業銀行要處理多種委託代理關係,而個利益主體又是一個矛盾集合體,他們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目的,因此銀行爲了滿足不同主體的要求,往往會有相互矛盾的行爲,這也是商業銀行進於行經營活動的一個窘境。第三,由於銀行的委託代理關係所涉及的利益相關者多而複雜,所以各個利益主體都把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寄希望於別的利益主體,尤其是中小利益相關者普遍存在着“搭便車”行爲,對商業銀行來說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最後,由於商業銀行涉及的利益很多,銀行與股東、債權人、債務人、政府等的資訊具有不對稱性,這不利於銀行及時準確地獲取有效的資訊,從而不能及時發現問題和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

(3)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特殊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貨幣主管部門爲了維護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業的穩健經營和安全,在金融體系中設立負責存款保險的機構,規定本國金融必須或自願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險機構交納保險金進行投保的制度。可見,商業銀行的存款保險制度降低了銀行的風險,對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正是由於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降低了外界對銀行的監督,同時由於有了一定的保險措施會降低商業銀行破產的風險所以有些管理者就會不在考慮風險而從事高風險的業務,這就是存款保險制度對商業銀行的負激勵作用。(4)我國商業銀行的歷史特殊性。我國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由原來的四家國家專業銀行改造而成的,其產權制度爲國家獨資。國家獨資也就是國家控股,產權單一。因此,我國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設定及經營管理層的任命基本上是由政府負責,四大商業銀行基本上是行長兼董事長,決策機構與執行機構合二爲一,在資本回報、利益體現、風險制約等經營目標約束方面,責權關係不確定;國有銀行的董事會、監事會更是形同虛設,不能充分有效地行使監督職能作用。在上市公司中,國家擁有高度集中的股權,是最大的控股股東即“一股獨大”。使得大股東委派的董事控制了董事會,造成董事會結構的不健全和公司治理的制衡功能失效,董事會變成大股東會,缺乏多元股權制衡,無法形成對經營管理者的有效約束。在各種重要事項中仍沿襲舊有的決策模式,造成了我國商業銀行效率低下、效益不佳和整體競爭力較弱的狀況。

(5)我國商業銀行政府管制的特殊性。我國的商業銀行受到政府的嚴格管制和監督。政府爲了保證商業銀行的正常運轉對商業銀行實行嚴格的.限制和約束,並制定了相關的管制的制度和措施,雖然這能夠保證商業銀行的存在和發展,但是政府的嚴格管制降低了外部要素市場競爭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同時也限制了大股東做爲監管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6)我國商業銀行資產交易的特殊性。商業銀行從事的業務主要是貨幣的信貸,它所接觸的主要是存款人和貸款人,而且商業銀行與他們的交易主要是透過合同來約定的。這樣,由於保密性及一些私人的原因,銀行的資產交易一般都是不公開的,通常只有存款者或貸款者和銀行知道具體資訊,雖然存款者和貸款者有很大的關係,但是對於對方的交易資訊雙方都不知道。由於商業銀行資產交易的非透明性,外界很難獲知相應的資訊,這樣就會產生資訊不透明、內部人控制、管理者短期行爲的問題。

3解決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問題的對策

(1)合理定位商業銀行的目標。傳統意義上的商業銀行都是以經營效益最大化及股東收益最大化爲目標,這就給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帶來誤區,爲了更好的實現商業銀行的治理價值,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目標應立足於追求社會福利最大化,實現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原則。

(2)調整和優化股權結構,建立多元化的股權結構。我國商業銀行應積極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這不僅可以增強資本實力、改善資本結構,更重要的是可以借鑑國際先進的管理經驗、技術和方法,促進管理模式和經營理念與國際先進的商業銀行接軌。同時我國應推動銀行在境內外上市,這有利於進一步形成多元化的股權結構,解決我國商業銀行委託代理中的相關問題,強化金融交易過程中的產權約束,完善市場“用腳投票”和“用手投票”的監督機制,使商業銀行治理機制更加合理。

(3)建立對商業銀行管理者的長效激勵和約束機制。首先,在商業銀行管理者的任用上要完善選拔制度,實現商業銀行管理者的市場化選擇。其次,要建立管理者薪酬與經營績效和個人業績相聯繫的機制,合理確定激勵機制的水平,明確激勵重點。在激勵方式的選擇方面,除了薪酬收入和風險收入,還應建立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員工持股制度等多種激勵機制。最後,要強化對管理層的內控機制和監督機制,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道德風險成本。

(4)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組織結構。首先,要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以及進階管理人員之間的職責和權利,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其次,要確定董事的任職資格和構成,尤其是要引入獨立董事,實行董事責任追究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以避免國有股控股可能帶來的效率損失。第三,要進一步強化監事會的功能,確保監事的獨立性,以此來增強對銀行董事會和進階管理層的監督。第四,要儘可能減少政府的外部干預,提高銀行經營自主性。

(5)加強資訊披露和透明度建設。要規範我國商業銀行的規範資訊披露的原則和標準,增強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相關利益者和社會的監督,保護股東和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資訊的披露內容一般包括:商業銀行經營業績、流動性與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與風險管理情況、主要股份所有權和投票權、董事和主要執行人員以及有關銀行激勵結構的資訊,關聯方交易的性質和範圍、重要可預見的風險因素等。

(6)完善商業銀行的外部治理環境。首先應加強金融法律建設,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這樣才能保證我國的商業銀行治理的合法性,同時也爲我國商業銀行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建立合理的外部監管體系。主要是建立商業銀行的利益相關者如債權人、債務人、中小股東、國家、社區等的監管體系。再次,強化行業自律監督。引進和加強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機構等社會機構的監督,保證商業銀行財務狀況的真實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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