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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越權論文

論文2.53W

行政權是指法律對其範圍加以規定的國家管理職權,它以國家統治權爲基礎,以行政機關爲主體,具有強烈的組織性能。以下是小編整理好的行政越權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行政越權論文

 摘 要:行政越權行爲在我國是經常發生的。分析行政越權行爲有利於防止行政主體超越職權,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促進我國的法治建設。

關鍵詞:行政越權;行政行爲;法律後果

行政的實質是行政權,行政權是最直接影響公民權益的一種國家權力。行政權是公權範圍內的權利,它與處理公共事務有關。同時行政權由人民作爲權利主體轉化爲國家作爲權力主體。所以,在法治國家每一項國家權力的行使都必須基於法律的規定或授權,不能任意地進行權力的擴張。

一、 行政越權的界定

行政權是指法律對其範圍加以規定的國家管理職權,它以國家統治權爲基礎,以行政機關爲主體,具有強烈的組織性能。行政權在全世界範圍爲內並沒有一個絕對確定的概念。

行政越權行行爲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行政超越職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對行政越權界定時,我們要分清以下幾方面:

(一)、行政越權並不等同於行政違法

我國新修定並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0條規定: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爲:(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次條規定說明超越職權不等同於行政違法。

(二)、行政越權的主體只能是行政主體

非行政主體行使了行政主體職權的行爲,例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時,我們就可以說是越權行爲。因爲行爲主體行使了不屬於自己的權力。但是,要清楚的是,不能將這種越權行爲歸到行政越權。在我國,行政越權指的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爲,而且還要是越權行使。

(三)、行政越權所越的權力只限於行政職權

行政權是由行政機關行使的權力。任何國家權力都有它的行使主體,行政權的行使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且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權的行使具有獨佔性,即除了行政機關以外,任何其他機關如沒有取得法律的授權或行政機關的委託都不能行使行政權。當然,在行政管理實踐中,也有一些不是行政機關身份的組織在一定範圍內行使行政權,但前提是必須取得法律的授權。同時其在行使行政權時身份已經不是其他組織,而是行政主體。還應該說明,行政機關僅僅是行政權的行使者,而不是行政權的所有者。正因如此,行政機關不能對行政權進行處分。所以,只有行政主體的法定行政職權被超越,才構成行政越權。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行政越權不僅是超越了管轄權,也超越了自由裁量權。

二、防止行政越權的對策

針對我國的行政越權行爲,我們應在可能造成權力越權的地方,積極採取對策,做到監督和控制行政權。

(一)從行政權的來源上看,我們要完善相應的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並規定嚴格的行政權設定。這是防止行政越權的有效途徑

行政權是由法律規定的權力形式,它以國家憲法和法律爲存在依據,正式透過憲法和法律的形式使行政權成爲一種客觀的權力而不是主觀的權力行政權力。法律在對行政權的範圍作出規定時一般都與其它權力劃清了界限,即什麼樣的權力可以歸爲立法權的範圍下,什麼樣的權力可以歸爲行政權的範圍之下,有些國家的法律對行政權的範圍採取列舉規定的方式,有些國家則採取概擴的規定。這兩種規定的方式雖然不同,但都有着共同的意義,即行政權是法律化的權力。這也是立法機關制衡監督行政機關的主要方式和途徑。所以,我們要做到從權力上控制行政權。

(二) 從行政權力的實施上看,提高權力行使主體的素質,對權力的運用實施過程進行約束,這是防止主體超越職權運用行政權力的主要制約手段。行政權具有主動性。行政權由於是管理社會事務的'一種權利,因此,它不能僅僅已維持社會秩序爲宗旨,還必須推進社會的發展,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社會事務和社會關係進行創新。行政權的主動性要求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必須主動地把法律規範的規定運用於行政管理活動之中,並以法創造社會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

(三)從行政權力實施的結果上看,要加強和完善行政法制監督。

第一是行政機關的自我監督。行政機關的自我的監督包括對抽象行政行爲和具體行政行爲的監督。行政權是一種專業化和社會化相統一的權力。所謂行政權的專業化,是指行政權在行使過程中受到技術準則的制約,必須服從個方面管理事態的客關規律,行政管理機關本身必須是專業化的管理機關,行政人員必須具有履行管理職能所必須的專業知識的人員,甚至是受過系統行政管理或行政法知識的專門訓練人員。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行使行政權的,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做出撤銷或確認該行政行爲違法的複議決定。爲了避免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隨意性,必須不斷完善行政機關的自我監督機制。

第二是司法機關的監督。司法監督作爲一種法律監督,具有相對獨立性、較高的公正性和較強的專業性等特點。我們講三權分立時,都是將司法權作爲一種獨立的國家權而論的。在我國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係,一般是指行政權與審判權和檢察權的關係。《憲法》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們可以理解爲只要涉及法律問題的,人民檢察院都有權進行監督。但實踐中檢察院的監督權沒有得到真正的行使,所以,應不斷完善檢察機關的監督機制。人民法院作爲審判機關,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行政機關是可以進行司法審查的。但是審判權對行政權的制約作用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還是有很大的侷限性的。所以,改革我國司法體制,使各級法院都能獨立審判,這是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監督權,維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最大保障。

第四是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監督。這主要是指行政權的社會化,所謂社會化,是指行政權是一種公共權力,是從社會意志和社會利益中派生出來的,其來源於社會,紮根於社會,行政權在行使過程中必須符合社會意志,並接受廣大社會成員的監督。所以,我們不僅要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讓法律深入人心, 還要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包括社會輿論和媒體輿論,公開政府資訊,最終實現陽光政府。

三、結語

綜上, 我國應當儘快完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相關的法律制度,應當對行政主體之間的權力歸屬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避免權責不清,使行政權高效公正的行使,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實踐中因行政主體之間的關係不明確而不斷髮生紛爭。(作者單位:上海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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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論文 行政 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