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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型城市設計思考論文

論文2.93W

現代化城市的設計被公認起源於20年代,但是後來隨着城市空間設計原理的發展,隨後城市設計的研究與實踐也逐漸融入到當地的區劃法規中,城市設計的過程包括設計的控制等,逐漸被重視。設計的主旨並不是強調對於建築的設計,而主要是對空間的設計,並經過不斷的實踐可以得知,實施型城市設計其中主要包含了具體的設計與實踐,並且在設計的規劃系統中,使城市設計具有一定的活躍性,並且設計的種類豐富多樣。但是在進行實施型城市設計的過程中,因爲缺乏具體的標準與操作規範,以此也造成城市設計的實踐缺乏實施性與可操作性等問題,爲此,文章中針對實施型城市的設計進行了思考。

實施型城市設計思考論文

1實施型城市設計要點

1.1城市設計具體種類

針對城市設計種類而言,主要可以將其分爲控制引導型和工程實施型兩種。其中,控制引導型的城市設計主要指還未經過確定的實施主體與內容,具體結合城市當中的空間區域或是特定的空間系統,在利用政策、準則以及標準等形式進行城市設計,並對設計活動進行控制與引導。而工程實施型的城市設計則主要指已經明確實施主體與內容,針對城市當中具體的空間範圍或是空間系統,提出對於空間形態、景觀塑造以及具體的空間佈置等措施[1]。結合以上所述城市設計不同類型,控制引導型城市在設計時更加註重設計的研究,將確立目標、設計構架,明確城市中的具體格局及組織,確定城市中系統之間構建的聯繫,運用特色所遵循的準則。相反工程實施型城市的設計卻更加註重設計中微觀尺度的設計,其中不僅涵蓋了較爲基礎的研究、結構及系統的建立,同時也需要將設計要求等與實際工程施工進行結合。以上便是城市設計中的不同種類,同時這也是進行城市設計落實的基礎。

1.2城市設計和法定規劃聯繫

針對城市設計的整體而言,我國在城市規劃的法定體系中主要是橫向分層綜合性規劃,然而進行城市設計主要是縱向系統參與其中。城市規劃體系中重點是對城市設計手段及過程進行規劃[2]。部分城市中對城市進行總體規劃的同時,通常會採取總體城市設計的方式進行分析,當然也存在部分城市擁有確定的城市設計控制規劃。然而不管具體的操作如何,其中確定的一點是,橫向綜合性的法定規劃具有較爲明確的區域範圍與階段的劃分,而縱向系統性城市設計缺乏明確的層次與階段劃分,主要體現一以貫之的特徵。

2實施型城市設計有效途徑的幾點思考

2.1組織形式方面———改變單兵作戰的形式,全面轉變爲團隊作戰

一方面,針對實施型城市設計的具體項目組織而言,傳統形式下主要將其委託於一機構或是設計院,進行城市設計,然而在設計機構中,設計人員均區分設計專長,所以在具體設計時不能覆蓋到方方面面。儘管一些大型設計機構中的專業十分齊全,覆蓋領域也十分廣闊,然而機構內部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機構壁壘。爲此,進行城市設計的重點是建立專業全面的設計隊伍,在組織設計隊伍時,不僅可以由不同的設計機構構成團隊,同時也可以透過各個專業精英構成團隊[3]。爲此,將傳統單兵作戰形式轉變爲團隊作戰形式是進行實施型城市設計的重要組織形式。當前階段我國開展城市設計的過程中主要運用的是聯合工作組的形式,這也可以爲之後的設計的開展提供一定的基礎。

2.2編制方式方面———由橫向分層傳遞轉變爲縱向一體反饋

結合我國法定規劃橫向綜合的`具體特徵,當前階段我國在建設運作以及決策形式分方面一般是以層層傳遞的模式進行規劃和資訊設計,但是在該過程中通常會出現資訊割裂及資訊丟失的現象[4]。設計單位在進行不同層面城市設計時,一般會提出較大的改動,以此凸顯自己的價值。通常城市、工程與專項設計等主體形式都有縱向延展的特點,自身可以對法定規劃中存在的不足進行彌補,然而太過於依靠法定規劃從中提取設計資訊,以此構成不同階層的設計成果,經過相應的實踐證明該方法並不具備成效。爲此,進行城市設計的同時,要格外注重縱向延伸作用的發揮,從宏觀開始,再向中觀、微觀、一體化方向進行綜合考慮。與此同時,其他項目的設計不能只是僅僅憑藉依據,也就是對城市的設計展開,在進行城市設計的基礎也要向縱向系統進行延伸。除此之外,也要與其他專業設計縱向延伸進行結合,並構成相關的反饋,將城市設計計劃的控制與調整作爲基本的要求。另外還會有專項規劃或是設計出現前置的現象,以此爲提前和規劃、城市設計控制的相關要求進行銜接提供便利。以此才能夠對城市設計的策劃與規劃、設計與工程三者之間的銜接進行保證,並且對資訊傳遞的有效性進行保證。從而對城市設計規劃、城市設計準則及設計實踐的準確性進行保證,以免出現質疑或是大的變動。

2.3決策方式方面———由審批制轉變爲責任制

以前在進行城市設計時,主要採取層層審批的形式進行控制,也就是針對實際的設計項目在設計與施工階段中進行審批的形式。審批的根據通常是針對規劃的具體結果、城市設計所遵循的準則以及設計指導等。運用審批制進行管控其中包含了如下不足:其一,審批的理論依據缺乏有效的法律地位,更多的是引導型需求;其二,該審批形式主要強調階段性,然而和實際工程之間缺乏連續性,容易形成斷裂;其三,針對設計個體所包含的適用性考慮過多,則會容易缺乏整體的控制;其四,該審批形式主要是對管理人員的操作經驗與職業素養進行考驗,即便有專業團隊負責,在城市設計初心、整體構思以及控制的相關要求方面的實施與瞭解也會出現一定的折扣。爲此,改變該審批形式十分必要,由於針對實施型城市設計而言一般是城市中所選定的特殊區域,保證項目整體以及控制的連貫性也需要透過專業人士構成團隊,在此基礎上全面推行責任制,這種專業的專家團隊要由最初設計團隊負責,並要求原創設計者參與其中,以此爲之後管控的審批與許可提供便利,以此全面實現城市設計時的連續決策,並對設計項目一貫性進行保證[5]。

2.4委託方式方面———由分別委託轉變爲總包分包

城市設計中相關項目委託和管理形式相同,一般採取分別委託的形式,即在所對應的階段的委託相設計。主要是先對城市規劃、城市設計進行委託,分別對各個專項設計與一些地段建築、景觀設計進行委託。如果該方式不及時轉變,那麼實施型城市設計中運作形式的轉變也都成爲鏡花水月。在設計和設計、設計和工程之間內容的銜接及反饋則會具有一定的單一性,缺乏整體的合作。除此之外,城市設計過程中的控制在實踐的過程中務必要考慮到團隊中收益的形式,依靠自己,不要依靠設計者單方面的付出。例如在抗震救災城市的設計中,城市設計會成功很大程度上與該背景有很大的聯繫,團隊中收益的分配在項目運作的之外,是該類型項目的主要特點,同時也是城市設計項目難以恢復常態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礎上,在進行實施型城市設計時,可以運用設計總包分包的委託形式。城市設計本身作爲實施型項目,要事先對整體工程實施中的資金支出規劃進行安排,隨後在城市設計管控的過程中採用項目總包及分包的承包形式,以此全面實現組織執行模式的改變,並促進負責制及城市設計設計控制的實現。

3結束語

基於當前經濟發展的環境背景下,我國的城市進程也逐漸加快,進行實施型城市設計也成爲當前階段發展城市經濟的重要手段。文章中針對實施型城市設計,首先分析了城市設計的要點,隨後從組織形式、編制方式、決策方式、委託方式四個方面的改變,對實施型城市的設計進行了闡述。希望能夠透過文章中的分析,加強城市設計的技術水平,以此全面實現現代化城市的設計,並以此推動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

參考文獻:

[1]蔡震.關於實施型城市設計的幾點思考[J].城市規劃學刊,2012(S1):117-123.

[2]閻樹鑫,關也彤.面向多元開發主體的實施性城市設計[J].城市規劃,2007(11):21-26.

[3]扈萬泰.城市設計實施管理技術研究[J].建築學報,2004(08):79-81.

[4]王唯山.論實施城市設計的策略[J].城市規劃,2002(02):64-67.

[5]李鍇.我國城市設計的實施困境分析[J].上海城市規劃,2010(03):41-44.

標籤:論文 城市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