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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激勵政策與建議論文

論文1.28W

摘要:高新技術企業在我國的國民經濟中一直髮揮着重要作用,我國爲了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相繼推出一系列的稅收激勵政策。本文在深入探討促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激勵政策的基礎上,指出我國現有優惠政策所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關的建議,爲實現優惠政策而更好地實踐到高新技術企業中去提供借鑑。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激勵政策與建議論文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科技創新

一、引言

2018年的博鰲亞洲論壇年會從可持續發展、科技創新與加強區域合作等方面,對創新的思路與具體舉措進行回顧、探討、前瞻和總結。結合當前世界經濟發展形勢,以及近日來中美之間的貿易摩擦,都更加堅定開放創新纔是通往繁榮發展的光明大道。近年來,我國對科技創新給予了越來越高的關注和支援,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鼓勵科技創新的政策。稅收優惠政策作爲國家宏觀調控中重要的一部分,發揮着其對科技創新的重要推動和促進作用。高新技術企業作爲我國科技創新的中堅力量,國家也給予了一定的稅收優惠待遇,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促進作用。但是,我國目前的稅收激勵政策體系還不夠完善,在運用和實施的過程中還有一定的改進和完善空間。因此,本文對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激勵政策的分析研究,有助於改進現有的稅收激勵政策體系,更好地鞏固和發揮高新技術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

二、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現狀分析

近年來,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迅速。表1統計了我國高新技術企業2010—2016年的相關數據。從表1中我們可以看出,2015年之前,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數增長緩慢,2015年之後增長速度變快,截至2016年,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數達到100012個,相比2015年,增長了31.4%。2015年之前,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從業人員增長緩慢,2015年之後增長速度變快,截至到2016年,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從業人員達到2360.7萬人。營業收入、工業總產值及上繳稅額等也都在2015年之後有了明顯的上升趨勢,說明近年來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得到了不錯的發展,我相信這跟近年來的稅收激勵政策是分不開的,具體如表2所示。

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激勵政策存在的問題

目前的稅收激勵政策不僅降低了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研發活動的成本,更是帶動了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資的慾望。但是,我國目前的稅收激勵政策體系還不夠完善,在運用和實施的過程中還存在着一定的問題。

(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方法不夠完善

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我們能夠發現企業能否被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研發強度,即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值。只要公司該年度的研發強度符合規定的標準,公司即可被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從而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稅率以及政府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一系列補助。這個優惠力度對公司的誘惑很大,那麼公司就有可能會選擇操縱會計科目中的一些項目,以享受相關的有利於自身的優惠政策。所以說現在這種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辦法可能會導致部分企業選擇操縱自己的研發投入來達到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這種研發操縱行爲會導致企業操縱的研發投入並不是真正地用於科技創新,並不能真正達到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二)稅收激勵政策缺乏系統性

由文章第一部分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激勵政策的現狀我們也可以看到目前稅收激勵政策更多的還是一些暫行條例規章制度,而極少以法律的形式出現,說明我國目前稅收激勵政策體系的法律層次還比較低。這就會導致稅收激勵政策在實施時缺乏一定的權威性,使企業和政府都對政策難以做到全面的掌握,從而制約稅收激勵政策本應發揮的效用。另外,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於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照15%的稅率徵收”的規定是針對高新技術企業設立的。研發費用扣除、增值稅優惠等這些是對所有企業都適用的。再者,與一般的企業相比,高新技術企業具有一些與其他企業不同的特點,所以它的稅收激勵政策就應該有一定的針對性和特殊性,但是我國面臨着高新技術企業整體研發投入不足的境遇,若此情況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激勵政策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就會導致激勵效果不明顯,無法達到我們的目標。

(三)直接優惠多、間接優惠少

一般從實施效果上來看,間接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會比直接優惠政策更好。因爲間接優惠政策是針對創新的開展所所提出的,只要有研發就可以享受該類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在事前調節經濟政策。而直接稅收優惠政策是針對創新的結果所提出的,企業只有創新成功並且獲得了一定的利潤纔可以享受該項優惠政策,這樣就會需要承擔創新失敗的風險。但是我國目前針對高新技術企業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還是以直接優惠爲主的,而在加計扣除和加速折舊方面還缺乏一定的動力,這樣就會導致高新技術企業只關注利潤結果,忽視高新技術企業真正的創新能力,嚴重阻礙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四、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激勵政策的改進建議

在分析了目前我國針對高新技術企業出臺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並在此基礎上找到了目前稅收優惠政策所存在的問題之後,我們必須針對以上情況提出相對策建議,以便更好地實現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和研發活動的共同進步。

(一)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辦法

首先,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審查中,尤其是那些研發強度剛剛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應重點審查該企業是否有可能操縱與研發投入有關的會計科目,以享受相關的有利於自身的優惠政策,以減少企業乘機鑽空子的行爲。可以規定:若某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認證存在違規現象,必須馬上撤銷該公司的高新技術稱號,同時該企業必須補繳以往抵免的'稅款,並在此基礎上繳納一定金額的罰金,情節嚴重時可以對該公司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這樣可以有效地提高研發操縱的成本,使公司違法操縱的成本遠遠高於所帶來的收益,進而從根本上減少公司的這種研發操縱行爲。

(二)推進高新技術稅收的法律體系建設

國家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並不能只注重於擴大相關投資這一個方面,目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更需要的是一個有利的法律環境,讓高新技術企業在這種良好的大環境中能夠取得自身的進步和發展。針對我國目前的情況,可以改變稅收激勵政策形式,將各種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統一起來頒佈執行。同時,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自身的特徵,制定研發投入階段能夠分擔研發風險的稅收激勵政策,做到針對不同的階段,實施不同的政策,並梳理好稅收激勵政策在高新技術企業各個發展階段的具體作用效果,消除一些重複問題,提高稅收激勵政策的系統性。

(三)建立更加有利的稅收激勵政策

採用將直接優惠政策與間接優惠政策相結合的方式,實現稅收優惠政策更多地向間接優惠方式轉變。弱化原來降低稅率的方式,而多采取研發扣除、加速折舊和特定準備金的這樣的間接優惠政策,擴大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扣除、加速折舊的範圍。如:建立專門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加速折舊政策,在現有加速折舊政策的基礎上實行特殊折舊,針對購買的國產設備還可以考慮更加優惠的加速折舊辦法,加快企業的設備更新。另一方面,可以根據研發投資回收期較長的這一特徵,拉長因研發投資額不足抵扣而向後結轉的期限。透過加長結轉年限,進一步降低資金成本,加快企業的技術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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