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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農村土地流轉論文

論文1.39W

現實狀況與區域分佈特徵,從而爲科學制定政策、全面深化農村改革提供參照和依託,本文利用農業部《中國農業發展報告》、《中國農業年鑑》、中央政策研究室與農業部“全國農村固定觀測點調查數據”、國家統計局“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數據”等多種統計資料,從發展過程、結構特徵與區域分佈等三個方面,對中國農村土地流轉的發展概況進行較爲全面的定量解讀。

淺析農村土地流轉論文

一、中國農村土地流轉的發展歷程

土地和勞動力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所關注的兩個核心生產要素。農村土地流轉與勞動力轉移是密切聯繫的兩個過程。《中共中央關於一九八四年農村工作的通知》(中發[1984]1 號)首次提出農村土地流轉問題,提出“鼓勵土地逐步向種田能手集中”,其後,農村土地流轉一直處於自發的原始狀態。20 世紀 90 年代之後,隨着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加速,農村土地流轉形式出現了轉包、租賃、互換、轉讓、入股、代耕代種、反租倒包等形式。2001年12月,中共中央發佈了《關於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提出: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是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此後,農村土地流轉呈現出加快發展的趨勢。

二、中國農村土地流轉的結構特徵

從土地流轉面積和用途來看,家庭承包耕地流轉總面積,透過簽訂合同實現流轉的耕地面積,以及流轉後用於種植糧食的耕地面積均不斷增長。其中,簽訂合同的土地流轉面積比重不斷上升,表明土地流轉的規範化、合法化程度在不斷增強。然而,流轉用於種植糧食作物的耕地面積比重比較穩定,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於農村的自然條件、種植習慣以及銷售渠道的`限制共同決定的。糧食作爲大宗農產品,生產風險與市場風險相對較小,成爲經營大戶規避風險的普遍選擇。從土地流向的主體來看,流向農戶的土地面積佔絕對的規模優勢,高於其他三類主體的面積之和,並呈現持續增長,從 2009 年的 10850 萬畝,增長爲 2012 年的 18006 萬畝,增長了 66%。圖 9 表明,農村土地流轉與規模化經營仍以農戶爲主,排在第二位的經營主體是專業合作社。當前土地流轉與規模化經營的主體是農戶和專業合作社,這兩者都是以農民爲基礎,他們的生產經營符合地區農業發展的客觀現實和基礎條件。

三、中國農村土地流轉的區域分佈

按照耕地屬性的不同,農村耕地主要包括承包地、自留地、開荒地三類。

首先,承包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其次,自留地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

第三,農村四荒地是指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其流轉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2002 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四荒地”提供了法律依據。鑑於土地流轉在全國範圍內更多是小規模的個案,本文將各項指標的門檻和口徑設定得較嚴格,以便將各方面比較突出的省區凸顯出來,使目標區域聚焦更精確,便於對不同方面要求較高的農業產業項目進行更精確的區域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