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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服務提供商的多因素激勵機制研究論文

論文1.9W

摘要:在電信運營商和SP合作中,電信運營商提供業務傳輸通道,SP主要提供業務服務,然後二者按一定比例對該業務收益進行分成。如何處理電信運營商與SP的關係,是電信產業未來幾年所要研究的重點,由於電信運營商和電信服務提供商(SP)之間存在利益衝突和資訊不對稱,很容易導致SP的違規行爲。電信運營商和SP之間的關係屬於多因素的委託-代理關係。在設計委託-代理激勵合同時,從多因素角度考慮了電信運營商對SP的激勵,在設計委託-代理激勵合同時,從兩個任務的角度即:可觀測到的SP發展的用戶數、業務量和用戶數及業務量增量和可觀測到的SP的信用積分和等級。並透過風險成本和代理成本研究可知對SP進行多因素激勵是非常必要的。在具體分析時採用了雙因素激勵模型。

電信服務提供商的多因素激勵機制研究論文

關鍵詞:委託代理;非對稱資訊;激勵機制;電信服務;風險成本

一、引言

對於委託-代理的一般意義來說,所謂委託-代理是指委託人透過給予代理人一定的獎賞去誘使代理人按照委託人的利益要求完成一定的行爲。在這個非常一般的理解中,其實包含了十分豐富的內容。首先,委託人給予代理人的獎賞無論在形式還是在數額上都是有多種可能的。獎勵可分爲物質上和精神上的,甚至還可能包括諸如權力在內的獎賞內容。代理人需要完成的行爲既包括“事後”的,也包括“事前”的。“行爲”本身也包括“行動”和“知識報告”等多種內容。

在代理人行爲是委託人不能無成本地觀察到的情形時,委託人就面臨代理人說謊的風險。一個佃農可以將因其偷懶而造成的產量下降歸咎於不利的氣候;國有企業的經理也可能將虧損歸咎於過去發生的大量負債或職工們在大鍋飯分配製度中的懈怠(儘管這類因素確已構成國有企業不振的一部分原因)。

此時,委託人存在兩種可選擇的方式去處理這種風險。一是直接去觀察代理人的行爲,譬如,老闆僱用監工去監視工人的勞動。但是,直接觀察是要花費額外成本的,如老闆要爲監工開工資。另外,老闆僱用監工實際上又引入了新的一種委託-代理關係,即老闆作爲委託人請監工代理其監督工人的工作。這樣,又存在監工的工作是否努力的問題,是否還需要再僱用監工的監工去監視監工呢?顯然,除非老闆自己直接去監視工人,委託-代理關係及其帶來的因代理人行爲不可無成本觀察的問題都會對委託人帶來一種額外的成本。但是,即使由老闆自己親力而爲地去監視工人,老闆也會花費另一種成本,即老闆自己的時間機會成本,因爲倘若老闆將用於監視工人的時間作其它用途(制定戰略計劃、營銷或休閒),他會獲得其它的效用。我們可以假定,隨着監視的增加(監視所花費的時間或成本的增加),監視的邊際成本是遞增的,而監視的邊際收益下降。這樣,總存在代理人的一些“剩餘”行爲,倘若老闆透過監視去觀察這些行爲,其邊際收益會小於邊際成本。此時,再透過邊際上監視的增加(監視的時間的增加)去觀察代理人行爲就是得不償失的。對於這樣的場合,即監視的成本大於收益的情形。委託人再透過觀察代理人行爲去控制因代理人偷懶的風險就是不經濟的了。此時,存在另外的一種可選擇的方式就是: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簽訂合約。

當代理人的行爲不能透過“經濟”(即觀察成本小於觀察收益的情形)的方法被委託人觀察到時,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就會就代理人的“真實行爲”產生分岐。代理人會利用委託人不清楚代理人行爲的真實狀況這一點向委託人提交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委託人的報告。譬如,佃農會向地主誇大其工作努力的程度。

當然,委託人也會因其不能觀察到代理人的行爲而難以相信代理人的一面之詞,並且,他也知道代理人有說謊的動機。

解決這一問題的一種辦法是:合約將委託人支付給代理人的獎賞與某個委託人與代理人都同時承認可以共同觀察到的指標相聯繫起來。並且,這種指標的可觀察性是共同知識,即委託人和代理人都能觀察到這種指標,委託人和代理人都知道對方能觀察這種指標,委託人和代理人都知道對方知道自己能觀察到這種指標。所謂能觀察到的指標,是指觀察成本足夠小,我們這裏將觀察成本假定爲零。當然,這種指標可以不止一個,如企業把考覈員工的工作績效用某個包含有多個單一指標的“指標體系”來“測算”。

現在的問題是,儘管委託人和代理人就某一指標的“可觀測”性上可以達成共識,但可能委託人和代理人就指標的“預測值”發生分岐。如國有企業的政府主管部門與國有企業經理就企業的產出產生不一致的說法。這種問題在原則上是完全可能出現的,正如Hart(OliverHart,1995)在其“不完全合約理論”(UncompleteContracttheory)中所指出的那樣。我們可以假設存在一個雙方都接受的第三者,根據第三者提交的觀測來確認指標的預測值。當然,正如不完全合約理論還進一步指出的那樣,由誰來充當第三者自然是一個沒有解決的問題。我們在這裏爲避開“不完全合約”理論所揭示出來的複雜性,假定這個困難是不存在的,如請政府指定的審計部門提交有關國有企業的利潤指標。

從博弈論看,這種根據某個雙方都共同預測到的“指標”來決定委託人和代理人支付的合約,實際上是一種“相關博弈”。指標就是“信號”,而委託人支付給代理人的獎賞與代理人因工作辛苦形成的成本共同決定代理人的支付。

委託人的問題是,選擇什麼樣的“指標(體系)”,以及什麼樣的合約,使委託人感到最爲滿意(效用最大化)?委託-代理理論的中心問題決定要爲此尋找出一個答案,所以,委託-代理理論又可稱爲“最優合約理論”或“最優合同理論”。

二、委託—代理

理論的研究與發展委託—代理理論經過多年的發展,至少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果:一是基本的委託代理模型發展的已經很成熟;二是委託代理分析框架已經應用到經濟學的很多方面,如稅收、就業和貨幣政策(Hart,1957);三是委託代理分析方法已經從傳統的單個委託人和單個代理人發展到了多個委託人和代理人,從傳統的代理人單任務擴展到了代理人多任務。

傳統的委託-代理模型(Holmstrom,1979;Holmstrom和Milg-rom,1987)假定代理人只從事單一的工作並且代理人的努力選擇也是一維的。在這一假定下,模型證明,如果委託人不能觀測代理人的選擇,代理人的報酬必須依賴於觀測到的業績,因爲只有這樣,代理人才有積極性努力工作。

但在實際情況中,代理人從事的工作通常不止一項,或者,即使一項工作也有多個維度;進一步地,同一代理人在不同工作之間的分配精力上是有衝突的。爲了解決理論模型與實際情況的差異,Holmstrom和Milgrom於1991年在原來的線性委託-代理模型(Holmstrom和Milgrom,1987)基礎上提出了多任務委託-代理模型。

三、單因素委託激勵合同模型

假定a是一個一維努力變量,代理商的產出函數取如下線性形式:π=a+θ,其中θ是均值爲0,方差爲σ2的正態分佈隨即變量,代表外生的不確定因素。此時,Eπ=a,varπ=σ2。β爲移動運營商對代理商在業務分成上的激勵係數,其貨幣形式爲s(π)。從假定委託人是風險中性的,代理商是風險迴避的。考慮線性合同:s(π)=α+βπ其中,α是代理商的固定收入(與π無關),某些代理商是沒有固定收入的,它的收入全部來自分成,β是代理商分享的產出份額,即產出π每增加一個單位,代理商的報酬增加β單位。

β=0意味着代理商不承擔任何風險,β=1意味着代理商承擔全部風險。因爲委託人是風險中性的,給定s(π)=α+β(a+θ),委託人的期望效用等於期望收入:Ev(π-s(π))=E(π-α-β(a+θ))=-α+(1-β)a假定代理商的效用函數具有不變絕對風險規避特徵,即u=-e-ω,其中是絕對風險規避度量,ω是實際貨幣收入。假定代理商的努力成本c(a)可以等價於貨幣成本;進一步,爲簡化起見,假定c(a)=ba22,這裏b>0代表成本系數:其中b越大,同樣的努力a帶來的負效用越大。那麼,代理商的實際收入爲:ω=s(π)-c(a)=α+β(a+θ)-ba22確定性等價收入爲:Eω-12va(rs1(π))-12va(rs2(π))=α+βa-12β2σ2-ba22其中,Eω是代理商的期望收入,12β2σ2是代理商的風險成本;當β=0時,風險成本爲0。代理商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數Eu=-Ee-ω等價於最大化上述確定性等價收入。

令ω爲代理商的保留收入水平。那麼,代理商的參與約束可以表述爲:(IR)α+βa-12β2σ2-ba22≥ω而代理商的激勵約束可以表述爲:(IC)maxα+βa-12β2σ2-ba221.a不可觀測最優合同在a可觀測(即對稱資訊)時,委託人可以無成本地觀測到代理商的努力水平a,此時激勵相容約束(IC)不起作用,任何努力水平a都可以透過滿足參與約束(IR)的強制合同實現。在實際情況中,由於委託人與代理商資訊的不對稱,因此討論a可觀測(即對稱資訊下)時最優合同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在a不可觀測(資訊不對稱)時,委託人不能無成本地觀測到代理商的努力水平a,激勵相容約束(IC)就起作用。此時,代理商的激勵相容約束爲最大化其確定性等價收入:ω=α+βa-12β2σ2-ba22由一階條件鄣ω鄣a=β-ab=0得a=βb委託人和代理商的最優合同模型爲:maxα,β1,β2,a-α+(1-β)as.t.(IR)α+βa-12β2σ2-ba22≥ω(IC)a=βb將IR和IC代入目標函數,上述最優合同問題可以重新表述爲:maxβ1,β2βb-12β2σ2-β22b-ω一階條件爲:1b-βσ2-βb=0可得:β=11+σ2b>02.風險成本和激勵成本當委託人不能觀測代理人的努力水平時,存在兩類代理成本。一類是由於帕累托最優風險分擔無法達到而出現的風險成本,另一類是由較低的努力水平導致的期望產出的淨損失減去努力成本的節約爲激勵成本。此時,代理商承擔的風險爲:β=11+σ2b則風險成本爲:△RC=12β2σ2=σ22(1+σ2b)2>0又由於激勵相容約束:a=βb=1b(1+σ2b)<1b上式也說明了在非對稱資訊下的最優努力水平嚴格小於對稱資訊下的努力水平。

△Eπ=△a=a

*-a=1b-1b(1+σ2b)=σ21+σ2b>0努力成本的節約爲:△C=C(a*)-C(a)=12b-1b(1+σ2b)2=2σ2+b(σ2)2(1+σ2b)2所以,激勵成本爲:△Eπ-△C=b(σ2)22(1+σ2b)2>0總代理成本爲:AC=△RC+(△Eπ-△C)>0從上述式中可以看出,總代理成本隨代理人風險規避度和產出方差σ2(代表不確定性)的上升而上升。

四、多因素激勵機制問題

SP是(ServiceProvider)服務提供商的縮寫。SP指電信內容服務和應用服務的直接提供者,負責根據用戶的要求開發和提供適合電信用戶使用的服務。在電信運營商和SP合作中,電信運營商提供業務傳輸通道,SP主要提供業務服務,然後二者按一定比例對該業務收益進行分成。

根據中國工信部的數據統計,截至2008年底,全國SP總量達到20361家,從市場和業務總規模看,2008年中國增值業務市場規模會超過1769億元。2008年,增值業務收入佔電信業務總收入的比例已經超過20%。市場調查公司的調查報告表明,我國電信用戶對增值業務的概念認知度約爲90%,用戶多從電視廣告、廣播和營業廳渠道獲知新的業務資訊。

2009年,我國SP隊伍會保持2008年的趨勢,繼續平穩發展,但估計增長率會減小,一是因爲基數的增加,二是投資更理性化。工信部近兩年對增值業務市場加強了監管,增值業務市場逐步形成規範經營的市場環境,增值業務市場的盲目投資期已過,投資更爲理性。

SP一方面大大增加了電信運營商的.業務收益,給用戶帶了更個性化、多樣化、豐富化和娛樂化的業務種類。另一方面,這麼多年來SP的被投訴量也在大大增加。原資訊產業部規定了“誰委託誰負責”的制度,電信運營商作爲委託方必須要對代理方(SP)的行爲負責。因此,電信運營商制定一個合理的合同來激勵和監督SP顯得尤爲重要。

從2000年左右開始,當SP開始進行初期發展時,電信運營商爲鼓勵其發展,提出了85/15分成原則,即SP拿其開展業務帶來收益的85%,而電信運營商只拿15%。近些年來,由於擁有基礎網絡資源這一壟斷優勢,電信運營商佔據了整個產業鏈的絕對領導地位,當電信增值業務大規模發展後,電信運營商也在逐年調整這個分成比例。

在電信運營商和SP之間,由於電信運營商無法或者很難監測SP是否努力工作,那麼,採用什麼樣的激勵方式(合同),可以使SP努力工作,當然,SP接受這種方式(合同)的前提是,接受這個方式比不接受這個方式的效用高。

簡單委託代理模型根據代理人僅從事單一工作、努力變量選擇是一維的假設證明(Holmstrom,1979;Holmstrom和Milgrom,1987),如果委託人不能觀測代理人的努力但可以觀測到與努力相關的變量,那麼,爲使代理人有積極性並努力工作,就應根據觀測到的變量支付代理人報酬的激勵合同明顯優於固定工資合同。

但在電信運營商與SP關係中,作爲代理人的SP在開展電信增值業務過程中,承擔着對業務開發、業務營銷、投訴管理等目標進行控制的任務,具有明顯的多任務委託的特徵。霍姆斯特姆和米爾格羅姆建立的多任務委託———代理多任務模型說明,在代理人從事兩種以上的任務,且不同任務之間具有替代性的情況下,如果某些任務及其成果具有可觀察性,而其他任務不可觀察,那麼固定工資制要優於基於客觀業績評價的顯性激勵契約。

王來生和李霞等也透過從企業管理和企業經營的角度,用委託代理理論證實瞭如果實行顯性激勵,那麼代理人就會把更多的精力用於具有可觀測性的任務上,而那些不具觀測性或者觀測成本較高的任務就會被代理人忽視或冷淡。而殷紅春等則從工程監理的角度來分析多任務委託中,如何來均衡監理在工作量(容易觀測)和質量監督(不容易觀測)上的努力。本文則首次提出用多因素激勵機制來分析電信運營商和SP之間的關係。

在基於霍姆斯特姆和米爾格羅姆模型下,爲了使問題簡化,假設在多因素情況下,SP的努力水平是一維變量(即無法區分努力水平在各項因素下的具體分配),但多因素的激勵合同可以是多變量的。本文將採用雙因素激勵模型進行分析,該模型很容易被推廣到多因素激勵模型。

五、雙因素激勵合同模型

假定a是一個一維努力變量,SP的產出函數取如下線性形式:π=a+θ,其中θ是均值爲0,方差爲σ2的正態分佈隨即變量,代表外生的不確定因素。此時,Eπ=a,varπ=σ2。爲了簡化分析,在此只考慮電信運營商從兩方面對SP進行激勵。β1爲電信運營商對SP在業務分成上的激勵係數,其貨幣形式爲s1(π)。從2000年左右,當SP開始進行初期發展時,電信運營商爲鼓勵其發展,提出了85/15分成原則,即SP拿其開展業務帶來收益的85%,而電信運營商只拿15%。近些年來,由於擁有基礎網絡資源這一壟斷優勢,電信運營商佔據了整個產業鏈的絕對領導地位,當電信增值業務大規模發展後,電信運營商也在逐年調整這個分成比例。因此,SP在其開展的電信增值業務中分成比例越來越小。也正是由於SP發展用戶越多(越努力),其分成比例就越低(收入越低),在這種情況下,SP就採用些非常規手段來增加其收入,比如:強制扣費、發佈不良資訊、惡意捆綁等行爲,在消費者中引起強烈反感。於是電信運營商就引入β2,它代表電信運營商對SP聲譽等級的獎勵係數,其貨幣形式爲s2(π)。

假定電信運營商是風險中性的,SP是風險迴避的。考慮線性合同:s1(π)=α+β1πs2(π)=β2πSP的總收入爲:s(π)=s1(π)+s2(π)=α+β1π+β2π=α+β1(a+θ)+β2(a+θ)其中,α是SP的固定收入(與π無關),某些SP是沒有固定收入的,它的收入全部來自分成,β1+β2是SP分享的產出份額,即產出π每增加一個單位,SP的報酬增加β1+β2單位。β1,β2=0意味着SP不承擔任何風險,β1,β2=1意味着SP承擔全部風險。因爲電信運營商是風險中性的,給定s(π)=α+β1(a+θ)+β2(a+θ),電信運營商的期望效用等於期望收入:Ev(π-(sπ))=E(π-α-β1(a+θ)-β2(a+θ))=-α+(1-β1-β2)a假定SP的效用函數具有不變絕對風險規避特徵,即u=-e-ω,其中是絕對風險規避度量,ω是實際貨幣收入。假定SP的努力成本c(a)可以等價於貨幣成本;進一步,爲簡化起見,假定c(a)=ba22,這裏b>0代表成本系數:其中b越大,同樣的努力a帶來的負效用越大。那麼,SP的實際收入爲:ω=s(π)-c(a)=α+(β1+β2)(a+θ)-ba22確定性等價收入爲:Eω-12va(rs1(π))-12va(rs2(π))=α+(β1+β2)a-12β12σ2-12β22σ2-ba22其中,Eω是SP的期望收入,12β12σ2+12β22σ2是SP的風險成本;當β1,β2=0時,風險成本爲0。SP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數Eu=-Ee-ω等價於最大化上述確定性等價收入。

令ω爲SP的保留收入水平。那麼,SP的參與約束可以表述爲:(IR)α+(β1+β2)a-12β12σ2-12β22σ2-ba22≥ω而SP的激勵約束可以表述爲:(IC)maxα+(β1+β2)a-12β12σ2-12β22σ2-ba22

六、a不可觀測最優

合同在a可觀測(即對稱資訊)時,電信運營商可以無成本地觀測到SP的努力水平a,此時激勵相容約束(IC)不起作用,任何努力水平a都可以透過滿足參與約束(IR)的強制合同實現。在實際情況中,由於電信運營商與SP資訊的不對稱,因此討論a可觀測(即對稱資訊下)時最優合同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在a不可觀測(資訊不對稱)時,電信運營商不能無成本地觀測到SP的努力水平a,激勵相容約束(IC)就起作用。此時,SP的激勵相容約束爲最大化其確定性等價收入:ω=α+(β1+β2)a-12β12σ2-12β22σ2-ba22由一階條件鄣ω鄣a=β1+β2-ab=0得a=β1+β2b電信運營商和SP的最優合同模型爲:maxα,β1,β2,a-α+(1-β1-β2)as.t.(IR)α+(β1+β2)a-12β12σ2-12β22σ2-ba22≥ω(IC)a=β1+β2b將IR和IC代入目標函數,上述最優合同問題可以重新表述爲:maxβ1,β2β1+β2b-12β12σ2-12β22σ2-(β1+β2)22b-ω一階條件爲:1b-β1σ2-β1+β2b=01b-β2σ2-β1+β2b=0可得:β1=12+σ2b>0β2=12+σ2b>0在上式中可以看出,β1,β2是相等的,這是因爲在假設中,假定無法區分努力水平a在兩種激勵方式下的分配方式,而定義a只是一維變量所造成,如果針對β1,β2而定義α1,α2,則β1,β2所佔比例就會不同。但是在實際情況中,電信運營商希望SP不但重視因爲用戶數增加所帶來收益的增加,同樣要重視因爲聲譽而帶來的隱形收益。正是由於β1,β2的相等,纔可以看出SP必須同等對待即大力發展用戶數和新業務種類,同時還需要認真對待客戶投訴和售後服務等質量保障。

七、風險成本和激勵成本

當委託人不能觀測代理人的努力水平時,存在兩類代理成本。一類是由於帕累托最優風險分擔無法達到而出現的風險成本,另一類是由較低的努力水平導致的期望產出的淨損失減去努力成本的節約爲激勵成本。此時,SP承擔的風險爲:β1=12+σ2bβ2=12+σ2b,則風險成本爲:△RC=12β12σ2+12β22σ2=σ2(2+σ2b)2>0又由於激勵相容約束a=β1+β2b=2b(2+σ2b)<1b上式也說明了在非對稱資訊下的最優努力水平嚴格小於對稱資訊下的努力水平。

△Eπ=△a=a

*-a=1b-2b(2+σ2b)=σ22+σ2b>0努力成本的節約爲:△C=C(a*)-C(a)=12b-2b(2+σ2b)2=4σ2+b(σ2)22(2+σ2b)2所以,激勵成本爲:△Eπ-△C=b(σ2)22(2+σ2b)2>0總代理成本爲:AC=△RC+(△Eπ-△C)>0從上述式中可以看出,總代理成本隨代理人風險規避度和產出方差σ2(代表不確定性)的上升而上升。

八、結論

對害怕努力工作的SP,其努力成本系數越大,其分享的產出份額就應越小,承擔的風險也就越小;反之,若SP的能力越強,其努力的成本系數越低。因此,對能力強的SP讓其承擔大的風險,分享較多的產出份額,並且制定較高的目標,給予較多的獎勵。

從實際情況也可以看出,儘管透過新開戶數量或者繳費總額的多少來分成目前還是SP的主要收入方式,但僅透過分成比例調節SP努力程度顯然是不夠的,SP會片面追求用戶數和繳費總額而導致侵害消費者的權益。由此導致電信運營商需要花費很大的監管成本來監督SP是否有違規行爲。那麼在電信運營商制定佣金支付比例時應該將SP的服務質量和競爭排名及信用等級等因素考慮進去。對於不同的服務質量水平和競爭排名及信用等級制定相應的佣金支付比例,使得服務質量水平和競爭排名及信用等級高的SP可以得到更合理的報酬。同時,好的服務質量水平和競爭排名及信用等級必然能爲SP帶來更多的用戶數和繳費總額,爲此SP將更一步提高自己的服務質量水平和競爭排名及信用等級。透過建立SP質量評估體系和競爭排名及信用等級體系,將SP的相關指標進行動態監管,確定服務質量水平和競爭排名及信用等級後,也即是得到了上文中的激勵係數β2,再根據其努力水平(業務開展情況)得到上文中的激勵係數β1,結合β1,β2就可以比較公正、有效地給予SP不同層次的評價和待遇,就能有效制止SP的違規行爲,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促進整個SP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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