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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濟學的論文

論文2.21W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肯定對論文都不陌生吧,透過論文寫作可以培養我們獨立思考和創新的能力。如何寫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論文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關於經濟學的論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於經濟學的論文

經濟學的論文1

摘要:互聯網金融是以互聯網作爲媒介結合傳統金融業而出現的一種全新金融模式,目前發展迅速。我國當前的稅收法律制度主要是對實體金融業進行規制的,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稅收徵管還處於缺失和空白的狀態,具體表現在稅款徵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訂落後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速度,同時稅款徵收的方式和方法比較陳舊。爲了有效規範對互聯網金融的稅收徵管,必須從稅收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強化對互聯網金融的稅款徵收與管理,從而引導其健康發展。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稅收;徵管;P2P;營改增

互聯網金融是金融以網絡技術平臺爲媒介所產生的一個全新領域,互聯網金融顛覆了既有的傳統觀念、方式和戰略,而且極大地降低了服務的成本,從而最大可能地實現規模效益。互聯網金融具有很多優點,它促進了商業的繁榮,方便了人們的生活,[1]但同時其自身隱藏的風險也逐漸顯露出來,特別是有關互聯網金融稅收立法方面仍處於滯後和缺位的狀態,這極大限制了互聯網金融的規範化進程。因此,相關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的完善和稅收法律制度的健全顯得尤爲迫切。

一、互聯網金融實體稅收立法的狀況及其存在的問題

互聯網金融屬於新出現的事物而且發展速度異常快,所以不管是互聯網金融機構還是相關的監管機構都在進行積極的探索,因此互聯網金融機構在成立和納稅方面都存在法律制度適用缺失的情況。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的金融業有巨大的差異,因而既有的規範傳統金融業的法律制度與互聯網金融無法完全對接。稅法制度的缺位導致對互聯網金融缺少監督和管理,使得互聯網金融領域出現了大量的風險;同時法律制度的缺位使得稅務機關無法對互聯網金融進行徵稅。金融行業是高利潤的行業但也伴隨着高風險,互聯網金融在其初創時期因爲本身處於探索階段,所以監管機構的定性不是很明晰,而稅款的徵收應當建立在對徵稅對象明確清晰的定性基礎之上。因此當務之急是從制度角度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明確的定性,而後再進一步制定規制互聯網金融納稅的相關法律規範,從而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稅款徵收的規範性。

互聯網金融主要是依託資訊技術和網絡大數據等手段來進行金融服務的一種全新形式,它既有服務中介和融資的功能,還簡化了傳統金融的手續和程序,極大地提高了服務的效率,當前在國內互聯網金融受到廣泛關注的主要有P2P網貸和第三方支付等。根據相關機構統計結論可知,到2016年初爲止,第三方互聯網支付的業務額度高達118000億元,P2P網貸交易機構業務規模達8000億元。由此我們不難發現,未來金融發展的一個主要方向就是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在民間的迅速發展間接推動了國內的經濟改革,同時也對我國現有的稅收徵管制度和稅款徵收管理體制提出了全新的課題。不同於傳統金融的實體交易方式,基於互聯網金融方便、快捷的交易方式,互聯網金融已經變成大衆生活中習以爲常的一部分。在現實生活中互聯網金融在整個經濟生活中的比例在逐漸擴大,其取代傳統實體金融交易模式也只是時間問題,因而國家必須給予互聯網金融足夠的重視,同時構建與互聯網金融相適應的稅收制度也是非常緊迫的事情。由於互聯網金融是一個新興事物,國家應該給予政策鼓勵,但是依法徵稅是憲法賦予國家機關的權力,也是國家機關應當履行的義務,因此我們必須對互聯網金融的稅收徵管進行仔細分析和研究,防範相關稅源的流失。

央行2010年制定的關於非銀行金融機構支付的相關制度中對於第三方支付實施嚴格的准入制度,從而將第三方支付正式納入金融監管體系,從2015年10月17日起,微信支付開始選擇對部分用戶試行新規則,規定每個用戶每個帳戶在一定額度之內轉賬可享受相關優惠,超出規定部分則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用,第三方支付收費時代來臨。根據現行稅法,第三方就其從交易方取得的手續費所得在營改增之前是按照“金融保險業”並依照5%的稅率計算營業稅。但是從2016年5月1日起國家逐步啓動營改增,據此第三方支付就其向交易方收取的手續費所得按增值稅“金融服務”並以6%的稅率計算增值稅稅款。[2]由此,我們不難發現營改增之後第三方支付就其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所適用的稅率比之前有所提升。金融業徵收增值稅,允許其進行進項數額的扣除,僅對增值額計算增值稅,稅基小於營業稅,減輕了企業負擔。從整體面上來看,金融業的營改增比較艱難,因爲金融業的進項稅額不容易確定,金融業交易的對象大多爲個人,個人無法對增值稅進項進行扣除,但若將銷項全部轉移給客戶,無疑增加了個人客戶的負擔。“營改增”的實施不僅保證了稅收徵管的優惠政策,同時延續了不動產進項扣除。但是衆多第三方支付機構由於經營的特殊性,通常是在鬧市區租住商務樓房,不需要購置不動產,因此,能夠抵扣的進項稅相對有限。這樣來看,納稅人本身規模的大小與其可以享受的待遇有很大的聯繫。

在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產生深遠影響並受到廣泛關注的還有P2P網貸。P2P網貸在註冊成立時,並未將企業定性爲“準金融企業”而是“互聯網資訊服務行業”、[3]直到2015年初,銀監會調整結構時將P2P網貸納入到惠普金融局監管,至此纔將P2P網貸正式歸入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之內。但是,P2P互聯網金融平臺收取的佣金,是作爲“互聯網資訊服務業”按照“服務業”繳納增值稅,還是作爲“準金融機構”按照“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目前稅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根據營改增試點辦法可知,按照“金融服務”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必須是經央行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但目前P2P網貸的成立不符合此條件。所以,現行稅法的相關規定並未將其納入徵管範圍,由此導致一些互聯網金融平臺繳稅,涉及的稅目卻並不完全一致。由於P2P網貸在本質上仍屬於民間借貸,借款人如果是企業,他所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計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企業往往採取稅前對利息進行沖銷的做法進行避稅,但納稅的個人沒有其他措施,其所獲取的利息必須全額繳納所得稅,因而稅負較重,有失公平。稅法同時做了界定,支付個人所得的機構和本人爲扣繳義務人,但由於目前國家稅務總局並沒有明確P2P網貸是借款人還是扣繳義務人,因此對於P2P網貸的稅收徵管無所適從。

二、互聯網金融程序稅收立法的狀況及其存在的問題

由於我國的互聯網金融仍處於起步階段,互聯網金融企業在設立、監管及稅收徵管等方面,都存在着法律法規缺失滯後等問題,成爲今後健康發展的風險隱患。2015年央行首次出臺了促進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措施,也第一次明確規定了互聯網金融的界限,但僅僅提出要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也沒有規定稅收徵管的具體法律措施。互聯網金融稅收法律制度的缺位直接導致對其稅收徵管缺乏依據,從而導致一些互聯網金融機構運營不規範,甚至違法經營,難以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的互聯網金融仍處於探索階段,對出現的很多新問題缺乏全面、深入的認識,而徵稅往往需要建立在明確金融活動屬性的基礎上。互聯網金融客觀上存在法律屬性定位不明的現實導致了稅收徵管依據不明確以及稅法的構成要素不確定,從而影響稅收徵管的規範,統一。

具體表現在:

(一)稅收管轄權不明晰

儘管2015年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進行了第四次修訂,但並沒有針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做出相應的稅收徵管規定。現行稅法規定的徵管手段和方式對互聯網金融的稅款徵收不能進行有效控制。首先是納稅主體難以確定。在互聯網金融中,沒有金融牌照從事金融實質業務的主體在互聯網金融中佔據着絕大部分,他們在從事金融活動時既不到工商部門進行“三證合一”的辦理,也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而對於借貸雙方大多數是自然人,他們不需要像傳統金融模式下進行實名登記,再加上互聯網金融平臺一般都對其註冊用戶的基本資訊及額度資訊進行保密處理。這些新出現的互聯網經營主體無論從監督管理的角度看還是從業務角度分析,都難以進行界定,這無疑加大了監管的難度。其次是稅收管轄權的判定面臨多方挑戰。傳統金融模式下稅收管轄權的確定通常依據屬地原則,以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是居住地來確定其納稅地點,但是互聯網金融是透過互聯網技術搭建的網站平臺來從事金融活動,這種技術使得橫跨多個稅收管轄權區域,互聯網金融的運營模式的“無界性”使得各地稅務機關的管轄權出現交叉和衝突。

(二)稅款徵收技術方法落後

我國現行的稅款徵收法律制度和稅款徵收方式都是根據傳統的金融業務的交易習慣量身定做的,對於全新的互聯網金融則不是能完全適用。在傳統模式下,金融機構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並經過主管機關審覈後才能進行經營活動,交易活動都必須是實名制交易。而目前,互聯網金融交易中,實名制交易往往很難落實,業務通常都是在網絡上進行的,交易憑證往往採用數據形式或者匿名的電子信箱實現的,這就使得交易行爲更加隱蔽,交易的資訊容易被修改,使得交易的軌跡難以留存。使得稅務機關難以有效地掌握可靠的涉稅資訊,使得稅收徵管工作面臨嚴峻的挑戰,從而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從中不難看出,制約互聯網金融稅款徵收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在互聯網金融稅款徵收的軟件和系統的研發上我們投入不足,最關鍵的是缺乏專業團隊,因此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既精通稅務、金融知識還擅長互聯網計算機技術的綜合型人才是重中之重。此外,還有的稅務機關對互聯網金融認識不到位或者是由於自己的業務不精通,以及稅務機關與監管機構之間或是稅務機關相互之間的溝通協調不到位,使得互聯網金融單位在納稅方面很容易鑽空子。

三、互聯網金融稅收徵管的建議

(一)互聯網金融實體稅法完善的建議

針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稅收立法滯後的'狀況,我們有必要透過科學論證,對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所得稅法和稅收徵管法加快修訂的步伐,爲互聯網金融徵稅制定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對互聯網金融稅收加快頂層設計,出臺與此相適應的稅收法律制度。[4]在目前全球經濟不太景氣的大背景下,互聯網金融能解決基層投資和融資的困難,因此應當對互聯網金融採取稅收優惠的鼓勵政策來促使其發展。首先稅務機關要簡化手續,使得互聯網金融機構能進行便捷的稅務登記,快速確定稅目和稅種;其次稅務機關要強化與金融監管部門合作,建立統一的管理標準,對納入歸口管理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實施時時檢測,爲稅收徵管做好準備工作。此次全面“營改增”對於金融業來說,從稅收制度上解決了重複徵稅問題,從而最大程度上分享改革紅利。針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存在的進項稅抵扣有限,增值額難以確定的問題,國家應加大金融創新的扶持力度,對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中小金融機構,可以考慮採用小規模的納稅人的簡易計稅方法。稅務部門應加強與互聯網交易平臺的數據共享,控制網上交易的資金流,採用源泉扣繳,防止稅款流失。國家應出臺相關檔案明確P2P網貸是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P2P網貸將收益利息支付給出資人之前,透過稅務部門和P2P企業的數據共享系統,由稅務部門按照“金融服務”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額後,剩餘的部分再交由P2P企業向投資人支付。爲了減輕納稅人的稅負,推動P2P業務,應當改革現行稅收立法,借鑑美國對電子商務實行免稅政策,對P2P的借款人的借款利息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消除個人與企業的稅收差別待遇,從而更好地實現稅收公平。

(二)互聯網金融程序稅法完善的建議

積極規範互聯網金融參與方“五證合一”制度。[5]借鑑實務金融領域稅款徵收的代扣代繳稅款制度,依託互聯網平臺,把稅務機關的稅收徵管資訊系統與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網絡聯網。一方面對於互聯網金融的運營商要求其在設立時,就要把網站地址、電子郵箱等相關資料上報主管稅務部門,另一方面,從事互聯網金融交易的企業或者個人,必須進行身份認證實名登記,向稅務機關登記銀行帳戶。企業組織以其代碼爲納稅識別號,個人以身份證件號碼爲唯一的納稅識別號。雙方交易一成功相關的交易資訊便會自動在稅務機關的徵管資訊系統內顯現,同時生成電子發票,實現稅收的便捷性。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的法律政策對於積極承擔依法納稅義務的網絡交易平臺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更主要的是稅務機關應加快資訊化建設,加強對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爲的監管,將這些應用內嵌到互聯網金融交易平臺,提高稅款徵收的便利性和透明性,保障納稅遵從。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稅款徵收的監管還要進一步強化電子發票的使用和管理。如果電子發票能規範使用並進行統一管理,這將是解決互聯網金融稅收徵管最有效的途徑,但真正實現這一目標還有許多工作需要做。

首先是透過立法的形式賦予稅務機關權限,由稅務機關統一來制定電子發票使用的範圍和程序,然後和稅務機關的稅款徵收資訊系統對接,並要求所有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在進行業務交易時必須使用電子發票,這樣電子發票就能把交易數據及時反饋給稅務機關,從而達到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全程嚴格監管,最終達到合法合理徵稅的目的。讓互聯網金融機構參與到稅收政策,優化納稅服務功能,加強稅務機關的專業建設,推進全國性的稅務機關稅款徵收資訊平臺建設,共建社會信用體系。藉助網絡媒體等社會資源公佈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倒逼其自覺履行納稅義務,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四、結語

近年來,資訊技術突飛猛進,互聯網金融給傳統金融業造成了劇烈的衝擊,各種新型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層出不窮,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是新興的互聯網金融在稅收監管上不是很完善,應當加強互聯網稅收法律制度制定、修訂和完善,減少互聯網稅收行政許可手續,簡化相關程序,協調徵稅部門與其他政府機構的關係,從實體上保證互聯網金融稅款徵收的可行性。同時在稅收徵管程序上依託互聯網平臺,藉助稅收徵管資訊系統、身份識別系統和電子發票系統等先進技術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稅收徵管的程序保障。互聯網金融稅收徵管的實現和完善有利於規範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爲,有利於互聯網金融行業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管理水平,對於我國互聯網金融實現轉型升級、提高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經濟學的論文2

摘要:在收入不變的前提下,企業可以透過降低費用成本和納稅支出來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國內大部分企業存在納稅籌劃專業水平低,輕視納稅籌劃的重要性,忽視納稅籌劃中可能遇到的風險等問題,所以,企業應該重視納稅籌劃,加強人才培養,合理規避風險,建立納稅績效評價,使納稅籌劃和財務管理目標相一致。

關鍵詞:企業;納稅籌劃;財務管理;增值稅;所得稅

企業是我國的市場主體,在我國的經濟發展、就業機會創造、市場機制的形成等方面發揮着極其重要的作用,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的形勢下,中國經濟的發展模式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隨着勞動力、資金、原材料以及土地和資源環境成本的不斷增高,企業生產經營成本有所提高。爲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企業不得不透過降低成本費用和稅收來提升企業的利潤空間和生存空間。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稅務部門有權對企業和公民徵收稅金,而企業和公民也有義務依法進行納稅。作爲企業成本費用的一個主要構成成分,稅金繳納的額度對企業會計收益和經營目標的實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企業的利潤=收入—成本—稅收,所以,在收入不變的前提下,企業可以透過降低費用成本和稅收支出來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另外,國家的稅收政策在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間有着很大的差異,這就使得企業進行事先的納稅籌劃成爲可能。

一、納稅籌劃的特點及意義

納稅籌劃這一概念起源於西方。早在19世紀中葉,在意大利,已經有稅務專家爲納稅人提供納稅籌劃業務。如今,在西方發達國家納稅籌劃已經非常普及。但是,在國內,納稅籌劃還屬於新生事物,很多人對這個概念並不是十分了解。納稅籌劃就是企業根據其生產經營情況,在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對其財務管理中的涉稅業務進行預先的策劃安排,設計出相應的納稅方案,從而達到減輕稅負,提高經營利潤的目的。

二、納稅籌劃的特點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爲了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而進行的財務管理行爲。具有以下特點:

1、政策性是納稅籌劃進行的前提。即企業要在國家稅法許可的範圍內進行納稅籌劃。根據國家稅法規定,執法人員必須依法對經營單位進行徵稅,而企業也必須依稅法繳納其應該擔負的稅收款項。企業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設計不同的納稅方案,達到減少其稅收負擔的目的。

2、目的性是納稅籌劃進行的動機。企業經營一方面需要提高生產效益來增加收入,另一方面也可降低生產成本,減輕稅負,從而增加生產利潤率。納稅籌劃的目的就是希望透過設計合理合法的納稅方案,節約企業稅收負擔,降低企業的營銷成本,取得投資成本優勢,實現利潤最大化。

3、設計性是納稅籌劃進行的保證。企業的納稅行爲發生在其生產經營之中,比如在淨收益分配完成後,企業要向稅務部門繳納所得稅,正是由於納稅行爲的這種滯後性使得企業的納稅籌劃成爲了可能。對企業徵收稅款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國家有權對不同企業的稅基、稅率做出相應的調整,規範企業的納稅行爲。納稅人可以在知悉國家稅收政策和稅率基數的前提下,對本企業的納稅方案進行合理設計,比較不同方案的稅負額度,選擇對企業整體效益最有利的方案。

4、地域性爲某些企業提供了納稅籌劃的優勢。納稅籌劃能否順利進行,達到減少稅賦的目的,與納稅企業所在地區的稅收政策有一定的關係。國家的稅收政策,尤其是某些稅收優惠政策有着區域性的差異,這就使得同一類型企業可能因爲所處地區不同,其所能適用的納稅籌劃方案也不同。

三、納稅籌劃的意義

企業生產經營的目的是爲了盈利,爲了降低經營成本,減輕稅負,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對企業的涉稅業務進行科學合理的納稅籌劃,有着對國家負責,對企業有利的雙重意義:

1、提高企業的納稅積極性。納稅籌劃是企業積極納稅的一種表現,企業只有正確認識依法納稅對國家和企業的重要性,並正確理解國家的有關稅收法律,才能自覺依法納稅。企業在其生產經營中依法建立完整的、規範的財務會計賬證表,並對涉稅業務進行正確的會計處理,這是企業納稅籌劃操作的必要準備。同時,企業具備了依法納稅的意識,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依法納稅,合理節稅,可以有效抑制偷稅、漏稅和逃稅等違法行爲的發生。

標籤:論文 經濟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