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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的標準及其實現論文

論文1.24W

(一)國家對健康權負有尊重的義務

健康權的標準及其實現論文

國家的尊重義務表現在:國家有義務不主動侵害公民的身體和精神健康,不干預公民爲維持健康所實施的行爲,不剝奪公民爲維持健康所必需享有的權利,不查封、扣押公民維持健康所必需的生活用品,不妨礙第三人向權利人提供健康所需要的物品、服務和資訊等等。

(二)國家對健康權負有保護的義務

國家的保護義務主要包括頒佈法律、制定政策、建立基本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健康權。具體體現在:

1.國家有義務制定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確保公民的健康權。這包括:國家必須承認公民健康權的客觀存在並透過立法表達國家的這種態度,[防止公民的健康權被忽視、被擱置,杜絕國家怠於承擔責任的現象並防範來自國家的侵害;國家透過立法將必要的應有健康權轉化爲法定健康權,同時不斷完善保護公民健康權的立法,賦予健康權以國家的權威並使其獲得強大的執行力;國家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它規範性檔案,保障公民健康知識的'獲得,規範醫藥、衛生服務、保健品、食品和餐飲服務市場的秩序,矯正民間有害健康的行爲、習慣、生活方式等等。

2.國家有義務制定確保公民的健康權政策。這包括:國家制定政策按需分配衛生資源,並逐漸縮小不同地域、不同人羣間健康水平方面已經存在的差距;國家制定政策以加強對疾病的預防和控制,制定方案減少職業病、地方病,防控艾滋病;國家制定保護社會弱勢羣體健康的傾斜性政策;國家制定改善食物結構、提高營養水平的長期發展戰略;國家制定產業政策,扶植醫藥科技和產業的發展,控制有害健康的產業的發展,促進清潔生產。

3.國家有義務建立保障公民健康權的基本制度、基礎設施。這包括:國家建立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醫療機構;國家建立適合國情的醫療保障制度;國家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監督和預警機制以及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機制,並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程序。國家建立健康情報體系。

(三)國家對健康權負有實現的義務

國家對健康權的實現義務是國家義務在微觀層面的展開,需要國家行使權力干預公民健康權的實現過程,或採取措施鼓勵、支援甚至直接參與對國民健康權的保護,以具體行動實現或協助實現健康權。

國家的實現義務體現在:國家透過衛生行政執法規範醫藥、衛生服務市場的行爲,解決糾紛,排除對健康權的侵害行爲;國家透過司法程序實現對公民健康權的救濟,國家檢查、監督政府的衛生行政執法行爲。國家爲公民健康權的實現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援;國家優先重視並普及健康教育,開展健康諮詢;國家在全社會設立體育設施,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國家有義務採取措施改善交通和通訊設施,使公民有權及時獲得醫療服務。國家支援、參與健康促進活動活動,鼓勵組織健康保護社團。國家在全社會範圍內推動移風易俗,增進公民的精神健康。國家開展對外醫學技術合作,推動醫學國際交流。

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第12條規定,我國紅十字會組織應當履行職責以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羣衆參加現場救護。《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13條規定:“學校應當把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普通中小學必須開設健康教育課,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者講座。”又如,透過在菸草製品、公共場所標識“吸菸有害健康”字樣,使公民有機會和場所瞭解吸菸對健康的危害等。

標籤:論文 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