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實用範文 > 論文

論合同法違約責任論文

論文2.16W

一、中國誠信的含義及誠信原則的繼承

論合同法違約責任論文

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是名揚天下的禮儀之邦,有着崇尚誠實守信的傳統美德,並把誠實守信作爲人處世,接人待物的倫常規範。一些流傳至今、廣爲傳誦的成語典故,如“一言爲定,一諾千金,信誓旦旦,言而有信,一言既出、駟馬難追,言必行、行必果” 等等就濃縮了對誠信重要性認識的精華。追溯到先秦儒家。孔、孟、荀子把誠信從做人之道擴展到治世之道,具有促進道德完善、家庭和睦、國家興旺和天下安寧的多種社會功能。三國時,誠信的當時模式“義”幫助蜀國在 三分天下中有了一席之位,之後又日漸形成了“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誠信文化;利用人格誠信關係,自明清以來,中國人逐漸衝破了“要想富,男力田女織布”的重農思想,開始“求富於市”,在尋求財富的漫長過程中人們總結出一條不可違背的法則“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思誠者,人之道也”,這個“道”就是商業經濟和資本運作的規律。爲此商人們一直堅持義利並重,講求誠信“利從誠中出,譽從信中來”認爲這樣做纔是走了正道,纔是誠商正賈,才能取得好的效益。商品經濟發展過程中歷來將誠實守信,童叟無欺作爲重要的商業道德。

作爲法律上的誠信原則的倫理基礎是“誠”和“信”,作爲個人的內在德性的“誠”,也就是誠實,這種誠實在人與人的交往中體現;信則是個人對他人產生的信任。古往今來,誠實和信用都是人與人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規範。兩千多年以前,孔子就強調“民以誠而立”,並將“信”與“仁、義、禮、智”並列爲儒家道德的基本範疇。誠實和信用也往往被作爲區分善惡的分水嶺,是支撐社會的道德支支點。儒家文化“言必行,行必果”信用被中國傳統道德提升爲立人與立國之本。

我國的“誠實信用原則”是在近代民事立法中仿效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從德國、日本等國繼受了這一術語。誠實信用原則源自羅馬法學家所崇尚的“善意與衡平”等自然法思想,在實踐中來自於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所謂誠信契約,是指債務人不僅要承擔契約規定的義務,而且要承擔誠實,善意的補充義務。由誠信契約發生的訴訟稱爲誠信訴訟,在誠信訴訟中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不受契約字面表述的約束,而可依照公平正義的原則進行裁判,並可以對當事人的約定進行干預,在現代的合同立法中將這一思想加以援用和發展。

二、淺析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與功能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同時由於誠實信用原則本身內含法律之公平正義之價值,因此在對有關模糊性,不周延的法律規定解釋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加以解釋,並透過這一解釋達到法律具體化之目的。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能因其所使用的文義詞句不當,未能將其真實意思表達清楚;或者因爲法律知識懂得少,而未能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係,使合同難以正確履行,從而發生糾紛,因合同條文不清發生爭議以後,法院法官或仲裁機關透過事實和法律,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合同的性質和目的,合同簽約地的習慣等探求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以正確、合理地解釋合同,以闡明事實之應有的法律含義,以及法律應有的價值含義,從而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裁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約定的義務,如交付貨物、提供服務、支付報酬或價款、完成工作、保守祕密等。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所以要磋商和訂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種具有價值的東西去與別人交換,無非是期望能獲得更大的價值,創造更多的財富。而這一價值能否實現完全有賴於雙方訂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果僅僅是訂立了合同而沒有實際履行合同,那麼不但爲爭取簽約的所有努力都會付之東流,而且還可能招致經濟上和信譽上的嚴重損失。因此,履行合同是實現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關鍵的環節,直接關係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問題成爲合同法實踐中最容易出現爭議的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確立的是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參與交易的各方當事人所應嚴格遵守的一種最基本的行爲準則和道德觀念。它要求行爲人本着真誠、真實、恪守信用的原則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觀意識和行爲方式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法》頒佈之前,我們通常所說的“重合同、守信用”就是這一原則的相關內容在合同關係中的體現。

《合同法》不僅將誠實信用原則確立爲本法的基本原則,同時還將這一原則確定爲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基本原則,顯見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並已成爲貫穿整個《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具體的合同業務操作中,正確理解和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對於合同當事人恰當地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保障己方的合法權益,以及律師處理相關的糾紛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實際指導意義。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規定可以理解爲在合同履行問題上將誠實信用作爲基本原則的確認。從字面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從內容上看,誠實信用原則並沒有確定的內涵,因而有無限的適用範圍。即它實際上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內容極富於彈性和不確定,有待於就特定案件予以具體化,並隨着社會的變遷而不斷修正自己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

三、實際生產生活中誠實守信的作用

從社會學角度來說,人們之所以能夠進行交易就在於相互之間建立了一種信任。我把商品賣給你,你再把錢給我,交易完成。我先把商品放心大膽的交到你手上,乃是基於我相信你會對我支付相應的價款。如果別人都說你耍無賴,是一個不講信用的小人,恐怕我也不會放心的先把商品交給你。也許可以說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能阻止這種情況的出現,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會涵蓋所有的交易領域,而且在此情況下,由於缺乏信任,賣方也有可能懷疑買方的錢是不是真錢,買方懷疑賣方的貨是不是假貨。所以說信用是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沒有信用也就沒有商品經濟。

信用秩序的主要功能在於建立和保持一種可以大致確定的預期,以便利市場交易主體的相互交往和行爲。只有在確定的預期的情況下。我們纔會進行一切社會交往和活動,我們纔會放心大膽的把錢存入銀行,而不擔心被國家吞掉;我們纔會放心的與人交易,不會擔心對方攜款(物)私逃。由此可見信用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有多大。但在現代社會裏人們的預期在制度上很難得到保障,以前由於“熟人社會”,人口的流動性小,靠社會的輿論和道德觀念就可以保障人們的這種預期。但在如今流動性極強的社會中,單靠道德觀念已不能保證,所以人們一方面透過事先了解對方的財產、聲譽確立合理的預期,另一方面在出現糾紛後,法律能提供相關的制度來保障人們的合理預期,於是,誠信原則有了它的現實的土壤。可以透過誠信原則這一彈性條款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

四、當今社會存在的'信用缺失問題

當今衆多國人對古人的誠信品質有所繼承,但沒能很海鷗地發揚光大。特別是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我國又正處於快速轉型期,經濟社會制度都還不健全,法規也不完善,傳統的人格誠信已幾近支離破碎,現代的系統誠信尚具雛形,企業的市場交往、文化積澱、商業聯繫還處於發展過程中,未完全成型。在這樣的社會大背景下,誠信的缺失相當嚴重,形勢不容樂觀。

隱藏在經濟繁榮背後的是市場狀況的混亂無序。近幾年來,股市中的個別上市公司的造假事件以及企業之間形成的三角債關係層出不窮,惡意拖欠資金、合同欺詐,以次充好,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氾濫。甚至法院這種權威的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也不能得到很好的尊重,打官司完全是去爭一個管轄地。這種狀況人爲加大了市場執行成本,使交易不暢,甚至於逐步萎縮,市場經濟面臨危機。不講誠實信用的現象逐漸由少到多,從個別到普遍 ,衆多國人卻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在金錢、名利、聲望中迷失了自我,丟棄了誠信,使全國上下誠信度嚴重缺失,打造誠信已迫在眉睫 。

五.針對信用缺失問題幾點建議 :

1.在立法領域必須把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立法建立健全起來。 加快民法典的建設,把誠實信用原則在各單行法方面的應用具體化,加強可操作性是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步驟。這樣做可達到如下效果:

(1)能夠有效界定民事行爲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使民事行爲的責任明晰。

(2)針對地方保護主義的危害應杜絕政府對經濟的過分干預,從而抑制企業的僥倖心理,減少短期經濟行爲。

(3)完善司法救濟制度,使法官的自由載量更加透明,操作性更強。

2.建立履蓋全社會的信用登記制度和監督制度。 其目的在於使公衆瞭解企業和其他經濟主體的信用記錄,對不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違規操作造成資產損失的企業及從業人員以及逃廢債務的企業開列“黑名單”,從而判斷與對方交易的風險,擁有好的信用記錄檔案,人人樂於與之交易,信用記錄就可以成爲市場經濟主體的最大無形資產。

3. 加強教育宣傳,立足於全民思想道德素質的提高,從思想觀念上端正對誠信的意識觀念看法,使自覺崇尚誠信蔚然成風。

治病得先找出病因,然後對症下藥,便藥到病除。誠信的缺失主要癥結在於利益所趨,或是爲了錢,或是爲了名,或是爲了利,貪圖眼前一己之私,鼠目寸光,貽誤終身,危害社會。針對這種情形,就要利用好各個媒體、載體加大教育宣傳攻勢,幫助形成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道德觀,引導人們高瞻遠矚、立足長遠、放眼未來,最起碼做到“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讓小到幼兒園小朋友、大到老年人,男女老少都紅紅火火地學起來,讓那感人的詞句、有趣的故事在市民中廣爲流傳,讓自覺崇尚誠信蔚然成風。

六、總結

誠實信用原則是整個市場經濟的道德論理基礎,在我國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過程中,強化誠實信用意識,建立誠信體系,對於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作爲市場經濟的參於者。每個市場主體都必須以誠實信原則來要求自己在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後相關事務的處理以及合同糾紛的解決等方面都應以誠信、公平等理念來指導行爲,以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崇高地位,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