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實用範文 > 論文

保險合同法論文

論文2.24W

【摘要】保險合同法的基本準則是貫穿於保險法當中的,大家在簽定保險合同過程中有必要遵從的根本性準則。它一直貫穿於保險活動的全過程,對保險立法和司法實習有首要的指導含義。其首要包含最大誠信準則、保險利益準則、近因準則。本論文經過對保險合同法基本準則的論說,進一步明白的知道保險合同中基本準則的含義和請求,分析其間的缺乏並提出合理定見,進一步完善保險合同法,維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安穩保險市場次序的順利進行,推進保險工作的健康開展。

保險合同法論文

【關鍵字】基本準則系統;最大誠信;保險利益;近因準則;丟失補償

一、保險合同法基本準則的分析

(一)最大誠信準則

最大誠信準則應一起適用於保險人和投保人。投保人遵循該準則首要表現在照實奉告和實行確保上,保險人遵循該準則則首要表現在放棄和制止抗辯權上。對投保人而言,誠信準則首要表現爲應當承當的二項職責:一是照實奉告;二是確保,即保險人請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對某一事項的作爲與不作爲、某種事態的存在不存在作出的許諾。

關於保險人而言,遵從誠實信譽準則,首要也應承當兩項職責:榜首,實行闡明職責。締結保險合一起,保險人應向投保人闡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有關職責革除的條款,應當清晰闡明,未清晰闡明的,免責條款不生效能。第二,放棄與制止反言。這首要適用於保險人和保險代理人。如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明知不能承保或者因收取高額保險費而冒險簽發保險單,就歸於放棄做法。發作保險事端後,保險人不得以此爲由回絕補償或給付。

(二)保險利益準則

1.產業保險的保險利益

產業保險的保險標的是產業及相關利益,其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經濟利益。應具有三個條件:榜首,有必要是法令供認的合法利益;第二,有必要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第三,有必要是能夠斷定的利益。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數和身體,其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數和身體所具有的利害聯絡。這種利害聯絡通常由保險法規則,首要包含:本人、配偶、後代、爸爸媽媽;與投保人具有奉養和撫育聯絡的家庭別的成員和近親屬;贊同投保人爲其投保的被保險的人。此外,勞作聯絡、合夥聯絡、債權債務聯絡的當事人之間,也也許發作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請求在保險合同締結時有必要具有保險利益,不請求在保險事端發作後進行索賠時也具有保險利益。可見,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不用限於保險事端發作時仍存在,比方老婆爲老公投保人身保險,並不因離婚而使得該保險合同無效。

(三)近因準則

所謂近因,不是指開始的因素,也不是最終的因素,而是一種能動而有用的因素。它既指因素與成果之間有直接的聯絡,又指因素非常強大有力,致使在一連串事情中,大家從各個期間上能夠邏輯地預見下一事情,直到發作意料中的成果。如果有數種因素一起起作用,近因即是致使該成果的起決定作用或強有力的因素。近因準則的效能表現在:如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構成發作保險標的危害的近因,保險人應承當對保險標的丟失的補償職責。

保險人承當賠付保險金職責的條件是危害成果有必要與危險事端的發作具有直接的因果聯絡。危害成果也許由單因或多因形成。

二、對中國保險合同法基本準則的知道

(一)最大誠信準則

從法令理論和保險法的規則上來說,最大誠信準則請求保險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最大限度地遵循誠實信譽,即該準則對保險人和投保人均有約束力。

因爲中國現在正處於經濟體制的轉軌期間,信譽系統建造的各種法令法規不行健全,加上中國保險行業起步晚,尤其是十多年來的超常規開展,保險市場呈現了不正當競爭和粗豪式的規劃擴大,形成了保險公司造假景象屢屢發作,誤導乃至欺詐保戶的疑問不一樣程度地存在。

我以爲保險業開展到現代,無論是法令仍是市場需求,都發作了很大改變,仍將對最大誠信準則的瞭解停留在曩昔的知道上是不利於保險業的進一步開展的,最大誠信準則作爲保險活動的基礎應適用於投保人一起也應適用於保險人,這麼才幹完成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二)保險利益準則

在中國,只要保險人對投保標的具有必定的保險利益才幹夠投保。綜上所述,保險利益的存在,只要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爲同一人時纔有含義。保險利益發作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絡,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能夠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表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令上供認的利害聯絡,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危險事端而受丟失,因保險標的未發作危險事端而獲益。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投保的條件條件。規則保險利益準則的含義在於遏止賭錢做法的發作,避免道德危險的發作。

(三)近因準則

中國《保險法》和《海商法》都規則關於保險事端形成的丟失,保險人應承當補償或給付保險金職責,但未對近因準則做出清晰規則,近因準則是在處理賠案時,補償與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形成保險標的丟失的近因有必要歸於保險職責,若形成保險標的丟失的近因歸於保險職責範圍內的事端,則保險人承當賠付職責;反之,若形成保險標的丟失的近因歸於職責革除,則保險人不負賠付職責。只要當保險事端的發作與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聯絡時,才構成保險人賠付的條件。近因準則的不清晰是一個不可逃避的疑問,也是急待解決的一個疑問,我呼籲中國保險法立法應趕快對近因準則清晰規則,並學習國際上公認的典型判例,使保險賠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法令的高度一致知道,一致判案,這將是非常必要的。

參考文獻:

[1]畢穎悟.《保險法》修訂中的人本觀探析[J].山東工商學院學報,2009,(04).

[2]陳愛軍.影響保險合同建立的若干疑問研討[J].今世法學,2003,(09).

標籤:合同法 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