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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論文

論文1.76W

隨着貨幣發展不斷滲入,科學技術含量與物質生產力的極大提升,人們的消費觀念已經發生了難以置信的變化,整個社會經濟在經濟自由、刺激經濟內需、打造上帝等建立消費型社會時代觀的薰陶下,各種各樣的新型消費方式順勢而出,預付費消費更是一呼百應,迅速鋪展而來。如今,在美容美髮,洗車、健身、網絡、醫療、各種球會、商會、電信等服務領域,預付費消費已成爲一種非常普遍的消費模式,其在給消費者帶來優惠與方便的同時,也爲消費者帶來了問題和困惑,預付費消費中存在的市場風險、道德風險與法律風險致使消費者權益的行使變得極爲脆弱。

消費者權益論文

一、預付費消費的性質及消費者的法律地位

預付費消費也稱提前消費,指消費者爲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向經營者預先交付一定的費用,從經營者處獲取會員卡(內部成員卡),並依會員(內部成員)資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務的一種新型消費方式。

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既可享用便利,省卻每次交付現金的麻煩,又能得到價格上的優惠,而經營者可以一次性收取大額資金,能較快回籠經營成本並可長期擁有固定客戶,這種共贏的特徵正是其得到迅速發展的最大原因。透過現有的司法實務經驗以及市場的具體情況來看,常見的預付費消費可分爲三類:一爲定點式消費,如美容美髮店、洗車場所、網絡會所、球會等;二爲定時式消費,如上述案例中王先生的健身活動,健身休閒中心通常是在固定的時間段安排健身活動,以保障有效的成果;三爲定額式消費,如各種商場或超市發放的購物卡,購物卡的面額價值即爲消費者的消費限度。

預付費消費是衆多的新型消費方式中的一種,具有不同於其他消費方式的特徵:其一,從會員(或成員,以下統一爲會員)資格的取得上看,消費者欲取得預付費消費中的權利須以會員資格的取得爲標準,而會員資格是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直接產生的,不需要媒介機構如銀行、證券機構等,會員資格的形成通常也需考慮消費者的民事行爲能力,對於一些特殊的行業,爲了保障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和發展需求,可基於消費者的民事行爲能力考慮是否給予消費者會員資格,如網絡會所對未成年兒童的合理限制;其二,從消費者權利實現的限度來看,預付費消費的消費者權利並不是一次全部獲得,而具有部分期待權的性質;其三,預付費消費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爲,消費者與經營者只有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方可進入預付費消費的實質性階段;其四,預付費消費具有單方風險性,經營者集中獲取了權利而分散地承擔義務,處於極爲優勢的地位,而消費者是以分散的方式獲得權利,存在着很多不穩定的因素。[1]

預付費消費是在服務行業中產生的一種消費,消費者作爲客戶,爲特定的服務目的而向經營者支付一定的金錢,購買經營者的商品、勞務,經營者則向消費者出售自己的商品項目,兩者之間的這種關係已構成服務消費合同,在這層意義上,雙方是一種相互平等地支付對價並相應獲取權利的契約關係。另外,預付費消費是一種預付款合同,亦可稱爲非即時履行格式合同,由於此種消費的先交費後消費的特徵,決定了經營者不可能一次性履行完其所有的義務,而是根據行業的具體情況按次或按期履行。嚴格意義上講,預付費消費是一種單方非即時履行合同,消費者作爲其中的一方提前履行其應承擔的義務,在與經營者的對抗中處於明顯不利,兩者之間存在着地位的懸殊。同時,預付費消費亦是一種格式合同,其合同條款和內容通常表現和記載在會員卡中。會員卡是由經營者單方預先創設並重復使用的,是經營者爲了吸引不特定多數的消費者,而以優惠條件發放會員卡的方式來與消費者達成協議,通常會做出一些利於己方而不利於對方的規定。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經營者會與消費者單獨訂立一個格式合同或載有格式條款的合同,而不是以會員卡的形式出現。此外,從經濟學意義上講,預付費消費是一種不完全合同,是在交易市場中資訊不完全的.情況下,合同雙方在將來各種狀態下的權利義務不可能完全規定在雙方協議中的合同。市場資訊是瞬息萬變的,尤其是在權利享受還未確定的期待交易中,消費者被先天性地套上弱勢的標牌,故而,經營者往往憑藉自身的優勢凌駕於消費者之上,消費者資訊的貧乏與權利意識的淡薄也使得消費者疲於自嘆: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在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的法律地位應該是清晰的,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中的消費者,享受《消法》賦予的各種權利,承擔其基本義務。然而作爲一種特殊的消費模式,消費者在其中的法律地位亦有特殊之處,基於以上對預付費消費性質的分析,首先,預付費消費中的消費者是服務消費合同中的買受人,消費者以金錢作價的方式(這也是消費者在服務消費合同中最爲重要的義務)換取經營者相應的給付行爲,通常情況下消費者的這種行爲可視爲債務人的行爲,然而,消費者在預付費中卻實施了先予行爲,從而具有了債權人的某些權利和地位,即請求經營者提供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其次,消費者是格式合同中的被提供方,提前交納費用而分段地享受權利,承擔着權利落空的風險,不但如此,作爲格式合同的被提供方還被限制了作爲一般消費者應有的基本權利,而不知不覺成爲經營者透過格式合同制定霸王條款欺壓的對象。[2]

二、消費者在預付費消費中的權利困境及其原因之探析

預付費消費興起的同時也給消費者帶來了困惑,消費者基於信賴利益而預先履行自己之義務,而這種信賴利益又完全被經營者所掌控,由此給消費者帶來了極大的單方風險。根據調查,經營者收取消費者價款後消失的案件發生率極高,此類案例對消費者的損失最大的也最難以維權。甘肅省消費者協會於2008年4月16日至5月7日期間,以問卷調查和網上調查結合的形式開展的預付費消費調查活動的結果顯示:有75.3%的消費者使用過消費卡進行消費,但使用的滿意率僅爲15.4%,其中最不滿意的集中在美容美髮、電信業務、網絡等行業領域。筆者認爲,消費者權利在預付費消費中遭受扼殺或限制的主要表現有:

其一,經營者利用拖與跑的方式損害消費者權益。

在實踐生活中經常看到有經營者在收取大量的會員費後就遁跡而無影無蹤,筆者也曾遇到過這樣的經歷,筆者花了60元在一理髮店辦了一張會員卡,可享受十次的服務機會並可節省十多元錢和以後每次單付費用的時間與精力。筆者在享受服務之前就一次性將十次的服務費預先交給了理髮店,因而也就產生了十次的服務期待權,然而就在筆者辦理會員卡不到5個月時,該理髮店消失一空,筆者自身的權益無處可保。經營者的消失讓消費者的期待權落空,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理性地分析,經營者的跑有兩種:一種是故意的跑,即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另一種是被迫的跑,即無害人之心卻實有害人之果。因而,筆者所經歷的該理髮店可能是爲了非法獲取消費者的錢財而成立的,也可能是在成立之後而專以會員卡的形式騙取消費者的錢財,還可能是由於某種客觀的原因如經營不善、租期屆滿、拆遷等原因而造成的,但這在事實上都給消費者帶來了損失。此外,經營者利用拖的方式,即在企業或某個經濟體成立之前,以各種優惠條件吸引消費者,在消費者交了錢之後,卻以各種理由搪塞而遲遲不開業,造成消費者權利的中空,在定時的預付費消費中,這段期限的權利是否可以順延,很多經營者是持否定態度的,中空也就成了真空。經營者還有一種策略爲虛假承諾,即承諾消費者在入會後能夠享受多麼盈實的服務、多麼實惠的價格,待消費者入會之後,得到的卻是經營者的擅自提價,致使消費者上當受騙,後悔莫及。[3]

其二,經營者使用四變的方式侵害消費者的利益。

例如:2009年3月王先生在某健身中心辦理了一張健身卡,後來王先生髮現該中心器材差,服務態度惡劣,要求退費被拒絕,後來該中心以裝飾爲由將所有會員轉讓他人,而新老闆不承認轉讓之前的會員資格。一變爲經營者服務質量變差了,王先生參與健身休閒中心的活動的目的在於依靠中心的健身器材與工作人員的指導來強身健體,但中心的健身器材與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讓王先生感覺被忽悠,第一次健身的效益值100元,第二次就值70元,第三次就只值40元了,服務質量的下降迫使王先生作出了退會的要求;二變爲錢變沒了,即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拒絕退還消費者的餘額,就等於直接把消費者的錢沒收了,王先生在要求退會退款時,健身休閒中心卻主張當初達成的格式合同中的規定會員一旦繳費,概不退還,對此王先生無可奈何,卻只能空悲切,亦長恨三變爲經營者主體變了,之前的會員資格也變沒了。案例中健身休閒中心在變更經營主體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新經營主體卻否認了之前所有的會員資格,因而王先生等人也失去了其應享受的權利,消費者權利憑空被剝奪更加凸顯了其在市場交易中的劣勢地位;四變爲消費者的選擇權變沒了,《消法》第9條第1款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但實際情況是,經營者雖以優惠條件吸引消費者參與會員制度,然而又極大地限制優惠的範圍與消費的時間段與服務類型。中國甘肅移動在2009年年未針對學生開展了一次預存60元送60元話費活動,但是參加這次活動的所有人都被要求開通某一特定的業務並扣取5元的該業務第一個月的費用,中國甘肅移動捆綁其業務並強制消費的行爲嚴重地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權。

其三,經營者肆意泄露消費者的隱私。

在預付費消費的領域中,有些行業如電信部門、球會、大商場均會要求登記消費者的個人資訊,這些企業爲了經營與審查身份的需要可以登記消費者的個人資訊,但個人資訊作爲消費者最基本的隱私,經營者有義務保障個人資訊的安全,但近些年來,消費者個人資訊外泄問題日趨嚴重,甚有愈演愈烈之趨勢,經營者爲了獲取大量利益也肆無忌憚地利用或擅自使用消費者的個人資訊的現象廣爲存在。爲了打擊這種行爲,立法從刑法上對此進行了規制,在《刑法修正案七》中,電信、金融、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人員若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給他人,情節嚴重的將受到刑事處罰(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而在剛透過不久並於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隱私已作爲公民的一項基本民事權益列入其中。[4]

其四,消費者維權難。

無救濟則無權利,在我國許多法律中都規定了救濟的途徑、方式與程序。但在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如何維權於法無據。如經營者在騙取錢財後就蒸發了,侵權者跑了,未有明確的被告何以立案?又如前案例中的王先生,有什麼證據能夠證明自己是健身休閒中心的會員?法院會承認會員卡的證據效力嗎?即使承認,僅僅依靠會員卡就能證明消費者的會員資格,就能證明消費者所享有的特殊權利嗎?還有一個很客觀的問題在於,面對如此龐大的消費者羣,而我國司法資源卻有限的情況下,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例全交由法院處理不僅消耗了司法的有限資源,而且增加了消費者解決權益糾紛案件的成本,而這又成爲消費者是否選擇訴訟救濟的困擾。

消費者權利發展至今,有着與其他權利一樣的發展歷程,但更具艱辛與曲折。由於市場機制不完善、法律本身的滯後性以及消費者對權利認識的不同程度等因素的存在,消費者權利發展本身就十分複雜,繼而,在預付費消費這種新型消費模式中,更多複雜的新因素滲入到消費過程中,給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增添了幾分新的挑戰。

首先,從市場風險看,資訊不對稱與經營者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是其中的兩個主要問題,資訊不對稱一直以來都是阻礙消費者與經營者成爲兩個平等主體的重要因素,消費者在訂立服務消費合同的過程中,只能透過經營者的介紹以及其他參與該服務的消費者的評價來判斷服務的質量,而該存在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在證明力上會有多大的信服程度呢?撇開其不說,經營者的產品或服務的來源、經營者資格、經營狀況、經營期限、債權債務狀況,企業信譽度、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等都需要消費者花費較長的時間和精力去了解,而且消費者還應保證獲得資訊的可靠性,繁冗的工作必然會增加消費者獲取資訊的成本,或者說減少了消費者的相對利益。經營者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現象如今亦很常見,經營者在市場中的優勢地位從市場經濟本身的特徵來說並未有不合理之處,然而濫用優勢地位就演變成了不合法行爲,如案例中,健身休閒中心即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對王先生提出的各項合理要求都不予理睬,甚至毫無根據地取消王先生的會員資格。再如水、電的消費,在市場中佔有絕對支配地位的供水、供電等單位,其根據自身意願的調價、調量都會大範圍地影響消費者的正常生活,甚至造成社會不穩定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