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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論文

論文1.47W

 摘要:如何實現以項目爲中心的施工和同的協調管理是目前我國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實施後的緊迫任務,本文就《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實施後,國內現行的施工合同文字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管理當中主要體現在風險分配和計價方式的不同而出現的不適應問題,提出新形勢下施工合同文字的基本編制理念;工程量計價模式下的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於調整思路及效率優先的施工合同爭議處理思路。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論文

 關鍵字:工程量清單;和諧管理;施工合同;效率優先;工程價款

1、前言

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國當前的一項國策,而構建和諧的工作環境是現代管理所提倡的一項重要原則。對於工程項目來說,由於建築工程的特殊性,項目協調工作尤爲重要,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確實是實現項目協調工作的重要方法,如何實現以項目爲中心的施工和同的協調管理工作是目前我國在工作量清單計價實行後的重要任務。

2、從2003年7月起,我國開始實施《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以下簡稱《規範》),標誌着我國工程造價管理有望傳統的“量價合一”的計劃模式向‘量價分離’的市場模式的轉變。

作爲建設項目體系中重中之重的合同管理,在合同價款的確定及變更、工程結算環節,也相應與之相適應,制定清單計價模式下合同管理的相關措施。

國內目前實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對於目前實行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針對性不強,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很多問題,亟需改進;由於fidic條款的計價模式與我國現實行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都是單價合同,具有一定相似形,非常有借鑑意義,但同時,fidic合同條件中有這樣一個基本原則,其中有一個受僱於業主,並作爲獨立的一方代表業主公正無偏地管理承包商的工作。[1]儘管fidic決定淡化工程師的地位,在新紅皮書中雖然繼續採用‘工程師’來管理合同,但它不再是獨立的一方,而是屬於業主的人員,同時刪除了原來要求工程師‘行爲無偏’一款。但我國在工程實施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的慣用作法與fidic實施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我國習慣於甲方管理項目、習慣於總價包乾合同,工程建設監理不適應過程全方位進行項目管理的.要求,其工作性質和工作水平並未突破以往侷限於質量監理的格局,無法體現高智能服務這一宗旨。

因此,我國目前在新形勢下對施工合同的改進既要借鑑國外成熟的合同形式,更要立足於本國的實際情況。由於工程量清單計價對於合同管理的影響主要集中在風險分配和計價方式的變化所帶來的影響,因此本文也主要針對於合同管理當中涉及工程價款的確定及變更、工程結算環節內容進行介紹。

3、我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的編制建議

3.1“公正、平等”的基本編制理念在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僱主的基本職責是按合同支付工程價款,僱主是否具備相應的資金能力直接關係到承包商的利益。而承包商的基本職責是按合同要求實施工程,承包商相應的履約能力直接關係到僱主的利益。[2]因此,爲了項目的順利實施,對於僱主的資金安排、履約擔保以及風險分配等相應條款都應做到公正、平等。

我國目前適用於《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施工合同條件編制應本着“公正、平等”的編制理念。

(1)“公正、平等”是fidic施工合同條件的基本編制理念。施工合同當中,fidic的《施工合同條件》(簡稱cons)是目前國際上較通用的合同條件,此合同條件編制理念爲“努力構建僱主和承包商之間公正、平等的權利、義務間的對價關係”,並在多年的實施、修改當中得到很好的效果並逐漸完善,因此,‘公正、平等’的編制理念是使得項目順利實施的前提。

(2)在合同履行過程當中,努力實現“公正、平等”是國家頒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初衷,也是規範建設市場秩序,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3]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市場形成工程造價的主要形式,工程量清單計價有利於發揮企業自主報價的能力,實現由政府定價向市場定價的轉變;有利於規範業主在招標中的行爲,有效避免招標單位在招標中盲目壓價的行爲,從而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適應市場經濟規律。

3.2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思路工程量清單報價是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時,招標人依據工程施工圖紙,招標檔案要求,以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統一的施工項目劃分規定,爲投標人提供實物工程量項目和技術措施項目的數量清單;投標人根據自身的綜合實力,結合工程情況、市場競爭情況、並充分考慮各種風險因素,自主填報清單開列項目中包括工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在內的綜合單價與合計彙總價,並以所報綜合單價作爲竣工結算調整價的招投標方式。這樣的招標人提供數量清單、投標人自主報價的方式區別於國內以往實行的定額報價,因此,總結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的思路如下:

1)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事項進行約定,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內容:1)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3)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4)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5)約定承擔風險的範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範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6)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7)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10)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2)在我國現階段,根據工程特點,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約定方式:

1)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2)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3)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