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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畢業論文

論文3.12W

民商法是指民法與商法。關於民法和商法的關係,有兩種體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謂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並指導和統帥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別法。下面是民商法畢業論文請參考!

民商法畢業論文

民商法畢業論文

摘 要 本文就透過對我國金融隱私權目前狀況的分析,具體論述我國當前的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工作中存在的諸多理由,並進一步地探討這些理由的科學、有效性解決策略,以期能夠透過如下幾方面詳細的分析,爲推動我國金融業的長效、可持續發展帶來積極的作用。

隨着社會經濟體制的不斷深入與完善,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形勢也日趨多元化與多樣化,這種發展現象下,也使得我國銀行等金融機構掌握着大量的客戶資訊與財務數據資料。而這些金融資訊資料也直接關係着客服的財產安全與隱私安全,若稍有處理不當的行爲,則會給客戶及相關金融企業帶來嚴重的危害與影響。因此,我國各金融機構應該充分地認識到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並針對目前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存在的理由,採取相對應措施加強解決與完善,才能盡最大程度地保證金融消費者隱私權的不被侵犯。

 一、金融隱私權的概述

金融隱私權主要是指資訊金融消費者對與其信用或交易相關資訊,所享有的一種支配與制約權,其與傳統作用上的隱私權相比,金融隱私權所涉及的隱私內容多以信用資訊爲核心,包括資訊持有人經濟、財產市場交易等方面的資訊。而該隱私權主要體現在民事主體的具體權利形態方面,其是財產權利與人格權利的有機結合與統一體現,並根據當下社會的發展需求,逐漸朝着人格利益向財產利益的不斷轉化。而從我國對金融隱私權的定義來看,金融隱私權主要具備有以下幾點的權能:

⑴救濟權能。當信用資訊受到侵害或是使用不當被泄露時,資訊金融消費者有權利尋求相關的司法救濟。⑵隱瞞權能。資訊金融消費者有權利隱瞞自己的信用資訊,使其不爲他人所獲知。⑶支配權能。資訊金融消費者可以自由的支配與制約自己的信用資訊,並自主決定是否允許第三人知悉或利用期信用資訊。

 二、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的作用分析

近年來,隨着我國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相關的金融機構也越來越重視對金融隱私權尋求的有效性法律保護途徑,而金融隱私權之所以能夠成爲一項獨立的權利,其與傳統隱私權相比,主要具備有財富性、資訊性、信用性、積極性四大特點。且透過我國金融業長期的實踐資料表明,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的現實作用,主要體現在如下兩點。

(一)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的重要性

金融隱私權作爲隱私權當中的一種,其主要是指金融資訊的金融消費者對其所掌握金融資訊的制約權,以保證其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共。金融隱私權與一般作用上的隱私權所有的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金融隱私權的客體爲金融資訊,包括有投資資訊、財產資訊以及信用息。而金融隱私權作爲一個經濟高速發展下的產物,當金融消費者的金融資訊成爲一種有價值的資源時,就必須要對個人所擁有的金融資訊進行科學、有效的保護。以保障與金融業相關的資訊能夠自由流通,且能夠達到尊重人格尊嚴,以維護個人自由的目的,由此可見,做好對持有人金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現實的.作用。

(二)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在物慾橫流的大時代背景中,使得我國的社會經濟體系的發展越來越迅速,這種作用下,卻也給人性的博愛面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影響,進而給金融隱私權的保護造成不良作用。例如,2007年我國各地多家銀行曝光大學生拖欠助學貸款,導致大學生個人露、傳播的惡劣現象。再如,2010年發生的中國光大銀行福州分行與福州都購傳媒有限公司合同約定,提供聯名信用卡客戶資料,導致個人資訊網上非法傳播、泄露的理由。這諸多金融隱私被侵犯等理由的發生,不僅受到了廣大人民羣衆的強烈關注,也導致了很多人對此種隱私被侵犯持有的憤怒態度。而基於這種形勢,在金融行業經營與發展中,重視金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工作,便也顯得非常有必要。

當前我國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目前狀況的詳細分析,其中依舊存在着諸多的理由,而最爲突顯、最爲重要的理由,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我國金融隱私權的界定比較模糊

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相比,我國一直存在對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不太重視,以金融隱私權界定比較模糊的現象。雖然在的近年來社會經濟體系的高速發展下,我國爲滿足國民的需求,也提高了對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的重視,並於200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明示,將金融隱私權已經作爲一項具體人格權進行保護。但是,從相關的法律體系來看,卻仍舊沒能對“金融隱私權”這一概念作爲明定的界定,其地位依舊是不清不楚,十分尷尬。這種現象下,導致了金融行業在經營實踐中屢屢發生金融隱私權被侵犯的案件,由於立法方面存在的漏洞,致使法官在審理時很難做出科學、有效、合理的判決。

(二)金融隱私權救濟制度的缺乏

衆所周知,個人金融資訊具有十分巨大的商業價值,因此,一旦金融隱私權遭到侵犯,將會給金融消費者的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這種形勢下,就更加顯現出來金融隱私權救濟制度的重要性,但是,從我國金融業經營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金融隱私權救濟制度缺乏,屬於目前面對的主要理由。而一旦缺乏完善、有效的金融隱私救濟制度,則表明金融消費者在個人隱私受到侵犯之後,無法依靠有效的行政法和刑事法,及時追究相關機構或相關人員的責任,從而容易給自身的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三)我國金融隱私保護方式不太合理

我國金融隱私保護方式應用不合理,也屬於在當前的金融隱私法律保護工作中比較突出的理由之一。從目前實際的應用情況來看,世界各國對金融隱私法律保護的方式主要有統合保護方式與分業保護方式。其中,統合保護方式主要以歐盟國家爲代表,其主要是指對廣義上的金融消費者隱私權進行統合性的保護與監管。而分業保護方業主要是應用於美國的金融機構,其是一種基於銀行、保險、證券等不同行業特點,分別制定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一種保護手段。但是,縱觀我國的金融業發展形勢,不管應用以上兩種方式中的哪一種,雖然各俱優點,卻也存在諸多理由與弊端,這也就會嚴重影響我國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