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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房屋買賣合同合集5篇

現今社會公衆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房屋買賣合同合集5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律師該怎麼做?

二手房買賣在實踐中很常見,也是經常引起糾紛的類型。那麼,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律師該怎麼做?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律師應該給購房者提供哪些意見?怎麼才能避免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第1條 本指引的定義及提示

1.1本指引所稱“二手房”,是相對開發商開發銷售的商品房而言,是指房地產產權交易市場中產權明晰、經過一手買賣之後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購的各類政策性住房。

已購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職工個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設房屋等。

1.2本指引所稱二手房買賣,是指出賣人將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購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權透過合法程序轉讓給買受人,買受人接受該房屋所有權並支付價款的民事法律行爲;二手房買賣合同就是在該買賣過程中,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1.3本指引所稱買受人,是指二手房買賣行爲中透過支付價款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稱出賣人,是指二手房買賣行爲中透過轉移房屋所有權換取價款的交易方。

1.4本指引所稱房地產登記機關,是指房地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

1.5本指引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爲房地產交易提供服務的房地產諮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房地產諮詢,是指爲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資訊、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代理,是指專業服務機構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房屋買賣、房屋產權登記過戶等方面的服務的經營活動。

1.6本指引所稱房地產諮詢人員,是指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諮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1.7本指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是指具備經紀人條件(經過考試、註冊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1.8本指引的有關內容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二手房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房屋(含港澳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初次出售的房屋,不適用本指引。

1.9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內容,僅作爲律師從事二手房買賣合同業務操作時的參考,不作爲評判律師執業能力及過錯的依據。

第2條 對買賣合同主體狀況的審查

2.1二手房的買受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出賣人應當是依法登記在房屋產權登記簿上的房屋所有權人。

2.2基於各種財產目的和利益,買受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也可以他人的名義購買,還可以設定房屋信託持有和管理房屋。

律師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購買目的,提供優選方案供委託人參考,但是不能代替委託人決策。

2.3律師應當注意:除了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國務院所屬部門規章外,還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地方政府規章、具體的行政措施、辦事流程及規則等。這些地方性法規及各類規章對買賣主體作了一些資格限制,雖然未必導致合同無效,但可能導致當事人所簽訂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或受到行政處罰,或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因此必須充分注意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具體行政措施的涉及面。

2.4對於有資格限制的交易主體,律師應當提示審查相關主體的資質、許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其中:

(1)交易主體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師應當提示審查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審議同意交易的書面檔案。

(2)交易主體是國有的,應當提示審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3)交易主體是集體企業的,應當提示審查職工代表大會的批准檔案。

(4)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屋的,律師應提示審查其是否已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

(5)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自用房屋的,應當提示審查其是否持有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設立境內機構的證明和來境內工作、學習的證明。

(6)對於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律師應提示其購買房屋存在的法律障礙與風險。

2.5律師應提示: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經依法徵用,只能出售給本集體具備居住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個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

第3條 對於權利狀況的調查與審覈

3.1權屬審查

3.1.1律師應當提醒買受人審查二手房的權屬證明及相關檔案。對於沒有依法進行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地產權證書的房屋或權屬有爭議的房屋,應提示其法律上的風險及可能的後果。

在有些情況下,儘管沒有房產證,但是在評估風險後,可以透過信託設計進行交易或在有擔保的前提下交易,對此應當有當事人的另行委託。

3.1.2爲慎重起見,律師應建議買受人向房地產登記機關調查覈實權利證書及其記載內容的真實性、同一性,以瞭解擬交易的房屋是否有產權爭議。

不同的城市設定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的名稱不一致,如北京是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天津是天津市房屋管理局。律師提供諮詢意見前,應當瞭解本地的房屋登記管理機構。

土地使用權登記機關是二手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但是應當加蓋人民政府的印章,以人民政府的名義發證。

律師在審查土地使用權證時應知曉房屋所在地的規定,瞭解土地登記機關是否已向轄區的所有房屋發放土地使用權證還是向部分房屋發放了土地使用權證。如果有土地使用權證,應提示買受人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相關事宜。

3.1.3律師應對房屋所有權證的真僞進行審查,及時發現證書的真僞。律師還應對出賣人的身份進行覈查,確定是否存在冒名頂替的出賣人。

3.2共有財產審查

3.2.1律師在審查房屋所有權證書時,應當關注擬交易的房地產是否存在共有權人。

3.2.2二手房屬於兩個以上(含兩個)主體共有的,應當審查(提交)共有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必要時律師應出具範本檔案。

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律師應提示不得買賣。

3.2.3律師應當注意:我國婚姻法規定,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爲主,約定個別財產製爲補充的婚姻財產製度。儘管房地產登記簿記載或者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所有權人爲一人,也應徵求其配偶的書面意見或者由出賣人提交個別財產協議。如賣方稱單身,應要求其提供單身證明,如賣方稱離婚則要求其出示離婚協議、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審查離婚法律檔案對所售房屋的處理情況,必要時應到出具離婚法律文書的機關進行覈查。

3.2.4律師應當注意:交易的房屋若是發生繼承的房屋,應提醒委託人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繼承人,辦理繼承公證後,由所有繼承人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簽訂買賣合同。

3.3權利限制審查

3.3.1交易前,律師應當審查二手房有無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或者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權的情況,必要時律師應向登記機關和有關部門查詢。

一般說來,有權查封的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有權對房地產採取查封或限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包括稅務機關、海關、建設行政管理機關等。

3.3.2無法取得獨立證據的,律師應提示當事人作出沒有權利限制的說明。

3.3.3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權利的,律師應提示不得買賣或告知買賣的風險。

3.3.4律師要提示委託人,出於國家安全和軍事安全的考慮,國家安全部門規定:有些地域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給境外人士的,如出售,需相關項目辦公室出具准予購房的證明。律師可向房屋所在地有關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居民委員會進行調查。

3.3.5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購房,需取得外交部的批准。

3.3.6律師應就交易房屋的類別及性質進行審查,確定房屋的類別。如是央產房,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央產房出售需符合房改政策,上市出售的前提是原售房單位已到央產房交易辦公室辦理了登記備案,否則買賣雙方無法進行交易。

3.3.7律師應提示委託人,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或回遷房等按照經濟適用房政策管理的房屋交易在政策方面的限制,具體的限制包括是否能自己流轉、流轉的時間限制、主體資格的限制等。

3.3.8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出售人或買受人行爲能力,以是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爲準,如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相關的代理或監護手續是否完備、合法。

3.4他項權利設定審查

3.4.1律師應當提示買受人,審查二手房有無抵押等他項權利設定情況。

若有抵押,應當取得出賣人已經通知抵押權人的書面證據,或者取得抵押權人等他項權利人書面同意轉讓的證明。

律師應當提示:買房人有承擔所購房屋被追及償還債務的風險。

3.4.2律師應當提示出賣人,在出賣二手房前,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將要出售的情況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如果沒有履行通知義務,買賣合同無效。

3.5優先購買權審查

3.5.1律師應當提示買受人,在同等條件下,二手房的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應當審查優先購買權人有無放棄優先購買權或同意出售的證明。

3.5.2律師應當提示出賣人,如果房屋出租的,應將要出售的情況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通知的合理的期限一般爲3個月。

3.5.3如果沒有取得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檔案,律師應當提示買賣合同存在可能被宣告爲無效的風險。

3.5.4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律師應提示買受人購房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3.5.5透過拍賣購買二手房的,律師也應當關注共有權人、承租人是否放棄了優先購買權。如果沒有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有效證明,應當關注拍賣程序是否規定了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行使條件。

3.6其他權利限制情形的審查

3.6.1律師應當關注和提示買受人注意,二手房若存在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的,不得買賣。

3.6.2若是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買賣,還要審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有無下列禁止買賣的情形之一:

(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範圍內的;

(4)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5)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6)有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情形的。

3.6.3律師應提示: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滿5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出售住房,確需出售的,可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出售單價不得高於購買時的單價。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住滿5年的,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以簽訂合同時間爲限;有些即使住滿5年,也不能上市出售。有些經濟適用房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但需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區、縣國土房屋管理局按成交額的10%繳納綜合地價款。

第4條 房屋質量的審查

4.1律師應當提示買受人檢視或調查所購二手房的質量狀況。

4.2二手房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繼續使用的,律師應提示買受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鑑定機構鑑定。

4.3律師應當提示委託人,律師不對房屋質量承擔任何責任。

第5條 買賣合同文字的擬訂和審查

5.1律師應提示:二手房買賣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當事人既可使用示範文字,也可參照示範文字自行擬訂合同條款。

自擬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及排除對方權利的內容。

5.2自擬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買賣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二手房的坐落地點、面積、四至範圍;

(3)土地所有權性質、土地使用權獲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4)二手房的規劃使用性質;

(5)房屋的平面佈局、結構、建築質量、裝飾標準以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

(6)二手房買賣的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二手房的交付和驗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8)出賣人戶口的遷移;

(9)維修基金的處理;

(10)物業管理費的結清責任;

(11)違約責任;

(12)爭議的解決方式;

(13)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5.3律師應當提示:房屋的地點和四至、面積、土地使用權、房屋性質、戶型、結構、配套設施、附屬設施、裝飾等,應在合同中敘述清楚,並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批准檔案上的記載一致。

出賣方應當出示土地使用證或者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檔案及其他檔案的原件。

5.4有關街道、樓號等應當使用地名管理機構覈准的名稱。

5.5價格、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房屋的交付和驗收時間、公共維修基金的處理及違約責任等應當明確。律師應提示先行支付房款對買受人的風險,後支付房款對出賣人的風險。

如果出賣人戶口所在地是所出售房屋地址的,還應當明確約定出賣人遷出戶口的時間。

5.6律師應提示:如委託人購買小產權房或城市居民購買農民的宅基地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並應告知合同無效的後果及處理方式。

5.7律師應提示買受人瞭解所購房屋是否出現過非正常影響買受人的極端事件,如火災、嚴重的刑事案件等。

5.8律師應提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裝修、附屬物及傢俱、電器等是否包括在房價款中。

5.9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在合同中約定詳細的合同解除條款。

5.10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辦理過戶的時間及違約責任,並告知在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受理後、房產證取得之前出賣的房屋仍有被查封的可能,如在此期間被查封,出賣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11律師應提示房屋一房兩售或多售的法律後果,並建議委託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發生此類違約行爲的違約責任。

5.12因國家實行用地性質管制和建築工程使用管制制度,住宅用房未經小區內區分所有權人(業主)的一致同意,不能改做餐廳、歌廳等商業用途,因此律師應提示買受人注意審查房屋的使用性質。

5.13由於稅收上的考慮,律師應提示委託人,有關裝飾特別是可移動的裝飾物的轉讓可以另行簽訂合同。

5.14律師應提示買受人注意:購買的房屋未經房地產登記機構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爲防止出讓人一房多售等非法行爲的出現,應在合同中約定及時辦理備案登記和產權轉移登記。

買賣雙方還應約定,房地產買賣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應當由出賣人結清房屋交付前所欠的物業管理費,並應將房地產轉讓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完成後辦理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戶名的變更手續。

5.15律師應當提示:當事人可以選擇爭議的處理方式和機構。

若當事人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律師應提醒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

若當事人選擇仲裁的,律師應提醒當事人準確書寫仲裁機構的名稱,如選擇“北京仲裁委員會”的,不能寫成“北京市仲裁委員會”。

律師還應當提示:仲裁是按照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而且是一裁終局。

5.16律師應當及時關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的變化,並應提示委託人,在辦證中發生的各種稅費應據實支付。

5.17律師應提示委託人,二手房買賣中發生或應繳納的稅費及繳納稅費的主體。稅費繳納的標準各地有一定差異,且因國家對房地產的調控政策時常變化,一般買方在交易時應繳納契稅、印花稅,如辦理貸款應繳納與貸款有關的保險費、評估費等費用。賣方一般繳納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附加費、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費用。律師應提示委託人購買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還會發生出賣人與開發商之間辦證的費用,應在合同中約定費用的承擔責任人,並同時告知委託人稅費標準隨時可能會變更,實際費用應以登記時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規定爲準。

5.18合同簽署應以書寫簽名爲準,但房屋登記機關有特殊要求的應加蓋印章。

5.19如果是賣方代理人代爲簽訂合同,應當附有經過公證的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如果是買方代理人代爲簽訂合同,也應附有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

第6條 中介服務合同審查

6.1律師提示:在接受二手房中介服務中,委託人注意覈驗中介服務人員的資格證書,以確保相關人員具有房地產中介服務資格,具有與職業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6.1.1要覈驗房地產經紀組織和執業經紀人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備案手續和註冊手續證明。

6.1.2應當提示委託人注意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按照下列程序執業:

(1)向委託人出示《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校驗委託方提供的有關檔案資料;

(2)從事需要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的業務項目,應參照當地房屋登記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制定的示範合同文字與委託人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

(3)履行合同期間,向當事人各方如實、及時報告訂約機會和交易情況;

(4)記錄經紀業務交易情況,妥善儲存有關資料;

(5)按合同規定收取服務費,開具統一發票。

6.1.3應當提示委託人注意,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有無下列禁止行爲:

(1)無照經營,超越其核準的經紀業務範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2)隱瞞非商業祕密的有關經紀活動的重要事項。

(3)弄虛作假,提供不實的資訊,或簽訂虛假合同。

(4)採取引誘、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招攬業務或促成交易。

(5)僞造、塗改、轉讓《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或允許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6)利用已經簽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或他人掌握的經營資訊,採取不正當手段,轉移業務,背棄合作,侵吞勞動成果,或損害委託人利益。

(7)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從事本公司開發建設的房地產經紀業務。

(8)房地產經紀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組織內兼職。

(9)索取或收受委託合同規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包括房地產經紀組織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託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佣金以外的報酬;房地產經紀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利用執業便利,在委託的客戶之間,透過壓低賣出價格,自行收購,再擡高價格出賣給購房者,牟取不當利益。

(10)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11)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6.2政府制定了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的指導價。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服務費由房地產經紀人與當事人在下列收費標準內自行議定,並在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履行期限內交付:

(1)居間介紹或者代理房屋買賣的,按成交價的3%以下收取;

(2)居間介紹或者代理房屋租賃的,按月租金的70%以下一次性收取;

(3)居間介紹或者代理房屋交換的,按房地產評估價值的1%以下收取。

提供諮詢服務的,服務費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

6.3律師應提醒委託人注意:凡委託具有房地產經紀資格的專業公司提供代理、居間介紹等服務的,受託居間、代理的房地產經紀公司應在合同中標明名稱、地址、電話和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號碼,並簽字蓋章。

6.4二手房買賣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當事人既可使用示範文字,也可參照示範文字自行擬訂合同條款。

6.5律師應提示委託人注意,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3)合同履行期限;

(4)佣金金額或者計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時間;

(5)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6.6實踐中各房地產經紀組織通常使用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條款的房地產經紀合同,律師應提示不應含有以下條款:

(1)中介合同不應捆綁全權代理條款;

(2)中介合同不應含有強制締約條款;

(3)中介合同不應含有分享違約金條款;

(4)中介機構無權收取定金。

6.7律師應提示委託人:

(1)中介機構如果受託代理銷售,無權向買受人收取佣金;

(2)中介機構現金收購或者變相收購中存在的陷阱;

(3)中介機構無權禁止和限制委託人與對方當事人見面和談判,如果拒絕,律師應提示注意交易中的不實成分。

第7條 抵押貸款合同審查

7.1本項審查一般僅對委託人作爲買受人、需要申請購房貸款的合同。

律師應協助買受人審覈有關貸款條件和檔案、簽署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或組合貸款協議、抵押協議。

7.2貸款銀行一般均要求買受人提供公積金貸款的住房貸款置業擔保公司擔保和商業貸款的保險公司保險。律師應協助買受人審覈有關檔案,指導買受人簽署擔保協議、保險協議,根據有關規定覈對擔保費、保險費。

7.3如果委託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律師應審覈:

(1)買受人購買的房屋是否爲國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權的住房,並用於本人家庭自住;

(2)買受人是否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並具備相關證明檔案。

律師應當及時關注有關公積金貸款的限定性條件的變化,並及時提示委託人。

7.4關於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和期限,律師可提供參考方案,但不能替委託人決策。

7.5若委託人購買非居住房屋,律師應提示只能申請銀行商業貸款,具體貸款條件、金額、期限、利率可與具體貸款銀行談判確定。

7.6若二手房轉讓存在貸款,律師應提示:

(1)出讓人已全部還清貸款並已註銷抵押登記,或沒有貸款抵押,購房人可直接申請貸款。

(2)如出讓人未全部還清貸款且尚有抵押登記的,購房人可採用轉按揭或先全額還清貸款註銷抵押登記後重新申請貸款。轉按揭貸款的一般流程爲:

①出賣人取得貸款銀行轉讓抵押房屋的同意;

②買賣雙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

③提交買賣合同及買受人貸款資料交申請銀行審覈;

④申請銀行同意貸款後與受讓方簽訂借款合同;

⑤辦理房屋過戶、抵押登記手續。

(3)律師應提示借款人(房屋的買受人)辦理貸款的流程及對買受人主體資格及貸款額度的限制,告知不能取得貸款或不能全額取得貸款的後果,並告知應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不能全額或不能取得貸款的處理方式。

(4)律師應提示出賣人,如買受人透過貸款支付房價款應協助買方辦理貸款手續,包括配偶共同出面對銀行面籤相關的貸款資料。律師同時也應提示買受人,出賣人的共有人不配合辦貸款對買受人所具有的風險。

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

1、首先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

五證,一個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二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是建設工程開工證,第四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第五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叫“五證”。其中前兩個證是由市規劃委員會核發的,開工市是由市建委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由市土地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發的。

那麼怎麼樣看待“五證”?交給您一種方法,這五證最主要的應該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個是預售許可證,這兩種要核發,看準確了,一般原則上就沒有問題,特別是預售許可證。特別要提醒的是,購房者在檢視五證的時候一定要看原件,複印件很容易作弊。籤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範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2、使用規範的合同文字

一定要參照最好是採用且不要隨意修改《文字》,並按照文字中所列條款認真填寫,瞭解各項具體內容。不要隨意去簽訂開發商自己定的《定購協議書》還交一筆訂金。就算很多人都這樣做,但這並非購房的必經程序。且這種合同一定是權利義務不平等的,對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夠直接與開發商籤預售合同就好。這個步驟,一定不能馬虎啊!否則到時吃大虧就慘了。

3、查驗有關證明檔案

買期房要檢視開發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並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範圍內,買現房則要檢視開發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4、買期房要注意建築面積的約定

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築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5、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

6、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

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並將質保書作爲合同的附件。

7、簽約時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範圍和收費標準。

8、注意合同文字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商,將示範合同文字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透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9、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這裏指的違約包括:簽約後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商賣房後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不符合規定和約定等。

買房籤合同補充協議注意事項:

在買賣的時候一個是簽訂認購書,第二個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有一個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往往是房屋購買合同裏沒有約定的事項通常在補充條款裏進行約定。需要提醒購房者注意的是,補充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爲補充條款是根據不同的項目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在補充條款簽訂的時候應該把握幾個問題。

1、應該明確的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裏去,這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

2、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因爲購銷合同裏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把產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里約定。

3、要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現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複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麼。

4、明確關於公攤建築面積。現在面積爭議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積的分攤問題,而且有些開發商經常在公攤上做文章,所以要和開發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現在有很多贈與這個,贈與那個,實際上有的時候是公用的面積。

5、應該明確裝修標準。以後逐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精裝修,那麼就必須對裝修的標準明確。比如說裝修的標準不要籠統的想使用進口材料、進階材料等這種不明確、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確使用什麼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6、明確退房的責任。購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後,經常拿出一些資金裝修房屋,比如說買家電什麼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必須寫明開發商是什麼樣的責任,寫名在確定的日期內把開發商退還,甚至包括銀行的利息、罰金等。

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就和大家分享到這裏了,買房是比較重要的一件事情,會花費我們大量的精力財力投入,所以大家一定要謹慎對待,買房籤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清楚明確裏面的內容,這可都關係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條款細節以免損害自身利益。

希望以上小編整理的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能夠幫助到您,讓您在買房籤合同時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損失。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出售(代理)方姓名:身份證號:地址:(簡稱甲方)

購買(代理)方姓名:身份證號:地址:(簡稱乙方)

甲方現有㎡的房屋,地址:,權證號:,土地證號:,自願出售給乙方,以按揭方式購買。乙方經實地看房並已充分了解此房資訊,自願購買此房。經協商後甲、乙雙方均同意售價爲人民幣(大寫元)(¥元)。此房價包括(水、電、光纖、天然氣戶頭、裝修、及:)並達成以下協議:

一、第一次乙方於年月日支付購房定金計人民幣(大寫:元)(¥)給甲方。

第二次按銀行程序辦理:待簽約貸款銀行審批透過,通知過戶後日內,甲、乙雙方必須到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將此房產權證交買賣過戶科受理,出據受理單後,乙方再支付給甲方購房首付款(大寫元)(¥元)此款不包含購房定金。否則視爲違約。乙方須在此首付款內扣除人民幣(大寫元)(¥)作爲交房押金,待交房時甲方結清該房所有費用後,乙方再支付給甲方。

第三次剩餘房款計人民幣(大寫元)(¥元)屬於乙方向銀行貸款部分,待辦完過戶手續做完抵押後,則由簽約銀行轉賬給指定的甲方帳戶。(按揭購房此款由籤銀行支付)如果貸款金額不足則由買方以現金方式補差,此合同圓滿結束。

二、甲方配合乙方辦理完產權過戶後,乙方必須無條件辦理此房抵押登記手續,否則視爲違約。

三、甲方必須保證此房產權清楚、無查封、抵押、凍結、實屬純私房,並無任何糾葛,否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乙方以按揭貸款購買此房,(全權委託擔保公司辦理貸款)或(自行向銀行辦理貸款)應保證自己在銀行無不良記錄。

四、甲方應按約定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並帶齊相關證件協助乙方辦理此房的過戶換證手續,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方去付(含買賣方各項稅費)稅收標準以政策爲準。

五、甲、乙雙方成交後,此房的一切權利全部轉到乙方名下,屬乙方所有。

六、違約責任:甲、乙雙方簽字生效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翻此協議,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除因不可抗拒的阻力而外,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此協議,否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甲方違約不賣此房以及不按本合同第一款之規定辦理,則雙倍賠付乙方所付定金。乙方違約不買此房以及不按本合同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辦理,則所付定金不退。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中介有權從定金中提取(總額的2%作爲資訊服務費)或(從定金中提取一半作爲資訊服務費)。

七、甲乙雙方協定(甲方在收到第三次房款的同時)或(甲方收到首付款的同時)雙方交接、交房,一經交接甲方不在承擔此房任何維修及費用。甲方交房時保證該房屋的水、電、氣、光纖、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結清,原有室內設施齊全完整無損。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中介方各執一份,從簽字蓋手印之日起生效。另:甲、乙雙方簽字蓋手印生效的同時,由方按售價的支付中介服務費,計人民幣(大寫元)(¥元),甲乙雙方各支付(大寫元)(¥元)

九、此協議簽定後,甲方應將房產證原件交中介方儲存,中介方應出具正式蓋章收據,此收據待產權證交件受理後即自動無效。.

十、特別約定:甲乙雙方自願以按揭貸款方式買賣此房,在辦理過程中,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拒的阻力,導致銀行無法辦理貸款,雙方協定相互都不作違約賠償,甲方退還乙方定金,同時此協議自行解除。

十一、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甲、乙雙方已認真、仔細的閱讀了以上協議內容,並確認簽字。

備註:

簽訂日期: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房屋買賣合同作爲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並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徵,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徵。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範本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買房:(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自願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於______,房屋佔地面積約爲______平方米,院子佔地面積約爲______平方米,房屋爲___樓,一樓爲___個門面,2、3樓爲套房,中間有樓梯間,房屋總面積約爲______平方米,一樓門面爲框架結構,二、三樓住房爲磚混凝結構,二、三樓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 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爲人民幣______萬元整(¥______)。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簽訂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 特別約定

1、因乙方所購房屋爲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築。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或過戶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2、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後可以辦理房產證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六條 今後如房屋重建,甲方應承認乙方的住房面積。如國家徵地,土地賠償及住房面積賠償均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積極配合。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之後,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合同附二、三樓平面圖。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二份。

甲方(簽印):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印):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出售方(稱甲方):_________ 聯繫方式

購買方(稱乙方):_________ 聯繫方式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_________商品房產管理規定》制定。

第二條 甲方經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檔案批准,取得位於______市______地段佔地面積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______年,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屬______結構,定名爲______,由甲方出售。

第三條 乙方自願向甲方購買上述樓宇內的第_________座(幢)樓_________單元,建築面積爲_________平方尺,佔地(分攤面積_________平方尺)由甲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施工中遇到異常的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的;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須經_____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檔案爲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樓宇單元售價爲_________元整。付款方式由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銀行付款:帳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以應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_________市銀行當時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付給甲方,如逾期三十天內,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 出售之款不足以清還甲方之款時,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轉售盈益屬甲方所有。

第六條 甲方如未按合同第三條的規定將樓宇單元交付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交付日止,以當時_________市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 在簽訂本合同時,甲方應將乙方原認購時所交付的定金_________退回給乙方或抵作購樓價款。

第八條 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_________市建築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後甲方應將乙付款現在三十天內退回乙方。

第九條 乙方在交清購樓款後,由_________市房管部門發給房產權證書,業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轉讓等權利,並依照國家和_________省對_________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連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所購樓宇只作_________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結構,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樓宇所佔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乙方所購樓宇,如發生出租、抵押、轉讓等法律行爲,應經_________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後,由_________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用鋼筆填寫的與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並經_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如發生糾紛,雙方應本着友好精神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應提請_________仲裁機構仲裁或_________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三條 本合同共_________頁,爲一式三份,甲乙雙

方各執一份,_________市公證處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1、 甲方自願將坐落在羅莊區柳樹街與工業街交匯處龍潭馨城小區8號樓一單元301室及1單元2號車庫(主房建築面積134.7平方米,車庫面積14平方米,主房地板磚、內牆已鋪完)房地產賣給乙方。

2、 本房產爲羅莊街道龍潭社區城中村改造指揮部開發,本合同生效後,乙方重新與羅莊街道龍潭社區城中村改造指揮部簽訂商品房認購合同。甲方當初在購買此房時,付清首付款後,以此房爲抵押從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十九萬元人民幣,期限爲十年。合同簽訂時,甲方已還貸款十三個月。

3、 購房款分爲兩部分,一是,現金部分,乙方需付給甲方現金人民幣,(¥)。二是,貸款的部分,貸款姓名爲甲方姓名暫不更改,剩餘貸款轉給乙方續還。

4、 貸款部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由乙方續還剩餘貸款。乙方在續還剩餘貸款時應在每月的三十日前還清當月貸款,不能給甲方造成銀行的不良記錄。如果給甲方造成不良的銀行徵信記錄,由乙方賠給甲方由此帶來的一切損失。

5、 此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不得反悔。

6、 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名:

身份證號: 電話:

甲方簽名:

身份證號: 電話:

20xx年7月14日

標籤:合同 房屋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