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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彙編五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房屋買賣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彙編五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就買賣房屋達成以下條件:

一、買賣房屋基本情況:

1、房屋坐落:

2、房屋結構:磚混結構二樓一底。

3、 房屋面積:共計200平方米。

4、 房產證號:暫無。

二、房屋總售價:大寫人民幣(¥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第一次付給甲方購房定金人民幣陸萬元整(¥xx元);

第二次付款:在 20xx年5月20日前,乙方將購房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xx元)付給甲方。

第三次付款:在辦理乙方名下的相關手續後,乙方再將購房款人民幣 壹拾萬元整(¥ xx元)付清給甲方。

四、甲乙雙方責任:

1、 甲方保證本房屋在合同籤**前產權清晰無異議,絕無買賣、抵押、典當等與他人糾紛之事,否則產生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損損失。

2、甲方在本合同簽定收購房款後,不得因市場漲價或政策原因等爲理由,收回或反悔不出售此房屋,如甲方違約,應賠償雙倍已付的購房款給乙方 ;乙方在本合同簽定後若中途違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已付的購房款。

五、雙方約定其他事項:

1、 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書自雙方簽定合同之日生效。

3、 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身份證:

乙方: 身份證: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出賣人(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買受人(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自願將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地產﹝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以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產做了充分的瞭解,願意購買該房產。

二、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

三、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該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佔有等權利一併轉讓給乙方。

四、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五、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於________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_ 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 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 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 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爲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並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六、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

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 方﹝簽章﹞:

聯繫電話:

乙 方﹝簽章﹞:

聯繫電話:

見證人:

聯繫電話:

見證人: 聯繫電話:見證人: 聯繫電話: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一、什麼是違約金?我國違約金的性質是什麼?

按照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違約金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違約金是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它主要是在訂立合同時作爲合同的手段之一規定在合同中,也不排除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對違約金進行專門的或補充的約定。2、違約金是違約時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對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數額的一種約定。3、違約金是對承擔責任的一種約定。

在我國違約金的性質具有多重屬性:它具有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的性質,同時具有擔保屬性,爲了使違約金的性質整體發揮功能,國家應當對違約金進行適當干預。這是本條司法解釋出臺的歷史背景。

房產律師寇志中特別提示:爲什麼要在這裏9特別提到違約金的法律屬性,是要弄清在法院審理時可以對違約金的支援程度。還有,如果你想在合同中加大對違約的懲罰力度,制裁違約,想適用懲罰性違約金時,就特別註明,“本違約金的約定,是經雙方慎重磋商,用以嚴懲不誠信的違約方的,屬懲罰性違約金,故不適用調整條款。”這樣法官就會支援特別約定條款。沒有特別約定的,則一般適用補償性違約金處理原則,即以補償損失爲適當。

二、本條司法解釋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本條司法解釋的內容爲: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從該條款規定可以看出,要適用減少或增加違約金的主張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必須有約定的違約金條款;

2、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什麼是過高或過低,在下文中討論。

3、要有合同一方當事人請求;不請求則一般不處理,但也有法官依職權裁判的實例。

三、什麼是違約金過高?什麼是違約金過低?

本條司法解釋是對合同法114條第2款的具體規定,合同法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那麼什麼是違約金過低?合同法已有原則性規定,即以低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爲標準,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則爲過低;

本條司法解釋也直接引用了合同法的過低的原則性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什麼是違約金過高? 合同法沒有原則性規定,合同法支援的是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但什麼是過分高於,實踐中不便把握。

本條司法解釋, 對什麼情況下屬“違約金過高”,也即“違約金過高”的具體標準作了明確規定。明文將“超過造成損失的30%”定爲標準,具有司法實踐上的指導意義,可說是提高了處理具體案件時的可操作性。

四、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哪些?

賠償損失的範圍在我國學術著作和司法實踐上有直接損失和間損失的提法,但我國現行合同法並沒有使用這兩個概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直接損失就是實際上造成的財物減少、滅失或損毀,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損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損失。實際上,我國司法實踐中一直對違約損失的賠償範圍限制過嚴,正如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所說:“國內通常的做法則考慮得太複雜,對損失額一壓再壓,對判決後能否執行也作爲損失額考慮的因素。”

在實踐中,通常有這樣一些原則來界定違約損失的範圍:(一)確定賠償的目的是在金錢的是在金錢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使受害人置於合同正常履行所能達成的同樣的狀態;(二)損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發生的損害;(三)違約受害人有權取得實際損失是訂約時可以合理預見的違約可能產生的結果;(四)如何確定當事人是否可以合理預見,要根據當事人的知識來認定。認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推定,另一種是根據實際具有某種知識確定。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合同雙方因一方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通常包括各種手續費、銀行利息及路費、誤工費、在合同中還可以約定因主張違約損失而訴諸法院的合理費用,並特別註明律師費、等等。具體數目可以由雙方在違約後共同協議商定。

對可得到利益的損失,可以主張,但計算要有度。這在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中有明確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出賣人(甲方):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

房屋買賣合同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平等、公平的原則就甲方集資建房 權利義務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其村證房位於石家莊市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含地下室——號——平方米)

二、 甲乙雙方商定轉讓價格爲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

三、 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 該房屋應有一切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

四、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出賣的`房屋如因政府規劃行爲需拆遷,所得相關賠償的一切 權利自合同生效日起歸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生效,並對雙方都具有同等約束力,應 嚴格履行。其權利、義務轉移時間追及於甲方與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的集資建房協議之時。如有違約,違約方願承擔違約責任,並賠 償損失, 支付對方違約費用人民幣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元整。

七、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八、未盡事宜,雙方願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發生爭議,雙方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願向法院申請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延伸閱讀】

一、小產權房屋能夠自由買賣?

嚴格來說,小產權房包括:已購公房,鄉產房和使用權房。根據這些房屋性質的不同,在房產轉讓時也會區別對待。“已購公房”,購房人只要補齊土地出讓金,也就是購買房款的1%,就可以等同爲商品房上市出售。“鄉產權”,歸農村集體所有,產權關係很難改變,很難過渡爲完全產權,否則將會動搖國家的土地制度。而對於“使用權”房來說,上市出售則會有一線希望,因爲,國家也在一直提倡並做着改革試點的努力。

二、有哪些注意事項?

第一,根據北京市建委發出購房風險提示指出,“使用權”、“鄉產權”、“小產權”的房屋無產權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且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第二,像小產權中的“鄉產房”、“村產房”等並沒有國家的產權證書,只有鄉政府或村委會給的產權證,不能像大產權的房子一樣抵押、流轉。如果遇到國家徵地或拆遷,購房人的利益將很難保證。雙方簽署的購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認可的正式購房合同,如果房產出現糾紛,缺少法律支援。

第三,購買鄉產權那樣的小產權房無法辦理貸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這樣無形中會加大購房人的資金壓力,增加購房風險。

筆者認爲小產權房合同的效力不應簡單一刀切似得認定爲有效或無效,應分情況認定。

三、小產權房向城鎮居民轉讓的合同效力

目前該種情況,在實踐中普遍的認定爲合同無效。而在理論上,國內較多的學者對合同的效力持肯定態度。筆者持合同無效論,主要基於以下幾個理由:

(一)違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根據這一規定得知,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有完整權屬證書的。而小產權房是建立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之上,其存在註定不能取得完整產權,根本無法進行登記領取權屬證書。

(二)違反我國房地一體主義

我國《物權法》第146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着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該條規定的主要是指國有建設用地流轉原則,它表明房地產所有權轉讓之時,房產之上的土地所有權也隨房一起轉讓,該原則的實行,避免了我國房產交易市場出現混亂局面,維護了房產市場的穩定。對於這一原則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同樣適用。而小產權房恰恰違反了這一原則,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故小產權房流轉中城鎮居民根本無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使得房地分離,較易產生糾紛。

四、小產權房向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的合同效力

針對這一情形,實踐中多數判定爲合同無效,但筆者認爲合同應認定爲有效,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一)基於公平正義原則

國家將一部分土地劃分歸爲集體所有,是爲了保障農民最基本的生存及生活居住權,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羣體的保護傾向。但與此同時,這也恰恰是限制了農民應享有的同城鎮居民一樣的權利,“農民與城鎮居民”,對稱謂及身份的區別本身就是違反公平的體現,爲了農民的身份,他們無法享受房屋及土地所帶來的升值利益,他們與國家一樣擁有土地,但無法同國家一樣買賣土地,獲取收益,從另一層面上講他們不是被保護着,而是被禁錮在了這片土地上。

(二)維護農民合法收益權

基於我國現有規定及我國國情,允許小產權房在市場隨意流轉勢必將造成我國房產市場的混亂,引發各方利益矛盾衝突。但完全限制小產權房的流轉則是對公平原則的違反,農民對土地可以佔有、使用,因無處分權而無法像城鎮居民一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在目前我國現實情況之下雖不能立即實現同城市房地產一樣的大市場,但筆者認爲可以嘗試在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開拓一個獨立的小市場,允許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房屋進行自由流轉,使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能收穫房產所帶來的利益。

五、房屋合同無效後的利益平衡

由於小產權房的交易不在少數,其中涉及多方之間的利益,易引發多種矛盾。因此,在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中,平衡好各方之間的利益則顯得尤爲重要。

(一)責任比例的確定

實踐中多數情況下是因房價的不斷增長使得賣方反悔而向法院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小產權房交易之時必然是雙方合意的結果,但賣方因利益驅使,違反當初協議,這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背,但是否能因賣方對誠實信用的違背而判定賣方承擔主要責任呢?筆者認爲這是不妥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時,雙方都明知這一行爲在我國存在違法情況,即都存在過錯,雙方過錯大小應相同,不能因爲房價的大幅增長而讓賣方承擔更重的過錯責任,因此,筆者認爲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雙方仍是承擔相同的過錯責任。

(二)實際操作

既然雙方是同等責任,合同無效後,首先考慮的應是恢復原狀,即房款返還,房屋歸還。如果買房人使用房屋期間對房屋進行了修葺或裝修等,可以按照添附的原理處理,賣房人取得利益,應補償買房人因此支付的費用。當然,若買房人在居住期間對房屋造成一定的損害,也應對賣方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對於房價的上漲,在房屋合同簽訂之時是雙方都不可預見的,房價是市場經濟作用的結果,雙方對此均無需承擔過錯責任。因此,合同無效引起的房屋返還,其中的房屋升值利益應當然的歸房屋所有人所有,即賣方所有。作爲房屋的買方,明知小產權房先天不足而選擇購買,承擔房屋返還的風險應是其可以預見到的,當然,其因買房失去的一部分存款利息筆者認爲是可以向賣方主張承擔的。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爲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實踐中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糾紛時有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涉及到產權、價款、面積、原承租戶的利益等多種問題,但都離不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合同屬無效合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於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爲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透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或隨房屋轉移。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爲一般無效。房屋的產權爲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爲一般認定無效。

3、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4、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主要包括轉讓(含買賣)下列房地產:

①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③權屬有爭議的;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總之,應對房屋買賣的合同效力糾紛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爲了更好地幫您解決房屋買賣的合同效力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透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爲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