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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彙編8篇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彙編8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合同編號:114889

出賣人(以下略稱甲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買受人(以下略稱乙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約。

第一條甲方誌願將其房屋山東XX公司宿舍4號樓西單元5樓東戶(以下簡稱該房屋)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志願購買該房屋。現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屋座落於________區唐口鎮唐人居小區東北角,該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含公攤)爲93.9平方米,儲藏室8.66平方米,一共02.56平方米。該房屋的用途爲民用住宅,屬磚混結構結構,建築層數地上6層,地下一層架空層。

(二)該房屋的建築面積以山東XX公司所出具的建築面積爲準。

(三)該房屋出售後________年後正式辦理建設單位出具的購房合同,此房屋沒有房產證。

第二條計價方式與價款。總金額(人民幣)壹拾陸萬捌仟零壹拾肆元陸角整(:6804.6)。

第三條付款時間及方式乙方應於本合約發生效力之日起____日內將該購房合約範本房屋全部價款給付甲方。具體付款方式爲:現金或轉賬。

第四條甲方承諾在建設方承諾的交房日期當天將房屋交給乙方。

第五條乙方未按本合約的約定支付房價款的,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交清房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約,將已收房價款一次性無息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六條出賣人保證銷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本合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增補條款或增補和談。增補條款或增補和談和本合約的附件均爲本合約不成分割的部分。

第八條本合約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九條因本合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不論什麼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處理____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或依法由羣衆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本合約一式貳份。此中甲方乙方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甲方(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自願協商達成如下房屋買賣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於上海市__________區______鎮______村______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全權轉讓給乙方(包含宅基地、自留地使用權及宅基證上的所有房屋一同轉讓給乙方)宅基證號_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面積_______平方。房屋東至______南至______ 西至______北至______。

二、雙方商定房屋買賣總價款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整。乙方自願於20_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預付定金______萬元(現金),20____年___月___日付餘款 ___________萬元,(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戶名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商定定金乙方違約作自動放棄,甲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乙方。

三、甲方應於20____年___月___日將房屋交給乙方,附屬物及院落、固定裝修等全部估價在房屋總價內同時交付給乙方(甲方交清水電費和解除房屋的租約)

四、甲方保證房產權屬明確,無爭議,無抵押,無二次買賣行爲,如由此而照成的爭議和後果則有甲方承擔,本協議生效履行後房產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歸乙方所有如今後遇到政府動遷等原因需要甲方配合的應無條件幫助和配合乙方,對房屋、宅基地、自留地造成的損失和賠償以及安置房購買則由乙方承擔和享受,甲方自願放棄一切絕不糾葛。

五、如國家政策對該類房產可以辦理過戶、確權、有償退出等甲方應無條件幫助和配合乙方辦理相關手續,一切享有和所得歸乙方所有。

六、乙方享有對該房產進行出售或置換、抵押等權利,如果需要甲方配合的應無條件幫助和配合乙方。

七、本協議生效履行後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如一方違約需經雙方同意,按房產總價款的200%作爲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

八、甲乙雙方自願邀請見證人對本協議的內容和簽約的真實性及對雙方表示意願的真實性予以見證。

九、其餘約定:由於房主及宅基地使用人已經死亡,房屋買賣的一切事宜和買賣前後法律責任和義務均由房主的唯一合法繼承人妻子及女兒承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買賣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買賣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名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本合同見證人: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繫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繫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位於第_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爲_____,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爲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爲_____.

第二條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爲(甲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爲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不包括±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包括±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爲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檔案號爲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乙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爲(幣)每平方米_____元,總金額爲(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天后,即視爲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個月內按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個月,則視爲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已付款的___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條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甲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乙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甲,乙一方或雙方爲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五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甲,乙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經_____公證(指涉外房屋買賣))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甲方代理人(簽章):乙方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籤於_____籤於_____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買房:(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遵循公平、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自願買受該房屋。

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於____市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佔地面積約爲_______平方米,總建築面積約爲_______平方米,共分___層。

房屋證號_______________集體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及其他費用: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總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__元)。

第三條:付款方式: 簽訂合同之日透過銀行以現金轉帳方式付清。

第四條:特別約定:

1、房屋交付前該房屋所發生的39;一切費用、責任及義務,全部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後該房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責任及義務,全部由乙方承擔。

2、因乙方所購房屋爲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築,該合同簽定時,甲方應交付房屋所有證件給乙方(包括房產證原件、土地證原件、甲方身份證複印件、水電交費相關證件等)該房屋和土地使用權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或過戶,如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妥善解決。

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若因此引發相應糾紛,由甲方負責。

3、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後可以辦理過戶手續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甲方保證該房的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並已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第六條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該房屋及所在地塊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該房屋損毀、滅失的風險也轉移給乙方。

如國家徵地、土地賠償及住房面積賠償,均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積極配合。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並付清房款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見證人一份。

甲方(簽印):____________ 乙 方(簽印):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XXXX___日 簽訂日期:___XXXX___日 簽訂日期:___XXXX___日

甲方相關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甲方: 身份證:

乙方: 身份證: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意。

1、甲方欲將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X平米,位置)轉讓給乙,X年X月X日前完成交房,並在X年X月X日前按照法律規定到房地產主管部門完成過戶登記。

2、乙方在X年X月X日前交付房屋價款,方式(匯款/現金)。

3、交易產生的稅款由X承擔,手續費由X承擔

4、違約及救濟:

(1)乙方支付價款後,若甲方X年X月X日前未完成交房,需賠償乙方違約金X萬。

(2)若乙方X年X月X日前未完成房屋價款交付,支付給甲方的押金X元不予退還。

(3)若因爲甲方原因,在X年X月X日前未完成過戶登記,需賠償乙違約金X元,並履行過戶登記義務。

本合同一式X份,甲乙各X份保管。

5、簽訂本合同意味着

(1)乙對房屋進行了細緻檢查並滿意

(2)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3)甲收取了乙的押金X元,見附件1(收條或匯款單複印件)

(4)附件2爲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5)附件3爲甲方房產證複印件

6、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簽字、手印

甲方:

乙方: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甲方:房地產開發公司

乙方:莫秀英

甲乙雙方透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申請退還已購買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將20xx年10月3日購買的朝暉國際公寓501號和503號房屋退還給甲方。

二、乙方和其愛人有義務配合甲方同房地產管理局、中國銀行桂林分行及其他部門辦理房屋退房的相關手續。

三、因辦理退房手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負責。

四、在乙方辦理好退房手續後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乙方的首付款29.66萬元退還給乙方,將購房貸款60.90萬元退還給中國銀行桂林分行,歸還銀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負責償還。

五、違約金:違約方需支付違約金伍萬元。

六、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

七、本合同雙方簽字後生效,之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負責人簽字: 乙方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 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電話:

擔保人(以下簡稱丙方): 身份證: 電話:

根據《合同法》的原則,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單元房屋簽訂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於 白莊居委會趙魚池村,其中三樓東側一單元有門窗,房屋爲單元房(三室一廳一廚一衛),建築面積108 平方米。

第二條 出售價格:雙方約定上述房屋總售價爲人民幣 萬元整。

第三條 關於房屋拆遷的約定:

本合同簽訂後,若該房屋遇到政府拆遷,甲方同意由乙方全權辦理該房屋的拆遷手續,拆遷補償款、安置房等全部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第四條 關於房屋再次買賣的約定:

1.合同簽訂後,乙方有權將該房屋轉售給其他人,所售金額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中乙方擁有的權益,新的買房人同樣擁有,甲方需要積極配合。

3.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簽字) :

乙方 (簽字) :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簽訂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一)宅基地使用權本質的釐清——從“利用”到“所有”

通常認爲,在法制史上存在着兩種不同類型的物權制度,即羅馬法的物權制度和日耳曼法的物權制度,代表了兩個不同的傾向,亦即個人主義和社會主義的對立。羅馬法以所有權之絕對處分力爲中心,強調物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權是限制物權,乃爲一時的限制所有權之支配權,限制物權消滅,則所有權自動的回覆其完全支配力。因此產生於羅馬法的地上權制度主要是阻止“地上物屬於土地”的附合原則,其以地上物爲中心,如果沒有現實的可支配的地上物存在於土地之上,就不認爲有地上權的存在,強調對地上物的獨立權利。因繼受羅馬法的結果,德國、瑞士、奧地利民法的地上權都是以地上物爲中心,認爲沒有地上物就不得成立地上權,其本質在乎“有”而非“用”。與此不同,日本民法和我國臺灣地區現行“民法”則是以“利用”爲中心,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地上物的有無不是地上權的成立要件,地上權也不因地上物的滅失而消滅。

筆者認爲,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都應當同其社會經濟的現狀相適應,地上權本質從“有”到“用”的轉變也正是因爲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而發生。我國新頒佈的《物權法》沒有采用地上權的概念,與地上權概念最接近的應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實踐中,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人在權利期限內可按土地用途自由使用土地,地上物的有無並不影響權利的存續或消滅,因此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本質在於“土地利用”。而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不是以經濟利用爲目的,考察我國的宅基地使用權分配製度,能夠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侷限於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且只有符合建房條件纔可以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因此,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以物的利用目的不同,保有地上物纔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本質。雖然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均屬地上權性質,但我們沒必要將兩者的本質認定一致。《物權法》未採用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涵蓋入內正是由於兩者的制度差異太大,因此應當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本質在於保障地上物的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權能

新頒佈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可見,佔用、使用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權能。《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這裏的國家有關規定所指爲何呢?市場經濟是以分工爲基礎的交換經濟,交換之所以能夠進行必須要滿足“有商品和貨幣、商品和貨幣所有者能自由處分”這兩個條件,物權法是以規範財產歸屬關係和保障財產歸屬秩序爲任務的,其與債權法構成了現代市場經濟的兩大法律基礎,是民事基本制度之一,宅基地使用權規定在物權法用益物權編內,其也應屬於民事基本制度。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中規定“民事基本制度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上述所謂“國家有關規定”應解釋爲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現行的國家有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不能作爲宅基地制度的法律淵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對宅基地有關制度進行了規定,該法條只言明“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並沒有明確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轉讓,反之該條肯定了農村村民可以出賣、出租住房。從理論而言,宅基地使用權系由我國學說所創造,傳統民法上與此相當的'概念爲地上權,而收益是傳統地上權制度的應有之意,因此,在無法律相反規定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權可適用《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之規定,透過體系解釋的方法確定宅基地使用權收益的權能。

(三)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流轉制度的構建

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帶來的巨大利益可能會導致權力尋租、違規批發宅基地使用權情況的大量發生,對國家的土地政策造成衝擊,但禁止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以期杜絕上述現象,是透過侵犯農民房屋所有權的手段規避了本應透過其他手段實現土地控制的國家責任。因此要有效控制宅基地的數量,應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分配、流轉制度上下功夫。

如前所述,宅基地使用權的本質在於保有地上物。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正在發生改變,一方面農村還實施着一貫的土地制度,另一方面農村經濟又已融入了市場經濟之中。從這兩個方面出發,宅基地使用權的本質應有兩層含義。

一層含義是保有農民的房屋,重點在於實現農民居有定所,相應的分配製度可分爲原始取得和轉讓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中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經審批獲准從集體經濟組織中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取得是指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經審覈批准購買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並取得房屋宅基地使用權。應明確的是,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具有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資格,這種分配是無償的,具有村民福利、社會保障的性質。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即意味其不需依靠這種福利,集體經濟組織無須將有限的資源花費在有自立能力的村民身上,因此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不予批准。

另一層含義是保有房屋這一地上建築物,重點在於物盡其用,使房屋在流轉中實現其交換價值,目前相應的流轉制度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對能否流轉法律也無禁止性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給予其成員的福利,目的是爲其成員建造房屋提供權利基礎。收益權能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權能之一,體現在農村房屋買賣中即是,農村村民出賣房屋的價款不僅僅是房屋的建造成本,因爲農民在出賣房屋後不可能再申請到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性必然會體現在房屋的市場價值中。由此,農村村民在房屋買賣中將宅基地使用權的福利性貨幣化,實現了宅基地使用權的收益權能,這也是宅基地使用權福利性的自然延伸。爲了使買賣中實現的房屋價值能得以保值,避免社會財富的浪費,在農民出賣房屋後,其宅基地使用權應隨之轉移,但這種轉移與“房地一致”原則不同。“房地一致”原則是在房屋與土地使用權分開作爲各自獨立的物權客體的情況下規定的,而宅基地使用權從屬於房屋,是爲房屋的存在而存在。故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應受房屋物理狀態的限制,當房屋倒塌或新的房屋所有人以翻建、加蓋、改變結構等方式對房屋進行實質建設時,應認定地上物滅失,宅基地使用權保有地上物的存續理由已然消失,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宅基地所有人可依物上請求權要求佔有人返還宅基地。